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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定稿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病防治,为劳动者创造一个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分别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依法负责本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社保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职业危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同时还负责职业病患者医疗、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经营计划部门负责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的编制。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生产与职业病防护同时规划,同时部署,指导和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将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及时通知卫生部门。

安全质量部门负责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宣传、培训和安全监督,并参与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有害作业用工管理与监控,负责职业病病人工作的调整与安置。

财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计划的落实,监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使用。

工会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职业病患者待遇落实情况。

第八条各级防疫机构职责

中心防疫站在公司社保部门领导下,主要负责:

(一)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二)本级有害作业场所及全集团千米以上长大隧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控。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防护效果评价。

(四)脱尘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

子(分)公司防疫机构负责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检测监控、职业健康检查,尘肺患者的健康复查、监护、台帐资料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部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制定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资料交工程公司档案室保管。

(五)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

做好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向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登记、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七)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劳动者报告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八)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

第三章预防及监测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存在、使用放射性、高毒的仪器设备或化学品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申报,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一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责任将工作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调动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应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明确管理责任人,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

项目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要定期检测、监测,每年不少于四次。

公司、子(分)公司对重点项目和千米以上隧道每年检测、监测不少于一次。

监测结果存入三级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程(包括工程的部分作业环节)转移给不具备有效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个人。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已脱尘的劳动者要根据作业场所粉尘中二氧化硅含量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般应间隔三至五年检查一次,对尘肺患者的复查,一般每年一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都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未成年人员、孕期妇女、哺乳期妇女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八条对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应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已经从事的要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由各单位组织。

第二十条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二)调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六章职业健康教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在建项目要加强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二十四条及时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熟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努力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

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机构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公司和子(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法规;2标准、规范;3各类往来文件;4计划;5总结;6年度工作目标指标;7各级职业卫生组织机构;8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报告卡;9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卡;10存在职业危害项目统计(存在职业危害项目工程概况、在建千米以上隧道登记);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12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登记表;13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登记表;14尘肺病人登记表;15尘肺病人体检登记表;16脱尘人员登记;17脱尘人员体检登记;18项目职业卫生岗位培训登记;19项目职业病防治教育登记;20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登记;2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登记;22职业禁忌劳动者名单及调离情况;23本级宣传培训登记;24职业病报告卡;25专题会议资料;26宣传培训资料。

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项目部应按照公司社保函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凡应立卷归档的技术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字迹工整,图表清晰,各技术环节审签手续完备,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该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考核与奖惩按公司社保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项目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由项目负责人、工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及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并全面负责工地职业卫生工作。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制定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目标、指标、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资料交子公司档案室保存。

六、负责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

七、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

做好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向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落实职业危害的检测,并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登记、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九、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劳动者报告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职业卫生专管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职业卫生专管人员应当掌握国家、企业职业卫生现行政策规定,熟悉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二、协助项目领导制定职业卫生防治目标、指标、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劳动者做好各类健康检查。

四、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六、做好职业卫生统计报表工作。

七、完成其它职业卫生的日常工作。

职业卫生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制度

一、项目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措施),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二、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应列入目标指标加以改善,制定的目标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保持一致。

2、应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的承诺。

3、应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如果所设立的目标本年度不能完成,指标可以按年度设置,但要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4、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5、应满足工程合同的要求。

6、应尽可能量化可测量。

三、应定期监视和测量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及动态控制和管理绩效。

四、管理方案是为实现目标和指标而制定的,它包括方法措施、职责分配和时间进度安排等,每项目标和指标都应有一个方案或一套措施来保证其最终达成。

为了保证方案的实施,应将职责细化,如规定每项措施或步骤的起止时间,以及对投资较大的项目作出资金预算,并列入组织的年度财务计划。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职业病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分开。

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获救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在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公告。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并有相关责任人进行维护。

五、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配发齐全,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上岗操作。

六、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作业,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履行。

七、有关责任人必须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特殊情况应跟班检查指导,对查出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成专人落实,检查及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有害气体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害气体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二、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的有害气体浓度并公示检测结果。

三、优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隧道施工为无轨运输时,优选柴油或清洁能源发动机设备,定时进行维护保养,使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对受到条件限制,有害气体浓度经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允许浓度标准的作业,配发相应的滤毒口罩和足够数量的滤料,并督促按要求使用,严格执行无防护禁入制度;有害作业场所不得吸烟。

四、对初次接触有害气体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应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从事有害气体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有害气体对健康的危害和相关防护知识,主动做好防护工作。

五、对重点职业危害场所要重点管理。

1、根据不同有害气体作业操作规程要求,指导接触有害气体作业人员安全接触。

2、作业现场存在瓦斯,要实施专业安全管理。

瓦斯浓度按体积计大于0.5%,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防爆型施工设施等,严禁明火,配备瓦斯报警器,由专人负责,连续监测,记录动态,隧道回风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75%;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缩短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爆破后采取掌子面喷护封闭,减少瓦斯溶出面积和溶出量。

3、对密闭空间作业,要明确负责人、作业者、外部监护和监督人员及其职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作业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并保证相关人员能得到计划、程序和规程,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还要根据识别的有害因素,配备相应在线监测、报警设备、通讯设备、应急通风设施等。

4、要确保重点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始终处于职业卫生和安全受控状态。

六、有害气体作业现场须保证足够自然或机械通风。

隧道施工必须配备足够风量的通风设施,每人每分钟供应的新鲜空气不宜小于4m3;通风机距离洞口足够远,确保周围空气清洁,通风管道悬挂平直,无漏风,必须有弯道的,转角须大而圆滑,不得形成直角或锐角,通风管道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45米。

密闭空间作业,应持续强制性通风;通风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量,保证能稀释作业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危害物质,并满足作业人员呼吸供应。

七、对受到条件限制一时有害气体浓度达不到国家允许浓度标准的作业,接触浓度必须控制在最大允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以下,必要时调整接触时间。

附:

有毒有害气体相关资料

隧道施工主要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气体(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二氧化氮)、瓦斯等。

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爆破时产生的炮烟、柴油机工作时产生的废气。

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极毒,当空气中浓度为0.4%时,在短时间内人就会失去知觉,抢救不及时就会中毒死亡;浓度在13%--75%时能引起爆炸,《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质量浓度不得超过20mg/m3。

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爆破时产生的炮烟、柴油机工作时产生的废气。

氮氧化物对呼吸系统具有强烈腐蚀破坏作用,可引起肺水肿,当浓度为0.004%时,2—4小时内不会引起中毒现象;浓度为0.006%时,就会引起咳嗽、胸部发痛;浓度为0.01%时,短时间内会强烈刺激呼吸器官,出现咳嗽、呕吐、神经麻木等症状;浓度为0.025%时,会导致中毒死亡,《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质量浓度不超过5mg/m3。

硫化气体是在开挖经过硫化矿床的隧道时,硫化矿物缓慢氧化和水解后产生的,有些有机物的腐败和高硫柴油的燃烧也产生硫化气体。

硫化气体对人的眼部和呼吸系统有强烈毒害作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质量浓度硫化氢不超过10mg/m3,二氧化硫不超过5mg/m3,

瓦斯是煤(岩)层中存在的有害气体(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的总称,主要成分是甲烷。

瓦斯存在于煤层的裂隙或空洞中,或与煤体紧密结合或吸附在煤体表面,当隧道施工开挖过程中遇到煤层或含瓦斯岩层,破坏其存在的稳定性,瓦斯就会涌出。

瓦斯浓度小于5%遇到火源时,只是在火源附近燃烧而不会爆炸;浓度在5—16%时,遇到火源具有爆炸性,9.5%时爆炸最强烈;超过16%时一般不爆炸,能使人因缺氧而窒息,遇火能平静的燃烧

粉尘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二、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并公布检测结果。

三、制定粉尘作业操作规程,指导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安全接触。

四、优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控制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mg/m3;对受到条件限制一时粉尘浓度达不到国家允许浓度标准的作业,配发符合防尘要求的口罩和足够数量的滤膜,并督促作业者按要求使用,严格执行未佩带防尘口罩不上岗操作的制度;防尘口罩滤尘率、透气率要高,重量轻,并经相关部门质检合格;粉尘作业场所不得吸烟,作业人员严格遵守防尘操作规程。

五、对初次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应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从事粉尘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粉尘对健康的危害和相关防护知识,主动做好防护工作。

六、凡是可以湿式生产的作业,必须采用湿式作业,如洒水降尘、湿式凿岩、喷雾捕尘、水封爆破等,特别是隧道凿岩、喷锚作业,严禁打干风枪、干喷。

七、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或可能有扬尘的,采取喷雾洒水固尘、降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和二次污染的机会,特别是隧道施工时,通风机周围要清洁无扬尘,确保输送进工作面的空气清新洁净,无轨运输巷道路面经常洒水固尘,确保工作面含尘空气的有效稀释和排出。

八、隧道施工必须配备足够风量的通风设施,在主要作业(钻眼、装渣、喷锚等)进行期间应始终保持风机的运转;通风机距离洞口足够远,确保周围空气清洁;通风管道悬挂平直,无漏风,必须有弯道的,转角须大而圆滑,不得形成直角或锐角,管道末梢距工作面不超过45米,风速开挖时不小于0.15m/s,坑道内不小于0.25m/s,均不应大于6m/s,最优排尘风速为1.5-2m/s。

附:

粉尘相关资料

粉尘是在生产和施工中产生并能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各种岩土的细微颗粒。

隧道施工生产中主要存在电焊烟尘、水泥尘(一类粉尘)和含10—40%游离二氧化硅(二类粉尘)的矽尘。

隧道施工中主要产生粉尘的有钻孔、爆破、装渣、运输、喷锚衬砌、混凝土拌合、钢筋加工等工序。

粉尘被人们长期吸入呼吸器官,能引起尘肺病,这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职业病。

具有潜伏期长(发病一般接触5—10年后,最长可达30时年以上)、不可治愈(接触粉尘作业后病理、症状逐年加重,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健康损害严重(伤害呼吸功能,影响劳动力,缩短劳动寿命,甚至死亡)的特点。

噪声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噪声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二、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三、优选低噪设备,使作业场所噪声强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85dBA);对受到条件限制一时噪声强度达不到国家允许标准的作业,特别是隧道凿岩作业,应合理安排劳动作业时间,调整作业工序,配发符合要求的防噪耳塞或防噪耳罩,并督促正确使用,将噪声危害降到最低;严格执行无防护禁入制度;防噪耳塞需定期更换。

四、制定噪声作业操作规程,指导接触噪声作业人员安全接触。

五、对初次接触噪声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应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从事噪声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和相关防护知识,主动做好防护工作。

六、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措施,如噪声源隔离或接触人员隔离,或加大与噪声源的距离等。

附:

噪声相关资料

噪声是生活和工作环境中使人不舒适、厌烦以至难以忍受的声音。

建筑施工中存在噪声的工序有凿岩、出渣、喷锚、钢筋加工、拌合站、空压机房、通风等,既有机械噪声又有空气动力噪声。

长期接触噪声产生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听力下降,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神经衰弱综合症,严重可导致噪声性耳聋职业病。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制度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

一、项目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要定期自测,每年不少于四次。

对存在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要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检测,并确保检测系统正常运行。

二、子(分)公司对重点项目和施工隧道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公司根据工作情况进行抽检。

四、监测结果存入公司、子公司和项目三级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示。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可能产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停止相关职业危害作业,经治理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在建项目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三、所有职业健康检查都应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并如实告知劳动者。

四、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未成年人员、孕期妇女、哺乳期妇女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六、对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已经从事的要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一、应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使其熟悉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知识,告知本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对健康的损害。

三、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劳动者进行相关职业危害事故的自救知识培训。

五、劳动者培训考核合格,经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认可,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定期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要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损坏或无效的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

四、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又拒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是项目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凭证,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部均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二、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1、项目施工平面布置图

2、项目工程概况

3、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4、职业病防治岗位职责

5、职业病防治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6、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7、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8、职业病危害事故援救预案

9、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统计

10、职业病防护设施登记

11、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

12、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档案: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定点分布示意图②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测定报告

1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登记③职业禁忌劳动者名单及调离情况④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个人健康监护袋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史⑥个人体检表及相关体检资料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项目完工后,职业卫生档案与工程竣工资料一并交工程公司档案室保管。

2、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并在复印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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