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xx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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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xx正式版

 

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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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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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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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湛价〔20xx〕172号关于印发《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属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

  湛价〔20xx〕172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属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xx〕1号)精神,研究制定《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

  湛江市物价局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

物业价格 管理 通知

  抄送:

省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

  主办:

资源环境价格管理科 电话:

3129951(共印170份)

  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xx〕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不定期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等级的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合同)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合同)确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原则,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地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所应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湛江市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各县(市)辖内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湛江市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所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停车收费经营的,应征得相关过半数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及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资格后,价格主管部门才能按规定批准其收费,收费标准按湛江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市区自有产权独立车房的物业服务收费与同等级小区多层(不设电梯)住宅物业收费标准一致,计费面积按车库的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未确定产权面积的应以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

地下(室内)自有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50—80元/月,架空层、露天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30—40元/月,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合同约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可按数量或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计收标准由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停车服务收费与自有产权车位物业服务费不得重复收取。

  第十七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新建小区供电、供水、供气应实行抄表到户。

  第二十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免费配置至少3张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按不超过15元/张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接受物价部门检查与业主监督,明码标价规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监制。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或协商无法确定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nd--

  篇2:

武侯区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xx)

  武侯区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20xx年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在20xx年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武发改〔20xx〕46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并达到相应服务等级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房产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我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机构的酬金。

  八、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九、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不得提前累计预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如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使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除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十三、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十四、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五、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机构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

物业服务机构收取了以上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

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责任人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上述收费具体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房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另文下发。

  十六、集中供热水、供暖气以及业主专有部分空气调节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可依据实际支出,按相关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或户在物业服务费用以外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建设单位、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

物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机构代收或垫支代缴上述费用或要求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服务。

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八、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九、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应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二十、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销售场所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十二、业主、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专业经营单位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三、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区房管局将对相关物业服务机构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二十五、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武发改〔20xx〕46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分别按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xx〕268号)、《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xx]年134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房产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篇3:

天门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门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xx〕22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xx年度天门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基准价格(该标准供物业服务主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参考)详见附件1。

  二、《天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物业服务主体托管的零星住宅楼、不具备等级评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住宅小区,按每月不超过四级标准的80%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2、普通多层住宅小区的办公用房可按该小区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150%、经营用房可按200%收取物业服务费。

  3、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4、住宅小区出售给业主的固定车库、地下室,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5、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天门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装修押金等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4。

  五、各物业服务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前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原约定时限执行。

  附件:

1.20xx年度天门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基准价格

  2.天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3.天门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天门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装修押金等有关收费标准

  天门市物价局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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