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标准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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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标准版样本

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

(参照文本)

委托方(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负责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地点:

鉴于:

甲方已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    程序,最后拟定乙方为中标者。

乙方接受甲方规定,在合同商定管理权限和期限内,受托管理   等 座加油站及所属便利店(如下简称托管站,详细名单详见附件)。

甲乙双方已互相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精确理解,并应对方规定作了相应阐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含义结识一致。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并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管理内容

1.甲方将下属座加油站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同旨在甲方统一监管和指引下,负责托管站现场业务操作及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的。

2.在托管站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前提下,委托管理重要内容涉及:

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商品管理、站级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寻常维护保养、某些经营性变动费用(涉及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 等费用)等。

托管站管理原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详细明细附后。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

委托管理期为  年 月 日(注:

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或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之日)至  年 月 日。

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施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

1.销量指标:

委托期第一年销售指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成品油销售量为   吨(其中:

汽油销售量   吨,柴油销售量   吨),便利店营业额    万元(注:

营业额不含便利店服务和毛利率低于8%团购额,下同)。

甲方依照销售进度,在当月月底下达下个月销售配送筹划。

(注:

各省市依照实际,可以增减某些指标)

委托期间后续年份销量指标由甲乙双方每年另行书面订立,作为本合同补充合同。

2.经营费用指标:

(注:

可按吨油或按定额计费)

3.管理指标:

详见《  石油分公司对托管站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加油站委托管理托管费

1.托管费涉及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用于经营管理加油站各项费用(含受托方合理收益),重要用于委托站用工成本(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和有关税费等。

2.甲方于每月  日之前,完毕对乙方上月销量指标和管理指标考核兑现工作:

①对完毕成品油基本零售量、非油品营业额和管理指标考核合格,甲方按照汽油吨油计费基数 元/吨、柴油吨油计费基数  元/吨向乙方支付油品托管费;按照非油品销售营业额 元/万元、毛利额 元/万元向乙方支付委托便利店托管费;甲方按照  元/月(或年)向乙方支付有关固定费用(注:

指社保、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代理费用等不与量挂钩有关费用)。

②对由于甲方资源配送局限性、特殊市场因素及按照甲方书面告知对受托站进行改建、扩建、形象改造等暂时性歇业因素,导致乙方完不成基本量(基本量以每期初甲方发送乙方函件为准),由甲方按基本量或本地最低工资原则兑现托管费;

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对乙方通过开拓市场、强化管理等自身努力因素产生成品油零售增量(分汽、柴油),实行分段奖励:

超过当期基本量  %至  %,奖励原则为  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  %至  %,奖励原则为  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  %及以上某些,奖励原则为  元/吨。

甲方依照乙以便利店营业额筹划完毕状况,实行分段奖励:

超过营业额筹划  %至  %,按毛利额  %奖励;超过营业额筹划  %至  %,按毛利额  %奖励;超过营业额筹划  %及以上某些,按毛利额  %奖励。

结合市场变化状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对受托方按照工作量考核支付托管费实行按月结算、以丰补歉、年度清算方式。

即对超过基本零售量考核兑现费用,当月按照不超过本县区(或区域)公司中石化自营自管站员工人均薪酬150%兑现发放,别的增量某些可用于年度内受托方未完毕考核指标时托管费支付。

④依照考核办法,如乙方因管理指标考核不合格等扣减托管费情形,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当月核减托管费原则函件,乙方签字确认,甲方据此相应核减。

第五条有关费用结算(注:

甲乙双方应对接预算,在甲方承认费用预算范畴内结算)

1.纳入委托管理经营变动费用。

托管站在核定指标内发生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寻常性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凭合法有效“以甲方为付费单位发票”,经甲方所在地县级(或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到甲方财务部门报销。

年度内,对超过核定指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过精细管理而节约费用,由甲方按照节约额  %予以托管费奖励。

2.托管费。

实行按月兑现、年度结算方式,托管站上月汽柴油实际销售量分别乘以吨油计费基数,加上按照便利店营业额、毛利额考核兑现后总额,以及按月支付有关固定费用,扣除第四条规定考核指标扣减项等费用后,即为当月考核支付乙方托管费。

托管费由乙方开具“加油站及便利店销售服务费”或“加油站管理费”发票,甲方按月支付,年末对年度托管费统一进行清算。

3.垫付费用。

不在委托管理费用以内但确需支出经营费用,经甲方财务部门事前确认,方可先由乙方垫付资金。

在支出发生10日以内,由乙方凭合法有效“以甲方为付费单位”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依规报销。

第六条托管站员工

1.用工形式和用工人数。

委托初期,乙方应按照甲方员工分流安顿有关办法继续使用托管站原有用工。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乙方具备用工自主权,依法自主用工,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乙方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聘任足够管理人员和加油站员工满足托管站管理、服务规定,保证托管站安全有效运营。

乙方聘任管理人员和到托管站工作员工必要符合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原则制定上岗条件。

为保证油品安全及国家有关规定,乙方用工应经甲方承认机构进行有关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资格后上岗。

托管站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员工配备状况要报甲方审核备案。

3.乙方须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原则上,劳动合同订立期限应与委托期限相似。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要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

乙方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背关于最低工资原则、发薪周期、加班费支付等关于工资支付各项规定,有关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乙方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派台帐。

正常状况下,应保证托管站员工平均收入不得低于托管前水平。

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浮现重大亏损时,需要调节员工收入应符合国家关于规定。

乙方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乙方作为用工单位)负责对托管站员工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

乙方安排到托管站员工名单及相应劳动合同、时间及安排岗位,由乙方依照实际需要制定方案,并送甲方备案;甲方发现名单中人员不适合从事托管站有关工作,有权规定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节。

在托管站工作原甲方员工(含甲方处劳务派遣人员)由乙方按照同等优先原则聘任,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变更手续,不得无端辞退员工。

4.乙方应对其托管站员工加强管理,监督其严格执行加油站管理原则和操作规范,即经营规范、服务原则以及加油站规章制度。

托管站员工严重违背甲方经营规范、服务原则和加油站规章制度,乙方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托管站员工违背规章制度给任何第三方或者甲方导致损失,乙方应当对导致损失负责。

5.乙方与其托管站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托管站员工对甲方或托管站或与托管站事宜关于任何第三人发生法律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7.乙方托管站员工应按照甲方规定统一着装。

员工离职,乙方应负责收回其带有甲方公司标志服装及工作用品。

8.经征得甲方批准,乙方可依照人员、销量、地理位置等状况调节托管站营业时间。

9.托管站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乙方应按照国家及托管站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时审批手续。

10.乙方应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操作指引。

11.乙方用工管理、薪酬考核、社保缴纳等方面重大规章制度和有关资料应报甲方备案。

12.乙方确认:

除与甲方规范办理借聘手续人员以外,乙方派驻于托管站现场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均为乙方员工或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上劳动、劳务或聘任关系。

其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带有甲方标记各项物品、对乙方人员用工建议或管理建议均为保证托管站安全生产及正常经营客观需要,并不视为对乙方员工或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实际管理。

第七条油品和便利店商品交接及安全保障

1.托管站加油机由甲方负责按规章制度规定自校,保证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加油机存在问题,并不得自行采用调节及修理办法。

2.油品由甲方负责配送至托管站,乙方按规定对该油品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涉及品名规格、数量、交接时间、质量等。

交接油品以升为计量单位,以计量检定合格油库发货流量计作为计量交接器具,并以计量检测合格油罐车(或油罐)作为参照交接计量器具。

实行地罐交接方式,油品数量以加油站地罐作为参照交接计量器具。

其差量不超过发货体积±0.3%,以油库仪表发油体积作为结算根据,差量超过±0.3%时,甲、乙及承运三方共同查找因素,按三方确认数量,乙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及时按规定接卸。

的确超差,由责任方按照成品油交接计量规范规定负责补量或补偿。

3.乙方对甲方配送油品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接时提出,交接后乙方对油品质量负管理责任,保证油品质量合格。

乙方保证接卸、储存期间不发生混油、混水等现象,并定期、不定期清洗油罐,清洗前必要书面报甲方批准并由甲方派员现场监督,清罐费用及合理损耗由甲方数质量管理人员、清罐施工方、乙方三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4.油品交接后实物库存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月对油品进行盘点,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盘点报表和损溢状况,甲方有权随机组织抽查盘点,盘点发生损溢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托管站实行按月盘点,按月核销。

5.乙方对接受油品应储存在托管站油罐,不得将油品储存或转存任何其她地方,也不得使用甲方油罐代保管油品。

6.乙方对油罐储存油品必要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及时进行书面记录。

乙方发现托管站跑、冒、滴、漏问题应及时进行现场解决,同步电话告知甲方,在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并将问题证据和导致损失状况报告甲方,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7.便利店商品交接。

便利店商品由甲方负责配送到托管站,乙方在甲方提供商品目录内自主选取订货商品,经销商品原则上不退换货,托管站库存积压或局限性时,有条件甲方可协助站间调拨。

商品送到后,托管站员工按规定对便利店商品进行验收,并办理签罢手续,涉及品种、数量、名称等。

便利店商品综合损耗率原则上不容许超过4‰(不含服务类和贵重商品),每月盘点核销,当年损耗较上一年同比下降,节约某些按30%奖励,损耗超额某些,由责任方负责补偿。

8.甲方可以随时对托管站油品进行取样检查,对油罐、加油机施封状况进行检查。

甲方可以随时对托管站便利店商品进行抽查,保证商品进货渠道及质量。

9.乙方必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HSE管理规范和甲方规章制度,对托管站HSE及设备管理负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严格贯彻作业操作规程,做好对设备设施寻常维护保养及检测检定工作,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并做好记录。

乙方要及时消除托管站存在HSE及设备隐患,接受甲方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治管理中存在问题。

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0.乙方在便利店经营上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于法律法规执行。

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事故或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或甲方补偿后有权向乙方追索甲方所有损失。

该损失某些,甲方有权直接从应当支付给乙方托管费用中扣除。

11.乙方应加强托管站内巡逻,发现问题和隐患,在自身能力范畴能解决应当及时解决,无力解决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12.托管站遇有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抽样,托管站应及时告知甲方。

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及时采用办法控制事态,避免损失扩大,同步及时向甲方报告,不得擅自解决和对外披露信息。

13.乙方应对委托管理期内发生事故负责,并补偿因而而导致甲方以及其她第三方一切损失。

经事故调查后,认定甲方对发生事故有责任,依照甲方应负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确因第三方因素导致事故,乙方应及时保存有关证据,在向甲方承担了补偿责任后,由乙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甲方予以配合。

事故、事件性质、责任拟定及惩罚补偿等有关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销售公司及所属分公司HSE及数质量规章制度为根据。

14.托管站设备需更新改造,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新改造。

15.便利店销售商品应严格执行甲方规定零售价和团购价;并按照零售价进行明码标价销售。

16.便利店应证照齐全,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允许、烟酒销售允许证等手续必要办理齐全,且合法合规;食品销售从业人员需办理健康证等。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托管站经营管理工作,对油品和便利店商品进销存各经营环节(涉及但不限于托管站规范服务、零售价格、资金、发票、加油卡、数质量、库存、安全环保、设备、用工分派等)实行监督检查,并查看复印关于凭据账册,有权规定乙方及时整治各种问题和隐患,有权按照考核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甲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员工不具备相应上岗资格证,有权规定乙方对该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考核不合格员工,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予以更换。

(2)有权安排或规定乙方组织托管站员工参加甲方组织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竞赛比武;

(3)有权决定对托管站进行改建、扩建、拆除,并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

因改建、扩建、拆除导致停业,双方协商解决关于事宜。

(4)有权决定在托管站开展自助加油业务等;

(5)有权开发委托站洗车、餐饮、广告等非油品业务和新兴业务;

⑹乙方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记,损害第三者利益,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因乙方行为而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追究乙办法律责任,乙方应补偿甲方因而承担所有损失。

(7)本合同下甲方权利行使涉及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

2.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加油站及便利店系列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等资料;

(2)按照托管站完毕销售指标和考核成果,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托管费;

(3)依照配送筹划,及时保质足量向乙方配送油品和便利店商品;按照关于规定及时调节零售价格挂牌价;

(4)保存托管站有关证照副本原件和印章,并负责各种经营证照新办、年审及变更和产权证照保管工作。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委托管理期间,在本合同商定范畴内,拥有对托管站管理权;

(2)在国家及地办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畴内,享有用人用工权、薪酬分派权和费用支配等法定权利。

甲方不得直接干预或办理乙方内部劳动关系、薪酬福利待遇、社保缴纳、考核兑现等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过程管理等事项;

(3)结合市场状况,乙方可提交促销活动方案(含活动详细内容、费用预算及成效预测),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可组织开展有关促销活动,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按活动方案执行,甲方有权终结乙方促销活动。

2.乙方义务

(1)对托管站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并接受甲方监管;

(2)销售范畴仅限于甲方统一配送油品和便利店商品;

(3)必要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统一成品油零售价格;在遇有成品油价格调节时,按照甲方规定期点调节到位;接受甲方市场营销方略安排,并实行广告和促销活动;

严格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规定,负责便利店寻常经营与管理,按规定组织商品要货、理货,严格执行销售价格,遇有商品调价,及时更换价格标签,做好商品陈列、库存管理、营销活动等工作。

(4)按照招标文献关于规定,向甲方缴纳风险抵押金;

(5)按甲方记录制度规定内容、时间,及时、精确维护系统数据并上报成品油、有关油品、便利店等记录信息和报表;

(6)乙方对当天各托管站销售收入和其她收入应在  日内解交甲方指定银行和账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赊销,不得预售,若由此导致损失,由乙方全额补偿;

甲方指定银行开户行:

甲方帐户名称:

甲方帐号:

(7)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HSE管理体系管理托管站,并承担有关责任;

(8)不得以任何办法变化或隐藏托管站外观,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在托管站展示、附加任何标志、堆物、竖旗或做广告;

(9)当乙方股东、名称、注册地及办公地、主管人员变更等重大状况发生时,乙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3日前通报甲方,并在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变更后信息及证照复印件送达甲方备案。

(10)及时向甲方完整提供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或托管站提出索赔信息、资料;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员工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及其她组织采访,不得对外披露油品和非油品经营信息;

(11)按照甲方规定,在托管站进行自助加油设备改造以及有关业务开展。

(12)配合甲方做好其她非油品业务和新兴业务开发;

(13)本合同项下必要由乙方履行义务,不得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亦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之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条商标、商号、服务标志、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

1.托管站必要按照甲方规定,统一使用甲方商标、商号和服务标志,维护中石化品牌形象(涉及但不但限于商标、商号、服务标志)。

2.甲方予以或批准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使用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乙方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本合同之目使用。

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产生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所有权归乙方。

3.乙方不得出租或允诺第三方使用托管站使用甲方商标、商号、服务标志、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

4.乙方负责管理托管站使用知识产权(涉及计算机软件),不得侵犯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权利,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一条债权、债务

1.在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发生涉及托管站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2.甲方或托管站若为上述债权、债务付出款项,乙方应予以全额补偿。

第十二条帐务解决及发票管理

1.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按照甲方发票管理办法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

托管站违规违法开具发票而形成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此应补偿给甲方导致损失。

2.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托管站执行甲方内控制度、财会制度和管理流程,纳入甲方会计核算。

3.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按甲方规定设立并及时规范登记账册表单,按照甲方规定报送涉及电子、纸质在内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及报表,接受甲方有关部门人员审核。

4.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托管站各种财务资料,接受甲方检查。

因财务资料损坏、丢失导致甲方损失,乙方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第十三条资产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保持托管站资产(详见托管站资产清单)完好,不得以托管站资产设立担保、抵押等。

乙方委托管理期满,交还甲方托管站资产不完整、不完好,乙方应予补偿。

乙方将托管站资产设立担保、抵押给甲方导致损失,乙方应予补偿,甲方有权按照补偿额和损失额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局限性,乙方应另行补偿。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做好每年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及承诺

1.乙方在对托管站管理过程中需对外订立合同或做出承诺时,必要事先征得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印章。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对外订立任何合同或做出承诺。

未加盖甲方印章行为,如发生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及托管站若为上述合同及承诺履行或违约付出款项,乙方应予以全额补偿。

第十五条风险抵押金(含安全保证金、资产保全金、经营风险金、存货保证金)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义务得以完全履行,乙方在本合同订立日,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万元人民币(大写)。

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不得以各种名义转嫁或摊派给乙方员工个人。

甲方指定银行开户行:

甲方帐户名称:

甲方帐号:

2.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甲方可随时从风险抵押金扣减一定数额以补偿相应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状况:

⑴在经营期间故意出售缺斤短两、过期、变质及其她有质量问题商品违约金元/次;

⑵拒不参加甲方统一开展营销、广告宣传、促销等活动违约金元/次;

⑶在促销活动中,浮现人为退货、套用油非互动抵扣券等违规行为违约金元/次;

⑷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化、易捷名誉、信誉导致轻微损害违约金元/次;

⑸每日营业款(含代收、代售等收入)须按照前款第九条第2款乙方义务第(6)项规定解交,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解交或迟延解交。

如有违约,在迟延解交七日之内,乙方应缴纳违约金元/次,并须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积欠日数加计利息,直接在每月返还营收中或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乙方在风险抵押金被扣减  日内补足本条第1款所拟定抵押金金额。

3.本合同终结时,若乙方义务已完全履行,甲方应将风险抵押金如数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合同终结或解除后,乙方仍有义务就乙方经营期间形成潜在风险对甲方或第三方导致损失,向甲方或第三方补偿。

本条商定不因合同解除、终结而失效。

乙方开户行:

乙方帐户名称:

乙方帐号:

第十六条责任划分

1.在委托管理期间发生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过错而对甲方或第三方导致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全额补偿。

甲方有权从托管费中予以扣除。

2.乙方应得所有托管费局限性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应以风险抵押金及其自有资产补偿。

第十七条合同变更、解除或终结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备法律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到新书面合同或补充合同,在新书面合同或补充合同未达到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关于政策调节、甲方经营战略重大调节等,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违背甲方《加油站现场管理禁令》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除应承担给甲方或第三方导致损失外,甲方尚有权规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之商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应积极积极地配合甲方选定暂时负责人做好加油站证照资料、资产资金(设备、存货、钞票等)、人员安顿等善后工作。

4.正常市场条件下,因乙方管理不善持续个月未完毕合同规定销量、管理指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

5.甲方如违背本合同规定,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乙方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规定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由甲方退休人员组建公司成为受托方,原则上,乙办法定代表人年龄应以其本人高于法定退休年龄6年为限。

在受托期间经营管理业绩特别先进,经审批,可以再延长3年。

超过上述原则,甲方有权终结或解除本合同,另行招标选取受托方。

7.乙办法定代表人确需变更时,应提前一种月与甲方书面协商,甲方应对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与否符合规定资质条件进行审核。

如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变更或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等,甲方可终结或解除本合同,另行招标选取受托方。

8.乙方申请解散、被法院宣布破产或资质证照被注销,乙办法定代表人浮现丧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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