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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方法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方法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

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原煤生产所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填充、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不包括非原煤生产用能量、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基本建设工程用能量和生活用能量。

非原煤生产用能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能量。

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能量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

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能量。

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基础建设工程用能量:

指企业内基础建设工程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分母项:

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

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

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它产量。

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矿)煤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

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2)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得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它产量内;

(3)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4)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

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

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矿井其它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质量不合格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地盈(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露天矿其它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它产量。

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其它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的煤产量。

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发生地煤量。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矿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矿产量。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

原煤生产用电量,见上述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分母项:

原煤产量同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选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

=100×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选原煤量(吨)

分子项:

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业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选煤厂向外转供电量,以及与选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分母项:

入选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一般指50毫米以上)矸石后进入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油气当量产量(吨)分子项:

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采油(气)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能以及管理部门用能。

分母项:

油气当量产量是指原油产量和天然气产量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的产量,1255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

【单位油气产量耗电】(千瓦时/吨)

=1000×油气田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

油气田生产用电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电力,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电以及管理部门用电。

分母项:

油气当量产量同上。

化学纤维制造业

(28)、纺织业

(17)

【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千瓦时/吨)

=1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

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地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煤之和。

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短纤)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计算“产品单耗”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

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

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吨锦纶综合能耗、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吨腈纶综合能耗,吨维纶综合能耗、吨纱(线)综合能耗、万米布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电耗类似的指标有:

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吨锦纶用电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吨涤纶用电量(长丝)、吨腈纶用电量,吨维纶用电量、吨纱(线)用电量、万米布用电量、万米印染布用电量、吨桑蚕丝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其中“纱”指的是用天然纤维(棉为主)和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纱。

“线”指使用捻线机对纱(棉型)加捻合股后的产品。

包括棉纺厂、独立捻线厂、单织厂、针织厂等生产的线。

“布”指用棉型纱、线(棉为主)在织机厂织造的各种坯布、色织布。

“印染布”指棉纺织厂生产的棉布、混纺布、纯化纤布经棉印染设备加工整理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的统称。

“桑蚕丝”指桑蚕茧采用制丝工艺、经桑蚕缫丝机加工缫制的丝。

包括厂丝、双工丝、农工丝等。

“丝织品”指丝织厂以蚕丝或化纤长丝为原料经丝织机织织成的丝织物,包括:

桑蚕丝及其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紬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及其交织品。

造纸及纸制品业

(2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

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

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站等。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折标准煤之和

分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

=1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分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

分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11)

【单位原油加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炼油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分子项:

炼油综合能耗量,是指炼油厂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炼油综合能耗包括炼油生产装置以及为之服务的辅助系统的全部耗能,不含聚丙烯的生产装置和库房的耗能。

炼油生产装置包含:

蒸馏、催化、焦化、制氢、加氢、精制、脱蜡、白土、气分、烷基化、脱硫、回收、降粘、汽提等工艺单元;炼油辅助系统包含炼油厂界区内的储运、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

各种能源消耗是指生产过程的消耗,不包括用于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采暖和宿舍等)的能耗。

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

炼油综合能耗中燃料动力的品种主要有:

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用油、燃料气、电、蒸汽、水、石油焦等。

燃料用油主要有燃料油(仅指炼厂生产的)、碳五馏分(拔头油)、碳九馏分、乙烯焦油(裂解焦油)、渣油(重油)、碳六馏分、苯乙烯焦油、聚烯烃焦油等。

燃料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馏分、丁烯-2)、炼厂干气、甲烷氢、回收火炬气、瓦斯气等。

分母项: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原油加工量指原油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处理的数量。

裂化、焦化等设备处理原油时,这部分原油量也应计算在原油加工量内。

外购原料油加工量是指企业外购的,进入装置加工生产石油产品的原料油量。

外购原料包括外购的裂化料、重整料、润滑油料、溶剂油等原料油,以及外供化工、化纤原料油返回炼油厂进一步加工的部分。

用于生产汽油的MTR

E、生产MTRE用的甲醇的外购量和外购氢气,也作为外购原料计算。

但不包括用于生产添加剂、催化剂的外购原料。

【单位原油加工耗电】(千瓦时/吨)

=1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分子项:

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是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

分母项: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同上。

无机碱制造

(2612)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液体烧碱产量(折100%)(吨)分子项: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

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耗能量和为烧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等的耗能量。

烧碱生产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从原料投入开始,包括盐水制备、整流、电解、蒸发、蒸煮至成品烧碱包装入库的所有工艺用的电解用交流电、动力用电、蒸汽、油、煤等实际消耗量。

烧碱生产的辅助和附属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包括:

电槽修理、阳极组装、石棉绒回收、炭极加工、以及车间检修、车间分析、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种耗能量。

分母项:

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

氢氧化钠(烧碱)(折100%)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液体氢氧化钠。

也包括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

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

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

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液碱折成100%计算产量。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时/吨)

=100×交流电消耗量(万千瓦时)÷液体烧碱(100%)产量(吨)分子项:

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为准。

没有安装电表的企业,以电业局安装的总交流电度表指示的交流电量扣除动力系统安装的交流电度表的交流电量后计算直流电所消耗的交流电量。

分母项:

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说明同上。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纯碱产量(吨)

分子项: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在报告期内,从能源领用投入开始,至成品入库为止的生产全过程以及中、小修,事故处理所耗用的能源。

系统向外输出的物料及能源量应扣除。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分为氨碱法用能和联碱法用能。

氨碱法用能包括:

化盐及盐水精制、氨盐水制、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氨回收、石灰石煅烧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不包括锅炉耗能。

联碱法用能包括:

洗盐、氨母液制备、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氯化铵结晶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不包括合成氨耗能。

只生产纯碱单一产品的企业,产品综合能耗消耗量就是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

生产多个产品,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就要合理分摊到各个产品中,有的通过计量表送入生产系统。

现场检修、自备的运输工具、附属生产系统用能的分摊需要企业制定合理的分摊系数。

可以根据产品能耗的大小、产量的多少、生产这个产品车间人员的多少,综合考虑确定分摊系数。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的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分母项:

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

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

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纯碱生产能耗计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企业自用碱计入碱产量;

2、自备电站能耗不计入纯碱能耗统计范围;

3、分别计算轻质纯碱和重质纯碱的能耗。

重质纯碱的能耗应包括轻质纯碱的能耗和由轻质纯碱生产重质纯碱增加的能耗;

4、计算联碱双吨能耗时,要注明氯化铵是干铵还是湿铵。

既生产干铵又生产湿铵的联碱企业,要分别计算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和生产湿铵的双吨能耗。

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应包括生产湿铵的能耗和由湿铵生产干铵增加的能耗。

5、纯碱系统没有单独设立取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的,纯碱与其他产品按实际用水量合理分摊这部分能耗;

6、采用浓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合成氨脱碳工序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

往联碱输送二氧化碳的低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

7、采用变换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压缩机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

设在联碱碳化塔前或塔后的升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

【单位烧碱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纯碱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纯碱产量(吨)

分子项:

纯碱生产耗电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

分母项:

纯碱产量说明同上。

无机盐制造

(2613)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分子项:

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从焦炭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电石生产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用能量。

生产过程是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

综合能耗中应扣除向外输出的能源。

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的密闭炉气和回收的余热,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

调出的焦(煤)粉,自产自用的石灰,也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电石消耗包括电炉、动力、除尘和照明用电。

2、碳素原料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电极糊和其它碳素还原剂等。

数量从进入生产后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

3、干燥焦炭耗燃料,计算起点同上。

如果用电生产的余热干燥焦炭时,其余热不计算燃料消耗。

4、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

各辅助工序(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止)所消耗的能源。

(前项中计算过的不得重复统计)

5、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

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控制室、库房及车间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由于各种能源的热值不同,应折合为标准煤。

企业外购的各种能源,其热值以该地区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为准。

没有实测条件的,可采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企业外购电力按当量热值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时折算。

分母项:

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碳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

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

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

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应折合标准发气量(300升/千克)计算。

电石发气量是指每一千克电石在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积,以升计。

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升/千克)÷300(升/千克)]

【单位电石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电石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分子项:

电石生产耗电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以及为电石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包括电炉工艺用电和动力电。

分母项:

电石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黄磷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黄磷产量(吨)分子项:

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黄磷生产界区(从磷矿、焦炭、硅石、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黄磷计量入库和黄磷“三废”经处理送出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消耗的能源。

包括黄磷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包括作为原料、材料的能源消耗;不包括基建、技改项目建设、以生活为目的能耗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黄磷生产消耗的能源主要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电石、碳素制品、蒸汽。

消耗的耗能工质有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但不包括自产的耗能工质,但包括其所消耗的能源。

企业黄磷生产界区外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法分摊。

碳素砖、润滑油的消耗不计入产品综合能耗中。

焦炭(或无烟煤)消耗以实际入炉量加损失量计算,调出的焦(煤)粉不计入总能耗中。

供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焦(煤)粉按比例分摊法计入总能耗中。

黄磷生产界区内回收本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中。

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能耗中扣除。

分母项:

黄磷产量包括黄磷产品产量和泥磷回收折元素磷两部分。

即粗磷精制、过滤所得的,以及泥磷通过真空过滤或蒸磷等方法得到的符合国家标准GB7816-1998的黄磷产品;泥磷回收折磷是指泥磷通过烧制磷酸或制其他化学品回收的元素磷量。

【单位xx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黄磷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黄磷产量(吨)

分子项:

黄磷产品电耗包括电炉电耗和动力电耗两部分。

1、电炉电耗包括电炉加热的直接用电,还包括电炉短网的电耗、电炉变压器损耗、电炉变压器高压线路损耗以及供电线路损耗所分摊给电炉变压器的电量,但不包括电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建筑物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2、动力电耗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1)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包括生产系统所有装置、设施所消耗的动力、照明用电以及供电损耗,以及所分摊的动力变压器和供电线路损耗。

(2)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量是指这两个系统按比例分摊给黄磷产品的动力和照明电耗量以及它们的损耗量。

分母项:

xx产量说明同上。

有机化学原料

(2614)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乙烯产量(吨)

分子项:

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蒸汽、电力等的消耗,不包括作为生产乙烯的原料消耗。

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仅包括乙烯工艺装置本身,具体说,包括原料脱硫、脱砷、裂解炉区、急冷区、压缩区、分离区、废碱处理、火炬气回收压缩机(回收气返回裂解炉燃料系统)工艺单元。

乙烯装置界区不包括:

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

这些辅助设施用能不计入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中。

分母项:

乙烯生产量只按乙烯生产量计算,不包括丙烯等联产品。

乙烯是指用油(轻油、柴油、重油、石脑油、原油)、气(乙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得的乙烯。

不包括用酒精脱水制成的乙烯,也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他气体中的乙烯馏分。

各种未用尽的乙烯,返回乙烯生产装置时,不得再计算乙烯产量。

【单位乙烯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0×乙烯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乙烯生产量(吨)

分子项:

乙烯生产耗电量是指乙烯装置界区内的耗电量

分母项:

乙烯生产量说明同上

氨肥制造

(2621)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生产实际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

既不漏记也不能重复统计。

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合成氨输出能源是指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

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

输出的耗能工质不能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合成氨输出能源有以下形式:

a)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分计算热值。

b)作为能源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合成氨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制成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

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准煤计入输出能源。

c)自备电厂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余压,发电、产汽(不掺烧其他外购燃料),向企业以外供应的蒸汽和电力。

外供蒸汽折标准煤计算方法同外购蒸汽。

全余热自发电量折标准煤=供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d)供其它产品或装置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的合成氨生产中的余热,按回收热能统计。

回收热量计算公式为:

Q=D×C×(T

出-T

入);

式中:

D—被预热的物料量(千克);

C—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千克·度);T出、T

入—被预热物料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

e)供其它产品或用户使用的(包括用于生活目的)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热水),可作为输出能源按其利用热量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向外输送冷凝液或热水所耗用的电力也应扣除)。

计算公式:

Q=W×(T

出-T

环)

式中:

W—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T出—外送冷凝液(热水)温度(℃);T环—报告期平均环境温度(℃)。

分母项:

合成氨产量以液态量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

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以及氨罐弛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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