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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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以下简称《联合公报》)中所表明的制订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的共同目标。

  中国-巴西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委会)据此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共同行动计划》),从战略高度全面指导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及相关领域合作的发展。

  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一、为推动中巴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深入发展,进一步提升两国互利友好合作水平,双方本着平等、务实、共赢的精神制订本《共同行动计划》。

  二、本《共同行动计划》明确未来五年双方合作目的、具体目标和努力方向,旨在统筹和完善现有双边合作机制,拓宽和深化双方各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总体目标

  在以上总体原则基础上,双方决定为《共同行动计划》制订以下主要目标:

  一、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和多边问题加强政治磋商,夯实战略伙伴关系的政治基础;

  二、拓宽和深化各领域双边关系;

  三、更好地协调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各领域合作及其机构机制;

  四、根据具体的倡议,准确、客观地确定各合作领域的目标;

  五、监督并评估确立的目标和各有关机构开展的活动;

  六、促进就两国共同关心的领域交流经验;

  七、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建立中长期双边关系的战略视角。

  第三条《共同行动计划》的实施

  一、高委会将每两年召开会议,继续发挥指导两国各领域合作的重要作用。

高委会在其职能范围内将是《共同行动计划》的主要决策机构。

高委会各分委会协调机构和联系人及中巴双方已签署的各领域合作协议的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二、高委会各分委会将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落实《共同行动计划》。

各分委会还应不断探讨新的合作领域,提出新的合作思路。

各分委会应向双方各自的协调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每两年向高委会提交报告。

原有的“中巴财政对话”机制将纳入高委会,更名为“中巴财金分委会”。

  三、为有效实施本《共同行动计划》,中巴高委会双方各自的协调处办公室将每年会晤一次,负责对《共同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回顾和评估,及时向各分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高委会双方各自协调处负责人可进行不定期互访,就《共同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沟通和磋商。

  四、高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在评估《共同行动计划》头两年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计划进行全面回顾。

中期回顾的结果将对《共同行动计划》后半部分的执行提供指导意见。

  第四条政治领域

  一、双方重申愿根据《联合公报》中所阐述的原则,坚持平等协商,加强政治对话,增强政治互信,不断夯实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政治基础,为密切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交流作出贡献。

  二、保持两国高层交往。

两国领导人将通过互访、互致信函和在重要多边场合举行会晤等方式保持密切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三、两国外交部将加强联系,不断完善各层次、各领域的对话、沟通与协调机制。

  

(一)两国外长利用互访或共同出席多边会议的机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双边会晤,并通过通话、互致信函等形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沟通。

  

(二)两国外交部将加强两国战略对话和政治分委会机制,进一步增进双方政治互信,扩大战略共识。

战略对话侧重就双边关系战略规划及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

政治分委会侧重就双边关系进行磋商,推动双方各领域合作。

  (三)两国外交部将继续在政策规划、多边事务、军控、气候变化等领域举行磋商,及时交换看法。

  (四)两国外交部将促进在人权领域的双边对话,交流经验和良好做法。

  (五)两国外交部将积极在外交立法、外交官培训等方面开展交流。

  (六)两国外交部将通过举办研讨会、开展研究项目等方式,积极推动两国外交部及相关学术机构开展交流。

  四、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多边事务中的对话与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为此,双方将:

  

(一)加强在联合国和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内的沟通与协调,两国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保持经常性沟通与密切协调。

  

(二)鉴于领导人在匹兹堡峰会(9月24-25日)期间决定将二十国集团建成国际经济合作最重要的机制,双方应加强在二十国集团相关议题中的双边协调。

  (三)加强在发展中五国、“金砖四国”等发展中大国合作机制框架下的沟通与协调。

  (四)考虑到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的需要,就以下重大国际问题开展深入对话:

(1)联合国及其安理会改革;

(2)全球经济治理和经济金融体系改革;(3)国际金融危机;(4)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5)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6)粮食安全;(7)能源安全;(8)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9)发展筹资;(10)军控、裁军和防扩散;(11)地区冲突。

  (五)就两国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交流信息并分享经验,以在共同参与的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中增进对对方立场的理解并加强合作。

  五、双方将积极看待对方参与各自地区的区域合作和亚洲-拉美和加勒比合作,愿为推动彼此同对方地区关系发展和亚拉整体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双方还将:

  

(一)及时就各自地区形势交换意见,交流信息。

  

(二)参与和支持亚拉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加强两国在东亚—拉美合作论坛框架内的沟通与协调。

  (三)就各自同本地区的关系交流信息并分享经验。

  六、双方同意加强双边领事合作。

为此,双方将:

  

(一)保持和加强双边领事磋商,为双方相互增设领事机构及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二)了解并跟踪双方在签证、领事规费、护侨和移民等方面的做法,积极协调两国有关部门为双边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并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在本国境内的对方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两国将继续推动双方立法机构间加强往来,包括早日落实中国全国人大与巴西众议院定期交流机制。

  八、中国共产党已与巴西各主要政党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

《共同行动计划》愿进一步推进两国政党间的交流与合作,并愿研究推动两国政党间培训政党干部的合作事宜。

  九、两国将继续加强司法和警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进一步完善、扩大与更新相关法律框架。

双方将根据2004年5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4年11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和2009年5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开展合作,并愿在国际反恐、反腐败、打击贩毒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

  十、考虑到加强中巴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对各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双方愿进一步加强在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等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并愿积极探讨在中巴高委会框架内适时建立社会发展领域合作机制。

  十一、双方将根据2004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国防部国防事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积极开展高层互访、专业团组交流和人员培训,全面加强在防务和军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两国防务和军事关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五条经贸领域

  一、双方重申两国经贸合作是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诺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共同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双方同意充分利用高委会经贸分委会机制,加强经贸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经验交流,进一步促进中巴经贸合作不断发展。

  二、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双方将努力保持各自国家经济增长,并强调巩固、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对此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两国经济互补性强,贸易、投资领域合作空间广阔。

双方愿坦诚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双边贸易结构多样化,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实现增长,并通过友好协商和对话解决双边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积极评价巴西2008年制订的“中国议程”有关工作,并愿进一步开展研究,确定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的重点领域,每年组织一次中巴企业家委员会会议,合作制订企业界参加分委会会议的指导原则。

  三、促进两国在多边论坛和其他组织中就相关经贸议题协调立场,推动全球贸易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双方愿进一步密切两国在世贸组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业议题二十国协调组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在已取得进展基础上早日结束并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以实现发展回合的目标,让发展中成员真正受益,帮助各国更好地应对危机,推动地区和跨区域合作与发展。

双方还将加强在其他多边和国际论坛中的立场协调,以便建立国际规则,实施国际经济和金融制度的改革,促进全球贸易繁荣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鼓励在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下的对话,加强中国与葡语国家之间的合作。

  五、巴西在2004年11月1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已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同意就落实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加强对话,并为此目的尽最大努力寻求具体方法。

巴方同意对该问题做出迅速处理。

  六、双方将积极鼓励两国经贸合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基础设施、能源、矿产、农业、生物能源、工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等领域开展经贸合作和双向投资。

双方将加强合作,积极推动贸易和投资往来便利化。

双方承诺推动两国贸易投资促进机构间的合作协议,协助对方企业通过来本国参加、举办或联合举办商品、食品和高科技产品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双方产品推介力度,不断丰富出口产品品种,尤其在创新密集型产业,如:

服务业、创新工业、航空工业、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工业技术和工程等。

  七、双方认为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前景广阔。

双方将遵循互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双边基础设施和交通领域的全方位合作。

在符合各自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开展基础设施和交通领域的合作提供便利。

  八、双方将在开发和实施基础设施项目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并将加强在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信息交流以及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九、2006年2月10日中国商务部与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签订《谅解备忘录》,并据此成立了双边贸易问题协调小组(GCB)。

如有必要双方将评估双边贸易,并就具体产品交换信息。

  十、由于双边贸易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成立了统计协调小组,其工作对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分析双边贸易规模、减少双边贸易摩擦、促进双边贸易投资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协调小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以完成经贸分委会(2009年4月22-24日,北京)确定的双边贸易统计差异研究报告,并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十一、双方同意根据经贸分委会(2009年4月22-24日,北京)的决定重新恢复中巴海关互助协定谈判,并将继续讨论关于信息的使用问题,以尽快结束谈判。

在中巴海关行政互助协定签署前,双方同意以个案合作的方式交换信息。

  十二、双方将在必要时成立走私与类似主题的常设小组,双方将加强涉及商业瞒骗和毒品走私的情报交换和经验交流,争取在打击走私合作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小组将确定自己的工作方法和计划。

  十三、双方同意建立一个知识产权小组以扩大有关知识产权的合作,以加深对彼此国内立法的了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上的合作,并促进在相关多边论坛的合作。

  十四、双方同意在经贸分委会下设立“投资工作组”,沟通双向投资信息和机会,推动促进两国企业在双向投资领域开展合作。

协助解决投资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工作组由双方政府部门牵头。

  十五、继续双方在航空领域的合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中巴在哈尔滨的技术合作,加强中巴合作生产具有先进性和竞争力的飞机,推动支线航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十六、启动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通过其贸易和服务秘书处与中国商务部之间的合作,以实现双方在服务贸易量化方法方面的信息交流。

在此背景下,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愿意提供其服务贸易一体化系统(SISCOSERV)的有关信息。

  十七、双方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定期交换意见,进一步努力推动中巴业界代表在纺织和服装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该对话于2009年5月巴西总统卢拉访华时启动。

  十八、利用友好省市机制,强化州/省之间的联系,并安排年度互访和参加各类展会。

  十九、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两国旅游部门之间的沟通,鼓励旅游信息的交流,交换旅游法规和行业数据的信息,鼓励国内企业赴对方国家旅游部门投资,并进一步促进旅游教育和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二十、双方还将促进在巴西和中国间设立直航。

同时,双方对近期中国和巴西航空公司代码共享协议的签署表示赞扬。

  二十一、双方同意加强在航空减排新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的合作,以及相关信息共享和人员交流;加强在国际航空减排会议和谈判中各自立场的协调与统一。

  二十二、双方将探讨就扩大IBSA(印度-巴西-南非)与中国之间贸易关系发展潜力进行长期研究。

  第六条能源矿产领域

  一、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在能源矿产领域开展投资合作的潜力巨大。

双方将在已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与交流,推动落实一批能源矿产领域重大投资合作项目,在中巴高委会框架及能源矿产分委会项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扩大投资合作规模,提升全面合作水平。

  二、双方一致认同两国能矿领域签署文件的重要性,并愿继续积极推动这些文件的执行。

  三、双方将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促进和扩大两国在石油贸易、石油勘探开发、融资、工程服务及装备等方面的合作。

通过巴西公司参与在中国的开发和生产,和中国公司参与在巴西的开发和生产,深化在石油领域的双边伙伴关系,同时加强在石油和天然气供应链的设备采购和相互投资。

  四、双方将合作开发新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燃料和生物能)。

  五、双方将在核能领域合作。

两国将首先通过组织两国专家参加的研讨会研究核能合作的形式。

  六、两国将加强在生物燃料领域的合作并发展伙伴关系,以强化生物燃料作为能源商品的作用。

双方将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探讨两国在生物燃料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七、双方同意扩大中国公司和巴西公司在矿业领域的合作,鼓励开展双边投资和在第三国联合投资,促进必要的基础设施投资以便于矿产资源的经济开发和矿产品贸易。

  八、两国重点推进铁、铝、镍、铜、煤炭等矿石合作开采加工。

因此,双方同意扩大中国在巴西投资规模,包括投资支持出口中国的基础设施和提高当地价值的矿产品生产和加工。

  九、双方将讨论能源和矿业问题,特别是关于公共政策、目标、需求、保护努力、新技术开发和双边合作。

  十、双方将推动在两国召开能源和矿业领域关于贸易和投资的会议和商务论坛。

  十一、双方将确认创新方向,以促进中国技术在巴西应用和巴西技术在中国应用。

  十二、双方充分发挥中巴高委会能源矿产分委会的作用,以促进双方在能源和矿业领域开展活动,并就双边合作项目及其执行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和交流。

  第七条财政和金融领域

  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巴两国加强在宏观经济政策与财政金融领域的沟通与合作,不仅有利于两国,也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此,双方决定将中巴财政部之间“中巴财政对话”的议题扩展到包括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多边财经事务立场协调、金融货币合作等财金领域,并将名称改为“中巴财金分委会”,作为中巴高委会下设的一个分委会开展工作。

分委会原则上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举行。

  二、通过中巴财金分委会,双方以期达到以下目标:

  

(一)加强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对话:

就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财政、税收、货币、经济发展战略等议题进行讨论与交流,加强政策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二)加强多边财经事务合作:

加强双方在多边经济论坛(包括G20、“金砖四国”(BRIC))以及多边经济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及其他区域开发银行)的政策立场协调,深化在克服金融危机和改革国际金融体系方面的合作,提升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

  (三)加强两国金融合作:

1、加强两国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

2、为两国的金融机构创造更多的合作机遇,在本国法律允许框架内为双方互设机构和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3、探讨如何通过加强两国金融合作促进双边直接投资和组合投资。

  (四)促进贸易融资,推进本币贸易结算合作。

落实两国领导人2009年5月19日在北京达成的共识,继续讨论中巴双边贸易中使用本币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农业领域

  一、加强高层互访。

为了促进两国在农业政策方面的定期高层对话以及增进互相了解,双方应推动副部级或部级领导互访,以每年一次为宜。

  二、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官方网站或负责协调的部委的联系人之间直接接触交换意见。

交换的内容包括农业政策(农业现代化、土地及农村生产模式、农业法律法规、家庭农业、农业新技术研发与应用、农产品进出口、农业投资)、相关数据(农产品供需、农业投资需求、动植物疫情等)以及对相关地区和多边问题的意见和观点(WTO谈判、OIE有关规则制定等)等。

  三、加强农业科技研发合作。

双方应在尊重法律和知识产权基础上,开展动植物优良种质资源、生物技术、生物质能源技术(甘蔗乙醇及热电联产、第二代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农业生产技术(大豆生产、水果加工、牛育种、水产养殖、动物疫病防控)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研究。

  四、加强农产品贸易合作。

双方应就有关农产品开展贸易联合评估,扩大双边农产品贸易,优化贸易结构,包括贸易产品多样化、降低贸易成本以及在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建立直接的贸易联系。

  五、互派技术考察团组。

双方应推动专家团组不定期互访,学习和借鉴对方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举办技术培训班或研讨会。

双方应就农业实用技术、农业政策、农村信贷、合作社、农村基础设施、城乡关系等共同关注的主题共同举办技术培训班和研讨会。

  七、互设联合实验室。

双方支持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业科学院加强合作的意向,例如于2010年在两国互设联合实验室。

  八、加强在农业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双方应继续在WTO、FAO、UNCTAD、OIE等有关国际组织就农业的讨论中,加强沟通,协调立场,建立有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农民利益、公平有力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和国际规则。

  九、促进农业领域相互投资。

双方应与经贸分委会下的投资工作组协调,为促进在粮食和食品加工等农业领域的相互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农业合作。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愿意为双边农业合作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包括支持中巴之间的农业研究项目、农业贸易、相互农业投资及技术培训班和研讨会。

巴西银行和巴西国家发展银行也愿意根据两家机构的政策指导方针为这些项目提供支持。

  第九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

  一、双方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双边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领域合作与交流,通过实施能够保证动植物产品的安全与质量、符合WT0规则并可以实现双边贸易的简化与快捷的程序,促进两国食品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

中国和巴西将进一步加强两国政策经验的交流,增进互信,使双边食品和农产品贸易进出口多样化。

双方同意将分委会更名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分委会。

  二、双方同意继续积极落实2009年5月19日签订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检疫合作工作计划》。

  三、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信息交流,建立磋商。

开展检验检疫相关技术合作研究,加强互访交流。

  四、双方将协调在多边论坛和其他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的立场。

  五、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巴西农业、食品供给部将保持在所有层面上的定期对话,确保早期预警系统的实施,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快速检查针对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卫生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以快速解决新出现的卫生问题。

  六、双方承诺确保巴西禽肉输往中国和中国羊肠衣输往巴西的贸易顺畅。

  七、中巴将采取措施准许双边猪肉贸易。

包括现行中国和巴西的卫生和注册系统的有效许可,以及递交注册申请的其他相关必须要求。

  八、双方承诺加快2004年11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中国熟制禽肉和猪肉输巴议定书》的实施进程,推动实现实际贸易。

  九、双方同意按照2009年5月19日签订的《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巴西农牧渔业和食品供给部工作计划》,快速实施对无口蹄疫区的认可,以便允许开展双边牛肉出口。

  十、双方将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输华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热处理牛肉的检验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

  十一、为解决中巴两国水果相互准入问题,双方保证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加大磋商力度,尽早实现两国水果相互贸易。

启动并签署关于水果和蔬菜领域双边协议的谈判,实施在2007年9月第一次中巴高委会检验检疫分委会达成的谅解。

双方确认需优先解决的水果是:

柑橘/葡萄/甜瓜(巴西)和梨/苹果/柑橘(中国)。

第一步,完成巴西柑橘和中国梨的风险分析。

中国苹果和巴西葡萄的可能性也应加以考虑。

  十二、双方同意启动并开展关于其他产品双边贸易的技术磋商:

其他水果和蔬菜,一日龄雏鸡,种蛋,鸡蛋,明胶,马、驴和骡的肉和皮革。

  十三、中巴还将就奶制品双向贸易的卫生程序达成协议。

  十四、双方同意愿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互访和研讨,交流双方在计量、标准和认证认可领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共同开展合作研究和技术交流,并加强在IS0、IEC、OINL等国际组织活动的合作和相互支持。

  十五、落实《科技合作补充协定》所提出的有关医药卫生产品管理的行动。

该补充协定于2004年5月24日由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和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

  一、宗旨

  

(一)促进两国产业政策对话与信息交流;

  

(二)充分发挥两国在工业和信息通信领域的互补性,探索开展合作的潜力;

  (三)加强两国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经验交流。

  (四)双方同意将分委会更名为工业和信息产业分委会。

  二、合作领域

  

(一)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对话,包括创新政策、融资政策、技术标准政策等内容;分享各自在工业化和信息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

  

(二)两国在矿产资源、民用航空、车用乙醇技术、尾矿综合利用、轻工纺织等工业领域的合作;

  (三)两国在数字电视、无线通信、软件等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的合作;

  (四)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经验;推广信息技术在各领域应用的公共政策;

  (五)两国中小企业间交流与合作。

  三、合作方式

  

(一)部长、副部长及其他官员双边互访;

  

(二)召开工业和信息产业分委会会议,回顾合作进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推动两国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之间加强技术交流和开展联合研发;

  (四)交换两国有关工业和信息产业的会议、展销会和贸易洽谈会等重大活动清单,支持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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