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粤府005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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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门市专利扶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专利扶持资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

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

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

1比例分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申报;单独制定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负责项目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验收等工作;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编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竞争性专利项目的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办理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配合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竞争性专利项目的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关机关单位;

(三)自然人。

第九条本办法的扶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2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

3.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4.专利保险资助;

5.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6.专利维权资助。

(二)竞争性专利项目补助,包括:

1.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3。

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

(三)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包括:

1.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

2。

国家、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3.广东省发明人。

4。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单位.

第四章 专利资助

第十条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700元).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每件再资助其代理服务费的80%,资助额不超过0.4万元。

同一个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且在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

(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我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1000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保险资助标准:

本市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具体资助的险种和条件按当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条件:

(一)在江门市内注册、纳税,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

(二)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时,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评估费用的。

(三)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

(五)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一)银行贷款利息资助。

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单笔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月数计付贴息,付息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付息月数的,按照12个月计算.

(二)评估费用资助。

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

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业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第十六条 专利维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本市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决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

侵权收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五章 竞争性专利项目补助

第十七条对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均有较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二)企业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并有效执行。

(三)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不少于10件,或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总数不少于3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积极开展电子申请,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申请行为。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规上企业视情况可放宽到不低于10%).

(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和规章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八条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或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申报单位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

(三)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

(四)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5件,申报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5件。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有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对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或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申报单位创新能力强,具备开展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孵化等工作基础。

(三)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3件,申报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5件.

(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产业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件,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创新程度高、稳定性强,专利产品经济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

第六章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

第二十条 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配套补贴标准:

(一)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

(二)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补贴10万元;

(三)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3万元;

第二十一条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标准:

(一)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二)获国家专利银奖和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5万元;

(三)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

(四)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万元。

(五)获广东省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

第二十二条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且单位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或拥有量达到当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七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专利资助、竞争性专利项目和配套补贴所需的材料,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专利资助和配套补贴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拟定名单,并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专利项目采取评审制,申请人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并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后.

第八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专利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资金主管部门可随机审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材料。

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资金主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以后不再受理资金申报主体提出的专利扶持政策资金的申请,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财经纪律。

2. 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

3.项目实施主体与资金申报主体不符。

4。

假借江门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资金。

5.其他与江门市专利扶持资金规定不符的不当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遇特殊情况需对方案进行调整时,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统筹调整项目和资金的意见,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当年内申报的专利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江门市知识产权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知[2013]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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