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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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典型案例

五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典型案例

 

2021年8月

典型案例

——保障疫情防控秩序,让志愿者敢于作为

我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取得了举世罕见的重大战略成果。

在此过程中,一线防疫工作者付出了大量辛勤劳动,全社会应当给予充分尊重。

然而,“不配合检查”、“硬闯防疫哨卡”等情况也时有见诸报端。

在司法实践中,西城法院便曾审理过居民硬闯哨卡导致志愿者受伤的案件。

对此,人民法院态度明确,就是坚决为守法者撑腰,让破坏防疫秩序的违规者付出代价。

案例1:

硬闯防疫哨卡,伤人被判赔偿

刘某受单位委派,在北京市西城区某防疫卡口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任务。

2020年5月19日上午,张某在没有携带出入证的情况下,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防疫卡口,并将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刘某打倒在地,导致刘某后脑与地面撞击受伤。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了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但双方对伤害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

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庭审中,张某辩称,事发当日自己带孩子出去上课,时间比较紧,到了刘某执勤的防疫卡口未被允许通过。

张某称可能因为家人忘记在社区填报备案,其出示健康码后依旧未被放行,情绪较激动,然后推了刘某,因此只同意赔偿刘某的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刘某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日常防疫工作中所采取的某些必要防疫措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居民日常出行带来些许不便,但是每位居民均应充分认识到防疫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防疫工作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理解、支持和配合。

于本案而言,即便张某所提事件起因(所称着急送孩子)属实,亦不能成为其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甚至向防疫人员动手的正当理由,其应当就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虽然刘某伤情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本案刘某遭受人身损害系在执行防疫工作任务过程中的特殊性以及张某的过错等实际情况,刘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约8000元。

——破解“管不管”“追不追”,让违规者自担恶果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管理。

换句话说,当个人自由和公共秩序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自由应让位于公共秩序。

但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一些不良现象:

个别损害公共秩序的人打着“我又不违法,你管不了我”的旗号不服从公共管理、只追求个人利益,在受到管理约束时以“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配合管理,甚至以所谓的“依法维权”由头主张索赔。

这些歪曲法律条文原意的强硬做法,令公共秩序管理者产生了不好管、不敢管的思想。

对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亮明司法态度,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让公共秩序管理者安心履职,破解“管不管”“追不追”的问题,令公共场所越来越安全、文明、有序。

案例2:

冲击诊室被保安阻拦,判决支持医院无责

2020年1月,王女士向我院提出诉讼,称2018年11月23日,其在某医院因医疗纠纷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过程中该医院安保人员抓起王女士肩膀松手后致其倒地受伤,精神也受到伤害。

王女士要求法院判决涉事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

庭审中,某医院辩称,当日王女士与其母亲因加号问题在中医科诊室滋事,保卫处接到通知后派安保人员到现场处理,但该母女二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冲击诊室,试图攻击医生。

为保护医生安全,安保人员对其进行了阻拦,期间未对其实施任何推、打、踢等行为。

此后二龙路派出所驻院警务室民警到现场处理,将该母女二人劝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就医时与相关人员发生纠纷并因此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未认定王女士主张的所谓相关安保人员侵害其身体的事实。

根据公安机关对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王女士在就医过程中与相关医护人员发生纠纷后未能保持理性克制,在王女士行为可能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的情况下,医院安保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属于正常履职行为。

王女士称安保人员在制止过程中对其实施人身攻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安保人员在制止王女士过激行为过程中采取了超过必要、合理限度的不当行为并因此造成王女士身体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杜绝“谁受伤谁有理”,传达正确价值导向

在司法实践中,还常见一类滥用诉权的情况,就是当事人强行将自己的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归结于他人的过错,本着“我受伤我有理”的想法到法院起诉,寻求民事赔偿、司法救济,一旦被法院依法驳回甚至会导致新一轮的“维权、讨说法”。

对待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依法裁判,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才能杜绝“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类似行为。

案例3:

老人医院不慎摔伤,索赔30万被驳回

2018年4月16日上午,63岁的孙某至某医院就诊,在走出门诊楼大门,行至门侧坡道时摔倒。

孙某称其摔伤是因为坡道湿滑,医院对此应承担责任,诉请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2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某医院辩称,4月15日、16日并未降雨,经调取医院监控显示,门诊楼前地面干燥,不存在地面湿滑情况,监控还显示孙某从门诊大楼走出后低头看手中的材料,是自己在花坛边不慎摔倒。

其摔倒后,医务人员还用轮椅将其送往检查,检查发现只有手指外伤,无其他不适情况,后孙某也自行离院。

另外,靠近门诊楼一侧有无障碍通道,而孙某未选择靠近无障碍通道一侧行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到,涉事时有多名行人上行、下行通过,其中包括行动不便、依靠助行车的行人,未见通行异常;包括该坡道在内的路面干燥、平整,未见明显的水渍、油渍或者其他障碍物;事发地点光线明朗,视野开阔;靠近门诊楼一侧有无障碍通道,而孙某未选择靠近无障碍通道一侧行走。

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孙某摔倒系某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且事发后某医院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故某医院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中还提到,查阅病历材料发现孙某有“高血压、脑梗死、痛风、骨关节病、行走困难、心功能不全”等诊断记录,孙某本人应当知晓自身情况,相比其他正常的普通人,更应注意行走安全、防范意外风险。

案例4:

女子轻生超量服药,自杀未果索赔被驳回

2019年12月,吴女士到某药店购买了一瓶100片的精神类药物。

回家后,吴女士将整瓶药物一次性服下,好在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是由于吴女士超量服用药物,身体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损害。

出院后,吴女士将该药店诉至我院,认为身体伤害系药店违规售卖药物所致,要求药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三万余元。

庭审中,吴女士自认在购买药物之前曾和家人争吵,情绪低落,有轻生念头,于是到药店购买该精神类药物。

但是该精神类药物是处方药,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给了吴女士,于是导致了后续服药自杀未果的事情。

药店辩称吴女士自杀未果,人身损害也是因为其不当服药所致,不能就此判定药店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吴女士一次服用100片药品,远超推荐剂量,本人亦自认追求自杀的后果。

虽然某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与吴女士妄图以服药自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

因此,某药店对吴女士的身体损害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支持“见义勇为”,让受益者付出合理补偿

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民法典》从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的行为人适当补偿的角度,进一步倡导了见义勇为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让见义勇为者敢为,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中弘扬善举,用司法裁判让好心人不担责、不受损。

案例5:

见义勇为被砸伤,受益人被判合理补偿

男青年田某,在路过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公交站时,发现停靠站台的124路公交车周围有许多人。

原来,由于124路公交车上醉酒乘客闹事,导致车门无法打开。

车旁的108路公交车上的乘务员见状,欲从124路公交车的窗户爬进车内,以制止闹事者。

田某见状,上前托举帮助乘务员从窗户爬入车内,但在托举过程中,乘务员连同窗户突然坠落。

一瞬间,田某赶忙接住乘务员,同时也被掉落的玻璃伤到手腕,乘务员人身无碍,但是田某因手部受伤到医院进行手术和住院治疗。

事后,田某就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向公交公司交涉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公交公司虽认可田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但主张应由闹事者进行赔付。

该案宣判时民法典尚未实施,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帮助乘务员,是为了制止124路公交车上的闹事者,维护公交车内正常的承运秩序,属于见义勇为,且尽到了适当的管理注意义务,田某在托举乘务员过程中被掉落的玻璃划伤,应当成立无因管理,受益人是公交公司。

因此,田某因见义勇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并最终判决公交公司支付田某医疗费、误工费等6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情况

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遵循。

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写入,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司法审判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

通过司法裁判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能够使法律的指引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明确的预判。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案件的审理,破解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然而我们在类似案件审理中,尤其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部分原告存在这样一种错误思想,“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就能获得赔偿”。

这种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思想所催生的“碰瓷式”维权,不仅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更耗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不断试探着法律裁判的底线。

近年来,西城法院立足民事审判职能,突出司法裁判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强化以司法手段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价值导向。

案件办理中,法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严正摆明立场,坚决杜绝“谁受伤谁有理”等类似行为,用裁判惩恶扬善、用裁判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撑腰、用裁判传达正确价值观,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天介绍的五个典型案件,从公序良俗、诚信友善、见义勇为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硬闯防疫哨卡导致志愿者受伤赔偿案,宣示了个人应以国家利益为先、以防疫大局为重,无论何种身份、出于什么理由,都须服从国家防疫管理;冲击诊室被保安阻拦索赔案、还有刚才公开宣判的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案,讲的都是不遵守公共秩序、甚至拒绝接受管理,以人身损害“要挟”管理者。

对此法院态度明确,就是坚决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放在首位,对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服从公共管理的行为通过裁判方式予以否定性评价;在女子服药自杀未果索赔案、老人医院门口摔伤索赔案中,法院直面“我弱我有理”“我受伤我有理”的情况,坚决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杜绝“和稀泥”的做法,引领良好道德风尚;见义勇为者受伤索赔案,法院则是通过司法裁判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引导公民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一滴水能折射阳光,一起案件能彰显法律背后的思想指引。

我们将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发展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法官倡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法的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息息相通。

通过以上五个案例,相信大家已经对法院在类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裁判规则和价值导向有了初步认识。

为树立规则意识,弘扬社会正气,我们总结提出如下倡议:

一、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公共管理。

建立在规则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社会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一旦秩序混乱,自由更无从谈起。

同时,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守规者得到合理的补偿,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法律绝不会让守规者吃亏,让违规者得利,违法违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依法理性维权,谨慎使用诉权。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法律保护的是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公民行使诉权时应有理、有据。

然而,一些人借“维权”之名把诉讼作为施加压力、谋取私利的手段,这种诉讼行为有悖诚信,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不仅不会得到司法救济,而且浪费了社会资源,透支了自身社会信用。

三、弘扬社会正能量,营造和谐友爱氛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空中楼阁,内容涉及到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应当践行于我们每一个人真实鲜活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

我们今天发布典型案例,也是希望通过案例的释法说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增强公众对核心价值观的情感认同,把价值认同和道德实践结合起来,从被动参与到主动付出,从刻意为之到习以为常,最终形成全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

问与答

北京青年报记者:

刚才通报的田某见义勇为案件中,法官谈到了无因管理,相信老百姓可能会比较陌生,那么什么是无因管理?

公交公司为什么要根据无因管理对田某进行补偿?

公交公司对田某进行补偿后,是否有权向醉酒闹事乘客追偿?

答:

无因管理指的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所以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是保护管理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可以鼓励形成相互帮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在我们通报的案例中,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维护安全的乘车环境、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田某见义勇为,协助公交公司制止醉酒闹事的不法行为,公交公司是受益方,因此,田某以他和公交公司构成无因管理关系,要求公交公司进行合理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公交公司对田某进行补偿后,可以向醉酒闹事乘客追偿。

从侵权责任法来看,醉酒闹事乘客才是田某受伤事件的实际侵权人,最终责任承担者应当是醉酒闹事乘客,而非公交公司,因此公交公司补偿田某的合理损失后,有权向醉酒闹事乘客追偿。

北京电视台记者:

吴女士与药店的案件,药店在出售药物时的确存在违规的情形,对此药店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吴女士系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她对自身行为的后果完全具备认识和控制能力,她服药自杀产生的相关后果完全系其主观故意追求的结果,所以,应当由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药店并不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但并不是说药店违规出售药品就得不到任何惩罚,没有任何违法成本了,药店对此肯定也要承担责任,但他承担不是民事责任,而是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规定对此进行处罚。

北京日报记者:

判断公共场所管理者有无过错,主要从哪些方面考量。

答:

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及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都作了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只有管理人存在过错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断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司法审判中一般主要从三方面考虑:

第一,场所、设施本身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

第二,对于场地、设施的风险是否事前已有相应的安全警示提示,提醒使用人注意使用安全。

第三,事发后管理人是否尽到及时、合理的救助义务,包括及时关停设备、现场紧急救助、协助送医等。

北京政法网记者:

刚才通报的田某见义勇为案件中,法官谈到了无因管理,相信老百姓可能会比较陌生,那么什么是无因管理?

公交公司为什么要根据无因管理对田某进行补偿?

公交公司对田某进行补偿后,是否有权向醉酒闹事乘客追偿?

答:

见义勇为者田某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醉酒闹事乘客主张赔偿权利。

普通侵权责任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对于本案而言,田某的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的,醉酒闹事乘客存在过错行为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田某受伤与闹事乘客的滋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闹事乘客应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虽然表面上看,田某受伤是在托举车外乘务员爬窗时被玻璃划伤,但田某的协助行为,是为了及时制止车内危险行为,具有正当性,而醉酒乘客的危险行为是引发田某协助行为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认定闹事乘客的危险行为与田某受伤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田某可以直接向醉酒闹事乘客主张赔偿。

西城区文明办:

在殴打防疫人员案件中,被告当天是着急送孩子上课,这一理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答:

不可以减轻责任,理由:

当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是对不承担责任及减轻责任的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事由包括被侵权人对损害的也有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但在本案中,防疫工作人员要求侵权人配合防疫检查属于依法履职行为,明显不存在过错,侵权人送孩子上课这一理由,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等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所以,侵权人以送孩子上课作为抗辩,并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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