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商务部1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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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商务部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爱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依照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世界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依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信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正、老实信誉和择优原那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治理和和谐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治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效劳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治理机构负责本地域、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和谐;负责本地域、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治理;负责本地域、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治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治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与招标投标活动。

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进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效劳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进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招标网承办单位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网络效劳,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委托范围内事项,不得利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必需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全数或部份利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数或部份利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利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能够不进行国际招标。

必需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发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括要紧产品的国际招标范围。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需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旧机电产品;

 

  (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八条鼓舞采购人采纳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需进行国际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有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布招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纳公布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方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其他项目采纳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纳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有编制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必然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记录表。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与。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招标机构能够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域和部门不得以记录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方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机构不得同意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机构治理方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上进行项目建档,建档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及性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机构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主管部门等。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纳公布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形;

 

  

(二)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地址、时刻、方式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地址和截止时刻;

 

  (六)开标地址和时刻;

 

  (七)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七条公布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能够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方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八条编制依法必需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利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

 

  第十九条招标人依照所采购机电产品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及投标资料表;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

 

  (四)评标方式和标准;

 

  (五)合同条款;

 

  (六)合同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其他材料要求: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产品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9、资格证明文件;

 

  10、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11、预付款银行保函;

 

  12、信誉证样本;

 

  1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式和标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样采纳最低评标价法。

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纳综合评判法进行评标。

所有评标方式和标准应看成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并对潜在投标人公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式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知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钱评判因素和方式进行评判,确信各投标人的评标价钱,并按投标人评标价钱由低到高的顺序确信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式。

 

  综合评判法,是指在投标知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判因素和方式对投标进行综合评判后,按投标人综合评判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信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式。

 

  综合评判法应当由评判内容、评判标准、评判程序及推荐中标候选人原那么等组成。

综合评判法应当依照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钱、效劳及其他评判内容的标准,并对每一项评判内容给予相应的权重。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判法实施标准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楚、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原那么上应当知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知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知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致使投标被否决。

 

  组成投标被否决的评标依据除重要条款(参数)不知足外,还能够包括超过一样条款(参数)中许诺偏离的最大范围、最多项数。

 

  采纳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当包括:

一样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许诺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钱调整的计算方式,每一个一样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样为该设备投标价钱的%,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钱的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钱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计算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能够另行规定。

 

  采纳综合评判法的,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

 

  

(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许诺缺漏项的最大范围或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项超过许诺的最大范围或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不知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将致使投标被否决。

 

  (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份、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当逐页小签。

 

  (四)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许诺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不是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同意选择性报价或附加条件的报价。

 

  (五)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式。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六)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依据和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等商务条款和技术参数要求,不得利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钱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提出要求的,应当列明所要求资质的名称及其认定机构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形式,并要求相应资质在规定的期限内真实有效。

 

  (七)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中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信誉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依据。

 

  (八)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平安、卫生、环保、质量、能耗、标准、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招标文件许诺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十)招标文件许诺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的,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钱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十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计算评标总价时关境内、外产品的计算方式,并应当明确指定到货地址。

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评标总价应当包括货物抵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址之前的所有本钱及费用。

其中:

 

  关境外产品为:

CIF价+入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采纳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式计算评标总价);其中投标截止时刻前已经入口的产品为:

销售价(含入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关境内制造的产品为:

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有价钱调整的,计算评标总价时,应当包括偏离加价。

 

  (十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应当明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利用语言的种类;利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应当明确当显现表述内容不一致时以何种语言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刻完成组织评标、定标和签定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大体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能够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誉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能够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一起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能够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稿上传招标网存档。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信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刻。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介质的招标文件具有一样法律效劳,除还有约定的,显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招标公告规定未领购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能够依照本方法从头招标。

从头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能够依照本方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开标前,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和可能阻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能够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阻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刻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刻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刻。

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因异议或投诉处置而致使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招标人顺延投标截止时刻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刻3日前,将变更时刻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十一条除不可抗力缘故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阻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同意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一起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违背前三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依照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真实的响应。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在投标有效期内应当有效。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布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许诺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大体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刻2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刻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答,并将回答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回答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布、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原那么,阻碍资格预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从头招标。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刻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招投标注册记录表,并将由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招投标注册记录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招标网;境外投标人提交所在地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无印章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招投标注册记录表。

投标截止时刻前,投标人未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的不得参加投标,有特殊缘故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刻前,应当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址。

投标人能够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看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刻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四十条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包装和密封。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刻前提交价钱变更等相关内容的投标声明的,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或单独密封,并加施明显标记,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第四十一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超期送达或不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刻和密封情形,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招标文件许诺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一起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照资质品级较低的单位确信资质品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一起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一起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一起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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