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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地产工程管理制度

XX房地产工程管理制度

安全控制规定

一.安全职责:

1.总工程师:

对工程部安全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组织、主持工程重大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每月安全控制工作列入工程月报中;开工前审批安全工程制订的安全控制工程实施细则;按月检查安全工程的工作日志;对安全工程提交的各单位工程“危险源辨识及对策”等文件要认真研究批示;

2.副总工程师:

对本分管专业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本专业工程工程师参加相关项目的安全检查;

3.安全工程工程师:

3.1协助项目法人建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2参与项目法人在现场成立的安全委员会并积极完成“安委会”交付的一切工作;

3.3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工程实施细则”交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3.4各单位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章节,并提出工程意见;

3.5各单位工程开工前或重大吊装方案实施前,针对工程特点向总工程师提交“××××工程危险源辨识及对策”作为安全控制计划,结合施工单位制订的安全施工措施对该工程实行有效的控制;

3.6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

4、各专业工程工程师:

4.1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审查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4.2各专业工程工程师在现场工程工作中,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同时,应重视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处理,并及时向安全工程通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有权制止;

4.3审核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结构等方案时,同时审核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4.4在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时,同时审核其安全资质;

4.5审核主要的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二、安全教育:

1.除了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外,每年集中全工程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学习;对新聘用的人员由安全工程师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不能上岗;

2.每年一次的安全教育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邀请安监主管人员讲课;

3.安全学习的内容包括:

公司安全和环境认证文件;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

三、安全检查:

1.工程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下列各项安全检查:

1.1工程部对工程工地按照不同季节的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季节性的安全检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由安全工程提出检查报告;

1.2安全工程师结合工程进展情况,会同专业工程师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的、阶段性的检查活动,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纪录;

2.安全检查的内容:

2.1查领导——是否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安全责任制是否全面落实;

2.2查管理——查施工承包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查有关部门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组织和活动及效果;

2.3查隐患——查工程现场存在的事故(火灾)隐患,查违章、违纪,查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安全设施标识设置,查文明施工和防火管理是否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4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2.5检查工程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情况及自我防范的情况;

2.6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填写“整改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对重大的或事关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控制规定及操作程序

一、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1、验评范围及验评程序

1.1质量验评范围主要包含:

质量检验评定项目的划分;各单位检验范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的套用。

其目的是为了在工程上统一,便于工程质量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比较。

1.2施工单位按照“验标”基本模式,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所承建工程的质量验评范围表,由工程部和业主方核定。

工程部在范围表中按照分项工程的重要程度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点。

1.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项目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顺序逐级进行。

1.4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该工程必须施工完毕。

分项工程(分段工程)的质量,由施工操作人员和班组自检合格并提出自检记录。

然后按“质量验评范围”规定的次序,由施工单位的班组、工地、工程部;工程部;质量监督站,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1.5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一次或分数次)应在班组施工人员自检的基础上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中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的检验(实测)结果,按本工程“质量验评范围”中检验单位的次序,由工地(专职质检员)、工程部、工程部分别对现场工程实测核定,同时查核出厂合格证件、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只有当分项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全部检验项目得出检验(实测)结果后方可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当分数次检验时,其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综合记录应由工地技术负责人提出,由工程部、项目法人代表核定。

1.6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签证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或工程部负责填写“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工程部和工程工程师共同核定该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

1.7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签证了“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基础上,由工地或工程部负责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工程部质检员核查。

并同时将主要技术资料提交工程部、项目法人、核查单位(质量监督站或质量监督中心站)核定,尚需进行观感质量评定的工程,由施工单位自评,然后提交工程部、项目法人,核查单位(质量监督站)核定。

2、质量检验等级评定

2.1质量检验等级评定,依次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

2.2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具体质量等级标准按照部颁各专业“验标”中规定执行。

2.3对“不合格”分项工程的处理

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应按“验标”中的规定确定质量等级。

2.4对“不合格”分项工程的处理,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办法和措施,并应形成书面文件。

按“质量验评范围”应由工程工程师参加检验的项目需经工程审核同意,涉及设计要求有关项目尚需经设计代表同意。

2.5“不合格”分项工程处理完后,应重新办理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手续,原有质量验评记录及与处理该项问题有关的文件、检测资料等均应附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后。

2.6由于原材料、制成品、工程设计或设备制造等的质量问题而不参加评定质量等级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标准、规范、制度进行了严格检查、把关;

(2)施工单位确实无力修正和更改;

(3)经项目法人、工程部、设计单位正式认可。

3、凡单位工程的地基验收,以及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要求和部颁“验标”规定,同时必须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各有关单位共同会签后生效,下道工序才能进行。

4、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中间验收,土建交安装要办理中间验收签证手续,同时土建单位在交安装时应提供部位竣工平面图、实物体型尺才、螺栓孔位、预理件位置,以及中心线、水准点等。

5、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的质检部门应终检,对重要部位,如:

汽轮发电机机座、锅炉基础等的直埋螺栓或锚板,预埋件、孔洞等,须组织会签。

二、工程设备、材料的质量检查验收

1、有关设备、材料方面的工程任务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

当要求“参与复核”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2、设备质量及运行性能。

对确保工程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引起十分重视,按各有关方所负责任,层层把关。

2.1订货人员只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清册上的规格、型号进行订货,如有更改、代用,要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并履行更改代用手续。

2.2设备、材料的催交保管人员要严格按订货合同办事。

入厂的设备材料应符合订货合同的规格、数量及供货范围,包装应完整,应有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或材质化验单及必要的技术文件等。

3、复核设备质量时,工程部工程师应着重注意下列要求:

3.1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安装要求应与设计图纸相符;

3.2设备安装环境及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本工程具体条件;

3.3设备技术性能和工作参数以及控制要求是否能满足设计规定的运行方式;

4、当参加上述设备开箱验收时验收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

4.1开箱前对包装质量先进行验收;

4.2开箱后清点设备及附件并应与装箱单相符合;装箱单应与合同相符合;

4.3设备外形及接口应与工艺设计相符合;

4.4装箱资料要齐全,一般包括:

●设备清单和说明书;

●设备总图;

●基础外形图与荷载图;

●性能曲线;

●使用维护说明;

●出厂检验和性能试验记录。

5、上列设备开箱验收工作,有安装单位、制造单位、运输单位和工程部门参加,必要时请设计单位和装卸部门参加。

6、验收时要共同做好记录。

对存在的缺件和缺陷问题,应经过共同研究后做出纪要,明确责任,落实处理方法、费用和时间要求。

7、当有关各方在验收时对设备缺件、缺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处理方法及负责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一般由工程单位主持,组织各有关方(制造厂、安装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讨论予以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项目法人协调解决。

当工期紧迫时,项目法人有权请某单位先行处理,等调解后,其所发生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8、材料及构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它们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所以加强材料与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绝不能忽视。

8.1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厂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这些证件应经项目法人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和工程工程师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材料或对不具备这二项证明的材料均不得用于工程。

8.2材料质量抽样、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规定等的要求。

8.3用于重要结构、水工结构等并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高强混凝土、设备安装二次浇灌砂浆、防水材料、防腐蚀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的配制,应经试验合格并经主管工程工程师同意后才能用。

8.4工程中所用各种构、配件,必须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

对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制品,应按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查。

由于运输等原因出现的问题,应进行分析研究,经采取措施并经主管工程工程师同意后方能使用。

9、对进口材料、设备应在供方代表的参加下,会同商检局共同检验,如核对凭证中发现问题,应取得供方代表和商检局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按时提出索赔。

在现场开箱验收时,必须有供方代表参加。

三、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1、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在于使工程项日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个操作工人的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求得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得到保证,使发包方得到一个质量上可信任的工程项目。

2、隐蔽工作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作。

其主要范围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验收项目如下:

2.1隐蔽工作是指工程建设工序进行中间环节的验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及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

2.2隐蔽工程是指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内容有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制作质量、入土深度、最后贯入度、质量检测纪录等。

2.3隐蔽工程是指埋入结构或土中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

2.4隐蔽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前的内部质量验收,如安装工程中设备解体检修记录,电气设备安装中变压器吊芯检查,设备在扣盖前或有关设备内部已完工程的验收。

2.5隐蔽工程是指埋入保温及设备、结构内部的焊接质量验收。

3、隐蔽工程验收,通过通用的“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和建筑工程专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形式来表达验收成果,验收后,需请各方代表签署。

4、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12小时通知工程部工程师,经各方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具体执行,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况,其处理原则如下:

4.1工程部人与人员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单位自行隐蔽,业主方代表或工程部有权提出重新开挖检查,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开挖;复查后,如果质量合格,其检查费用由提出复查单位负责;如若质量不合格,其检查费用和施工修改费统一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4.2施工单位未通知工程部工程师,或经检查发现问题后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时,业主方代表和工程部工程师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5、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参加人员:

工程部为分管的工程师;施工单位为施工分项负责人、质检员和分管该项目技术负责人。

6、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工地施工班组应先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包括隐查内容),提供给参加验收人员检查。

检查后各方作出评价并签署。

7、隐蔽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以利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

8、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管理;工程工程师应在工程日志中纪录;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作为工程文件之一长期保存。

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规定及程序

1、目的、要求

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目的,就是要从基础上奠定一个优质的开端,从工序开始层层抓质量。

从程序上,文件记录上为单位工程的优质奠定基础。

1.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三级验收的最基层工序验收,必须在工序进行中进行。

按验评质量计划属于停工待检点的工序,必须停工待检。

1.3工序验收记录文件,必须在工序验收中填写,不得事后补记。

2、程序内容

2.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两次进行,首先进行分项工程验收,而后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分项工程验收其主要内容如下:

2.1.1分项工程验收,是生产工序的验收,一般在工序完后按验评标准划分等级(一般待检,记录待检、停工待检)进行。

2.1.2鉴于有些分项工程验评标准中划分较大,一个分项工程常常分几次施工,而每次施工的验收文件记录和评分文件记录必须正确予以反映,为此要求每施工一次验评一次,并作好完整记录,使验评工程正确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2.1.3分项工程验收后,必须同时填写两种文件,一种是验收的隐蔽工程文件,详见“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另一种是质量评分文件。

前者作为验收文件性记录,后者才作为评分的记录。

2.2分部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2.2.1分部工程验收一般在分部工程完工后,并在有关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结论出来后进行(如混凝土强度、抗渗强度、金属一般强度、疲劳强度、焊缝的无损检验和热处理)。

2.2.2分部工程验收以文件记录验收为主,现场实物调查为辅。

2.2.3分部工程验收项目划分及验评等级划分按验评标准进行。

五、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事故处理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国外设备资料标准或不符合国内外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或设计差错,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2、事故的分类

2.1重大质量事故

2.1.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1.2建筑结构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

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2.1.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2.1.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2.1.5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

2.1.6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2.2一般质量事故

2.2.1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

2.2.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2.3记录事故

2.3.1返工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下。

2.3.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3、质量事故的报告

3.1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并抄报工程部、业主方工程部。

3.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工程部及业主方工程部。

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工程部和业主方。

3.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向工程部和业主方报告,经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设计、现场质监站、工程部等单位参加)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并由现场质监站转报质监中心站,事故发生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临时补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5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

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三不放过。

4、处理程序

4.1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根据需要要求责任单位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4.2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报工程部、项目法人备查。

4.3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由现场质监站、工程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审核。

4.4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应由建设单位、工程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商定并签署后实施。

对于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质量监督中心站还应及时报告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请中心总站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4.5质量缺陷处理一般由事故责任单位完成。

4.6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

5、有关事项

5.1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5.2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5.3施工任务分包方发生的事故,由发包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6、对有关事故的定性、责任者处理意见上各方分歧重大而又不统一,由上一级质量监督机关处理。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程序

1、鉴定和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的前提是必须按“验标”规定,事先鉴定和验收组成该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

2、单位工程的验收目的,是为了使已经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条件的土建、安装工程,交付业主保管和使用;单项工程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条件,为工程整体形成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3、单位工程验收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3.1主体工程的工程量已全部完成,原则上不存在交付生产后仍需基建的情况;

3.2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资料完整、齐全;

3.3单位工程的验评工作已完成,并已通过;

4、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4.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及移交签证书,内容包括验收时间、保管责任、未完工项目、处理意见及完成日期。

4.2单位工程竣工图纸。

4.3建筑工程按颁验评标准中规定的“单位工程质量验评主要技术资料核查表”中有关技术资料。

4.4设备图和说明书。

4.5设备开箱及缺陷处理记录。

4.6隐蔽工程及验收记录。

4.7安装试验及记录。

4.8单位工程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记录。

4.9主要建筑及设备基础沉降观测记录。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二次进行。

5.1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正确完成验收移交资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交项目法人。

由项目法人组织,由工程部、施工单位、工地质保部门、项目法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审查合格后提交给验收领导小组进行正式验收。

5.2单位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时,由项目法人组织,由工程部、施工单位、调试单位、主管单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生产单位和维护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上级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参加,验收结果由单位工程验收领导小组批准。

6、正式验收程序,一般情况如下:

6.1公布验收日期。

6.2公布验收领导小组名单。

6.3通过观感项目及打分标准。

6.4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6.5审阅预验收的对已完工程评分记录及验评分。

8.6验收小组对观感进行打分。

6.7根据验收得分和观感得分计算本单位工程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程得分=观感得分×40%+验评得分×60%

6.8验收小组审阅未完工项目表及具体处理计划。

6.9填写验收总评意见,并决定工程等级。

6.10验收小组签字。

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有关资金问题,应按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另行结算。

8、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完毕,即移交给项目法人进行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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