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大全共12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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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大全共12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大全(共12则)

(篇一)

为全面推行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预算管理

第一条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障重点、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两上”、“两下”的要求编报乡镇站所预算。

第二条乡镇站所的各项收支均应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细化到各站所功能科目及经济类科目的最末级。

第三条支出预算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根据乡镇实有财力,统筹安排,合理开支。

第四条乡镇财政预算必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报县财政局备案。

不准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严格执行乡镇财政预算计划,大力组织收入,严控支出,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二、收支管理

第一条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执行账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乡镇站所收入包括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资金应全额缴入乡级结算专户。

第三条非税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制度。

严禁截留、挪用、体外循环。

第四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对所有收费的项目、内容、标准必须予以公示,做到票据使用规范,收入解缴及时。

严禁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五条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乡镇财政预算计划,加强财务监督,做到无计划的支出不办理,超计划的项目不列支。

在安排支出时,应按照先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顺序安排,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六条严格实行“两无一统”、“站账乡管”,即乡镇站所无会计、无账户,资金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

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管理,进行统一核算,禁止另行设置财务账目。

第七条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准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津补贴标准。

第八条严格报销审批程序,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集体审批,并注明资金用途。

未经审批、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种支出凭证不准列支。

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审签不按程序、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的支出凭证不予入账。

三、资产管理

第一条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对外投资。

第二条集体资产是指乡镇站所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乡镇、村每年要对所辖区域内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其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债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四、现金管理

第一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非站所报账员不准经管财务单位现金,杜绝不合理占用资金。

第二条现金收取的范围。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三条现金使用的范围。

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财务单位外部个人的劳务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现金;费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库存现金的限额。

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报账员必须严格遵守。

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堵塞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

除财务部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财务单位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现金收讫时,出纳员应按照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款,并盖齐章戳;现金支付时,先由会计人员审查现金支付业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再由出纳员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是否符合规定的签批手续和业务经办手续。

出纳人员按照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及时处理有关账务,现金收支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处理账务。

第六条严禁出纳用白条或非报销凭证抵库。

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乡级结算专户,不得坐支挪用。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钱柜。

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因工需要借支现金,必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事后5日内必须与单位财务报、结账。

否则,出现问题由出纳负责。

第七条加强对报账员库存现金管理,会计对报账员每月盘库一次,做到章戳齐全、内容完整,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库存现金账面余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严禁出纳员变相压库,变相压库新增的债权应由报账员全部承担。

五、票据管理

第一条票据管理包括各种票据的领发、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

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二条站所使用的非税票据向财政所领取,财政所要按规定程序发放票据,做到领缴同步、票款同行。

第三条严格票据管理。

凡使用废止、伪造票据,转借、转让、代开、贩卖、损毁、涂改票据,互相串用各种票据,利用票据乱收费,不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均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加强票据检查。

开展收费票据清理整顿,实行票据稽核年审。

对年审不合格、缴销不及时、收入不按规定解缴的单位不予供应票据。

六、账户管理

第一条乡镇银行账户必须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开设账户经县财政局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桃县支行批准。

乡镇站所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条“乡镇财政所基本户”主要用于核算乡镇站所日常收支业务。

资金来于国库股对乡镇站所拨款、乡级结算专户拨款等。

支付凭证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异地汇划资金使用金融机构的相关凭证。

印鉴使用乡镇财政所行政公章和所长、会计、出纳私章。

七、支票及印鉴管理

第一条支票应由出纳员专管,其他人员不得经管支票。

支票不准随意外借。

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第二条支票必须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使用和核销,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

第三条严格支票结算办法,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支票抵押。

第四条支票作废时必须将作废支票存根与作废支票粘贴一起,经金融部门核销后装订在会计凭证内。

第五条支票印鉴应由两人以上管理,一个人不得保管两枚以上(含两枚)印鉴私章。

八、会计核算

第一条乡镇站所设立1个会计核算账套,分站所进行会计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按季度做账。

第二条一级会计科目必须按相应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设置,二级以下会计科目必须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科目。

第三条会计核算必须实行电算化、网络化,按《会计法》、《电算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四条会计原始凭证管理。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反应的经济内容必须有效、完整,手续齐全。

第五条会计记账凭证管理。

记账凭证做到编制及时,审核到位,散总相符,章戳齐全,装订整齐。

第六条会计账簿管理。

账薄设置齐全,记录准确,账实、账表、账款相符。

电脑账薄分年度打印、装订成册。

九、内部稽核

第一条非税票据内部稽核。

在每份非税票据存根上由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确认非税收入是否缴入乡级结算专户,由财务单位会计确认非税收入是否入账,由财政监督员对照会计凭证逐一核实。

第二条账务内部稽核。

由财政监督员对所属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按季度进行内部稽核,并签署稽核意见,乡镇站所会计人员不准代替审核人审核会计凭证。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及局属二层机构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科学规范,统一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三)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管,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合理规划,积极争取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六)对局属二层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p等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二层事业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制度

第六条部门预算是局机关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年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

第七条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行政计划的需要,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

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

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八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局机关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以厉行节约为原则,科学合理,严格地按照预算安排各项支出。

第九条计划财务股每月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年终编制决算,同时全面分析^p本年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局机关的财政预算资金。

计划财务股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非税收入是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水资费、采砂管理费等。

其他收入是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提供专业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收入。

第十二条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开具合法收据,及时入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局机关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量力而行。

经常性支出。

即人员经费和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合理开支,工资性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专项支出。

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支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水利工程管理站报市发改局。

市发改局核批立项后,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局机关各股室支出项目审批及运转程序:

(一)工资。

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具体负责工资工作的人员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股审批后,由计划财务股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统一发放。

(二)因公借款。

职工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由借款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局长审批。

要求借款人员在办理公务结束或出差返回一个月内报账、核销借款处理。

凡上次借款未结清者,不予办理再次借款。

(三)差旅费。

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岑溪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岑政发〔〕6号)、《岑溪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岑政发〔〕3号)执行。

工作人员出差审批程序:

填制岑溪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本市内乡镇出差由股室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本市外出差由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副职领导由局长或书记审批;局长由书记审批,书记由局长审批。

(四)车辆修理、燃料费。

人事秘书股负责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工作;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经办人、人事秘书股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后报销。

车辆修理费每辆单项超过20元以上的需修理前报局长审批。

(五)会议费。

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人事秘书股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通知,按规定报销费用;各股室经局领导批准召开的小型业务性会议确需就餐的,由人事秘书股按工作餐标准统一安排。

(六)培训费。

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学习时间超过一个月或在防汛期间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公务接待费。

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由人事秘书股统一负责安排,严格按照节约大方、制止浪费的原则、按照《岑溪市委人事秘书股岑溪市人民政府人事秘书股关于印发岑溪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岑办发[]17号)执行。

接待费用一律凭就餐发票、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接待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证明,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公务卡支付的5天内需报计财股备案。

(八)设备购置费。

包括购置办公设备、空调、车辆等。

根据购置计划,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凭采购合同和合法发票,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六条支出管理要求。

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

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

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三)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

(四)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管理。

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接受银行监督;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加强支票管理。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于记账凭单之后,不得散失废弃;开出的支票,应当尽量避免跨月支取。

年终开出的支票,一律不准跨年支款。

第十九条单位必须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逐笔登记。

月底与银行对账,确保余额一致。

如有差额,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条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单位资金转移至其他银行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更不得转至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由于填写结算伪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第六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出纳应凭审核和批报后原始凭证及领(交)款人的签字而办理收付款项,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第二十四条加强库存现金的日常管理,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挪用现金。

第二十五条凡属单位现金收支业务一律由出纳人员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自行坐支现金;收取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不得保管银行结算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分:

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电子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图书;家具、用具及其他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资产管理统一由计划财务股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形成每年年终清查盘点,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报计划财务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由计划财务股牵头,会同人事秘书股共同对有关科室资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核销、出售转让及调拨必须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度办理。

第八章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应缴款项。

指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

应缴款项的收取应当使用合法票据;在收取应缴款项时,使用票据的种类、使用的范围、票据的管理和稽查,都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暂付款项。

单位暂付款项,只能用于支付预算规定的公务活动及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临时性借垫,不准与本单位公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拆借;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一律不得借出;个人因公出差借款,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余款同时收回,不得长期挂账;临时工、临时借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凡是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仍拖欠公款的,人事部门不得签转行政关系、党团组织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

第三十三条暂存款项。

对单位发生的暂存款应区别情况及时清理结账,不得长期挂账;对代管经费,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进行核算、反映;属于收入的,不得作为暂存款核算和管理。

第九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

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等。

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

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负责人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

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保管。

财务票据应存放于安全的、上锁的柜子内,有专人妥善保管。

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结账后的各类账簿记录及其他资料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报送及时、书写规范。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计划财务股对局属二层单位水利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计划财务股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二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各局属二层单位要定期按规定报送财务季度报表及预算执行、资金收支情况说明等。

审计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

(四)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计划财务股定期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全市水利及局属二层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计划财务股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措施,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对使用不合法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会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计划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三)

为了进一步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事业发展和部门经费正常运转,增强街道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管理职能,现根据党政联席会议有关精神,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凡属预算外的资金收入或企业性经营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或会计站帐户,不得逃避财政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得将收入类资金混入往来核算,当年实际发生的所有收入款项必须全面、完整,及时地在年度内反映。

2、严禁部门在无收费许可证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资金,保证收入来的合法性。

二、支出管理

严格按财经纪律和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开支范围和标准,对出现明显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支出,结算中心有权在核查时予以拒付。

1、加强预算管理。

各部门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保工资、保运转的目标,按照“两上两下”的原则,认真细致地编制年初预算(年初预算必须在1月底前编制结束),做到收入全面准确,支出细化严格。

经街道批准后的收支预算要严格执行,年内若因政策性等因素变化需要调整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批准后,结算中心备案,追加相关部门的收支预算,对正常性经费支出拨款,严格按预算计划和序时进度经结算中心主任审核、街道主任审批后办理,项目经费支出由单位申请,依据项目完成进度经财政结算中心审核后办理拨款。

2、严格原始票据的审核。

各部门应加强对原始票据的审核和管理,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合法有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开支事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批(招待费、业务联系费、交通费还要经街道纪工委签核登记);签批后由报帐员送到结算中心核算员处,核算员对照财务制度和预算支出指标,填制付款凭证汇总表,报结算中心主任审核,审核后方可到结算中心出纳处报销,否则结算中心有权拒付,确保各项支出按序时进度列支,确保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

3、保证工资正常发放。

工资性支出应严格按照街道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或政策规定执行,工资表由报账员和核算员共同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批交由银行代发,不得随意改变工资项目和标准。

对年内调整标准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报结算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

部门必须按以下顺序安排经费支出:

(1)各项保险统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2)工资;(3)各项福利;(4)正常公用经费;(5)非生产性开支;(6)往来欠款。

4、严格奖金、补助的执行标准。

各种奖金、补助及保险等开支,应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对超范围、超标准提取、发放和缴费的,单位一律不得作支出报销。

5、严格招待费、业务联系费的管理。

年初由街道纪委按各部门的性质和业务量大小,下达招待费、业务联系费指标。

各部门应在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控制支出,来人招待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经营性餐厅就餐的,事前必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在外就餐(年招待费在外招待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所有招待及业务联系费必须经街道纪工委签核登记后,到结算中心报销,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对年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指标的,应由部门申请,经街道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如无特殊理由,当年招待费、业务联系费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部门负责人自负20罚交财政,并扣减超支双倍的当年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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