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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制文化伦理研究的重要维度
评价机制文化伦理研究的重要维度
摘要:
文化伦理的提出是“新轴心时代”到来之际,人们从单纯适应文化转向自觉创造文化的实践要求和伦理表态。
对于文化伦理的正确评价是促进文化发展中提高伦理含量和质量的必然要求。
文化伦理的评价机制可概括为确定评价主体、明确评价对象、树立评价标准、实施评价过程、遵循评价原则、反馈评价结果等环节形成的内在结构与运行过程。
通过评价机制,主体对文化伦理做出更加自觉合理的价值判断,进而有效推动文化不断向符合人性、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文化迈进。
明确评价机制,对文化的合伦理性进行评价,既是文化伦理的组成部分,也是深化文化伦理研究、推进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维度。
关键词:
文化伦理;评价机制;维度;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
B82-2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2-7408(2015)04-0047-04
作者简介:
张永奇(1982-),男,甘肃武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国伦理学会会员,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
引言
什么是文化伦理?
对此有学者提出,“所谓文化伦理,一是指文化与伦理之间的必然联系,二是指文化发展的价值追求。
”[1]这一说法揭示了文化伦理的基本含义,是近年来文化伦理研究中相对成熟的表述,但还不足以表达文化伦理的本质。
文化伦理要表达的不仅仅是文化构成中的伦理要素,也不只是伦理的文化表现,它是指以“善”为核心分析文化中的价值追求及文化发展中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和对文化是否“善”所做的评价。
比如说封建时期的文化伦理指的就是分析封建文化中的伦理追求(如三纲五常、明道不计其功等)和对封建文化做出的好坏善恶的评价(如说它是吃人的文化等)。
可见,广义的文化伦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一个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文化所包涵的价值追求、道德规范和文化发展的伦理环境等内容,这是它的内涵。
中西文化各不相同,主要是因为文化伦理不同造成的,文化冲突说到底是文化伦理之间的冲突。
文化全面地反映着一个民族生活的全貌,而“伦理是文化活动中的一套价值系统。
又可称之为文化精神”。
[2]伦理道德所表征的价值体系是文化类型的分水岭。
另一方面指对文化是否合伦理性即符合主体更好生存、发展所作的评价,这是它的外延。
依法国哲学家阿尔贝特?
施韦泽之见:
“只有伦理的文化概念才有权利存在。
”[3]即是说文化的发展应当符合伦理的要求,他通过对现代西方文化伦理进行评价后指出伦理错位是现代西方文化衰落的关键,因此强烈主张以敬畏生命的伦理观重建现代西方文化。
德国学者马克斯?
韦伯认为虽然经济理性行为的发展有赖于理性的技术和法律,但是“如果这些理性行为的类型受到精神障碍的妨害,那么,理性的经济行为的发展势必会遭到严重的、内在的阻滞”。
[4]韦伯所说的精神主要指伦理道德,他认为与资本主义文化相符合的新教伦理是资本主义在西方兴起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只有合伦理性的文化才能维系和促进社会发展。
可见,对文化伦理做出恰当评价直接关系到文化的先进、落后之别,对主体自觉调整文化发展的伦理取向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狭义的文化伦理则专指第一个方面。
文化伦理的提出是“新轴心时代”到来之际,人们对文化向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即文化的价值追求和什么样的文化才是符合主体生存、发展即对文化合伦理性反思的结果。
这一术语代表了主体在文化发展中的觉醒,是主体(人)作为“文化的动物”追求美好、向善文化生活的反映和对文化发展中出现的伦理问题的积极回应。
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在对什么是文化伦理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对如何评价文化伦理即评价机制做出说明。
质言之,弄清楚评价机制对文化合伦理性进行评价既是文化伦理的组成部分,也是深化文化伦理研究、推进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维度。
具体来说,它指的是评价主体遵循评价原则,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通过某种评价形式对文化伦理满足主体需要、发展和目的的合理性及其程度做出判断,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反馈等环节组成的结构及其运行过程。
一、起始环节:
确定评价主体
评价是主体根据适当的标准对评价对象做出判断、评估、认定的过程。
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认识活动,但与作为认识的另外一种活动――认知不同,评价虽然与客体有关,但是却以主体的尺度为尺度,反映的主要是客体对主体需要、发展、目的的满足程度。
因此,明确评价主体是准确评价的起始环节。
文化伦理评价中的主体指对文化的合伦理性等进行判定时处于主导地位的一方。
根据范围不同,评价主体可分为个人、群体、社会、人类四大主体,相应的做出个人评价、群体评价、社会评价和人类评价。
从现实角度来看,虽然任何一个人都属于人类的一分子,但他所处的文化环境总是一定的、有限度的,总是以某个国家、社会的人的身份生活在世界上。
就现阶段而言,以人类为主体对全球文化伦理进行评价的时机还不成熟,做出合理的评价结果的可能性也不高。
个人评价、群体评价与社会评价则比较常见,而群体评价又总是通过影响社会的途径最终以社会评价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个人评价与社会评价是文化伦理评价中的两种最重要的方式,个人和社会则是文化伦理评价中最重要的主体。
作为文化伦理评价的个人,既不是抽象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人,也不是物理的、直观的人,而是处在现实文化活动中的个人。
个人总是通过自己的喜好、认知、目的等对处所的文化伦理做出评价。
个人的需要、目的是多样的,对一定的文化伦理做出的评价往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这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文化伦理的复杂性,但更重要的是主体的多样性。
例如对我国传统文化伦理“孝”,有人认为是封建糟粕,有人则认为是宝贵财富。
之所以出现不同的评价结果则与作为评价主体的个人对这样一种文化伦理对自身物质和精神生活是否有益相关。
个人评价是形成社会评价的基础,也是推动文化伦理向前发展的最终动力。
但个人评价的随意性、主观性、零散性的缺点也同样存在。
因此,发挥另外一种主体即社会主体在文化伦理评价中的作用就十分重要。
社会评价与个人评价不同,它不以具体的、个别人的利益、目的为出发点,而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对文化伦理做出评价。
但是,社会不过是一种对群体生活的抽象表达,离开了个人的社会只是一个虚构体。
因此,在社会评价中,代表社会做出文化伦理评价的主体常常是理应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机构,比如政府,或由政府委托的学术机构、NGO等等。
作为文化伦理评价主体的个人和社会虽然不同,但并不是说他们之间是截然对立的。
事实上,当个人把自身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时,对文化伦理所做出的评价与社会主体做出的评价常常是一致或接近的。
而社会主体在文化伦理评价中把整体与个体相结合时,所做出的评价与个人评价也会趋向一致。
因为个人与社会总是相互依存的,一个善治的社会所追求的文化伦理应当满足多数社会成员更好生活的需要。
二、中心环节:
明确评价对象
文化伦理评价的对象是指在评价中处于被动的一方,虽然文化伦理评价的意义重大,然而对文化伦理的内涵、结构等做出解释和说明是认知的任务,它是评价的基础,但不是评价对象。
文化伦理评价的对象是一种特殊的事实,一种与“客体性事实”不同的“主体性事实”,即“通过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来的事实”。
[5]165“主体性事实”既不同于像科学事实那样的客体性事实,如氢气的物理与化学性质;也不是主观事实,如主体的态度、情绪等等,而是一种与主客体相关,以主体的需要、发展、目的为指向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质”。
它的内容是客体的性质、属性满足或能够满足主体和主体的发展、目的等对客体的需要而形成的双向关系,这种关系虽然以主体为中心,但是却不是主观的。
文化伦理评价的对象是文化伦理满足主体需要和目的之间形成的价值事实,即“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运动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的、不依赖于评价者主观意识的存在状态”。
[5]161这种特殊的事实表达的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但是这种意义不是主观随意,而是客观事实。
比如,“重义轻利”作为一种文化伦理与社会成员的关系并不依个人意愿而发生改变,只要处在当时社会环境中,这种文化伦理必然对主体产生影响。
这种必然性是客观的,因此称为“客观事实”,而这样一种客观事实又总是与主体的生存、发展相关的,脱离了主体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又称为“主体性事实”。
作为文化伦理评价对象的“主体性事实”指的是文化伦理在满足主体生存、发展中的作用与主体对这种文化伦理的需要程度之间的关系状态。
说到底,文化伦理评价的对象是一种关系质,是对这种关系质的道德含量和道德质量所做的好与坏、正当与不正当的价值判断。
它不是单方面对文化伦理做出描述,也不对主体状况等做出单独判断,而是把二者联结起来考察文化伦理与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结果。
比如一个人的精神状况可能由身体健康、知识水平、财产收入、文化伦理等多方面引起,只有当文化伦理与个人精神状况发生关系并引起变化时,主体对这种关系及其结果所作的评价才能称为文化伦理评价。
在现实生活中,构成文化的各方面对人的影响总是同步的、交叉的。
尽管如此,从理论上进行抽象,分析文化伦理对人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文化发展质量与社会成员精神状况的改善。
三、关键环节:
确立评价标准
从本质上说评价是一种认识活动,是对事物本质的反映。
如同判断认知正确与否需要一定的标准一样,对事物进行评价也离不开适当的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与认知标准相同的地方在于,标准应当准确反映认知或评价对象的本质、特点。
比如用电压表测量电压是正确的标准,因为它符合电的物理性质与特点,用尺子测量电压则是错误的标准。
评价标准也必须符合评价对象的性质和特点。
文化伦理评价的对象是一种“关系质”,评价标准就必须符合这种关系的本性。
也就是说依据这一评价标准,可以对这种关系做出好与坏的区分、善与恶的判断。
根据在文化伦理评价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可以将评价标准分为价值标准与实践标准。
所谓价值标准就是指在评价中能够体现价值本质的标准。
相对于认知标准反映事物客体性的本质,价值标准体现着反映价值特性的主体性特点。
文化伦理有没有价值,它的标准不在于离开主体分析它的内涵、结构、特点等,而只有这样一种客体性因素与主体的需要、能力、目的等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对它进行评价。
那些满足主体生存、发展的文化伦理是有价值的,而那些与主体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文化伦理则是没有价值的。
这里的主体指的是与当下文化伦理“在场”的主体,也就是说要以评价发生时的主体需要和目的为依据。
主体的需要是多样且变化的,因此在文化伦理评价中,价值标准总是动态的。
比如对于文化伦理评价的首要价值标准的看法,西方人认为是自由、平等、博爱;中国人对仁义、和谐、友善等则更认同。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视野中,人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出发点,而自由是人最根本的特征,“使人的自由本质得到实现成为他们评价一切的标准。
”[6]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提出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的根本价值诉求,这一标准也应当是文化伦理评价中最根本的价值标准。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也是检验认识的最高标准。
作为认识形式之一的评价,它的最高标准同样是实践。
在实践中,主客体之间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为价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文化伦理对主体有什么样的价值,能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从根本上说还得回归到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思想观念从一开始就离不开实践的牵绊,他们指出:
“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
”[7]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伦理的价值来源于实践,并且只有通过实践检验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与检验认知的整全实践标准不一样,文化伦理评价的实践标准只需要局部的,甚至是个体的实践。
也就是说文化伦理评价的实践标准不需要作为整体的人类甚至是社会的实践为标准,而只需要具体的、个别的、当下的实践为依据,这与价值的主体性、多样性的本质是相一致的。
但这并不是说,整体的实践标准对文化伦理的评价没有意义。
事实上,那些被大多数主体的实践证明了的价值对主体的影响更广泛,对促进文化伦理的进步有更重要的作用。
比如说人权原则作为现代道德的根基性原则,就是在实践中被反复检验,并且得到最广大主体认可的一种伦理价值,因此,在文化伦理中,尊重人权成为普遍共识。
四、核心环节:
实施评价过程
文化伦理评价的核心环节是主体按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对象进行评价的过程。
按照主体的理性程度,可以分为自发评价与自觉评价。
自发评价分为潜意识评价和前意识评价。
潜意识评价是指主体在文化伦理评价的过程中,瞬间的、本能地对文化伦理做出评价的一种形式。
这种评价与人们的文化心理密切相关,评价过程不依赖于理论、理念等外在标准,而是主体瞬时的一种感觉,一种不经过深思熟虑的表达。
按弗洛伊德的说法,潜意识在主体行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主体内心深处真实观念的反映。
潜意识评价虽然是即刻的、随意的、不严密的,但是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主体对文化伦理的真实看法,理应受到重视。
前意识评价是介于潜意识与有意识评价中间的一种评价方式。
这种评价方式指在主体尚不具备经过论证的、科学的评价理论的情况下,只是按照自身对文化伦理的感性认识对此做出评价。
不具备完全理性的主体对文化伦理的评价往往是前意识评价。
这种评价虽然不一定准确,但是它为人们自觉评价提供了丰富的感性材料。
自觉评价分为有意识评价和实践评价。
有意识评价指主体具备了一定的文化伦理评价理念、原则,掌握了评价方式、方法后做出的理性评价。
有意识评价对主体的自主能力及对文化伦理的理解都有很高的要求,这种评价往往与改变文化发展方向,丰富文化伦理内涵的愿望密切相关。
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主体对文化伦理进行有意识评价的目的就是要重塑一种道德文化,使之更好适应主体发展的需要。
实践评价是在综合潜意识评价、前意识评价、有意识评价的基础上,自觉运用评价的价值标准和实践标准对文化伦理的现状做出评估,并且在现实文化生活实践中对文化伦理的状况进行确认的形式。
实践评价是文化伦理评价的最高形式,也是文化伦理价值由潜在变为现实的过程,由实践评价得出的结果会对文化伦理的改变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五、保障环节:
遵循评价原则
文化伦理评价的原则是指为正确反映文化伦理本质,做出恰当评价结论所应有的遵循。
对文化伦理进行评价既要看到文化伦理价值的主体性,又要重视实效性;既要注重文化伦理评价的规范性,又要发挥为文化发展服务的目的。
因此,在文化伦理评价中要遵守主体性与实效性相结合、规范性与发展性相统一的辩证原则。
所谓主体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就是指在文化伦理的评价中既要看到文化伦理的价值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只有满足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文化伦理才是恰当的;同时也要看到,文化伦理的价值应当在现实的文化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有那些推动文化发展的伦理精神、道德规范、价值追求等才是值得肯定的。
要把主体的需要与文化伦理所能产生的效用紧密结合起来进行评价。
所谓规范性与发展性相统一的原则是指,一方面要发挥评价的规范作用,使文化伦理多样性、多元化的趋势符合某种“价值预设”;另一方面又要使文化伦理推动文化不断向属人的、与人的本性相一致的方向发展。
汤一介先生认为“儒家以‘和为贵’为基础的‘和而不同’原则应成为处理不同文化之间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
[8]在文化伦理评价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基本理念,为建设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化吸收来自不同伦理资源的智慧。
六、终点环节:
反馈评价结果
经过评价,那些符合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文化伦理获得肯定,即文化伦理对主体具有正价值;而有碍于主体进步的文化伦理被否定,即文化伦理对于主体具有负价值。
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主体对文化伦理的现状有了一定的把握,进而自觉对文化伦理做出调整,使之符合主体的伦理预期和价值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伦理的评价不是固定的,而是动态变化的,整个评价过程在空间上并存,在时间上继起。
因为文化伦理本身的复杂性和主体的多样性,获得完全一致的评价结果几乎不可能,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因此在如何对待评价结果的时候就需要一定的伦理智慧,常见的做法有多数决疑法,即在评价结果出现差异时以大多数主体的选择为依据;悬置争议法,即对结果的选择条件尚不成熟的时候,将争议延时或是暂时搁置,等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决断;商谈共识法,即充分听取主体的意见,在尊重彼此、深入交流的基础上,相互妥协,获得必要的共识;情景决疑法,即对结果的选取无法顾及长远的将来时,根据主体当下所处的境况进行选择的办法。
总之,在对待评价结果时,要充分认识到评价结果多样化是客观事实,在评价结果的运用、反馈中要体现主体性、生成性、发展性等特点,使评价结果最大程度地满足主体自觉调整文化伦理促进文化发展的需要。
结语
文化伦理的出场是人们从单纯适应文化转向自觉创造文化的实践要求和伦理表态,是“人是目的”这一理念在文化发展中的集中体现。
深化文化伦理研究是为了构建一种更加符合人性的伦理型文化,让道德精神引领文化发展方向,诚如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所言:
“道德精神之终极归向,必然是为多数与大群的。
人类文化,应该由道德来领导政治,再由政治来支配经济,必使经济与政治皆备有道德性。
”[9]钱穆先生不是从存在论意义提出道德决定政治、经济,而是从价值论意义上认为道德应当超越经济、政治的束缚,引领文化向安顿人的心灵世界的精神文化发展。
那么,什么样的道德才能担负起这一重任?
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弄清楚评价机制,对文化伦理做出恰当评价。
通过评价机制促进“真正的人道主义”文化的形成,这样一种伦理型文化映衬着高度和谐的伦理关系,而“从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人的整个文化教养程度”[10]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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