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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奖惩制度

矿山安全奖惩制度

矿山安全奖惩制度

1目的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杜绝违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矿所有科室和施工项目部(或劳务队)及所有员工。

3职责3.1安全科负责建立全矿安全生产奖惩台账;3.2各科室、项目部负责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奖惩台账,并及时通报奖惩情况。

4一般规定4.1奖励规定:

为激励安全生产活动中做出成效的部门或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表彰奖励:

4.1.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时顶帮及时清理,照明、支护完善,无安全隐患,作业面不超宽、不超高,当月无违章行为,记录资料完整、完善,班组活动健全的班组,给予200—500.00元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100—500.00元员奖励。

4.1.3对制止严重违章、消除重大隐患给矿山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由矿长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200—1000.00元的奖励。

4.1.4对积极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100—500.00元/次的奖励。

4.1.5对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及时,记录完善,修旧利废的有关人员,给予100—500.00元/次的奖励。

4.1.6不定期由矿山安全检查组成员(含班组长)共同评议,安全工作扎实的项目部或班组,给予200—次的奖励。

4.1.7项目部(或劳务队)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轻伤),经安委会讨论,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4.2处罚规定:

4.2.1项目部或科室4.2.1.1“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强令员工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的,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2未按要求定期组织本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召开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3内部安全管理松懈,检查中发现员工违章次数较多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4未对新进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及安排上岗作业的;或新近员工作业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5设备管理较差,无相关台账、维护保养、检修记录的,给予200—1000.00元/次的处罚。

4.2.1.6各施工项目部、劳务队未按南方公司下达的文件、通知、整改书规定执行的;给予处罚500.00—10000.00元/次项。

4.2.1.7项目部、劳务队相互挖取人员的;或返岗职工未经公司批准的擅自安排工作的,一经发现给予1000.00—5000.00元/次项。

4.2.1.8员工违章情况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违章的,将对员工和项目部一并处罚。

4.2.1.9违反其他矿山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4.2.2员工处罚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施工项目部(或劳务队)或个人进行处罚:

4.2.2.1劳动纪律处罚规定4.2.2.1.1未在井口值班室做好出入井登记的,处罚50.00元/人次。

4.2.2.1.2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上QQ、看电影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经发现给予处罚100.00元次。

4.2.2.1.3不服从矿山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对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整改,冒险蛮干的,对违章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隐瞒不报者。

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4.2.2.1.4施工班长不带班下井检查安全的;对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除、不上报、无防范措施的,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1.5施工班长、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督促不力的,对施工项目部、劳务队施工班长或安全员,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1.6每周一(8:

00),班长不参加安全检查的处罚100.00元/人次;不参加安全例会(14:

00)的处罚200-500.00元/人次;对会议精神不向下传达,问题不说明的;没有班组会议记录的;对施工项目部、劳务队给予处罚100.00元/人.次。

4.2.2.1.7矿山会议制度规定,所有矿山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劳务队、施工班组长均必须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处罚500.00元/人次。

20分钟内迟到的,没迟到一分钟处罚10元,超过20分钟的,按未参加会议进行处罚。

4.2.2.1.8矿山安全例会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需请假的人员,必须向矿山安全科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否则,按未参加会议处罚500.00元/人次。

4.2.2.1.9矿山安全会议过程中不准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不准接打电话,否则处罚50.00元/人次。

4.2.2.1.10入井者不得随便进入盲巷和采空区;不得在井下睡觉;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在井下大小便,否者处罚200.00元/人次。

4.2.2.1.11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防尘口罩、矿帽、矿灯等)下井的,给予50—次的处罚。

4.2.2.1.12员工井下或地面打架斗殴者,处罚200-2000.00元/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2.2.2顶板管理处罚规定4.2.2.2.1凡未按掘进作业规程(已发至各班)要求施工的:

爆破后不进行通风、洒水防尘的;无撬钎和撬钎配备不齐的(长短各一根)或损坏的;无照明(灯泡距碛头5米内)就进行掘进作业施工的;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2掘进时未清理顶帮和顶帮清理不彻底的(直径大于10cm的悬浮石视为未清理);未打好有效临时(两根直径10cm以上、距碛头1.5米---3米处)支护的,给予处罚400.00元/次.项。

4.2.2.2.3溜井、天井作业时,3米高以上必须做操作平台,按要求必须做好两个操作平台,两平台间距1.5米,并挂好保险绳,施工人员必须背好保险带,梯子架设规范,先通风后进人,从上往下清理,否则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4采场、架厢工作面施工时跟班安全员现场监护不到位的;碰倒、损坏或失效的厢架支柱,未及时恢复或更换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5所有采掘施工和支护(架厢、锚网)作业面,施工前必须打好有效临时支护;并且有效临时支护打到位;否则,处罚400.00元/次.项。

4.2.2.2.6工作面及巷道的文明卫生、浮渣清理、水沟畅通、通道畅通等一经发现给予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00元/次项。

4.2.2.3机电、设备管理处罚规定4.2.2.3.1机电设备要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架设,井下主运输巷用127伏安全电压照明,所有工作面(采场用碘钨灯除外)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否则处罚200.00元/次项;工棚、居住区用电必须规范,否则处罚100.00元/次项。

4.2.2.3.2不得破坏井下安全生产设施、安全标志,如有违者处罚200.00元/人次。

4.2.2.3.3发现偷盗行为,人为破坏生产设备设施者,给予1000-100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2.2.3.4拖拉机、扒渣机、装载机驾驶室未安装安全护棚或护棚损坏的;未经投入运行使用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3.5拖拉机超载、超速行驶的;抢装矿、运行抢道的;空档滑行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3.6拖拉机、装载机无车灯、无喇叭、无档位、无离合、刹车不灵的;危险地段或坡道上停车、卸车时无档木垫挡的;检修时不撑安全杆;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元/次.项。

4.2.2.3.7拖拉机、装载机载人的一经发现处罚乘车人200.00元/次人驾驶员处罚500.00元/次人;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拔掉点火钥匙。

一经发现给予处罚:

100.00元次。

4.2.2.3.8扒渣机运行时主操作手及助手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电缆未悬挂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3.9扒渣机在运行时助手在挖臂工作范围内施工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

4.2.2.3.10电缆、电线破皮漏电、接头不合格、挂设不规范的、与风水管混挂的,一经发现,给予200.00元/次项。

4.2.2.3.11电工检修处理设备事故时,未提前下停电通知书的、停电后未悬挂警示牌(用人工作,严禁送电);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的;带电检修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3.12各种保护不安装或不合格的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3.13电缆、电气设备要上台、架或加设木料铺垫安装规范,严禁泡在水中、被水淋,未按要求挂好的、设防水棚的,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4.2.2.3.14所有巷道的照明要按规定安设(灯泡间距15米)要随时检查更换,保证灯泡齐全、明亮;电线无裸头、裸线;否则给予100.00元/次项。

4.2.2.3.15带电作业、移动;高压操作无绝缘用具的;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4.2.2.3.16拖拉机不得擅自开出井区,或停靠在公路上。

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

4.2.2.4通风防尘管理处罚规定4.2.2.4.1通风设备安装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局扇随意停开的;施工地点无风或风筒距碛头超过规定的(不能超过10米);风筒破损、漏风严重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4.2不按规定配齐使用自救器;自救器损坏或氧气压力不符合规定,一经发现给予处罚500元/次项。

4.2.2.4.3未关好风门或风帘的;损坏风机、风门或风帘的,一经查出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损坏严重的在接受处罚后,还要照价赔偿。

4.2.2.4.4拖拉机、装载机未安装净化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拖拉机运输三趟未加水一次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500.00元/次项。

4.2.2.4.5凡入井人员未戴防尘口罩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100.00元/次。

4.2.2.5火工产品管理处罚规定4.2.2.5.1施工人员在申领火工品时,不按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制度申报、多领、早领、私存、私藏、不退库的;残、盲炮不按规定排除的;一经发现,按每发雷管100.00元,每筒炸药50.00元进行处罚。

4.2.2.5.2在进行爆破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清场、不设警戒的;在进行爆破作业前没有搞好爆破警戒人员清场工作的;火工品领到作业面,雷管、炸药未分开存放的;启爆线和电缆照明线未分挂,启爆母线未短路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5.3边打眼、边装药的,一经发现,处罚当班安全员:

200.00元;施工人员处罚500.00元。

4.2.2.5.4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禁止架设固定式放炮母线及与电缆电线混挂,炮后未及时回收,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500.00元次4.2.2.5.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接电雷管脚线末端,否则处罚200.00元。

4.2.2.5.6装药时首先必须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等导体相接触,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4.2.2.5.7放炮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得到放炮通知,严禁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4.2.2.5.8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5min~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4.2.2.5.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1、在距瞎炮眼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

严禁炮眼残底继续加深(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5.1附则5.1.1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未列入本制度的按其它管理办法执行。

或参照本制度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5.1.2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项目部、劳务队,由项目部、劳务队落实到违章人。

5.1.3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由矿领导根据当时情况来研究决定。

5.1.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南方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2016-08-1418:

39|#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奖惩原则第六条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安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

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奖励第十条奖励范围、对象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奖励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

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

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

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

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通风科会同生产科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煤矿安全奖惩制度2016-08-1412:

16|#3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励第十一条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条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50元;无法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25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25元。

第十五条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处罚一、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罚款300--500元。

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2、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矿车、放飞车者;3、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6、酗酒上岗;7、滑轨溜道者;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9、井下带电作业者;10、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罚款200---500元:

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5、在岗位上饮酒者;6、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7天内完成学习任务。

矿项目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矿项目部将对本部门的领导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领导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

矿安全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本部门领导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部领导100元。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队长责任。

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队长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当班队长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队长200元;第二十六条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班前会后跟班队长要如实填报本单位入井人数,每错一次对单位跟班队长、调度室主任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队长每月跟班次数不得少于二十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跟班队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跟班队干在升、入井时必须与班长一同到井口检身房签到,若不签到或迟上早下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班长各2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本单位队长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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