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通则0801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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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通则080104

 

汽车零部件和材料

采购通则

(2006版)

 

东风乘用车事业部

二00七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第3页

第二章订货合同…………………………………………………第3页

第三章物流管理…………………………………………………第3页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4页

第五章采购政策…………………………………………………第6页

第六章交货………………………………………………………第7页

第七章备件供货…………………………………………………第8页

第八章发票与结算………………………………………………第9页

第九章保用期……………………………………………………第9页

第十章工业产权…………………………………………………第10页

第十一章安全与环境管理…………………………………………第10页

第十二章保密性……………………………………………………第11页

第十三章停产损失…………………………………………………第11页

第十四章产地证书…………………………………………………第11页

第十五章异议处理…………………………………………………第12页

第十六章期限与终止………………………………………………第12页

 

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通则

第一章总则

本采购通则规定了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与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供应汽车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采购通则是东风乘用车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所有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如对本采购通则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时,应在采购合同中注明以取代有关条款。

本采购通则是在最初咨询时以电子文档发给咨询供应商周知,选定供应商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供应商签字并盖章认可后返回给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供应链与采购部存档。

只有供应商与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签署完整的合同时,才代表被选为供应商。

这里完整的合同除了《采购通则》本身外,还包括《产品开发供货合同》。

这些合同包含已确定的计划、技术任务书、质量管理条款、物流协议和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认可的经济条款等。

第二章订货合同

第一条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通常采用开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有效期限、货物管理号、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和包装等,并明确一定时期内预计的总需求量。

具体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根据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交货计划确定。

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有时也采用闭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货物管理号、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包装、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等。

第二条由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以全资投资或供货零件摊销出资的产品专用工装(简称“外部工装”),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拥有其完全产权。

具体出资方式,见《产品开发供货合同》中的规定。

第三章物流管理

第三条供应商承诺遵守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物流协议》,这一协议除了规定和明确了实物和信息流在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换,也保证了双方在物流的各个方面(运输,容器,仓储优化,加快物流,数据信息交流)寻求共同发展。

供应商承诺已经清楚并完全接受此协议。

第四条在进入汽车生产执行订货合同的情况下,如无特殊条款,供应商应当在其所在地建立适当的库存,但在武汉要建立中间库存(完好的零件)。

中间库存的天数应与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供应链管理部商定。

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保留不定期检查此库存的权利,并保留与供应商商定在供应商处储存毛坯件和半成品的数量所对应的天数的权利。

第五条物流的责任和行动

零件的价格,即零件到达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价格。

供应商承诺,不断优化供应链,致力提高整个供应链效率,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物流成本。

供应商承诺致力优化零部件的包装,以适应多品种混流生产的需要。

供应商承诺推进实施第三方物流及同步供货、看板供货和集配供货。

供应商承诺对仓储和配送等物流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推行零部件和材料“上线结算”方法。

供应商承诺配合和支持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物流优化工作,以满足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发展的要求。

这种合作也用于物流方面信息数据的交流(预测,净需求,生产计划,交货令,交货令的回执)。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六条质量目标

供应商应保证其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对过程实施监控,保证其产品

、工序控制有效,使交付的产品长期、稳定地满足技术任务书的要求、合同

的规定或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下达的质量目标。

对于新项目,供应商必须在技术报价和合同中明示和量化质量目标,产品担保的使用期限。

供应商承诺根据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及东风乘用车公司(筹)的规定,主动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提出缺陷产品召回要求。

对因其提供的产品而导致整车产生“三包”、“召回”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负全责。

对于质量目标不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将采取措施,促使其满足要求。

第七条产品和过程开发

一.咨询回复的质量要求

——一旦回复咨询,供应商就应承担起责任,保证其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

零件分类的原则和关键工序的要求

——安全件、法规件、功能件、接合零件是目前项目重点关注的零件,要求关键技术特性清单中涉及的工序能力指数CPK≥1.33;

——一般小冲压件和小橡塑件、标准件,目前只控制供应商提交的零件和图纸的符合性,开发和过程控制由供应商完成;

三.产品和过程渐进式审核

——供应商承诺满足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对质量体系、产品/工序控制的要求;遵守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新产品开发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

——按照ANPQP(通过对产品和工序的控制实现质量保证)要求,按时、独立完成各个阶段审核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按指定时间、地点提交代表性样件、调试工装样件、纹理样件、颜色样件、批量工装样件等,并随样件附交内容真实的试验报告、检测报告;

——对于产品认可试验,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或国家或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认可的试验结构进行;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权对试验结果进行复审;

——对开发中的各种更改(如产品定义的更改),是否导致投资风险、工业化项目的变化,供应商应能进行识别、控制并能与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沟通交流。

——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由于供应商原因工序审核连续两次不能通过时,该供应商被视为高风险供应商,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或者取消供货资格;

四.更改的控制

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事先通知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并随通知附更改原因和风险评估报告,待东风公司技术中心和质量部门零部件开发质量人员确认后方可实施,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在收到供应商更改通知后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供应商明确答复.

a.生产地点变更;

b.主要生产设备或工装变更;

c.检测设备或检具更改;

d.生产工艺流程更改;

e.材料更改;

f.包装更改

g.关键零件的供应商更改。

下列情形之一,供应商必须自动对产品实施保全措施,并书面通知东风公司技术中心、质量部门、采购部门和相关工厂:

a.体系认证机构已开出与产品/工序相关的严重不符合项;

b.安全件资格认证机构开出严重不符合项;

c.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审核员现场审核认为必要时;

d.所供产品在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工厂或用户处发现批量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问题时;

e.供应商自己发现有批量质量隐患或重大质量隐患时。

五.批量供货的要求

——供应商提交的批量产品,必须有按照国家《质量法》规定标识产品出厂合格证;

——供应商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交付的产品应与通过东风乘用车事业部鉴定、验审的工装样件质量要求保持一致,并随供货按批提交真实的质检报告。

——质量部门原则上及时对供应商交付的产品按照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编制的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如证实供应商质

检报告不真实,将会导致整批退货和黄牌警告,也将导致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对其的不信任。

——供应商必须重视质量部门提出的关于生产组织及质量控制方面的建议,针对所传递的质量问题信息,供应商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按照进度要求提交和实施方案;

——对于重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质量部门有权向采购部门提出对该供应商加倍处罚或停止供货的建议;见《供应商管理程序》

——最终验收取决于质量验收。

——供应商所供零件应具有可追溯性,建立零件历史信息(原

材料、生产时间、工序参数记录、检验记录等)一一对应关系,实现从原材料采购到零件产品运到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仓库的全过程可追溯。

并要求其分供方建立必要的追溯系统。

第八条备件的质量要求

----供应商承诺提供给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备件其质量不能低于现生产的零件质量水平,若低于现生产零件的质量,供应商将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采购政策

第九条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将加快推行汽车零件和材料的全面本地化工作。

主要采购战略:

✧同步采购,同步开发,缩短产品开发周期

✧平台采购,零部件通用,总量合并,规模经济,低采购成本

✧战略性外购或外包,减少投资风险,优化供应商管理,与供应商构

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系统化模块化采购,单一采购变为系统采购,优化采购管理,便于

质量和成本控制

✧全球采购,提高产品的成本优势

✧目标价格管理贯穿整个采购活动的始终,目标价格指导产品的设计

和采购,从源头控制采购成本。

第十条新项目供应商选择时,供应商要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提供经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认可的产品开发计划(包含CBU转国产化计划),该计划具有合约效力,供应商应对所承诺的产品开发计划的延迟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前期采用CBU供货仅为临时措施,如果供应商没有CBU件的国产化计划或CBU件国产化计划不能满足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期限要求,这种供应商将不被选择。

如果选定的新项目供应商没有遵守其产品开发计划(包含CBU转国产化计划)进度及期限,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不得不采购较高成本的CBU件或KD件装车,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将按照与供应商签定的《产品开发供货合同》中规定的零件价格与该供应商结算。

第十一条必要时,对于关键的零件,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权与供应商一起选择二级供应商。

第十二条新项目的供应商负责对新项目的研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除非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不同意见)

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对预批量价格与现生产价格原则上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汇率

对于CBU件因汇率变化而引起的产品价格变动,汇率变化在±5%之内,产品价格不变。

汇率变化超出±5%,超出部分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和供应商各承担50%。

汇率计算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第十四条原材料成本

对于因原材料价格变化而引起的产品价格变动,原材料价格变化在±30%之内,产品价格不变。

原材料价格变化超出±30%,超出部分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和供应商各承担50%。

第六章交货

第十五条订货合同上的交货时间是指货物到达合同指定地点的时间。

根据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市场销售和生产的需要,经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与供应商协商同意,可对订货合同和《物流协议》中预计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进行调整。

供应商应按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生产部门交货时间表进行交货。

第十六条供应商应当遵守订货合同上的包装要求,如包装箱的种类、每箱件数、发运人的名称、货物管理号、货物名称、条形编码、箱内的数量、到达厂的地址等。

第十七条对于气体或液体储罐还要求具有检定标识。

第十八条产品的每个包装都必须按订货合同的要求标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同一批产品每个包装的序号。

每次都要有一张所发货物的详细装箱单,并与订货合同内容相符(日期、合同号、货物品名及数量、包装细节等)。

第十九条全部交货应完整、按期交付到指定的地点。

若不能满足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的要求,须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且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条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权退回所有超量或没签订供货合同或未经东风乘用车公司(筹)同意便发出的零部件及材料,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九条如交货延迟,供应商应承担因延迟而给东风乘用车事业部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时,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权取消该批次订货,并可以向另一供应商订货。

第二十一条交货后,由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工厂进行验收工作。

作为供应商,不能把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卸货时的签字或盖章视为最终验收。

对不能进行返工、返修的产品将被东风乘用车事业部销毁,并且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权以相同条件购买更换货物,以取代这些损坏件。

第二十二条由于供应商质量或供货原因导致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以KD件(或CBU件)来保证生产,供应商将承担由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紧急采购KD件(或CBU件)而发生的全部差价。

第七章备件供货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在提供批量零件的同时,也应提供备件和分解备件。

备件和批量供货零件按同样价格提供。

对于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只提供功能图的总成或分总成,供应商应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提供零件构成明细表,分总成图纸等技术资料,零件发生变更的需提前通知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未通过生产件批准,不得自行进行变更生产。

第二十四条没有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书面许可,供应商无权擅自对外销售备件。

供应商承诺直接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提供备件,如果绕过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向第三方直接提供备件,造成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备件销售营业额的损失,由供应商负全责。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同意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在对外销售由其向东风乘用车公司(筹)提供备件时,可以更换该备件的外包装。

且同意在更换的外包装上标识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商号、商标,以及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被授权使用的商标、标识,及其他识别标记。

第二十六条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将视供应商违反承诺的严重程度要求供应商进行经济赔偿、减少或取消供应商供货份额、甚至取消供应商资格。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承诺在收到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现生产停止供货通知后,应继续保证备件供货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发票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货款的确认。

除非本通则商定,供应商在将货物发交至指定地点后,凭验收入库单和发票到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财务部门,办理挂帐手续。

每张发票在交货后次月交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每张发票对应供应商上月经东风乘用车事业部验收合格的所有交货凭证,发票对应的货物数量是指经东风乘用车公司(筹)质量验收合格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在交货当月月末后的90天内结算费用。

当月发票挂帐,次月结算。

根据每月对交货进行汇总的“结算汇总单”,供应商按月开具发票进行财务结算。

第三十条供应商应及时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财务部门提供相关的法人证明、有关协议、对帐函等资料。

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财务部。

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供应上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第三方或让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

第三十一条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财务部门有权拒付供货质量有缺陷和供货数量不足部分的货款,直至有质量缺陷的货物得到更换和补足数量不足部分为止。

第三十二条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财务部门有权从货款中,扣除因产品质量缺陷、生产延误而造成的相关一切损失的索赔金额。

如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则供应商应在三十天内付清剩余款项,否则视同供应商违约。

见有关索赔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对停止供货的供应商,将冻结货款作为其已装车的零件(材料)或备件在保用期内的质量担保金。

如两年内未发生质量问题,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向供应商退还扣款。

第九章保用期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承诺对所供产品表面的或内在的不合格(包括转包给分包方的产品不合格、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和其用户因供应商的不合格而遇到的质量问题)负责,供应商应及时通知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已有的和预见到的问题,以便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控制损失程度。

第三十五条供应商承诺所供产品不出现质量问题和抛锚故障,并对批量质量问题以及造成的后果负全责;如果第三方指控安装在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所生产的汽车上有不合格的产品导致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因此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提出索赔和起诉,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应立即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应积极参与调查、技术鉴定和技术仲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产品责任完全是由供应商造成,供应商应承担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和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应遵守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保用规定,对未达到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规定保用期的售后退还件,如确定是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接到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发出的索赔清单三十天赔偿相关的费用,赔偿金额为产品价格的1.45倍。

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权决定直接从货款中进行扣除。

除非在三十天内供应商提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缺陷并非由供应商的原因造成。

第三十七条因没有遵守使用、维修或安装说明,使用处理不当,正常磨损,或因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及第三方对产品进行了更改等而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依据服务站提供的用户索赔技术鉴定,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供应商如有异议须在三十天内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质量部门提出申诉,质量部门依据有关程序进行调查仲裁。

第三十九条新车保修期:

2008年1月1日销售的新车保修期限为:

--出租车(新车):

自购车之日起1年或行驶10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限)。

--非出租车(新车):

2年或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限)。

第十章工业产权

第四十条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对为其进行的设计和研究拥有完全产权,图纸、产品定义、工具及工装的所有权均属于东风乘用车公司(筹)。

第四十一条未得到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书面认可,供应商不得利用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图纸、工装、模型为第三方生产零件。

否则,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将视之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没有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书面同意,工装不得有任何更改或转移。

第四十二条所有发放的图纸及标准的设计权属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供应商有产品设计更改建议权。

第四十三条对于供应商旨在力求增强产品的可靠性,降低成本简化零件,或为了改善零部件质量而提出的更改建议,经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评审认可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更改手续。

第十一章安全与环境管理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进入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生产现场,应按照东风乘用车公司(筹)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根据ISO14001标准和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环境管理体系,由东风乘用车事业部采购部门代表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对供应商施加环境影响。

第四十六条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并遵守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相关的程序文件要求。

第四十七条供应商除应减少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提供的产品给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带来的环境负面影响外,还应减少供应商的其它产品给供应商自身的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十八条对于东风乘用车事业部采购的化学品,供应商必须填写带有中文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并按要求期限反馈东风乘用车事业部。

第十二章保密性

第四十九条供应商应保证遵守有关专利、许可证、商标和注册样品等的法律规定,拒绝第三方在任何一地向供应商索取有关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产品、资料等方面的要求。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诉讼,供应商应参加诉讼,并站在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立场上,负责诉讼的辩护。

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民事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用、甚至因此遭受刑事处罚所受损失等,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第五十条供应商要对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提供的信息保密,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免所获信息泄露。

供应商已经或将要掌握的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图纸资料、模型和样品均为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专有财产,或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权使用的财产。

第五十一条未经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在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与二次配套厂相关的除外)。

否则,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有权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要求供应商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要对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免泄露所获得的信息。

相应地,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应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密。

第五十三条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订货合同是保密的,不论以何种形式、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得被直接或间接地公诸于众。

第十三章停产损失

第五十四条除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水灾等(也应事先或及时通知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外,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供货延误,或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东风乘用车事业部停产者,供应商应承担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见《供应商管理程序》。

第十四章产地证书

第五十五条根据现行商务协议,在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要求下,供应商应按东风乘用车事业部的要求提供东风乘用车事业部认为所需的产地证书及所有其他资料。

第十五章异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采购通则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本通则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若双方发生分歧,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应向东风乘用车事业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期限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采购通则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二年。

若未签订新的采购通则,则顺延一年。

任何一方终止本通则,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进行签字认可,或经双方重新签订新版通则为止。

本采购通则的附件包括:

《供应商管理程序》

《索赔追偿程序》

《产品开发供货合同》

《物流协议》

《材料安全数据表》

《采购产品进货检验程序》

 

东风乘用车事业部供应商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合同章):

公章(合同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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