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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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附件

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试行)

为保证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云政教督﹝201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云教﹝2013﹞12号,以下简称《办学标准》)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制定本细则。

一、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按照云南省《办学标准》所列指标及要求,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重点评估生均占地面积等10项指标,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云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及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为准。

10项指标中,7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初步达标;8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基本达标。

(二)校际间均衡状况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国家统一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8项指标的综合差异系数,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所列内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为准。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附件3)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调查结果按照《申报表》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要求进行统计分析。

(五)评估标准

1.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

(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初步达标;

(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70、0.60;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80分以上;

(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75分以上。

2.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

(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65、0.55;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85分以上;

(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85分以上。

二、评估认定程序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评估

1.县级自评。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校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自评。

自评达标后,申请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复评。

2.州市复评。

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进行复评。

复评时,实地核查学校不少于学校总数的60%。

3.省级抽查。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复核认定初步均衡县和评估基本均衡县时,按一定比例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进行抽查。

(二)初步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

1.县级自评。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评估方法、内容、指标、标准进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自评。

自评达标后,申请州市人民政府复评。

2.州市复评。

州市人民政府对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复评前要向社会公告。

复评达标后,申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审核认定。

3.省级审核认定。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对申请认定的县(市、区)进行审核、公示,经省教育厅党组研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认定、授牌。

(三)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

1.县级自评。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评估方法、内容、指标、标准进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自评。

自评达标后,申请州市人民政府复核。

2.州市复核。

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复核。

复核达标后,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申请评估。

3.省级评估、申报。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达到基本均衡的县,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认定初步均衡县(市、区)

1.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州市教育督导机构对申报初步均衡县(市、区)的评估报告。

内容包括:

(1)总体评估结论;

(2)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政府工作、校际均衡状况三个方面的评估结论;(3)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

3.县级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自评报告。

4.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县级和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加盖公章)。

5.州市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前在媒体上发布的复评公告。

6.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第1-5项按顺序合订成册,第6项单独装订,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申请评估基本均衡县(市、区)

1.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评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州市教育督导机构对申报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复核意见。

内容包括:

(1)总体复核结论;

(2)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政府工作、校际均衡状况等数据真实性的复核结论;(3)公众满意度调查真实性的复核结论。

3.县级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自评报告。

4.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县级和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加盖公章)。

5.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第1-4项按顺序整理但不装订,第5项单独装订,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评估认定初步均衡县(市、区)

(1)县级自评。

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自评,并申请州市复评。

(2)州市复评。

每年12月31日前,州市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复评,并申请省级审核认定。

(3)省级审核认定。

次年3月31日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完成初步均衡认定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

2.评估基本均衡县(市、区)

(1)县级自评。

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自评,并申请州市复核。

(2)州市复核。

每年11月30日前,州市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复评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复核,并申请省级评估。

(3)省级评估。

次年5月31日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完成对申报基本均衡县的评估,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4)国家级审核认定。

次年8月31日前,省教育厅按要求将省政府同意申报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材料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办公室。

并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安排,配合做好国家级实地检查及审核认定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信息监测

依托云南教育督导信息平台,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信息监测制度。

信息监测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和义务教育学校负责实时、动态更新维护数据,必须保证信息平台内相关信息与学校实时状态完全一致。

附:

1.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及标准

2.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3.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4.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1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及标准

指标

小学

初中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

A1.生均占地面积(㎡)

≥13.6

≥12.7

≥16.7

≥16.5

A2.生均绿化面积(㎡)

≥1.5

≥2.0

A3.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4.0

≥5.1

≥5.6

≥6.4

A4.生均体育场地面积(㎡)

≥6.3

≥4.8

≥7.5

≥7.0

A5.小学数学科学、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

Ⅰ类

Ⅰ类

A6.音体美器材配备

Ⅰ类

Ⅰ类

A7.百名学生计算机(台)

≥5

≥10

A8.生均图书(册)

≥20

≥30

A9.学生与教职工之比

≤23

≤18

A10.高于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

≥75

≥70

注: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教师周转宿舍。

附2

 

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云南省

州(市)

县(市、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盖章):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表I: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

 

自然情况

经济情况

普通中小学校数

(所)

特殊教育学校数

(所)

小学教学点数(个)

教学班数

(个)

在校学生数(人)

教职工数

(人)

人口总数

(万人)

农业人口数(万人)

乡镇数(个)

行政村数

(个)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

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

(元)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小学

一贯制学校

初中

完中

小学

初中

小学

初中

小学

初中

合计

其中专任教师数

合计

其中专任教师数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L9

L10

L11

L12

L13

L14

L15

L16

L17

L18

L19

L20

L21

L22

全县

总计

 

 

 

 

 

 

 

 

 

 

 

 

 

 

 

 

 

 

 

 

 

 

注:

1.小学中:

省直属、市直属的有所,企业办学的有所,民办学校有所。

2.一贯制学校中:

省直属、市直属的有所,企业办学的有所,民办学校有所。

3.初中学校中:

省直属、市直属的有所,企业办学的有所,民办学校有所。

4.完中学校中:

省直属、市直属的有所,企业办学的有所,民办学校有所。

表Ⅱ-1:

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学校总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绿化面积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体育场地面积

小学数学科学、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

音体美器材配备

百名学生计算机

生均图书

学生与教职工之比

高于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

综合评估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L9

L10

小学

达标学校(所)

达标学校比例(%)

中学

达标学校(所)

达标学校比例(%)

 

表Ⅱ-2:

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分学校)

学校名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绿化面积(㎡)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体育场地面积(㎡)

小学数学科学、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

音体美器材配备

百名学生计算机(台)

生均图书(册)

学生与教职工之比

高于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

综合评估情况

指标值

省定标准

指标值

省定标准

指标值

省定标准

指标值

省定标准

指标值

省定标准

指标值

省定标准

指标值

省定标准

指标值

省定标准

指标值

省定标准

指标值

省定标准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L9

L10

L11

L12

L13

L14

L15

L16

L17

L18

L19

L20

L21

小学1

 

 

 

 

 

 

 

 

 

 

 

 

 

 

 

 

 

 

 

 

 

小学2

 

 

 

 

 

 

 

 

 

 

 

 

 

 

 

 

 

 

 

 

 

……

 

 

 

 

 

 

 

 

 

 

 

 

 

 

 

 

 

 

 

 

 

初中1

 

 

 

 

 

 

 

 

 

 

 

 

 

 

 

 

 

 

 

 

 

初中2

 

 

 

 

 

 

 

 

 

 

 

 

 

 

 

 

 

 

 

 

 

……

 

 

 

 

 

 

 

 

 

 

 

 

 

 

 

 

 

 

 

 

 

注:

小学学校总数所(其中:

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有所),初中学校总数所(其中:

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所,完中初中部所)。

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元)

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

生均图书册数

师生比

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

综合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L9

小学

全县平均值

 

 

 

 

 

 

 

 

差异系数

 

 

 

 

 

 

 

 

 

初中

全县平均值

 

 

 

 

 

 

 

 

差异系数

 

 

 

 

 

 

 

 

 

表Ⅳ-1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自评分

复评分

指标值或简要结论

评分要点

L1

L2

L3

L4

L5

L6

 

A1.入学机会(20分)

B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3

视纳入情况按0.5-2计分。

B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

无帮扶制度0分,不健全扣2分。

B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3

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B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各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4

连续3年每出现一次负增长扣1分。

B5.小学入学率达99.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在99%以上

4

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B6.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

3

辍学率高于控制线的为0分。

A2.保障机制(25分)

B7.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

未建立的0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

B8.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6

3年年均出现负增长为0分。

B9.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

未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扣2分,薄弱学校建设扶持力度不够扣1分。

B10.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50%

4

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B11.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划拨教育,专款专用

3

 

未足额征收扣2分,未足额用于教育扣1分。

B1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计提教育资金

3

 

未计提为0分,计提不足分别扣1-2分。

B13.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学校布局合理,大班额(小学≥46人、初中≥51人)比例逐年降低

3

 

未逐年降低扣2分。

表Ⅳ-2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自评分

复评分

指标值或

简要结论

评分要点

L1

L2

L3

L4

L5

L6

 

A3.教师队伍(35分)

B14.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3

 

未落实绩效工资0分,未建立边远艰苦地区教师补助扣2分。

B15.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分别为小学≤26、初中≤21

10

小学、初中各5分。

小学>26扣2分,初中>21扣2分.

B16.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10

未实行校长交流的扣4分;

未实行教师交流的扣6分。

B17.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7

未完成每5年一轮教师全员培训0分。

B18.全面加强师德建设

5

无具体措施的为0分。

A4.质量与管理(20分)

B19.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

未开齐课程0分,未开足课时分别按0.5-2计分。

B20.小学、初中巩固率分别达到85%以上

4

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B21.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分别达到85%以上

4

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B22.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6

设重点班的为0分,没有均衡配置教师的扣2分。

B23.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4

学生考试次数作业量不合规定的按0.5-2计分。

总计

----

100

 

 

表Ⅴ:

义务教育经费情况

 

义务教育预算内经费拨款

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

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

教职工年人均工资

拨款值(千元)

比上年增长(%)

收入(千元)

比上年增长(%)

小学(元)

比上年增长(%)

初中(元)

比上年增长(%)

小学(元)

比上年增长(%)

初中(元)

比上年增长(%)

工资(元)

比上年增长(%)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L9

L10

L11

L12

L13

L14

L15

20年

 

 

 

 

 

 

 

 

20年

 

 

 

 

 

 

 

 

 

 

 

 

 

 

 

20年

 

 

 

 

 

 

 

 

 

 

 

 

 

 

 

20年

 

 

 

 

 

 

 

 

 

 

 

 

 

 

 

表Ⅵ:

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问卷总数

问卷调查综合满意度(%)

实地走访人数

实地走访满意度(%)

其中:

回收有效问卷数

其中:

满意人数

其中:

满意问卷数

L1

L2

L3

L4

L5

L6

L7

 

 

 

 

 

 

 

其中:

家长

 

 

 

 

 

 

 

表Ⅶ: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措施和成效

内容:

 

 

 

 

 

 

 

 

 

 

 

 

 

 

 

 

 

 

 

 

 

 

 

 

 

 

 

 

 

 

 

 

 

(可加页)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附3

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为切实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确保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公正、客观,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广泛、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满意程度,并以此作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认定的重要参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调查工作要广泛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确保调查对象独立自主填写调查问卷。

(二)坚持从严要求,注重实效。

调查工作要精心组织、严格要求,防止走过场,防止弄虚作假。

三、调查内容

具体调查内容以调查问卷(附件4)为准。

四、调查对象

问卷调查对象为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市、区)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40万以下的,调查问卷数量为600份,其中家长比例不低于50%。

每一类调查对象的选取根据县域内乡镇数量等比例确定;每一乡镇区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和学生家长要随机选择,并尽可能覆盖所有学校。

五、调查方式

问卷调查工作由省级和州市督导评估组负责。

具体工作抽调专门人员于督导评估前,深入到县(市、区)各乡镇通过集中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

实地走访由省级和州市督导评估组按每个抽查乡镇不少于2户随机进行。

六、满意度测算

(一)单份问卷得分测算

Pi=SA×10%+SB×6%。

其中,SA为选择A的个数,SB为选择B的个数。

Pi≥60%,认定该问卷为满意问卷。

(二)问卷调查综合满意度测算

S=

其中,Pi为第i份问卷得分,n为有效问卷总数。

七、工作要求

(一)承担问卷调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并保持足够的细心、耐心,应尽可能将问题向调查对象解释清楚,使其真正理解内容后进行作答。

(二)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更改、编造信息和数据。

(三)调查问卷的原始记录和数据,必须妥善保管,并与调查结果一并及时移交省级和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归档。

附4

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答卷说明:

1.请您仔细阅读题目,并在你认为最符合情况的答案字母上划“√”,每一个问题只能选择一个答案。

2.问题所涉及的“本地”均指您所在的县(市、区)。

1.您认为本地适龄儿童少年能否就近入学

A.能B.基本能C.不能

2.您认为本地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A.基本没有B.一般C.很大

3.您认为本地学校间教师队伍的差别

A.基本没有B.差别不大C.差别很大

4.本地义务教育择校情况

A.基本没有B.有一部分C.很多

5.县(市、区)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工作

A.非常好B.还好C.不好

6.您认为本地学校布局是否方便上学

A.非常方便B.还方便C.不方便

7.本地学校的教师向城区或发达地区的调动现象

A.个别现象B.调动有点多C.调动频繁

8.本地优秀校长、骨干教师交流力度

A.适度B.中等C.力度不够

9.本地学校的师资队伍稳定情况

A.稳定B.基本稳定C.非常不稳定

10.本地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与您的理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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