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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CodeforengineeringAcceptanceofBuildingIntelligentSystems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及验收规范》DB32/366-1999于2000年3月首次发布执行后,为工程实施及验收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规程和措施,对江苏省建筑智能化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使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快速地渗透到建筑智能化领域,使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内涵不断地丰富扩充,新技术、新工艺、新业务不断涌现,当今的建筑智能化技术与当初标准发布时相比已有了较大的进步,使得原有的标准及规范已不能适应当前我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需要。

为规范江苏省建筑智能化建设市场,提高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和水平,特进行重新编制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作为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建筑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方针,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范,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目次

 

 

 

 

 

 

 

 

 

 

1总则

1.0.1为适应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迅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行为,保证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江苏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DGJ32/XXX及《智能建筑检查检测标准》DGJ32/XXX等标准规范配套使用。

1.0.4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01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TheSystemEngineeringofIntelligentbuilding

在建筑物内,设置信息设施、安全技术防范、建筑设备管理、信息应用以及机房工程等系统,是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于一体并达到最优化组合的向使用者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环境的系统工程。

2.0.2智能化系统

智能化系统是组成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基本单元,可以由若干个不同的子系统组成智能化系统。

2.0.3子系统SubSystem

智能化系统中可独立完成某项功能的单一系统。

2.04工程竣工验收Engineeringacceptance

对竣工的智能建筑工程项目按相关标准及规定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对智能化系统中的各子系统的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设备进场验收equipmentsiteacceptance

智能化系统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的针对单体设备的相关验收。

2.0.6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智能建筑工程中对安全、系统性能、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验收项目。

2.0.7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验收项目。

2.0.8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9自检自测checkingandmeasuringbyself

智能化系统在施工程中及竣工验收前,由施工方对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及整体工程进行检查及测试。

2.0.10第三方测试checkingandmeasuringbythird-party

智能化系统安装实施完成后,由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系统进行的检测。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资料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等几个部分。

3.1.2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应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会议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机房工程等若干系统工程。

3.1.3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产品、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及相应的厂商质量保证期限承诺。

3.1.4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工程安装质量、观感质量和系统性能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与检测,并填写质量记录和验收表格。

3.1.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再工程”的顺序进行。

3.1.6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智能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DG/TJ08-601-200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等现行的相关标准。

3.2设备及软件进场验收

3.2.1设备进场验收应在施工准备阶段进行。

3.2.2设备及软件的进场验收必须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3.2节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

3.3竣工验收

3.3.1竣工验收时应具备的条件

1.已完成了系统的安装调试,并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3.具备完整的设计文档、施工过程文档、竣工技术文档、产品说明书及系统操作维护手册等;

4.工程实施方的系统自检自测记录报告;

5.系统经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具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查检测报告。

6.已经组建完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健全;

7.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技术培训,系统主要操作人员能独立上岗,并有培训记录

8.对于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在正式验收前,宜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初验,对初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

9.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局部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影响智能化系统工程一次性整体验收时,可酌情剔除局部进行验收。

 

3.3.2竣工验收项目

1.主控验收项目

2.一般验收项目

3.3.3竣工验收判据与处理

1.智能化各系统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根据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给出该系统验收合格及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3.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则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工程,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验收标准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3.4相关验收表格

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A智能建筑竣工验收结论汇总表、表B.0.1~B13各子系统技术文档审查表及表C.0.1~C.0.16子系统竣工验收表的要求填写。

 

3.4验收组织

3.5.1组织安排

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安排;

2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宜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3工程验收时,应根据项目特点成立工程验收小组(或委员会)并推荐组长和副组长(或主任、副主任),验收小组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及业内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参加验收会的单位(人员)宜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人员及检测机构代表组成。

3.5.2验收职责

1、验收小组应对工程验收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2、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小组应对其中仍存在的不完善或不合格的内容提出整改要求及建议。

3、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小组应在验收意见中针对性的明确指出其问题所在及整改要求。

4综合管线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规范》DGJ32/XXX中规定范围内智能化系统中的桥架、管路、线缆敷设及接地系统的验收。

4.1.2综合管线系统由管路(桥架、线管、线盒等)、线缆及辅助材料等组成。

4.1.3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的规定。

4.2工程验收

4.2.1综合管线系统竣工验收条件

1建筑智能化系统桥架、配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会审记录;

2设备合格证和设备进场报验记录;

3隐蔽工程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4桥架及配管接地电阻测试报告。

4.2.2综合管线系统竣工技术文档组成

1桥架配管系统设计文件;

2桥架及配管系统竣工图;

3产品合格证;

4桥架及配管配置清细表;

5第三方接地电阻检测报告。

4.2.3主控项目验收

1设计文档、施工过程文档、竣工技术文档资料完整、全面;

2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桥架及线管的孔洞,应有防火封堵;

3桥架、线管内,线缆间不应拧绞,线缆间不得有接头;

4在桥架端口、分支、转弯处不大于0.5m内,应安装支吊架;

5室外埋地敷设的线管,埋深不宜小于0.7m,壁厚须大于等于2mm。

埋设于硬质路面下时,应加钢套管,人手孔井应有排水措施;

6桥架、线管及接线盒应可靠接地,非镀锌桥架之间的连接应安装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的跨接导线。

7当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8非镀锌钢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应采用套管焊接,套管长度应为管径的1.5~3倍;

9桥架内的线缆应进行绑扎固定,垂直桥架内线缆绑扎固定点间隔不宜大于1.5m;

10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4.2.4一般项目验收

1桥架切割和钻孔后,应采取防腐措施,支吊架应做防腐处理,桥架、线管无锈斑;

2线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拉线盒等连接时应采用锁母,并将管口固定牢固;

3桥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无严重扭曲变形。

同一线管在短距离内不宜有S弯;

4线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必须采用金属软管连接的,其软管长度不宜超过2m,不得将线裸露;

5吊顶内配管,宜使用单独的支吊架固定,支吊架不得架设在龙骨或其他管道上,支吊架的直线段距离宜为1.5m~2m,同一直线段上的支吊架间距应均匀;

6桥架及配管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7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8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的规定;

9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最小允许弯曲”的规定。

4.2.5验收合格判据

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中的不合格项不超过两项,则本系统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安全防范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规范》DGJ32/XXX中规定范围内智能化系统中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验收。

在执行本章各项规定的同时,还须遵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有关法规。

5.1.2对银行、金融、证券、文博等高风险建筑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公共安全行业对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5.1.3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包括入侵报警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电子巡查子系统、停车库(场)管理子系统、访客对讲子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子系统等各子系统。

5.2工程验收

5.2.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条件

1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文件及会审记录;

2设备合格证和设备进场报验记录;

3完整的施工过程文档资料;

4完整竣工技术文档资料;

5施工安装观感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6安全防范系统经过正常连续试运行时间超过1个月,已完成自检自验且合格。

7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且合格。

5.2.2安全防范系统竣工技术文档组成

1系统设计文件;

2系统总图(含联动图)及各子系统结构图;

3前端设备布局点位图(含编号);

4机房布局及各设备安装位置图;

5安全防范系统(软、硬件)配置明细表;

6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及产品说明书;

7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及维护手册;

8系统自检记录及试运行报告;

9安全防范系统第三方检测报告;

 

5.2.3主控项目验收

5.2.3.1入侵报警子系统

1.设计文档、施工过程文档、竣工技术文档资料完整、全面;

2.各类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满足设计要求、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无障碍物;

3.入侵报警系统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入侵探测器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到有人入侵发生,应能发出报警信息;

2)

3)系统在任何状态下触动紧急报警装置,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

4)

5)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

6)

7)报警发生后,入侵报警系统应能手动复位。

8)

4.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1)入侵探测器防拆报警功能:

在任何状态下,当探测器机壳被打开,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探测器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2)

3)防盗报警控制器防拆报警功能:

在任何状态下,防盗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4)

5)防盗报警控制器信号线防破坏报警功能: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开路、短路及并接其他负载时,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6)

7)入侵探测器电源线防破坏功能: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8)

9)防盗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当防盗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自动工作,同时应显示主电源故障信息;当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或欠压时,应显示备用电源故障或欠压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10)

11)电话线防破坏功能:

在利用市话网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电话线被切断,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12)

5.记录、显示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1)系统具有显示和记录开机、关机时间、报警、故障、被破坏、设防时间、撤防时间、更改时间等信息的功能。

2)

3)应记录报警发生时间、地点、报警信息性质、故障信息性质等信息。

信息内容要求准确、明确。

4)

5.2.3.2视频监控子系统

1设计文档、施工过程文档、竣工技术文档资料完整、全面;

2各类摄像机的监视目标满足视场范围要求,室内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低于2.5m,室外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低于3.5m。

3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安装在轿厢门内侧顶部左或右上角,并能有效监视乘员体貌特征。

4光端机或编码器安装在摄像机附近的设备箱内,设备箱具有防尘、防水、防盗功能。

5系统控制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1)通过控制设备键盘可手动或自动编程,实现对所有的视频图像在指定的显示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切换;

2)

3)控制设备对云台、镜头、防护罩等所有前端受控部件的控制平稳、准确。

6监视区域满足设计要求、无盲区,所有监视区域的照度满足要求。

7显示图像清晰、稳定,监视画面上能显示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

8前端摄像机所摄图像能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记录的图像稳定、连续,记录画面上有记录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具有存储功能。

9回放图像清晰,灰度等级、分辨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回放图像画面有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并清晰、准确;报警联动所记录图像保证报警现场摄像机的覆盖范围并能再现报警现场。

10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得分值应不低于4分,评判标准参照下表:

序号

评分分级

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

1

5分

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2

4分

图像上有稍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3

3分

图像上有明显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令人讨厌

4

2分

图像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5

1分

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11当入侵报警系统有报警发生时,联动装置将相应设备自动开启,报警现场画面能显示到指定监视器上,并能显示出摄像机的地址码及时间,单画面记录报警画面。

5.2.3.3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1识读设备的安装满足设计要求。

2控制器、读卡器不应与大电流设备共用电源插座。

3出入目标识读装置的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识读功能有效性满足GA/T394的要求。

4信息处理/控制/管理功能应满足GA/T394的要求,控制设备对执行机构的控制应准确、可靠;具有多级系统密码管理功能,对系统中任何操作均应有记录。

5系统能独立运行,当处于集成系统中时,应可与监控中心联网,具有应急开启功能。

6执行机构的动作应实时、安全、可靠,一次有效操作,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7系统出现非授权进入、超时开启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能显示出非授权进入、超时开启发生的时间、区域或部位,与授权进入显示有明显区别。

5.2.3.4电子巡查子系统

1在线式的电子巡查系统能设置保安人员巡查程序,能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实时监督、纪录。

2当发生保安人员不到位时,应有报警功能。

3离线式的电子巡查系统能保证信息识读准确、可靠。

5.2.3.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系统对车型、车号的识别应符合设计要求,识别应准确、可靠。

2系统能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并不损害出入目标。

3当有意外发生时,系统应能报警。

4在停车库(场)的入口区、出口区设置出票装置、验票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出票验票均应准确、无误。

5系统能进行整个停车场的收费统计和管理(包括多个出入口的联网和监控管理);能独立运行,能与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联网。

6若配备车位引导装置,则系统能明确显示车位,有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有自动计费功能。

5.2.3.6访客对讲子系统

1门口机功能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门口机与室内机、管理员之间应能实现相互双向通话,声音应清晰,无明显噪声;

2)

3)门口机防盗门IC卡、密码开锁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4)

5)主电和后备电源都失电的情况下,可从外部开门的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6)

2室内机功能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室内机与门口机、管理员之间应能实现相互双向通话,声音应清晰,无明显噪声。

2)

3)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清晰、稳定,图像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

5)室内机的开锁机构灵活、有效。

6)

3管理员机功能验收

1)管理员机与门口机、室内机之间能实现双向通话,声音应清晰,无明显噪声。

2)

3)管理员机的开锁机构灵活、有效。

4)

5)具有报警功能的访客对讲系统报警功能符合入侵报警系统相关要求。

6)

5.2.3.7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子系统

1与子系统通信接口满足设计要求:

1)综合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发送管理命令,子系统应予准确、实时、一致的响应。

2)

3)各子系统向综合管理系统上传的相关信息应准确、实时、一致。

4)

2系统联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

5.2.4一般项目验收

5.2.4.1入侵报警子系统

1系统具有管理功能的系统,能自动显示、记录系统的工作状况,并具有多级管理密码。

2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1)系统具有自检或巡检功能,当系统中入侵探测器或报警控制设备发生故障、被破坏,都应有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保持到手动复位;

2)

3)系统能手动/自动设防/撤防,能按时间在全部及部分区域任意设防和撤防;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显示,并有明显区别。

4)

3探测器探测到报警信号到系统联动设备启动之间的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

4在有报警复核功能的系统中,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5报警声级满足要求:

室内报警声级应不小于80dB、室外报警声级应不小于100dB;

6报警优先功能满足设计要求;

5.2.4.2视频监控子系统

1.各类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云台、解码器等)安装牢固,运转灵活。

2.信号线、电源线、控制线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不影响云台的转动。

3.解码器安装在云台附近或吊顶内,同时要留有检修孔。

4.室外摄像机、解码器应采取防雨、防腐、防雷措施。

5.设备箱内设备排列应整齐、走线应有标识和线路图。

6.系统具有画面定格、切换显示、多路报警显示、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等功能。

7.当视频输入信号丢失时,应能发出报警。

8.室内(安防监控中心)照度满足监控室设计要求。

5.2.4.3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1.锁具安装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2.红外光电装置安装牢固,收、发装置应相互对准,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

3.识读装置和执行机构被破坏时,能发出报警。

5.2.4.4电子巡查子系统

1.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和安装高度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安装应牢固,注意防破坏。

2.系统能记录打印执行器编号,执行时间,与设置程序的比对等信息。

3.具备多级系统管理密码功能,对系统中的各种状态均应有记录。

5.2.4.5停车库(场)管理子系统

1.读卡器与挡车器安装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平整、牢固,与水平面垂直,不得倾斜。

2)读卡机与挡车器的中心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

3)当档车器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等措施。

2.感应线圈安装符合以下要求:

1)感应线圈埋设位置与埋设深度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

2)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采用金属管保护,并固定牢固。

3.信号指示器的安装符合以下要求:

1)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

2)车位/区位引导显示器安装在车道中央上方,便于识别引导。

5.2.4.6访客对讲子系统

1.(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分机(用户机)、安装应牢固、稳定,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中心管理单元布置合理,便于操作。

5.2.4.7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子系统

1.监控中心设置为禁区,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2.控制台、机柜(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平稳牢固、便于操作维护。

机柜(架)背面、侧面离墙净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3.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

其中监视器(屏幕)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

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

4.控制室内所有线缆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排列、捆扎整齐,附有编号等永久性标志。

5.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应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

6.监控中心室内地面应防静电、光滑、平整、不起尘。

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7.监控中心的供电、接地与雷电防护设计应符合设计要求。

5.2.5验收合格判据

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且各子系统一般项目中入侵报警子系统不合格项不超过2项、视频监控子系统不合格项不超过2项、出入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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