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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素安全规程

炭素安全规程

    (1990年1月31日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40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防止炭素生产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炭素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维修。

    1.3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其安全防护装置和治理尘毒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现有企业的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安装装置,以及治理尘毒的防护设施,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解决之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应分别对全厂、车间、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卫负技术责任。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业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和劳动卫生生负责。

    1.6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各级安全部门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

    1.7炭素厂应对尘毒进行综合治理,应建立和健全工厂、车间和工段的工业卫生管理体制和监测体制。

    1.8大、中型炭素厂应救护站,并备有救护车。

对要害部门的人员应进行事故紧急抢救和人员急救知识的培训。

    1.9新入厂的职工和代培实习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基础知识知识的培训,并指定专人带领,按所从事工种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调换工种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

    1.10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和危害的有关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厂区布置与厂房建筑

    2.1炭素厂应建在城效或重工业区,并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2.2建在重工业区内的炭素厂,宜位于常年最小频率风的向的上风侧。

    2.3新建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得超过25%,厂区边缘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500m,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卫生防护带。

    2.4煅烧、焙烧、石墨化、沥青熔化等厂房的主要迎风面,宜与最大频率风向成45度。

    2.5煅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车音质厂房,应设置避风天窗,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

    2.6煅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车间的厂房,应适当增加高度。

新建、改扩建的焙烧和石墨化厂房,桥式起重机轨面标高不应低于10m。

    2.7炭素厂散发沥青烟气的车间,应设有排烟净化设施。

    2.8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人员、消防车和救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使用。

    2.9劳动条件较差的主要生产车间,设备应单排布置。

高温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3基本规定

    3.1走梯、防护栏杆和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4—83《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3.2坑、沟、井、池应设有防护围栏或盖板。

    3.3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3.4危险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均应设清晰醒目的安全标志。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

    3.5电缆走向、煤气管道和蒸汽管道等,应有明显标志,不同介质管线的涂色应符合GB7231—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规定。

    3.6生产的火灾危害性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见表

    3.1应根据建构筑物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其中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

    见表

    注:

不足50平方米的,应至少设置一个。

    3.8氧气瓶、氢气瓶和乙炔气瓶等,不得放在阳光下暴晒,不得放在煅烧炉、焙烧炉、石墨化炉、煤气炉和各种锅炉附近,冬季不得靠近暖气和火炉,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m。

    3.9沥青库、电除尘器、煤气管道和煤气站等,应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3.10严禁在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场所动火。

    3.11易泄漏氯气、氢化氰等有毒气体的处所,应设备危险警戒线,严禁人员靠近,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12煤气、空气和液压系统,应设有压降报警和信号显示(音响和色灯)装置。

    3.13煤气设施与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检修,必须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3.14煤报导管道应设煤气压力自动调节和煤气事故紧急切断装置,煤气管道上的入孔、闸阀、放散管,应与其它管道保持一定距离,并应设有冲洗管内残存煤气的设施。

    3.15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设有隔断装置。

    3.16车间内的煤气管道,应安装煤气低压报警装置。

    3.17煤气管道下面,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设置供人停留和操作的建筑。

    3.18煤气系统的水封必须完好。

    3.19煤气点火之前,应吹扫煤气管道并进行煤气爆发试验,点火烧咀应装有煤气紧急事故切断阀。

在煅烧炉、焙烧炉等煤气调节操作地点,应设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

    3.20浸渍罐、液压蓄势罐和其它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并应设有安全阀、放空阀、液位计、压力表等装置。

    3.21余热锅炉应设有蜂鸣器、高、低水位限位自动报警器、事故信号(色灯)等安全装置。

    3.22水冷系统应设流量、水位和水压监控装置。

    3.23密闭水冷系统,出口水温应低于50摄氏度。

    3.24水压机和油压机工作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工作压力。

    3.25主要操作室和岗位之间,应设有电话或对讲机。

    3.26应建立操作确认制度,要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牌制度。

    4炭素生产

    4.1原材料库房、料场应集中设置,尽量做到贮用合一。

    4.2物料走向的安排,应有利于减少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装卸与倒运量。

    4.3大、中型厂应心量采用高温沥青和改质沥青。

    4.4有条件的或靠近焦化厂的炭素厂,应使用液体中温沥青,并采用密闭式槽车或管道输送。

    4.5现有使用中温沥青的炭素厂,必须设有防止沥青危害的设施。

    4.6中温沥青应贮存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

    4.7熔化沥青,应采用机械加料、高温快熔和管道送的方式。

现有地坑式的熔化槽,应加以改进,并应有通风设施。

    4.8胶带输送机应整体密闭。

    4.9炭素粉尘的回收与倒运,必须密闭。

    4.10罐式煅烧炉,应尽量采取密闭加料和排料,并保证良好通风。

    4.11中碎配料,应采用自动连续配料或间断密闭配料。

    4.12配料用的干料,应密闭输送。

    4.13不合格的混合料,应及时处理。

    4.14混捏锅的沥青下料口和干料下料口卸料,均应密闭进行,混捏锅的糊料,应采用机械输送。

    4.15混捏、糊料输送和凉料应密闭化,并应设烟气净化设施。

    4.16炭素半成品焙烧应采用防粘砂涂料,炭素制品应采用机械清理。

    4.17熔烧炉与厂房立柱之间的距离,应确保人员安全通行。

严禁在环式焙烧炉上及两旁的管道上堆放产品。

    4.18新建、改扩建的浸渍厂房,应独立设置。

    4.19浸渍系统的设备应密闭,并设局部排烟净化设施。

    4.20对热出罐应设备冷却通廊和通风设施。

    4.21浸渍制品的预热和浸渍,应分框盛装,严禁浸渍框进入预热炉内。

    4.22浸渍制品应采用机械搬运,严禁人工搬运。

    4.23石墨化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炉子基础不得有水渗漏;

    b.铺料及产品的装、出炉,应采用机械操作;

    c.串接式石墨化炉、炉体应加罩,其填充料应采用风力输送;

    d.生产高纯石墨制品的石墨化炉必须加罩,并设有气体净化回收设施。

    4.24石墨化炉的保温料、电阻料及返回料,应有固定的堆放场地。

    4.25石墨化产品宜采用机械清理。

    4.26严禁用起重机吊挂重物撞击石墨化产品的保温料硬壳。

    4.27石墨化炉的配电所,应设在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28电极的加工,宜采用自动加工生产线或组合加工机床。

    4.29加工电极制品的各机床之间,应设有相应的运输辊道,各机床旁应配备小型悬臂吊车。

    4.30机加工点应有除尘设施。

    4.31炭素产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直径200mm及以上的电极堆垛不得超过2.5m;

    b.直径200mm以下的电极堆垛不得超过2m;

    c.直径150mm及以上的电极必须堆放在专用平台上;

    d.化学阳极堆垛不得超过1.2m;

    e.炭块(底块、高炉块)应纵横交错堆垛,最多不得超过8层,长度小于600mm的不得超过6层。

    5新型炭素材料生产

    5.1异型材料的浸渍,应在单独设置的操作间或跨间内进行。

浸渍剂的配制,应有专用的配制室。

    5.2存在氟、氯、氰化物等有毒物质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设有必要的防护设施。

    5.3使用聚四氟等有毒物质的固化作业,就大隔离间内进行,操作人员不应直接接触毒物。

对含有聚四氟等的废弃物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5.4新型炭素材料,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卫生综合评价,经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5.5炭纤维预氧化及炭化工序,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

    6照明与电气安全

    6.1厂房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

    6.2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国家标准的1.5倍。

    6.3表3所列的工作场所,应设一般事故照明。

    表3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见表

    6.4大、中型炭素厂应有两路电源供电。

    6.5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并参照执行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6.6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应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6.7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停电并采取开关加锁等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b.验电和放电;

    c.装设接地线,各相短路接地;

    d.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6.8在电气设备上作业,应严格执行填票(工作票)许可、监护和交接制度。

    6.9各车间的配电及电气控制盘均应设在单在单独的房间内。

    7起重与运输

    7.1通廊坡度为8~12度时,检修道及人行道均应设防滑条,超过12度时,应设踏步。

    7.2胶带输送机应设有下列装置:

    a.安全绳等胶带事故停车装置;

    b.倾斜胶带的逆止装置;

    c.启动信号装置;

    d.头、尾轮清扫器;

    e.密封罩。

    7.3严禁起重机超负荷作业,指挥作业信号必须符合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7.4同一轨道上相向运行的两台桥式起重机,间距不得小于2m。

    7.5桥式起重机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a.防碰撞装置;

    b.大、小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c.过载保护装置;

    d.主、副卷扬限位和报警装置;

    e.门联锁装置;

    f.电动报警器或大型电铃。

    7.6吊具必须在容许的安全系数范围内使用,并应定期检查。

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分别符合表4和表5的规定。

    表4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见表

    表5链条的安全系数

    见表

    7.7钢丝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报废:

    a.钢丝绳被烧坏或者折断一股;

    b.钢丝绳的表面钢丝被腐蚀、磨损达到钢丝直径的40%以上;

    c.受过死角拧扭,部分受压变形;

    d.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达到表6所列数值时。

    表6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

    见表

    7.8桥式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听到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吊物从人员上方通过。

    7.9胶带运输机及其卸料小车,应设有启动信号装置。

    7.10火车和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行驶速度,应遵守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7.11车辆运输产品不得超重,产品堆高不得超过车厢板的高度。

    8维修

    8.1设备检修必须停机进行,并应悬挂检修标志。

    8.2清理沥青等油槽时,应打开入孔和上盖,并用蒸汽吹扫,在空气充分流通的情况下,方可进入槽内作业。

    8.3沥青、重油、导热油等贮槽及其输送管道清理维修时,严禁动火。

    8.4压机蓄势器及其管路系统检修时,必须泄压。

    8.5进入煤气系统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煤气管道;

    b.保持良好通风;

    c.取样分析合格;

    d.戴好防毒面具;

    e.现场严禁动火;

    f.作业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有专人监护。

    8.6厂区路面和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安全围栏的标记,夜间应设红灯。

    8.7石墨化车音质厂房,应定期进行检修。

    8.8炉子的修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a.浇灌石墨化炉基础应一次完成;

    b.检修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

    c.同一地点多工种交叉作业和高处多层交驻作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人统一指挥;

    d.在炉内、地沟或坑井内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9工业卫生

    9.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9.2装卸、搬运、使用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的作业人员,应穿戴全副防护用品;对外露皮肤和脸部、颈部,应启蒙涂防护药膏;工作完毕,必须洗澡。

    9.3经常进行沥青工作的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温水淋浴,偶尔进行沥青工作的现场,可设简单的洗澡用具。

    9.4装卸、搬运及使用沥青的单位,每次工作开始之间,应将沥青工作的注意事项向工人说明,并随时检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工作现场应在专人负责指导下进行工作。

    9.5煤焦沥青的装卸、搬运,应在夜间或无阳光照射的情况下进行。

石油沥青及铁桶装的煤焦沥青,一般可可在白于进行装卸、搬运,但炎热的中午不应进行。

    表7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深度

    见表

    9.6皮肤病患者、结膜疾患者,以及对沥青过敏的人员,不得从事沥青工作。

    9.7使用沥青,应遵守下列规定:

    a.沥青操作岗位必须位于上风侧;

    b.应采用人与沥青不直接接触的生产工艺;

    c.沥青的加工过程应密闭;

    d.产生沥青粉尘、烟气的作业场所,应设通风除尘或净化设施。

    9.8使用有机酸、树脂等危害较大的物质或产生氰化氢等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

    a.密闭生产设备;

    b.设置通风、净化回收装置;

    c.远距离操作或遥控;

    d.氟气、氯气、氮气、氰化物、有机酸和树脂等有害物质,应存放在固定的场所,并设专人保管。

    9.9石墨化提纯工序应密闭,防止氯气、氟气泄漏。

产生氰化氢等剧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监测显示报警装置。

    9.10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9.11搬运有毒物品时,严禁吸烟。

    9.12严禁有毒物品与无机氧化剂、强酸等混放。

    9.13散发粉尘的设备,必须密闭。

    9.14大量散发粉尘的生产车间,应设吸尘装置。

    9.15高温车间的桥式起重机驾驶室、铲车司机室等,应采取隔热和降温措施。

    9.16高温车间应尽量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余热或进行换气,若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

    9.17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

现有企业经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

    9.18现有企业噪声超过90dB(A)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隔振、隔音、消音等措施,并限期达到。

    9.19对含油、含酚污水,应设污水处理装置。

    9.20接触沥青、有毒物质、粉尘和高温作业的人员,应建立定期体检制度和定期疗养制度。

    9.21对新入厂的职工,应进行严格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尘肺、气管炎、皮炎等患者,不得从事炭素生产。

    10附则

    10.1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2本规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相抵触之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10.3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冶金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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