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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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5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5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1.入厂三级教育
1.1对新入厂的工人、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未经三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教育培训内容:
a.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
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
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c.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事故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援措施;事故案例等。
1.3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2.日常安全教育
2.1各级领导对干部、职工必须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防火以及劳动组织纪律的教育,使全公司干部职工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保证生产工作的安全。
2.2工厂有关人事、技术、安全等部门一年不少于两次,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包含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和安全知识测验等形式进行。
2.3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全厂性的安全防火、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
2.4职工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各种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操作。
3.特殊工种教育
3.1从事电气作业、电(风)焊作业、电梯操作、工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经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
3.2对特殊工种的人员,人事部、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要经常进行各种教育,使该类人员不断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3.3企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的有关职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独立操作。
3.4对重大生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调岗安全教育
4.1跨车间(部门)调动工作岗位时,应由接受车间(部门)负责对调入人员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4.2在车间(部门)内跨班组调动岗位时,由接受的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4.3在班组内变换工种(岗位)时,由班组对其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5.复工安全教育
复工教育的对象包含因工伤痊愈后的人员及各种休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1工伤后的复工安全教育。
首先要针对已发生的事故作全面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指出预防对策,进而对复工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及预防措施和安全对策教育等,引导其端正思想认识,正确吸取教训,提升操作技能,克服操作上的失误,加强预防事故的信心。
5.2休假后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常因休假(节、婚、丧或产、病假等)而造成情绪波动,身体疲乏,精神分散,思想麻痹,复工后容易因意志失控或者心境不定而产生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针对休假的类别,进行复工“收心”教育,即针对不同的心理特点,结合复工者的具体情况消除其思想上的余波,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如重温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机器设备的性能,进行实际操作练习等。
对于因工伤和休假等超过三个月的复工安全教育,应由企业各级分别进行。
经过教育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复工通知单,班组接到复工通知单后,方允许其上岗操作。
对休假不足三个月的复工者,一般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对其进行复工教育。
6.安全考核
6.1职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含: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b.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c.本厂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d.所接触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e.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f.车间、部门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g.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2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含: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b.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c.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d.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e.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f.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教育合格证制度
7.1员工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通过通用安全知识及企业安全知识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教育合格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2员工上岗时,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部门的管理,努力做到“不伤害自身,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7.3持证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7.4持证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复审,逾期不复审者证件无效。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升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包含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含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含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含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含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取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上岗前,仍须进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第八条按隶属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必须分别经过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进行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发给《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矿山、建筑、化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企业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包含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任务、方法、措施及安全技术、安全文化,事故防范、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可以承担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申请,按照《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浙安委〔20XX〕11号文)执行。
第十条除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含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应带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参加人员、考核及取证情况等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为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用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证件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和印制。
第十四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防范伤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公司20xx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安全生产督察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施工生产性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国际公司和其他投资开发建设性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督察机构
第四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成立安全生产督察组。
安全督察组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特别是施工项目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在保证对所有在建项目至少每年督察一次(对危险因素多,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应增多督察次数)的`前提下,确定安全督察组的数量。
第六条安全督察组对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专职安全督察员
第七条专职安全督察员应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每个督察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察人员。
开展安全专项督察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安全督察组组长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其待遇不低于单位本部机关部门副职的待遇水平。
第九条专职安全生产督察员的基本要求:
一.有七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胆工作,认真负责;
三.参加过省、市(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四.邀请参加专项安全督察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安全督察方法
第十条安全督察组应制定安全督察工作计划,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开展安全生产督察主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督促项目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督察组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检阅资料等为主要方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五章督察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既要监管,还要帮助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督察组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察,对新开工项目和中小项目应增多督察次数。
第十五条进行安全督察时,在兼顾其它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并作出评价: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员工(包含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交底情况;
八.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
九、外包队伍及临时雇佣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改善要求,被督察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拒不执行督察意见的,督察组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明确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将督察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整理成督察报告,并由被督察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作为年终对项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督察组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督察报告,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与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九条督察组应将督察情况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督察组业务工作的同时,应负责专职督察员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明确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动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范围
指本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职业病设施的建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单位每年指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负责配合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单位采购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对产生严重事业并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5.各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损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劳保用品依据不同车间、不同工种已制定使用标准发放。
第三条工人在临时变动工作岗位时,已领用的劳保用品使用没有到期的,必须继续使用,不得重复领用。
第四条工人变动工作岗位,新的工作岗位需要的用品不足的,可补发增用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发放的劳保用品上岗时必须使用。
否则,各部门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耐用劳保用品,如:
防毒面具等发放后由个人保管,个人丢失自补。
第七条短期使用的劳保用品,如:
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必须以旧换新。
第八条从业几天就辞职的工人,领用的劳保用品不回收,按原价从工资中扣回。
第九条以旧换新的具体要求是,必须按发放的原样物品上交。
否则,按不上交旧品处理。
第十条回收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共同认真查验、清点,不同物品分别存放保管。
第十一条对回收的劳保用品,有利用价值的要清洗、修补后以备再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已发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明确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明确提出改善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生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
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
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
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
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
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
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
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
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