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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紧紧围绕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的奋斗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规划》精神,突出抓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着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着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要求。

经过五年的时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有效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实,服务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有机统一。

按照上述目标,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必须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必须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障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考核体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浓厚氛围。

  二、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3.依法科学界定政府职能。

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健全群众利益协调、群众利益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社会矛盾调处等机制,发挥基层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4.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广网上审批,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基层便民服务,逐步在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扎实推进政务公开,主动、及时、准确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健全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制度,加强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和民事行为。

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确保按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发包、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和出售租赁等政府民事行为合法规范。

加强对政府民事行为的监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政府民事行为,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要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6.依法合理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将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财政资金安排,举借政府性债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等事项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政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7.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8.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对超越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大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9.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

着眼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地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政府行为等重点领域,及时制定出台科学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坚持“开门立法”,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

按照“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10.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修订完善。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履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等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署发布施行。

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11.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

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派出机关、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须按规定经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后方可发文。

建立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和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并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深化城市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1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程序建设。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取证、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重点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力度。

  1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拟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实行听证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5.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并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

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16.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专项审计。

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17.严格行政问责。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

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因违法行政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8.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

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19.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

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

规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方式,善于运用听证等公开审理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探索建立行政首长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专家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

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为行政复议提供物质保障。

  20.做好信访工作。

建立健全公开、高效、便民的信访工作机制和程序,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

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21.加强仲裁工作。

积极做好仲裁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创新服务方式,使仲裁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完善仲裁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仲裁工作和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

规范仲裁程序和裁决行为,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不断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方面的仲裁工作。

  八、抓好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和督查考核

  22.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

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各级政府每年要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培训公务员的年度教学计划中,要安排依法行政教学内容。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听证主持人培训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听证主持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认真落实省政府《规划》的有关规定,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轮训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23.强化督查考核。

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增加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在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比重。

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修订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质能力。

  九、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保障

  24.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履行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和措施。

注重抓好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明确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25.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制度。

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经费与形势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按照省政府《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依法行政专项经费,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支出。

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

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大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26.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确定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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