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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安庆市公路局宿复路改建工程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有效控制宿复路改建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招标文件范本》及世行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宿复路改建工程项目。

公路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工程变更原则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设计文件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2、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3、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或者有利于环境保护,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

4、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5、由于水利、农田、城镇规划、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6、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但下列情况的变更应由项目办初审后,报省公路局审批后,再由项目办签发变更令。

1、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发生变化的;

2、路线平面、纵面线形发生变化500m以上的;

3、桥梁数量或桥梁的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数量、长度发生变化的;

5、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高陡边坡路基防护方案措施的变化的;

7、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50万元的;

8、累计工程变更超合同总价8%以上所有工程变更。

上报省局审批的工程变更应附下列资料:

1、设计变更说明;

2、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变更单价(按第五章原则确定);

4、重大变更的初审或论证意见。

对于一些技术难度较大的变更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后,论证意见随同变更资料报省公路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承包人、监理、项目办、省公路局和设计单位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1、由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驻地办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承包人、监理、设计、项目办四方人员对变更方案进行会审,将会审意见上报项目办,再按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由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组织承包人、监理、设计、项目办四方人员对变更方案进行会审,将会审意见上报项目办,再按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由项目办提出的变更,可以直接下发变更令或书面变更指示;若项目办下发书面指示时,承包人可依据此书面指示,按变更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办理变更手续;

4、由省公路局提出的变更,可直接下文到项目办,再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事先获得项目办的同意后,下发变更图纸给施工、监理单位,由此引起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按变更程序审批权限统一办理。

第五章工程变更单价确定的原则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参照投标报价水平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和项目办审批,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六章工程变更实施步骤

工程变更实施步骤如下

1、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附相应的附件,包括:

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申请单、工程变更方案会审单、工程变更图纸、工程变更数量计算表、工程变更单价计算表、工程变更增减金额计算表、相关测量、试验等原始资料。

2、工程变更方案会审单是工程变更开始实施的依据。

3、各级审核部门签署意见,明确具体的变更处理方案和变更估计数量金额,供上级批准部门审查;

4、变更实施部门开始实施变更;

5、批准部门签发变更令;

6、变更实施部门将变更令上报监理办、项目办存档;

7、变更工程进行计量。

工程变更流程图

承包人、监理、设计、项目办的任一方

一般变更由承包人、监理、设计、项目办四方会审,较大、重大变更需报省公路局审批。

承包人、监理确认变更实施中工程数的增减,隐蔽工程、变更数量较大时应提请总监办、项目办、设计单位共同确认

承包人提出单价分析表,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办审批

依据审批的单价、数量确认变更费用

根据项目办或省公路局的审批结果,监理办签发工程变更令

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期中支付

建立变更台帐,进行文档管理

工程变更申请单的提出

工程变更方案的确定

工程变更数量的确定

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

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变更令

计量与支付

归档

第七章工程变更各方职责

公路工程在建设实施期间,由于客观环境条件的变化,设计预期功能实现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实施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为确保工程的质量、标准、功能、安全,建设各方必须本着公正、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处理工程变更。

1、承包人

(1)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有责任对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及其它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如果发现其中存在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于开工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有明显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专家组鉴定),如结构物的位置、尺寸、标高与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生明显不合理的现象,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提出变更方案,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和下发的变更图纸,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省市公路局、项目管理办公室、监理有权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提请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承包人对变更工程的实施须收集详尽的测量、试验、计算文件等资料,对隐蔽工程必须拍摄工程照片或录像,作为变更的证明。

(4)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2、监理

(1)监理办及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签署明确的意见,保证变更方案顺利实施。

(2)对变更工程的工程数量、单价须独立进行100%的测量、试验、调查、计算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3)监理办应注意有关变更资料的收集,以便能尽快提交一份完整、准确反映现场状况的资料,为确认变更工程数量和下发变更令奠定基础。

对隐蔽工程必须拍摄工程照片或录像,作为工程变更的证明资料。

(4)对变更工程的实施,监理办应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准确掌握变更工程数量。

(5)监理办要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在变更规模上宏观地加以控制。

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变更在变更原因、依据上做进一步的推敲,确定是否需要变更。

组织召开承包人、监理、设计代表、项目办共同参加的工地现场会议确定变更设计方案。

(6)根据省公路局或项目办的审批结果,签发工程变更令。

3、设计

(1)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定,会同有关部门签署明确的意见。

(2)设计单位应对有关工程变更的资料等进行认真的收集,以便能尽快提交完整、准确的工程变更设计图纸。

(3)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提交工程变更设计图纸,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一般变更7个工作日内提供设计图纸,较大变更14个工作日内提供设计图纸,重大变更28个工作日内提供设计图纸。

(4)工程变更由于设计不准确、不完善或错误而发生,设计单位则必须按规定的期限提交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停工、工期的延长、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设计单位依法或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4、项目办

(1)项目办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申请后,对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变更申请应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杜绝工作中拖沓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2)项目办对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必要时请专家组),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认真细致的论证,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项目办按驻地办抽查频率的5%进行独立抽查、核实。

(3)项目办应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不得实施设计变更。

(4)项目办在公路建设中不得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5)项目办在工程建设中应慎用口头指令或指示,尽可能减少由此而引发的纠纷;特殊情况应于7个工作日内补发书面文件。

(6)对新增支付号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确认具有最终决定权。

5、省公路局

(1)省公路局接到审批权限的变更报告,对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变更应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2)省公路局可以对变更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八章紧急情况处理

1、当工程现场出现了危及生命、危及工程安全和危及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职责的情况下,现场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他认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而必须进行的相关工作。

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但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为,若承包商费用发生变化,现场监理应在4小时之内尽快通知相应审批部门。

相应审批部门应尽快到达现场,察看工程处理情况,认可工程变更并补发变更令。

2、所有的变更指示必须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当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依据审批权限在工程现场发出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时,一般应在事后补发一份书面变更指令(事后签发时间应为口头指令发出时间)。

如果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在口头指示后未补书面指令,承包商必须在7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证实此指示,交于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签字。

若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在14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视为自动认可。

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书面、口头指令和承包商请求书面认可的材料中,应明确提出工程变更的数量或金额。

第九章其它规定

1、项目办应重视工程变更台帐管理工作,及时按招标文件所列章节及清单号分类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将工程变更汇总和工程计量、支付汇总情况报省公路局备案。

2、工程变更的编号与传递

(1)工程变更申报表的编号:

工程变更申报表按上报时间顺序的自然数排列,以G104滁州至汊河段NO1.1标为例,其格式为:

AHRIPNO1.1-S-Y,其中S表示申报表,从001开始排列,Y表示号,从001开始排列,L表示变更令(下同)。

(2)工程变更令的编号:

工程变更令的编号按审批后的工程变更工程申报表的编号进行编号,并一一对应,其格式为:

AHRIPNO1.1-L-Y。

(3)上报程序:

一般工程变更资料一式四份,较大、重大工程变更资料一式六份,按合同段项目部→监理办→项目办(业主)的顺序逐级上报,严禁越级上报。

各级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

上级部门保留对下级部门所签发的工程变更令进行修改的权利。

超出审批权限,项目办须报上级部门。

(4)返还程序:

工程变更令经项目办同意,监理办下发变更令,监理办留存二份,上报项目办一份,返还一份给合同段项目部。

(5)、所有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令和其它相关上报的批复文件)的传递必须以变更文件编号或文号进行登记签收。

不能签收的文件必须书面注明理由,所有签收后的变更文件,必须按有关审批时限及时处理。

第十章罚则

1、严禁各单位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否则一经查实,即按违约处理。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后果自负。

2、项目办、监理办、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处以5万元以内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变更工程项目的实施严禁承包人虚报工程量,否则一经查实,按虚报变更费用的绝对值追加罚款。

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

严禁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否则一经查实,扣当月驻地办监理费的30%,直至终止监理合同。

5、不按审批时限规定,无故拖延2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一章附件

附件:

几种常见工程变更处理要求

 

几种常见工程变更处理要求

1、清淤变更:

常见清淤包括池塘清淤、沟槽清淤和稻田清淤。

承包人对照图纸上所标明段落的清淤数量,实地挖试坑现场检验深度,试坑的布置数量需满足调查清淤范围的需要,每一处(涉及规定的范围)的总量不论大于或小于设计数量,均应以变更形式上报审批。

其中对于路线压沟清淤,设计数量是总量控制的清淤项目,若调查的数量总量超过设计数量,通知监理办和业主,逐一审查后确认(签一份变更报告,列表说明每一处的压沟的清淤数量),施工时,以认可的调查数量为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以实际发生量进行计量。

清淤变更必须有清淤前后的平面、横断面、标高测量资料,试坑深度资料,供审批部门参考。

(土石分界变更参照清淤变更所述方法进行)

2、结构物基底承载力不够,进行基础处理时,在申报资料中必须附有基底静力触探资料和相应的推荐方案,供审批部门参考。

处理时以变更估算金额为标准,依据权限审批。

3、结构物的位置、交角和几何尺寸变化,申报时必须详细注明变更理由,并附有关变更图纸和计算资料供审批部门参考。

4、结构物的基坑开挖变更必须有开挖前后的标高、断面尺寸资料。

处理时以变更估算金额为标准,依据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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