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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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工程监理部
二〇一 四年六月
批准:
审核:
编写:
崔英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SL52-93)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可参照执行。
1.3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施工监理参照相关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执行。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14d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资料。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14d前,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建筑物开挖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校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在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5)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料场堆置设计。
(6)施工排水措施。
(7)施工设备、辅助设施的配置、计划。
(8)施工进度计划。
(9)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0)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1)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12)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2.4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14d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资料报监理部审核。
2.5上述文件资料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并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二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外,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7如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8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2.9承建单位在引用施工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时,应用前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确认。
3.施工过程监理
3.1在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计划,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工作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作资料。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
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与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质检员、调度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校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
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1在整个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处理措施和过程。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分析成果。
(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8)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须时,要求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
4.施工质量控制
4.1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挖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相应比例尺为1:
500~1:
1000情况下,图上点位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相应比例尺为1:
200情况下,图上点位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2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4.3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岩基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4开挖渣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渣料与废弃渣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渣料取出加以利用。
4.5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5.工程验收
基础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图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基础竣工地质平面测量成果图及地质编录(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基础验收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8)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
(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6.计量和支付
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进行计量结算,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6.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出露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完成,承建单位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6.3土石方开挖超挖部分的工程量以及清理山坡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6.4植被、表土及基础检查清理费用已包括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6.5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6.6除监理另有指示外,土石方任一层开挖工程款必须在该层边坡支护(永久支护)完成后结算,如需提前结算须得到监理的批准。
6.7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通过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建单位应进行清理和对边坡进行处理。
如果产生这类滑坡或塌方,不是由于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地质工程师确认和监理部审核,可予以计量支付。
6.8由于承建单位施工措施不当引起的额外超挖及由此引起的回填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建单位自行负责。
7.其他
本细则未列之其它施工技术要求,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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