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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方案

密级:

编号:

XX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

技术方案

 

XXXX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

 

 

XX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XX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号)的部署,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的要求,结合XX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际特点,XXXX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为顺利开展XX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1。

工作背景与任务

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指出: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善支持政策。

”我省粮食产需缺口大,粮食市场对外依存度较高,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与农业生产用地矛盾突出,进一步影响了我省粮食自给水平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稳定粮食产能尤为迫切.

1.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目的、任务、技术要求、划定流程、成果规范和检查验收要求等.

XX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内耕地、宜耕地。

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为能够稳定种植水稻的优势生产区域,优先将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水田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土壤较为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近年来基本种植水稻的永久基本农田;以村为单位,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亩;灌溉设施和条件较好、排灌能力强、土壤生态环境良好(水稻禁种区除外)的农田以及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XX作为首批6个试点县(市)之一,在2017年开始试点,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相应成果汇总上报。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XX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2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

(2)《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

(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XX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

〔2017〕639号).

1.2.3规范规程与标准

(1)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试行)》。

(2)《农业部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农计发〔2018〕

2号)。

(3)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4)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5)GB/T33130-2016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6)GB/T33469—2016耕地质量等级。

(7)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8)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9)NY/T2539-20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1.3术语和定义

1.3.1粮食生产功能区

粮食生产功能区是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划定用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大豆、棉花、油料、糖料及天然橡胶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生产区域.粮食生产功能区在空间上包括区、片块、地块三个层级,单个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可包含若干片块,单个片块内可包含若干地块.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划定的能够稳定种植水稻的优势生产区域为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

1.3.2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相对集中连片耕地、园地,具有明确的经营主体、管护主体或能够进行统一生产管理。

单个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可跨越村组区域界线,但原则上不得跨越镇(乡)级行政区域界线。

1.3.3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范围内,以实际宽度不小于1米的农村道路、沟渠、水系等线状地物或行政区域界线为边界所划定的具体的空间种植单元。

1.3.4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

(1)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面积。

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所有耕地地块面积之和,即:

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多边形面积—线状地物面积—零星地物面积-其他非耕地面积-扣除面积。

(2)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面积.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内的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面积之和.

(3)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

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各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面积之和.

1.3.5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内容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包括应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处理、管理、分析的空间信息数据和非空间信息数据。

(1)空间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栅格数据、土地信息要素、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要素等。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包括境界与管辖区域。

栅格数据指用于描述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分布、方位等信息的栅格图件。

土地信息要素包括基本农田区域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

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要素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区域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信息。

(2)非空间信息数据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信息表、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管护责任表、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牌内容表、公示情况记录表、天然橡胶地块内容表、村级面积统计表、粮食生产功能区文档资料表等。

1.4目标和任务

1.4.1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兼顾、科学划定。

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水土资源环境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优质地块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划足数量、划优质量、图数地一致、切实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初步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一张图空间管理信息系统。

1.4.2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原则

(1)依法划定。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

(2)科学划定.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和重要农产品自给保障水平,综合考虑消费需求、生产现状、水土资源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落实到田头地块。

(3)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围绕保核心产能、保产业安全,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生产与生态之间的关

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建设合力,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改善。

(4)坚持政策引导、农民参与。

完善支持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的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农民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

(5)坚持完善机制、建管并重。

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护工作,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保持种植收益在合理水平,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建得好、管得住,能够长久发挥作用。

1.4.3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内容

(1)“划优保优”。

粮食生产功能区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划入地块要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和《规程》对水土资源、集中连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种植传统等方面的要求,优先选择已经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

(2)落到地块。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将划定任务落实到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明确地块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耕地质量等级、管护主体、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信息,统一编号,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1.4.4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目标任务

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任务为,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25.75万亩(全部为水稻)。

按照全省工作部署,我市于2017年首先开展划定试点,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粮食生产功能区,综合考虑各地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稻种植面积等因素,将划定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25.75万亩面积分解到镇、村,并划定到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

1.4.5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

(1)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

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以地块为基本空间单元,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位置、面积,并实地记录耕地质量等级、作物类型、权属以及路桥涵渠等农田灌排工程基本信息。

(2)粮食生产功能区上图入库。

将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具体地块制成电子地图,整理汇总划定各类成果的电子数据和文档,建立、更新数据库,并与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和高标准农田数据库对接.

(3)粮食生产功能区成果建档立册。

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表册、图件、文本和数据等成果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成果资料的归档、管理和使用.

(4)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精准化管理。

记录并监测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种植面积等情况变化信息,相应补助政策投入等基本情况;记录并监测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质量等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主体、标识标志等基本情况.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和信息更新、统计与汇总,主要有农作物类型与种植情况、土地利用现状、耕地质量等级、承包经营和流转情况、坡度变化情况、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道路、渠系等)情况等信息进行更新、统计与汇总。

1.4.6建立健全相关图表册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落实到地块,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粮食生产功能区图件,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分区图、分片图、地块分布图,填写划定调查表、现状登记表、承包经营户责任人签字表、管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汇总成册。

标准分幅粮食生产功能区图件(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分区图、分片图、地块分布图)的编制是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规程要求的图例、图示,反映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地块和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等信息。

1.4.7设立统一标识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后,各县(市、区)须设立统一规范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标志牌,标示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四至”位置、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管护责任人、管护片(块)号、管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每个县(市、区)在规模较大及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区(片)设立较大或较为显著的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可相应增设标志牌。

在辖区内的每个镇(乡)的区都要设立标志牌,对连片程度较高的片(块)可酌情设牌.

标志牌的设立及规范见附录2。

1.4.8落实管护责任

县、镇、村层层签订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书、落实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的管护责任人,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管护责任,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耕地质量等级、管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1.4.9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

按照规程的要求,根据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成果,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图、表、册等相关内容,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数据库。

数据库的要求与规范详见《农业部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农计发〔2018〕2号)。

1.5技术要求

1.5.1一致性

(1)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耕地质量评价成果的套合、叠加、转绘技术处理过程中,应以永久基本农田成果为依据,进行坐标系、空间尺度的转换和空间位置的综合判定.

(2)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图斑边界原则上应与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图斑边界相一致。

存在切割图斑的特殊情况时,边界应有明显地面参照物和标志物.

1.5.2准确性

(1)在各项成果中要认真做好成果分析和检查记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各地类图斑要做好记录,各类数据具备可追溯性.

(2)编号具有唯一性.

(3)各类属性注记准确完整。

(4)图面清晰易读,数据库结构完整。

(5)数据库、图件、表册、地块一致。

(6)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调查表的填写要规范统一,调查内容真实可靠。

1.5.3现势性

(1)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采用各项最新的基础资料。

(2)通过定期监测粮食生产功能区片或块的变化信息,结合年度更新,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现实性,真实反映基本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现状和变化。

1.5.4先进性

(1)在完成划定过程中,结合实际,应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GPS等“3S”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农田地块边界空间位置的准确定位.

(2)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建立完整的划定成果数据库,为构建粮食生产功能区成果信息化管理体系提供基础。

(3)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管理成果系统开发过程中,应采用较为成熟先进的开发技术,保证系统的开放、兼容、稳定等.

1.6数学基础

全省各县(市、区)采用图件均不小于1:

10000比例尺调查。

(1)平面坐标系: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2)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

调查工作底图及标准成果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

5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及数据按3度分带。

悬挂图采用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悬挂图相一致比例尺成图.

(4)分幅与编号:

采用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1.7基础图件时点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采用XX省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

采用XX省2017年度更新的数据成果。

影像图:

采用2017年度的1:

5000遥感影像图,空间分辨率不低于3米.

1.8计量单位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其中,长度单位用米(m),保留1位

小数;面积采用平方米(m2)和亩,保留2位小数;汇总数据时

面积采用公顷(hm2),保留4位小数.上述计量单位如有与规程不同,应以规程为准。

本规程确定的取位精度不包括过程数据的处理精度,仅针对最终的结果数据。

2.准备工作

2.1基础资料收集

收集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收集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1基础图件与数据

(1)行政区划图,包括县、镇和村行政区划;

(2)地形图、交通图、水系分布图。

2.1.2土地利用与规划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1)土地利用现状图最新成果资料;

(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最新成果资料(区、片、块);

(3)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和规划资料;

(4)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土地整治规划。

2.1.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登记资料(由县农业局提供)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

(2)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

2.1.4农业生产条件资料(由县农业局、水利局、农垦农场提供)

(1)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最新成果资料;

(2)农业发展规划资料;

(3)生态退耕及灾毁资料等;

(4)农田灌溉条件资料(水源类型、水量、排灌系统是否完善、有无洪涝灾害、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

(5)耕地情况资料:

田间道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

(6)农业生产配套服务设施等相关建设项目资料。

(7)天然橡胶生产条件资料。

2.1.5其它资料(发改局)

国民经济十三五规划。

由于本次工作底图已由省农业厅提供,各县(市、区)主要收集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数据收集、水利数据等.

粮食生产功能区情况摸底:

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和农场配合完成各镇(乡)和农场耕地、园地情况摸底工作,

组织各乡镇、村组、农垦(农场)填写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调查摸底表(见表3和表4)。

 

表3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耕地和农业生产调查摸底表

(镇、乡、街道、农场)

县镇(乡、街道)填表人:

年月日

 

序号

 

(社区)

联系人

 

耕地面积

(亩)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亩)

 

土地流转面积

(亩)

2016年9月—2017年

8月农业Th产现状

 

备注

 

村长姓名

 

联系电话

水稻面积

(亩)

其它

种类名称

面积

(亩)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

1.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填写至每个村情况;

2。

耕地面积:

指本村现有耕地面积;

3.数据一律保留两位小数点;

4。

其它:

指蔬菜、柑橘、荔枝、龙眼、香蕉、苗木、花卉等。

表4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耕地和农业生产调查摸底表(村组)

县镇村(社区)填表人:

年月日

 

序号

 

村民小组

联系人

 

耕地面积

(亩)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亩)

 

土地流转面积

(亩)

 

备注

 

组长姓名

 

联系电话

 

水稻

(亩)

其它

种类名称

面积

(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备注:

1.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填写每个村情况;

2。

耕地面积:

指本村现有耕地面积;

3.数据一律保留两位小数点;

4。

其它:

指蔬菜、柑橘、荔枝、龙眼、香蕉、苗木、花卉等。

2.2办公环境及工具准备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相应的工作室,确保成果数据的安全,杜绝信息数据的遗失、泄漏。

硬件设施,包括全球导航定位系统接收机等测绘仪器,钢尺、纸、笔、相机等量算和记录工具,电脑、移动硬盘等计算和存储设备。

软件条件,包括内业处理软件、数据分析软件、数据库软件、质量检查软件、管理信息平台。

软件由技术服务单位提供。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应采用相应的地理信息处理软件进行内业处理、坐标转换、数据分析、数据库制作、质量检查、图件制作、分幅打印等工作。

辅助软件包括文字处理软件与电子表格制作软件.

2.3工作底图制作与发放

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坡度在15°以下的耕地)和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基础(含影像资料或最新遥感影像),叠加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成果资料、行政区划图件,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等相关成果,通过室内判读和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和地块边界,并对片块和地块进行预编码,制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底图(含影像)。

本项工作由省农业厅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的专业队伍统一完成并下发至各市、县(区)农业部门。

各市、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必须以此工作底图为标准,并在该工作底图(包含相关数据)上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不得任意修改工作底图、撰改相应的数据库内容。

如下发的工作底图与实际情况不符,应通过举证核实系统上报省农业厅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办公室进行核实,经修改后重新发至各县。

3。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

3.1划定基本原则

3.1.1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条件和标准

(1)单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原则上以镇(街道、乡)为基本任务单元.

(2)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情况,选择相对集中连片、四至清晰的耕地,综合确定每个功能区范围和划定面积。

(3)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土壤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的水田,近3年来种植水稻的地块。

(4)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300

亩、丘陵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30亩。

(5)周边涉及农业生产的河道水系通畅、灌溉条件保障、交通相对便利、农用输电线路等设施能满足生产需求,土壤、水体和大气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

(6)下列耕地不得划入:

已经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

湿、耕地休耕试点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严重列入禁种区且未列入治理规划的耕地。

3.1.2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

为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以永久基本农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情况,参照有明显标示作用的线状地物、自然地貌、人工地物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权属界线等,确定地块、片块边界和范围。

3.2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方法

采取外业调查与内业处理相结合,自镇(乡)到县、市及省级的自下而上成果汇总形式,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镇(乡)、县、市、省、部五级报备.

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基础,结合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和种植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资料为基础,采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主,套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以小于15°(包含15°)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范围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初始范围边界,通过室内判读和综合分析,初步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工作底图;经技术服务支撑单位和作业队伍,运用省农业厅下发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举证核实系统,对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初步范围进行实地勘查,进一步核实、认定,综合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和地块边界并进行预编码;依据已有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成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道路渠系宽度、水利)建设情况,记录具体地块的耕地质量等级、农业基础设施状况等信息,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属性;在公告公示的基础上,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编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设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牌.

 

3.3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流程

图1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流程图

图2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流程图

3.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处理

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坡度在15°以下的耕地)和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基础,叠加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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