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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税收相关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酒店业税收相关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酒店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住宿、餐饮业务的税收政策

住宿、餐饮属于“服务业”,是酒店的两大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酒店在提供餐饮的同时,为方便旅客、扩大经营,零售烟、酒、日用品等,或者单独设立门市部对外销售食品等货物。

零售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酒店以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根据其经营行为,判断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比如麦当劳、肯德基销售的食品可以现场消费,也允许打包带走,对这种销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3.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4.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税。

(二)酒店兼营娱乐业的税收政策

高级酒店不仅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还提供娱乐消费,给旅客更高层次的享受。

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是营业税中最高的,酒店在纳税时,准确区分娱乐业并单独核算非常重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征收范围包括: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饮食服务场所提供歌舞服务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2.娱乐业的应税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娱乐业的应税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取得的收入。

3.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但税务总局对以下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有具体的规定:

(1)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根据财税[2004]97号)

(2)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根据财税[2001]73号、财税[2001]145号)

(三)酒店出租、承包等税收政策

大型酒店往往将部分业务(资产)出租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比如商场、美容、健身、娱乐甚至餐厅,既可为酒店省下一笔经营费用,又可带来可观的收益,降低了经营风险。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但不包括融资租赁。

“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1.宾馆、酒店经营会议中心的税务处理:

企业或个人在酒店、宾馆的会议厅举行会议、培训、庆典等活动,酒店、宾馆同时提供会务服务,这种经营属于“其他服务业”,不同于租赁行为。

无论“租赁业”,还是“其他服务业”,营业税税率都是5%,但缴纳房产税(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有差异,如果划分为出租,需要交纳房产税。

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区别自用和出租部分,分别从价和从租计征房产税。

2.酒店产权式经营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还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酒店出租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四)酒店经营商场、销售月饼的税收政策

酒店经营商场、生产月饼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属于兼营行为,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酒店提供运输服务的税收政策

大多数的酒店通常拥有自己的车队用以向旅客提供接送服务。

是否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为从事交通运输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另外,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运输业务,并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停车场收费征税:

酒店一般都设有停车场提供车辆保管业务,应按“服务业-仓储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酒店经营代理业务的税收政策

酒店代客户订**、火车票,以及代理电信业务等服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七)酒店对兼营行为核算的税务处理

酒店企业兼营很多项目,以征收营业税为主,并且税率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有混合销售,也有兼营行为。

决定其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就是核算问题,税法对核算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上提及的主要是针对酒店行业的主要经营情况的基本税项,除此以外,酒店企业还涉及到其他纳税义务,如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内资)、房产税(外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等,其所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

二、酒店业常见税务问题

(一)酒店装修,可否办理停业,如何办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没申请延长停业的,视同恢复营业,要按规定征税。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不需办理停业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收入额体现在纳税申报表上,没有收入的不用缴纳有关税收。

(二)饮食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提供饮食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通过承包或者承租方式提供饮食业劳务的经营者,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均为饮食业的纳税人。

(三)酒店租赁给他人经营,招牌不改,承包后企业所得税由谁缴纳?

根据国税发[1997]8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它企业、单位租赁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需缴纳营业税吗?

营业税没有规定内部接待餐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所以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不需缴纳营业税。

(五)酒店行业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酒店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六)酒店行业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已经提供劳务但未取得收入的,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时申报纳税。

(七)酒楼“打包”和“外卖”,计税营业额有不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酒店等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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