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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管理办法格式》

《保密制度管理办法格式》

编号:

yy-rs-xx1024-009

一、总则

1.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发展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3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1.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二、保密范围和责任2.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2.1.1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2.1.2公司管理制度、文件、通知等,包括。

业务信件、销售计划、客户档案、统计资料、库存商品价格等。

2.1.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2.1.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产值。

2.1.5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2.1.6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2.1.7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1.8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银行账户账号等;

2.1.9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2.2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须事先报总经理批准。

2.4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2.4.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4.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2.4.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2.4.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2.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2.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三、处罚措施

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以50-500元罚款:

3.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1.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保密条款。

3.1.3违反第七条之规定的参照《薪资保密处罚规定》);

3.1.4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取消其在公司的一切利益(包括工资和效益工资)。

3.2.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2.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2.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四、附则

人力资源部

xx年10月24日

第二篇:

保密管理办法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沪昆湘综„xx‟13号

关于印发《沪昆铁路客运专线

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党支部):

现将《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xx年九月九日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铁道部令„xx‟10号)、《关于在全路开展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保密发„xx‟4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管理要求,为加强公司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使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安全可靠、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公司机要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机要保密委员会在广铁集团公司党委和公司领导下负责管理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是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牵头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督保密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上级下发的文件,制定本单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研究本单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情况,指导、协调、检查安全保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保密范围包括:

(一)国家下发到公司的机要文件、内部资料;

(二)行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综合计划;

(三)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有关统计数字;

(四)项目建设、科技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技术,重要论证材料、关键技术标准,施工、设计及生产图纸,重要的研制、生产手段,试验、测试的关键数据及其有关的具体实施计划,计划、合同、财务、预算、统计、招标、承发包、物资、设备、技术装备等具有重要涉密内容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五)其他泄露后容易损害国家、行业或企业利益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章机要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综合部归口负责机要文件(包括电报)的管理工作。

机要文件所涉及的绝密或机密级文件、物件,其管理工作要确保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六条

机要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机要交通工作条例》和《关于收发文件机关与机要交通部门交接党和国家核心秘密文件手续的规定》。

第七条

机要人员要对机要文件亲自接收、封发、接送、经转、

开拆、投递、保管,不得交给非机要工作人员代理。

第八条有关领导和部门在阅办过程中,对机要文件要妥善保管,不许擅自复印,不许摘录到非密管理的工作笔记本中。

第九条

密码电报是经密码加密保护的公文。

密码电报的取送、管理、回收和借阅要严格遵守中办密码电报管理规定和部办公厅《铁路密码电报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密码电报取回后应立即登记编号,再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阅办,并按相同密级机要文件妥为管理。

不许擅自复印,不许摘录到非密管理的工作笔记本中,不许将密码电报原文或报内涉密内容以明文传发。

第十条机要文件与密码电报每季度清查一次,年终清理按规定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第三章行政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相关秘密文件、信息,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有关的财务信息,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能够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事关企业发展。

涉密部门要指定专人作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取送、管理、回收、归档和借阅工作,不能多头管理,不许擅自复印。

第十二条在保密期限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行政秘密透漏给非涉密人员,不得提供给公司外其他单位。

第四章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保密工作应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对外,必须保守核心秘密;对内,应提倡科技交流,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属于企业科技秘密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其他企业没有,或属保密的技术关键、传统工艺技术及价值重大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合同及引进技术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事项;

(五)国家、铁道部规定需要保密的有关项目技术资料和试验数据;

(六)企业承担的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等科研任务中有关保密的部分及相应的科技成果;

(七)其他事关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资料、数据等。

第十五条科技保密项目(资料)秘密等级的划分,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资料,公司内部要确定保密范围,其使用要严格遵守公司内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科技保密项目具有时间性,凡已经不保密或不先进的要及时解除或降低密级。

科研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

升密。

第十八条每年年初公司应公布加密、升密、降密、解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科技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由综合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提出。

同时,综合部负责制定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送往国外的论文、论文摘要、讲稿资料、样品等,必须事先送综合部提出审核意见,再提交公司办理出境手续。

如涉及尚未公开对外的内容,应由作者所在部门注明涉及秘密的部分和审查意见,报公司审批(重要内容还须报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将论文或资料送往国外。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将正在进行或即将完成的科研项目作为个人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的项目。

如确有必要携出国外研究或合作研究的,须经公司审批;属部保密项目须报部审批;属国家保密项目,须报国家科技部批准。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有员工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互联网、录像和展览等形式,宣传报道保密的内容;

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

资料;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企业秘密;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不准擅自接待外宾、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公开发表有关企业秘密的文章、著作和演讲;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件传递涉密文件和资料;不准在非保密的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涉密事项。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需报公司及相应保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科技保密项目的归档工作,应按公司相应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其绝密及机密级项目的技术档案,仅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项目的技术档案可供需要的单位及个人使用。

保密资料、档案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不得复制,确系需要者,应用毕交回,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涉密员工应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保密协议应明确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泄密的,将视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密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招投标保密工作暂行规定3.通信保密管理规定4.涉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5.计算机及局域网管理规定

附件1密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严格遵守上级机关颁布的关于密件管理工作的法规。

第二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归口负责密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本单位密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存放密件的保密室(办公室)、库房等应当安装配置安全、可靠的办公设施,确保密件的安全。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管理密件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对造成泄密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章密件的收发

第七条上级机关发来的密件、刊物、资料,除注有“亲启”宇样外,一律由机要人员拆封。

第八条

公司收到密件应对照密件清单(发文通知单)核对发文字号、件数,如有不符,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发来的密件,要及时逐件分类登记,由综合部保密专职人员送有关领导阅批或有关部门承办。

第十条

各部门对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密件、刊物、资料等都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第三章密件的传阅

第十一条密件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及时传阅,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知悉范围。

第十二条

传阅密件应当专夹传送,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及传阅时间。

第十三条

传阅密件必须由机要保密人员直接呈送阅件人,阅件者之间不得横传,不得擅自留存密件。

第十四条阅读密件,要在阅件室或办公室进行,阅件后必须签字,不准摘抄文件内容,不得将密件带至住宅、医院、公共场所或其它不适宜的地方。

第十五条传达密件内容时,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录像、不准公开报导的,传达者(或主持人)应当事先申明。

第四章密件的借阅

第十六条

密件一般不外借,确属工作需要借用的,需经文件管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借阅文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逐项填写借阅登记薄。

第十八条借出的密件要定期催还,七日内未还的,应当通知催退。

第十九条

收回密件时,应当面清点、销号、收件经办人签名并注明退还时间。

第五章密件的复制、汇编、递送

第二十条

密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批准复制的密件,要办理登记手续,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需要在外单位复制、打印密件,必须委托保密工作部门指定单位印制

第二十二条密件的选编、汇编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放范围,其密级应按文内最高密级确定。

第二十三条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管理规定使用、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发往外地的密件、资料不能通过普通邮政邮寄。

公司外发密件统一交综合部根据密件传递规定办理。

第六章密件的清退、立卷、销毁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清退范围的密件、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间退综合部,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留存或销毁。

第二十六条

“三密”文件应坚持平时核对,季度自查,半年检查,年终清退制度。

在自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查找,并

报告保密领导小组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需留存备查的三密文件,由综合部按密件的立卷、归档要求及时立卷,定期归档。

第二十八条销毁密件、刊物和资料,必须填写“销毁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以上护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文件销毁点进行监销。

第二十九条干部工作调动和退离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密件、刊物、资料,全部清退。

清退时,要清点、造册、核对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章会议密件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议期间分发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清点、签收手续。

会议结束时,应当对会场及会议用房进行检查,防止遗漏密件。

凡注明“会后收回”的密件应当在会议结束时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一条领导同志出席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密件、内部资料,应按会议文件目录及时如数移交综合部,按密件要求管理。

第三十二条会议密件的传达和阅读范围,由会议举办单位规定,与会单位应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外出携带密件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密件外出时,必须经本单位主

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密件。

第三十四条携带密件应当采取有效保密安全措施,做到文件不离人。

第三十五条携带密件外出,不得出入无关场所。

第九章密件出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向境外邮寄密件。

第三十七条携带密件出境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章泄密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发生泄密事件当事人或本部门要主动向主管保密部门报告,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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