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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力下沉的理性思考

关于警力下沉的理性思考

摘要: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正采取措施,不断落实警力下沉政策。

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忽视公安装备设施的下沉、借警力下沉向基层甩包袱、“一刀切”式警力下沉等。

其原因包括没有正确认识到警力下沉的意义和需要努力的方向。

推进警力下沉,关键在于提高基层实战单位的战斗力和使得基层单位警力资源充足足够应对各种突发社会事件。

另外一方面,科学配置警务资源可以极大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解决警力不足、财力有效的问题,因此在合理的制度下实行警力下沉政策则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

警力下沉问题思考科学配置对策

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公安基层基础是根本。

警力下沉是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治本之策。

其内容不仅指警员数量的下沉,还包括相关人事、福利待遇、办公经费与硬件设施等配套设施及制度的下沉。

目前我国的警力资源配置呈“水桶状”,机关与基层配置的力量差不多,上下一般粗。

而科学的警力资源的配置应该是金字塔型的,机关的人要少,基层的实干人要多。

毕竟,老百姓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发生在大街小巷中。

值得一提的是,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是不固定的,许多是在半夜,显然,机关朝九晚五的作息时间显然不利打击犯罪。

由此可见,警力下沉势在必行。

警力下沉是一个对警力资源重新配置的全新课题,它本身既涉及到警察本身的人事、待遇、福利等诸多问题,同时还与当前基层警察的各种办公经费保障与硬件设施有关。

而警力下沉又不可能简单的依靠为基层重新“招兵买马”,没有精兵简政,不能对现有警力实行优化组合,也就根本不可能改变当前警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之处,警力下沉最终也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所以要使当前警力资源配置由水桶状变为金字塔型,就必须对警察机关进行人员精简,让一大部分警察到基层中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各种新型犯罪的层出不穷,这对于新时期的公安工作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

对公安机关而言,基层就是战斗的第一线,是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平台,也是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基层公安机关。

因此,实现公安机关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着力解决长期制约公安工作警力不足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是我国各级公安机关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影响警力下沉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警力下沉逐渐成为公安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历届部党委都不遗余力的将警力下沉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来抓。

但纵观公安机关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虽然采取了一系列譬如精简机关、下沉警力、夯实基础的措施,但警力仍然处于 “下沉—上浮—再下沉—再上浮”循环往复的“怪圈”之中。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臃肿,职责权限模糊

公安机关的工作条条块块,相互交织,彼此联系,其外部层次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在合理性上是值得探讨的。

从现行的部----厅----市(地)公安局----县(区)公安(分)局----所、队的五级结构看,机关就占去四层,这个层次有没有可精简的必要?

再从各层次的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看,由于分工过细,各项工作层层都得安排人去管、去指导。

管理、指导的警力多了,而实际干活的警力少了,四层机关领导一个基层,四个人指导一个人。

机关怎不重叠臃肿,人浮于事?

基层和一线民警却忙于应付,疲于奔命,警力严重不足。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案,就是撤并局、处、室、科、队,走大政工、大治安的路子。

其实公安机关的工作只分两大类。

一为治安管理,是对外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具体涵盖刑侦、治安、户证、基础等相关工作;二为队伍管理,是对内的,面向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服务,它包括政工、纪检监察、督察,审计等相关工作。

警力要下沉,机关就必须精简。

怎样精简?

无非是压缩各个管理层面所设置的机构和警力编制。

兼并同类,优化近类,让机关在定制定编走向法制化的基础上,真正推行一人多职,一专多能的用人原则,从而达到下沉警力,为基层减负的目的。

另一方面,则是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清。

我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集政治保卫、刑事司法、治安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多项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政府部门,其任务远远超出其他国家或地区警察机关。

如香港警察的职责主要是防范和打击犯罪,消防、出入境、监所管理等职责分列不同部门,其职责较为单一,机构比较精练。

而在内地,这些职责均由公安机关承担。

总体来看,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职责任务相对还是明确的,但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事项,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责关系就不够明确、规范。

由于职能任务过多,客观上造成公安机关过于庞大、警力难以下沉的情况。

2、基层民警压力大、待遇低

现在机关和基层享受的待遇差别很大,一些基层民警一辈子也只是熬一个副科级。

相形之下,机关工作的民警年纪很轻则早就是正科级,甚至副处级了,同厅、部机关的民警相较,恐怕反差更为悬殊。

实质原因不就是占了机关大部分人数比例底,级别高而职数多的便宜吗?

而基层一线民警干到老,也不一定能享受到正科,还就是吃了机关小而人数比例高,级别低但职数少的亏。

再说机关大多是一级财政,在其他福利待遇的保障上也是旱涝保收,基层却时时受到财政经费不足的影响。

不是还有地方连工资也发不出吗?

即使这个地方的领导创收有道,也无法同发达地区比较。

基层一线民警工作面广量大,时刻面临风险,且待遇差、级别低,工作辛苦。

长期在高付出但收益低、警龄长而级别低的巨大反差环境中工作,导致机关成了基层民警羡慕、追求的目标。

身在机关的民警,也为自己能长期呆在机关享受轻松津津乐道。

而基层民警长期处在公安工作第一线,时间长、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且交通、住房、文化生活等条件相对较差,工作量与待遇相比形成巨大的反差,艰辛的付出与回报形成鲜明对比,导致少数民警心理失衡,缺乏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了一线实战单位的战斗力。

改变这个现象,只能从制度下手。

3、警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警力下沉涉及一些民警既得利益的调整,容易引发不稳定,加上相关制度的缺失,使得公安机关承担警力下沉工作所需担负的风险与其收益之间不协调。

因此,各级公安机关更加愿意走外延式充实基层警力的道路,即通过增加编制警力来提高战斗力。

这种方式往往更简单、直接,而且也易于被广大民警和社会所接受。

但编制不可能在短时期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所以加强调研,制定合理的警力配置标准,并且在实践中加以认真地执行,这方法也是警力下沉的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基层一线表现较好,能力较强的民警调往机关任职,结果基层一线警力减少,而机关人浮于事的现象产生了。

机关进人把关不严,用人不胜任及随意借调基层一线警力的现象,是造成基层一线警力紧张,机关人浮于事的直接原因。

只有设立机关用人选才的标准和淘汰原则,符合条件的就用,不适宜的就下,否则,仍将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4、思想观念落后,走形式主义

现在一些机关民警,普遍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下基层就是“发配”,是不光彩的事情,因此想方设法留在机关。

而一些机关领导的认识也没有到位,把警力下沉看作一种“处罚”,向基层甩“包袱”。

一些地方为了应付上级规定的警力下沉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向基层甩“包袱”,把机关里不能干、不会干或者干得不好的“老弱病残”者推到基层,而那些真正年富力强、业务熟练的精干警力依然留在机关。

结果下到基层的往往是机关相对弱势的警力。

这种甩“包袱”的做法,虽然从表面上看充实了基层所队警力,形式上实现了“大基层,小机关”的警力配置格局,但警力下沉的预期效果却难以真正实现。

另一方面,从机关“下沉”到基层的警员也多处于“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心理状态,这种状况也较为普遍。

“下沉”警察抱着“到时还是要调回去的”心态,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就难以做到认真投入。

而基层领导也不太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因为这是“领导机关派来的”。

再者,人“沉”物不“沉”,相应的公安装备、设施不到位。

一些地方在执行警力下沉政策过程中只追求警员人数扩充,却忽视相应装备设施的下沉,难以形成有效警力。

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基层派出所甚至连保障现有警员的正常警务装备、器械都成问题,对下沉扩充警员的装备更是无能为力。

如此以来,警力下沉的效应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更有机关警力下沉搞“一刀切”,无法有效整合警务力量。

在实行警力下沉政策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搞起了简单的“一刀切”,主要表现为将刚分配来的大学毕业生、军转干部、社会招考新警全部安排到基层所队,不考虑个人的专业及特长。

搞上述“一刀切”式警力下沉,既不符合公安部关于警力下沉精神和政策的初衷,也难以真正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现状及整合提高基层警务力量的目的。

5、吸引民警下沉基层工作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在机关,无论工作条件、福利待遇与个人发展机会等都有较大优势,而处于行政系列底层的各所队,工作量大、任务重,而福利待遇低、职业风险度高、发展机会少。

因此,很少有人愿意舍弃机关而下沉且长期留在基层所队。

只有在推进警力下沉工作中重视这一基本事实,在政治、经济待遇方面向基层倾斜,建立引导民警向基层流动激励机制,使下沉到基层工作的民警们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所做出的牺牲能在其他方面得到补偿,才能把警力下沉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并取得预期效应。

二、警力下沉,人民群众才会有安全感

第一,老百姓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百分之七八十都在基层。

配备警力应该以群众的安全需求为标准,哪里是安全防范的重点,警力配备就应该往哪里倾斜,这应该是老百姓都明白的常理。

然而,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警力配备上却忽视了这个实际需要,配备警力总是笼统地算全县的警力万分比,按此比例把人员编制打得满满的,可是治安状况并未得到明显好转,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从警力需求的部位出发因需配警,而是搞上下一般粗,而到了县以下,连上下一般都做不到,反倒变成了编制上大下小,警力上多下少的极不合理状况。

  第二,警力下沉才能促进警察习武练兵增强实战能力。

按理说,随着社会的进步,警察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维护治安的实战能力应该越来越强,然而,事实上却相反。

近年来,时常出现警察斗不过歹徒的事例,这里固然有歹徒反防范能力增强的因素,但警察不习武不练兵,整天泡在机关浮在上面,使警察应知应会的基本技能和关键本领都蜕化了,加之,个别干警误解了“从严治警”的初衷,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知不觉地渗透到了公安队伍之中,这种状况怎么能应对当今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的形势?

怎么能够实现从基层和基础因上保障群众的安全?

这两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公安机关保护群众安全的作用也就有负众望了。

第三,警力下沉有助于基层调剂警力。

以县乡为例,作为保一方平安的县政府和县公安机关,一直都在极力谋划如何解决最基层的治安防范问题,在现有的条件下,也在不断地调警力,但因基层警力本身就不足而苦于没有调整余地,这就要求从上关做起,在整个公安机关实行警力下沉,把警力充实到最基层最需要的部位,做到了层层下沉警力,到了最基层才能有调剂警力的余地,更能便于在不同时段有所侧重地分配警力,而月不影响平时出警,这样更能体现出警的机动性和灵活性,也更符合中国现实社会治安的实际。

三、推动警力下沉的几点想法

1、加强引导教育,消除思想误区

一是要防止警力拥挤、滞留在中间环节,虽然下到了基层单位,但未真正沉到一线岗位;二是要防止以各种名目将下沉到基层所队的民警再抽到机关工作,造成下沉警力在基层挂名、在机关干事现象的产生;三是防止下沉的不仅仅是机关警力,还有机关。

各级机关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民警学教育文件、看警示案例、查思想根源、谈危害后果、定改进措施;组织所队领导进民警家门走访,找重点对象谈话,帮解决困难问题,从根本上消除民警的思想误区,提升思想观念,以便更有效的投入工作。

2、精简臃肿机关,明确各自职能

一是机关机构要精简、要高效,要有效减少机关职能的交叉与重叠,合理的整合机构;二是机关警力要精简、要下沉,要理性减少机关警力的绝对数,降低百分比,要将机关冗余警力全部推向基层一线。

机关警力的精简、下沉,要以“保稳定、促运转”为目标,不能简单的研究人的是“留”、是“沉”问题,去千方百计做下沉人员思想工作的问题,而要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用科学的制度约束人、规范人员的合理流动,形成警力从机关向基层流动的长效机制。

同时要着力清理非警务活动,建立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将不属于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通过社会联动的方式转移给政府其他部门,从而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的专业优势。

3、政策倾斜,健全警力下沉的保障机制

激励机制的建设是调动民警积极性、主动性的重要而行之有效的手段,要通过有益的激励措施的出台、施行,进一步保障和优先考虑基层所队尤其是派出所民警的利益,形成工作重点在基层,优先保障在基层,个人发展机遇在基层的良好氛围,真正实现人人向往基层的目的。

  在激励机制的具体措施上,要强调务实、创新,要确保切实可行,行之有效。

比如,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予以体现,一是在津补贴上体现向基层的倾斜,尤其是对派出所的倾斜。

可根据实际,视派出所的工作、生活条件,由县级公安机关给予派出所民警一定数额、金额不等的津贴,实行明显高于机关的派出所加班补助等措施,真真正正使派出所民警从经济上感到实惠。

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向派出所民警倾斜。

要将那些平常工作积极、主动,表现突出的派出所民警列入后备干部行列,加强考核、引导,在选拔配备干部时,优先予以考虑,形成干部主流出自基层的良好氛围,可充分调动派出所民警尤其是年轻民警的上进心和工作热情,使他们从发展前途上感到大有可为。

三是在立功受奖和表彰奖励上向派出所民警倾斜。

要通过在评优选先、表彰奖励上增大派出所受奖比例,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在派出所工作的民警的方式,解决那些论资排辈,“平均主义”,奖优罚劣兑现难的问题,进一步激发派出所民警勇创一流的工作热情。

要通过诸如此类的一系列激励措施的施行,把基层变成人人向往的“热土”,把民警的心和根留在基层,才能从根本上调动民警的积极因素,保障改革不走样、不变形,并取得实效。

4、建立警力下沉长效机制

警力下沉是一种对现有警力资源的重新配置方式,下沉过程中的整合机构、调配警力,转变职能和下放权力,都会对某些既定的利益格局产生较大的影响,没有一定的制度创新是难以实现的。

一是上级公安机关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警力配置标准,特别是对每类基层单位的警力配置确定一个刚性比例要求,根据各警种、各部门和各个基层所队的工作量大小,合理确定警力配置和领导职数。

二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进行干部提拔任用时,应制定优先提拔任用基层民警的制度,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提拔干部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基层工作经历”。

要使基层所队成为发现干部、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

三是适当增加基层的班子领导职数,提高基层民警的职级待遇。

要满足基层民警的民主权利,提高基层民警的政治地位。

四是建立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警力下沉工作落实。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与基层人员互相流动的循环运行长效机制,并在严格执行中实现对问题的解决,使机关与基层之间的人员双向流动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只有如此,机关与基层之间的人员双向流动才能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改善警力不足的问题也要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

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以确保警力的适时增加,应建立一整套确保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和不越权执法的法律支撑体系,同时加强对警察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在警力下沉的情况下绝对数上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综合素质上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在结构调整上能适应发挥职能作用的需求。

使得公安机关建立“队伍正规化,机制多样化,警务信息化,职责具体化”的全新管理模式,有效推动警力下沉工作的实施,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陈永胜:

“警力下沉探索”人民论坛学术前沿(350期)2012年

2、张丽园:

“关于警力配置和运用的思考”《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3、焦晓彬:

“关于深化警力下沉工作的问题和思考”《宜春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吴建发:

“警力下沉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公安内参》2007年第五期

5、罗明娅:

“论公安机关警力下沉的制度建设”《云南警官学院院报》2006年第四期

6、陕西省公安厅研究室:

“对警力下沉情况的调研”《公安研究》2006年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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