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答案加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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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答案加复习
第一部分;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面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
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中的合同标的就是双方约定的新鲜蔬菜。
但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标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
1 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按照当地或行业交易习惯来确定标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本案只能按照第61条的规定来解决。
如果按照第61条的规定来合理解决本案,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当地的小白菜价格来确定,如果该种蔬菜的价格与合同中的价格相符或高于此价格,则说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若当地市场上的小白菜价格显著低于合同中的价格,且大白菜、萝卜等蔬菜的价格都要高于小白菜,则乙公司就没有适应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部分
合同法论文
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主要是指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合同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特别权利或是合同权利的特别执行或者是合同权利的特别恢复,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的延续,可以称其为另一种履行的表现形式。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于受损失的受害方的利益,而侵权责任一般分类两类,一类是普通侵权责任,另一类是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原则,而对违约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同,即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对己构成违约行为,并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是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无损害事实的无侵权责任.
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法定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而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不可约定免责条款,但法定免责条款不限于不可抗力,其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
违约损害赔偿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违约责任中,如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合同法》形成性作业答案
一、填空.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合同义务又可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5.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验标来订立合同的。
6.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8.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9.委托合同的的受托人即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二、名词解释:
:
1、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
2、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一般保证,即只有在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5、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三、简答题:
1、讲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尊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2、简要回答强制缔约的特点有哪些?
答:
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答: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合同权利须个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4、简述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四、论述题
试述全面履行原则
答:
(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
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可能准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有时甚至会使合同变得毫无意义。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
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
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
(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五、案例分析: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
合同规定:
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
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
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
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
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
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
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
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
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
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
(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
(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
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
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
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
主要有: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
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
普通条款包括:
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
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
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
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
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
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
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表见代理的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
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协作履行的内容:
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
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