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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关税政策DOC10

外国关税政策(DOC10)

美国关税政策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

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2.结税制度

  结税是指对某一批进口货物应付或应退税款的最后计算或确定.通过进口的清算而体现的海关对政府或进口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结论性的.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概述

  所谓退税,是指按照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13条A项规定对在美国使用负税进口产品制造或生产一种产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纳的有关税款.制成品必须在有关负税进口产品进口之日起5年内.出口退税额相当于出口产品中外国已负税料件税款的99%.适用退税的有普通关税、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标志税(刷唛费).退税同样适用于国内税法对进口规定的税种,以及某些种类的石油及其制品进口许可证费等.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概述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主要分成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是涉及美国产品出口后经过有效的加工复运进口的产品,如国外修理或改制货物的复进口关税优惠,国外组装美国零部件复进口的关税优惠等.第二种类型是反映美国贸易政策,如国际贸易协定等,比如普惠制对加拿大汽车零件的关税优惠等. 

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规定 

   一、美国海关行政处罚规定 美国海关法定权力概述

   美国海关法赋予美国海关和法院广泛的权力.它包括:

 

强行复制进口商的帐册权.如果不能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帐册,有关当事人会失去进口特权和司法蔑视援引权,同样要受到处罚.

强行命令有关当事人出庭和提供证词.

对同进口有关的人、运输工具、航空器、车辆和商品进行扣留和搜查.

在特定条件下,对美国海关水域,某些海关水域毗邻域海关有权登船检查.

依照搜查证有权对监管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搜查并没收违反法律的进口商品.

有权对违反海关法而应受到处罚的财产予以没收.

可依照原先的诉状或宣布没收财产

  诉讼程序的有关财产予以没收归为国有,如果商品价值为1万美元或不足1万美元金额的,或者其确定后属于违禁范围的,可按照简化诉讼程序予以没收充公. 

关税结构及海关征税标准 

  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只有联邦政府有权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各省政府均不得实施征税权.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为从价税率,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于有些产品则按重量征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混合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征收何种关税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目前加拿大对不同国家主要有以下几种待遇:

A.最惠国待遇(MFN)

  对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及与加拿大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

B.英联邦优惠制(BP)

  适用于所有英联邦的成员国

C.普遍优惠制(GPT)

  适用于160多个发展中国家

D.对不包括在A.B.C.E项下的国家实施的关税.

E.美国关税

  有些国家享有几种特殊关税待遇.另外,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下,来自美国的产品进口关税逐渐降低,10年内关税将完全取消.加拿大进口的大多数产品都被征在最惠国待遇下规定的关税,加拿大已同意通过关贸总协定的连续谈判逐渐降低本国关税.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所征普惠制下的税率比其它种类的税率低.最高的关税是普通关税, 适用于既非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也与加拿大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如北朝鲜,阿尔巴尼亚,阿曼和利比亚.

  加拿大关税结构的特征之一是对不同产品实施不同税率.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为零或很低, 进口产品加工程度越高, 关税越高,其它发达国家的做法也大致如此.加拿大进口产品的平均关税约为9%,比美国,欧共体,日本的关税高5-7%.

  加拿大的海关关税在执行时, 有些特殊规定,如对于加拿大本国能生产的新鲜水果及蔬菜的进口,特别是加拿大本国市场供应充足时,有时要征季节性关税,用于加拿大生产制成品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可享受暂时性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根据加拿大的机械计划,有些加拿大本国不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可享受退税待遇.加拿大海关关税表中的第四, 第五栏列下了可享受退税待遇的产品名单, 进口关税退税是为了帮助加拿大制造商提高产品竞争力.

  退税的数量是不同的,有的产品退税率为100%.加拿大国内不生产的,但用于生产机动车的机械可享受退税待遇,用于生产农机的钢材及零附件也享受该待遇. 

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所征关税 

  加拿大的普遍优惠制税率适用于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它于197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对加拿大的出口. 普遍优惠制下的税率与加拿大提供给其英联邦国家的优惠税率水平相同,或者说比最惠国待遇原则下的关税低1/3.并不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产品都可受到普惠制待遇.其中纺织品,服装,鞋及加工的食品就不享受普惠制待遇.

  当享受普惠制的外国产品进口到加拿大,对加拿大国内同行业制造商造成严重损害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 加拿大企业可利用 "安全条款"请联邦政府撤销对有关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或对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实施配额限制. 实际上, 这一"安全条款"的使用情况很少.目前加拿大已对彩色电视机,胶鞋及特种钢等取消了普惠制待遇. 

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条件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必须符合要求,首先,产品必须来自合格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必须以联运提单形式运到加拿大的一个特定港口. 当产品通过第三国运到加拿大时,如果在第三国进行了再加工,那么最终产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其次,产品的绝大部分价值必须是由一个或几个受益的发展中国家创造的.实际执行时是要求产品60%的价值(或工厂交货价的60%)由受益发展中国家创造.一些手工艺品可免税进入加拿大市场, 但如果手工艺品的任何部分是由机器生产的而不是手工或脚操作的机器生产的,那么这种工艺品将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可通过填写原产地证明书"A表"表明要申请普惠制下的关税优待.该表必须经原产地国家的有关权力机构的证明. 

报关程序及进口产品海关估价方法 

  所有进入加拿大的产品必须向加拿大海关申报.所有进口产品必须附有申报单.一般情况下,所有的关税必须在产品进入加拿大时支付. 因加拿大对进口产品所征关税大多为从价税,估价进口的方法便很重要.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的谈判中,加拿大成为<<1979年海关估价法规>>的签约国.该法规要求进口产品的海关价值为实际"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就是进口商所申报并在发票上载明的商品价格.有某种关系的两方在做交易时,一方申报的"成交价格"也可以做为完税价格,但是需使加拿大海关相信这种关系没有影响进口价格.

  在按"成交价格"做为完税价格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在产品进关时赚得折扣,这种折扣可从成交价格中扣除.但如折扣不是在产品进关时取得的,折扣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根据加拿大的海关估价制度,对于进口货物在加拿大境内的运费,保险费及装卸成本不征关税, 如果商品价格中包括这部分费用,在计算"成交价格"时可从中扣除.但对原产地国到加拿大的产品运输费用要征税,如果"成交价格"中不包括运费,则要加上.

韩国关税政策

韩国的弹性关税税率

韩国关税中,弹性税率对调节其进出口、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具体包括:

反倾销关税、报复关税、紧急关税、调节关税、对农林畜产品的特别紧急关税、反补贴关税、优惠关税、物价平衡关税、配额关税等。

其中,反倾销税、调节关税和物价平衡关税所占比重最大。

 

  反倾销关税:

即指大量进口以倾销价格销售的外国商品而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内产业时,对该进口商品加征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额的关税。

  调节关税:

指依照《对外贸易法》新列入进口自由化商品目录或已属于进口自由化目录中的商品,但尚未满3年的某些商品,由于大量进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时,对该进口商品追加一定税额的制度。

  物价平衡关税:

指通过关税可以保证特定商品的稳定供应,防止物价大幅波动,从而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

这种通过调节关税来稳定物价的做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季节关税。

它主要用于调节进口价格随季节变化波动较大的农产品等的进口。

  韩国自1987年实行反倾销制度以来,共对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18种商品曾经或正在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正在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原产自中国的商品包括精制磷酸、纯碱、氯化胆碱、电动剃须刀、一次性打火机、电熨斗、硅锰、碱电池等。

此外,韩国政府每年制定一次征收调节关税的商品目录和税率,每半年制定一次适用物价平衡关税的商品目录和优惠税率。

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韩国对27种商品征收调节关税,这些商品绝大部分主要从中国大陆输入。

以色列关税政策

 为适应其国民经济发展,近年来以色列政府根据本国对外的发展及其所需货源的情况,每年9月1日对国内进口关税进行调整,降低其国内短缺产品及原材料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分以下几类:

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国家

以色列在地理方位上距欧洲较近,从欧进口有运输方便、及时、适销对路等优势,并有着传统的贸易渠道。

因此,以进口的大部分产品来源于欧洲国家。

而且,1975年以与欧盟国家(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国家(EFTA)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

以色列除对从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国家进口个别产品——农产品等征收关税外,对其它进口的大部分产品免征关税。

其他自由贸易协议国家关税

以色列重视与其它国家发展自由贸易,1985年以与美国签定了贸易协议,此协议的一些规定则不同于与欧洲国家的规定,特别是对以色列纺织品出口到美国,不但免征所有的关税且不需配额。

以色列从1997年开始,对自由贸易协定国——加拿大进口的农业、工业产品实行免税,1999年在纺织品木材方面实行减免税。

自1997年8月1日起,对自由贸易协议国土耳其的纺织品、鞋类、铝制品等实行减免税。

1998年,以与波兰、匈牙利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1999年,又与墨西哥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一般贸易国家关税

1991年前,以色列所制定的关税除对国内市场短缺产品免税外,对从一般贸易国家进口的非奇缺产品的关税居高不下。

1991年后,以政府为快速发展其国民经济,对进口关税采取每年调整一次的新举措。

对确属本国所需产品实行大部分减免税,但仍对部分进口产品征高进口税。

1.活牲畜、鱼肉蛋及制品

自1995年至今,除对一些观赏性动物征收12%的关税外,其余商品均免税。

活羊仍缴纳进口附加税,而且大多数活牲畜及家禽需进口许可证。

活鱼大都免税。

但干鱼或熏鱼等征税15%或20%,部分免税。

鲜肉征收从量税。

兔肉、熏制猪肉等按每吨417谢克尔征税,其余免征关税。

带壳禽蛋免税。

奶制品税率大都在2%或6%之间,但需缴纳进口附加税。

炼乳税率仍为52%,无进口附加税。

其他动物副产品(原料),包括人发、动物鬃毛、羽毛兽骨、珊瑚等大部分免税。

2.果菜、食品

干果、坚果税率为12%或25%,个别品种免税。

蔬菜类部分品种税率为16%,很多品种免税。

小麦、玉米种征收进口附加税,其余免征关税。

小麦面粉、面筋及杂粮粉免税。

罂粟籽由1994年关税税率28%降到25%。

茶叶免税,一部分咖啡少量征税。

3.动植物油脂、动植物蜡

  此类品种多数为免税或低税率,其中鲸油税率为12%。

  4.配制食品、软饮料、酒类、烟草及制品

鱼、肉类食品:

鱼类税率一般为20%,但不低于每公斤0.42谢克尔,都需品质证书和进口许可证,不少品种还需缴纳进口附加税。

虾蟹类税率为40%,并需进口许可证。

糖类制品绝大多数免税、蜜饯类产品需征税10%-18%,将来可降低为10%-14%。

杂类食品的税率为12%。

对于医院、诊所所用的酒精等关税为45%。

其他烈性酒关税为131%。

烟草及其制品最高关税仍为240%。

5.化工、医药品

由于以色列化工原料缺乏,为满足其化工业的发展需要,以对大部分化工品采取免税,部分化工品的税率为12%。

但以色列为了防止一些化工毒品进入本国境内,某些化工品的进口必须报以有关部门及警察局审批。

药品一般不征收关税,但个别药品最高税率为30%。

以对药品进口要求较严,所有进口药品必须符合英国药典BP标准或美国FDA标准或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以卫生部及药品部门检验(检验费1500谢克尔)合格后方能准入。

以对医用一次性注射器、医用乳胶手套、医药原料、保健品等均征税率为12%,另加17%的增值税。

手推轮椅无关税。

牙科椅征税率为8%,另加17%的增值税。

6.建筑材料

木材及初级木材,部分免税,个别木材税率1999年已降到12%。

7.纺织品

丝织品、原料、纱线及织物全部免税。

纯毛料、纱线免税。

麻织品全部免税。

服装进口关税预计到2000年可降到12%。

鞋的进口关税已降到12%。

玩具关税12%。

针织品或钩针编织品税率调低为17%。

帽子类:

用于宗教目的的帽子征税率为10%,将来关税率为8%。

除花园用大型伞征税10%外,晴雨伞、拐杖等全部免税。

南非海关关税政策

 南非是“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成员国,其它成员国有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和斯威士兰。

根据SACU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进出口免征关税,不受进口限制。

南非同马拉维、津巴布韦、匈牙利、莫桑比克、波兰、土耳其等国之间签有双边长期贸易协定。

南非是关贸总协定成员国, 其关税分为最惠国(MFN)税率和普通税率二类.

最惠国税率

    适用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 最惠国税率主要应用于关贸总协定签字国,但从其签字国进口的大多数商品实行最惠国税率,一些商品实行普通税率,普通税率主要应用于未署最惠国协议的国家的所有商品.当从一个国家进口商品而非原生产国时,关税率可以按原生产国进口南非的关税实施.目前,南非对140多个国家实行最惠国税率,对40多个国家实行普通税率.大部分关税为从价税, 基数为FOB价, 个别为从量税, 比如食品, 饮料, 石油, 纺织品及一些其他产品就是根据其数量或重量征税.

    南非的税制极其复杂, 不同类别的商品有不同税率. 其关税主要包括商业税, 海关税,进口附加税等. 一般而言, 奢侈品进口关税较高,而生活必需品的进口关税则较低.

      1995年5月,南非开始实施一项8年期关税调整计划,根据该计划,到2002年,南非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关税将从目前的90%逐步降低至40%,汽车进口关税从65%降到40%,零配件进口税从49%降到30%.

    大部分税率为10-30%的从价税, 税率很少超过40%, 尽管有些税率也许会超过100%那主要是为了抵制不公平竞争. 钟表的关税税率大多为10%,服装30%, 玩具5%-60%,电吹风8%,收音机25%, 电话机5%.除一般关税以外, 部分进口还需缴纳"货物税", 比如某些种表产品(30%)及某些类别的服装(35%). 南非从1988年开始放松进口控制和许可, 结果导致进口增加, 引起其国内化工, 包装,纸制品, 电子机械, 家具和纺织等行业和不满, 为平息其怨气, 保持进出口收支平衡, 南非从1988年底开始对众多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率高达60%, 例如:

 钟表(7.5%-40%,) 玩具(15%), 某些纺织品(7.5%-40%),服装(7.5%-40%).

    此外, 南非还有反倾销案例对付外国低价倾销产品.目前, 南非还对大部分产品(当地产或进口)和劳务征收13%的商业税, 该税通常由零售商负责征收, 然后代表最终用户上交, 不征此税的大多为食品.

墨西哥关税政策

根据1982年开始实行的海关法, 凡向墨西哥领土进口商品或向外国出口商品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交纳外贸税. 海关法还规定了各种外贸业务"不论其来源地或输往地"必须交纳的税款. 

商品分类 

  从1988年7月起, 墨西哥的进口商品分类体系改为"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HS制),从而与大多数国家通用的方法相一致. 

商品估价 

  评估商品的价值以确定其该交纳的税款通常是以商品发票价格为依据. 然而如果外国供货商与墨西哥进口商之间有某种财务或商品上的关系, 可以运用其它估价方法.在一般情况下, 当外国供货商和墨西哥进口商之间存在某种财务, 商业或其它形式的关系时, 可以假设他们之间不存在自由竞争的条件. 此时,进口商必须填写"正常价值确定单(the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说明其与外国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同时自己确定一个经过几道调整排除了非自由竞争因素以后的正常价值. 换言之,对这类进口商品的估价是在销售价格之上增加非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交易时所获得的优惠或折扣值. 经海关验定后对正常价值增收关税. 海关并可以在此基础上确定该进口商与其主要外国供货商进行商品交易时的标准调整要素以便适用于对其它类似交易的估价. 

海关税率 

  进口关税的税率从免税至20%不等;但是大部分纳税商品的关税率都局限在0-10%之间. 例如, 农业生产用的种子和消费用的谷物都是免税的, 飞机发动机则须交纳10%的关税;船只的关税率在10%至20%之间; 工业用车辆的关税率为10%; 大部分手工具为20%. 

特别税率和关税联盟 

  根据与拉美一体化联盟各国分别签定的贸易协定, 墨西哥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商品提供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后, 墨美加三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将趋于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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