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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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忠诚法律勤勉尽职目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1、总体要求2、责任追究范围3、资产损失认定4、经营投资责任认定5、责任追究处理6、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7、工作要求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的组成部分,系顶层设计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等。

同年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制度。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及本次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

形成背景意见出台的背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追究范围具体包括十大类,共五十四种情形责任追究范围一、集团管控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违反规定转包、分包;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六、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情形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主管责任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一、一般资产损失,本企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认为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

二、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由上级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的,由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责任追究工作权限一、公司董事集体决策的特性及依法聘用的特性。

二、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公司董事,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应该及时调整或解聘。

公司董事责任追究一、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国有企业要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应明确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责任追究工作要求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三、国有企业与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通力协作。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责任追究工作要求出资人监督、协同监督与公司治理监督的协作问题根据意见相关规定,责任追究监督主体包括国有企业自身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时要加强与党建、审计、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相分离的,出资人监督权属于股东监督权的范畴。

股东监督权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其他监督主体如监事会等,在责任划分上应有所侧重。

出资人监督、协同监督与公司治理监督如何协作,如何落实多重监督,尚待进一步细化。

市场风险、政策性投资风险等与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问题本轮国有企业改革是分类改革,将国有企业的性质区分为商业类和非商业类。

对于商业类国有企业而言,在充分竞争领域中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对于非商业类国有企业而言,因具有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属性,企业目标不仅仅在于国有资产增值。

因此,应将正常的市场风险、政策性投资风险与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明确界定,避免一刀切。

薪酬激励与处罚的衔接问题从意见中可以看出,扣减薪酬在处罚措施中具有突出地位,尤其是薪酬激励方面。

对于市场化选聘尤其是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如何在意见的指导原则下平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各地实施细则中应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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