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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救助站协会章程

浙江救助站协会章程

浙江省救助站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浙江省救助站协会,英文名称:

SalvationStationAssociationofZhejiangProvince,英文名称缩写:

ZJS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和关心支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纪守法,大力宣传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加强理论研究,拓展救助管理服务,推进救助机构标准化建设,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设立。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的救助管理政策,争取救助管理工作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组织开展有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社会调研和理论研究,搭建网络平台、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理论刊物,为全省群众提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知识介绍和资讯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相关信息;

  (三)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举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关论坛和专题活动;

  (五)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规范,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六)指导全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等级评定工作,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七)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定期发布活动信息,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协会的团结和合作,加大对外宣传,扩大本协会社会知名度;

  (八)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作为本会的代表应相对固定,由本单位部门以上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副职作为本会的代表。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委派他人参加会议(活动)时,所派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能代表其全权履行职责。

届中人员调整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能力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牌(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牌(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宗旨、义务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3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

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2)。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

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惩处;

(五)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秘书处工作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任命副秘书长;

(五)提名协会聘请顾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发起人出资;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政府委托事项承办经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

经费开支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在银行设专户存储,一般开支由法定代表人按财务管理办法审批,重大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支出要有预算和决算,做到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民政厅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相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5年月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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