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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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浙江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在职攻读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并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过程中有违纪行为,适用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学生虽有违纪行为,但是情节轻微或者悔改表现突出或者违纪原因特殊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酌情予以批评教育。

第八条除了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应为6到12个月,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

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时间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在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学生处分期间表现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同意,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执行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

对于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有其他违纪者,可酌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应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期限至毕业之日解除。

第九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合理证明,下列各项经查证属实的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自我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综合材料(如勘验笔录、情况说明等);

(六)专门机构的鉴定意见;

(七)司法机关、政府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八)电子数据。

所有了解违纪违规情况的人均有配合调查和如实作证的义务,故意作伪证或隐匿、毁弃证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应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机构调查终结,连同原始材料,自违纪事实查证属实之日起10日内提交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审查,并由院务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发文;

(二)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5日内提交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并由学生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制作违纪通知书,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违纪的事实、拟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违纪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认真听取并如实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或其代理人确认后签字(一式三份)。

(四)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发生在假期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内处理结束。

(五)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由学校发文处理,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本人在文件送达回证上签字。

文本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留学院及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六)学校教务部门管辖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教务部门共同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的规定执行。

(七)涉及保卫部门管辖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保卫部门共同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违纪通知书或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文件送达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十二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申诉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权利和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内。

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内。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分。

(一)影响恶劣的违纪事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或骨干分子;

(二)违纪后以串供或伪造证据等形式企图逃避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六)曾因违纪被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在一年内又违纪的;

(七)一人有数项性质不同的违纪行为被同时处理的,在对各项违纪事实进行逐一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应受处分类别中最重的一项进行处分;

(八)同一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纪律条款的,在对各项违纪事实进行逐一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应受处分类别中最重的一项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较轻的;

(二)过失违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未成年人或其他经专门机构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违纪的。

第十九条行为在客观上虽有违反纪律的事实,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分。

(一)因灾害、疾病、事故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意外事件;

(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其他正当行为而致损害;

(三)执行上级决定的行为,但是上级决定明显违法违纪的除外;

(四)应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者(期限自违纪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分则

第二十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非法宗教、非法社会组织或团体,从事非法活动或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举办非法政治性沙龙、俱乐部等;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单处附加刑或判处管制、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司法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从事非法经营等活动,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经专门机关确认违法的行为,参照本条相关款项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人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视其情节酌情从重处分;为首、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械具、凶器的,依照本条第一项处分;持械打架斗殴的,依照本条第一项从重处分;

(四)策划、怂恿、教唆、用言词侮辱或以其它方式挑衅、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人员、财产伤损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侵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侵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八)因各种原因引发的报复性打架、斗殴事件,查明事实真相后,责任人除需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受侵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并参照本条相关款对其酌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通过抢夺、盗窃、勒索、诈骗、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侵占行为根据案值并结合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案值不满6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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