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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一体化项目合作协议书

金华万达百货收银一体化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金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银行卡结算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构建金华万达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乙方门店”)的“收银一体化”系统的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期限及合作事宜

1.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

五年。

自2014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2【】(下称“【】银行”)作为乙方结算资金主办理行,乙方的基本户和主要的银行结算账户均需在【】行开立,其中营业收入户在【】开立;乙方员工代发工资、社保卡由【】行办理,但税务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政府机关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除外。

存款利率按【】行挂牌利率执行。

1.3甲方为乙方门店免费提供银行卡收银系统硬件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甲方提供的设备明细与配置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及附件二);乙方通过收银系统受理乙方门店内银行卡消费结算业务,并以甲方作为乙方门店的收单银行。

1.4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负责免费上门收款(每天一次),具体事宜以双方另行签订的《【】行上门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1.5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为乙方免费兑换零钞(乙方根据需求将兑换零钞数量、币种及时间提前2日告知甲方)。

1.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化维护公司应为乙方免费提供收银员的相关知识培训,该等知识培训应在乙方门店开业前按乙方要求时间进行。

乙方门店开业后,培训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培训,但必须保证每年不少于2次(专业信用卡知识培训、人民币假币识别及点钞培训至少各一次,且全年培训课时不少于16小时)。

1.7甲方确保在合作期限内,为乙方构建有效运行的金卡工程系统,与收银一体化系统共同形成乙方收银系统的有效管理与统一控制。

双方合作开发实施系统互联。

由甲方(或甲方委派的技术开发商)及乙方技术人员共同实施。

在乙方MIS系统的平台上,通过甲方的银行卡处理系统,受理各银行卡的跨行结算(MIS-POS业务模式,上线BMP系统),采用DDN专线模式接入。

1.8应金卡工程所需,甲方应负责向通讯运营商申请光纤专线,光纤专线由乙方门店连接至甲方分支机构。

本协议终止且未续约时,由甲方负责中止专线租赁使用。

光纤专线的申请、日常使用及取消所产生的通讯及租赁费、金卡工程接入设备、专线建设、安装维护和月使用租金等全部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9乙方承诺指定甲方为乙方人民币卡收单、外币卡收单的指定银行,第一期合作年限为伍年(甲方、乙方、银联三方需另行签订具体协议),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第三方的收单系统。

如因甲方结算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收银,经甲方允许,可以使用其它行收银设备进行结算。

乙方需履行“一柜一机”、“不得移机、套现”等银联规定的合规收单原则,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合同到期后,双方另行协商。

1.10合作期限内,甲方同意每年为乙方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广宣、促销等支持,具体支持金额及方式根据乙方费用预算情况由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1.11甲方同意每年为乙方免费提供实际所需收银备品。

二、收银设备的提供与维护

2.1合作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门店免费提供收银机及相关设备并负责乙方门店金卡工程系统及收银一体化系统的构建与维护。

2.1.1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实施收银一体化系统所需的相关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设备明细与配置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及附件二)

2.1.2甲方应按附件一中规定日期以前将附件一及附件二中列明的设备及配置标准交付乙方,于【】年【】月【】日前完成安装调试,确保乙方可正常使用。

2.1.3合作期限内,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POS刷卡机所需各类耗材,需求量根据乙方每年实际需求为准,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化维护公司每月按需配送,乙方应提前10日将需求告知耗材提供方。

2.2设备后期维护:

2.2.1甲方应与设备销售方签订售后维护协议,保证合作期限内设备的正常使用。

乙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有故障发生,有权直接与甲方或设备销售方联系,维修记录应报甲方备案,甲方应保证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指派维保人员上门进行维保并妥善解决,因自然磨损或非乙方过错产生的设备损毁、故障维修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2.2甲方对乙方收银一体化系统进行搭建后,甲方承诺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满足乙方的刷卡交易需求,并负责提供POS软件升级服务;如乙方收银一体化系统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内安排人员到场,负责将故障及时排除,系统恢复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所有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应向乙方门店免费提供收银机及相关设备并负责乙方门店金卡工程系统及收银一体化系统的构建与维护。

3.1.2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收银一体化系统硬件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享有免费使用权。

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交还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硬件设备。

3.1.3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收银一体化系统进行升级换代,但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并保证在乙方门店营业时间外进行收银一体化系统升级换代不得影响乙方的日常收单业务,否则甲方不得进行收银一体化系统的升级换代。

3.1.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银行卡交易结算服务,并对乙方提出的业务咨询及时予以答复。

3.1.4.1甲乙双方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对账结算周期为1个工作日(即当日刷卡,第二个工作日结算,不可抗力及银联对账延迟除外)。

甲方负责将每日乙方通过收银一体化系统受理的刷卡消费交易款项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刷卡手续费后的余额,于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结算账户。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为: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3.1.4.2对账单获取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乙方自行在开户行打印或在农行、银联网站下载。

双方就对账结果发生争议的,甲方应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应付款项。

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7日内通过对账单及乙方签购单进行核对的方式解决有争议部分的款项(需进入银联差错争议处理流程的业务除外),通过对账单及乙方签购单的核对未能妥善解决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刷卡交易款项金额应以乙方签购单金额为准。

3.1.4.3合作期限内,甲方根据消费者在乙方门店刷卡消费的金额,按照下列费率标准向乙方收取刷卡手续费(收取方式为根据上述3.1.4.1结算时账扣)。

3.1.4.3.1双方于本协议合作期限内执行的人民币卡刷卡手续费率为:

消费者在商场刷卡消费金额的0.765%。

3.1.4.3.2外币卡中,VISA卡、MASTER卡、美国运通卡、JCB卡、大莱卡的刷卡手续费率为:

消费者在商场刷卡消费金额的3%。

3.1.4.3.3合作期限内,如遇人民银行、发改委或其它国家相关部委、银联对刷卡收费标准费率进行调整的,则双方应自合规办结调整手续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费率结算刷卡手续费。

3.1.4.4双方确认,甲方除按上述刷卡手续费率向乙方收取刷卡手续费外,甲方就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3.1.4.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就乙方门店刷卡消费产生的交易款项进行调整,但调整前应获得乙方书面确认:

3.1.4.5.1甲方发现乙方受理银行卡时在签购单上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交易;

3.1.4.5.2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金额、日期、签名)有涂改;

3.1.4.5.3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的确认;

3.1.4.5.4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3.1.4.5.5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3.1.4.5.6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3.1.4.5.7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甲方调账要求;

3.1.4.5.8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1.5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纠纷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持卡人、发卡机构或其商品和服务提供方的任何纠纷、诉讼。

3.1.6乙方有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造交易、侧录(包括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等行为的将进入甲方的管理记录。

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及损失程度决定是否将乙方信息纳入行业不良商户信息库,并以此为参考确定特约商户的信用等级。

3.1.7甲方有权为保障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对相关交易采用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

3.1.8甲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乙方关于法律法规、甲方或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银行卡受理市场方面的业务规则、收费等重要事项变动。

3.1.9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促销宣传支持,具体费用、支持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3.2乙方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应为甲方设备安装和软件调试提供便利。

3.2.2乙方应在乙方门店内明显位置展示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受理标识或标记,以便告知持卡人在乙方营业范围内可以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

当本协议终止,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将相关的标识、标记及时撤下。

3.2.3乙方应当确保本协议涉及项目的施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即不得将甲方提供的POS设备用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或套取现金等(但消费者在乙方商场内恶意透支刷卡等乙方无法控制的情况除外),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2.4乙方在业务受理中,应按下列规定受理银行卡,因乙方违反操作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2.4.1乙方受理银行卡时必须先审卡,审卡内容包括:

a.卡片应贴有“银联”标识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标识等;b.卡片上应无“样卡”、“专用卡”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c.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3.2.4.2乙方门店收银员对不符合审卡要求的卡片应拒绝受理。

如果收银员对卡片的有效性难以判断,应联系甲方。

3.2.4.3采用个人密码方式的银行卡,持卡人应输入个人密码。

POS终端打印交易凭条或由乙方收银员填写购货单据,收银员应核对交易凭条包含银行卡卡号、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要素,并交持卡人当场签名确认。

乙方收银员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一致后,签经办人章,将持卡人联交付客户,并妥善保管商户存根联。

如果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或终端显示“联系发卡行”,收银员应通过甲方联系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身份进行确认。

3.2.4.4乙方收银员必须严格审核终端显示“交易成功”,并核对交易凭条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对于因审核终端未显示“交易成功”而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2.4.5因乙方原因需取消交易,如甲方不能提供交易冲正(系指刷卡交易数据调整)服务的,乙方可与交易对方自行协商解决。

3.2.5乙方应将银行卡交易的签购凭证保存两年,以备甲方调单之用,两年后乙方可自行销毁。

3.2.6乙方需要对持卡人进行消费撤销或退货时,乙方应使用POS机发起消费撤销或退货交易,如遇POS机或线路故障造成交易失败的,乙方可以手工发起退货。

乙方不得将任何现金退还持卡人,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纠纷。

甲方仅受理自支付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的退款申请。

3.2.7乙方应负责组织收银员接受甲方培训,使其正确掌握银行卡受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方法,确保收银员能正常受理银行卡,有效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3.2.8乙方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带有“银联”或其他甲方认可标识的有效银行卡(有受理风险的卡除外),乙方支持甲方所发银行卡在其受理环境内的市场营销活动及其它与甲方银行卡业务相关的服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优先推荐新增业务服务,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

3.2.9甲乙双方约定,双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由降低持卡人享受乙方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它优惠措施和理由引导持卡人使用非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结算。

3.2.10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在甲方认可的专业受理机具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维护、更换银行卡受理机具或者系统设置和数据。

3.2.11乙方不得跨地区使用甲方提供并安装的移动POS设备,如乙方确有需要的,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确认核实后予以开通,甲方有权将此相关信息报送监管机构;甲方为乙方安装完毕收银设备后,乙方如需更改装机地点或增加、更换相应收银设备的,应经甲方书面审批,并由甲方负责提供设备及安装(迁移、更换)。

3.2.12为避免持卡人进行的欺诈交易为双方带来损失,乙方应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注意,及时与甲方联系:

3.2.12.1卡面凸印卡号有明显更改痕迹、终端受理机具显示卡号与凸印卡号不符或卡面激光防伪图标破损、模糊;

3.2.12.2持卡人不清楚本卡余额或可用信用额度、密码等,反复要求试刷卡;

3.2.12.3持卡人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要求试刷不同银行卡;

3.2.12.4当乙方需要人工授权或向甲方进行查询时,持卡人表现出异常紧张,或要求终止或取消交易;

3.2.12.5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不一致,或者要求对照银行卡进行签名。

3.2.1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司法机关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

3.2.1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银行卡交易:

3.2.14.1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

3.2.14.2乙方为第三方或第三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交易;

3.2.14.3交易内容与签购单标示的内容不相符;

3.2.14.4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

3.2.14.5附加在交易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3.2.15如果签购单只包括部分应付金额,乙方不应接受该笔交易,下列情况则除外:

3.2.15.1持卡人在当笔交易中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所余款项。

3.2.15.2如需延迟交易(延迟提供货品或服务),顾客在缴纳订金和在获得商品或服务后付清余款时,须分别签署两张或更多的签购单。

若所有签购单合计金额超出相关授权限额,乙方须取得甲方授权中心的授权。

每张签购单必须分别获得并记录授权号码,且清楚写明“订金”或“余款”。

3.2.16乙方有权保存交易结算必需的持卡人资料,如姓名(中英文)、国籍、证件号码等,但仅限该等资料使用于受理该客户的银行卡支付交易。

乙方不得存储银行卡卡号、有效期等磁条内容(签购单据,只用于留档备查)。

乙方不得超期限(24个月)保存已不再具备交易清算用途的银行卡客户信息资料;超过约定保存期限的交易数据,甲乙双方均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分别按照机密文件销毁标准,由专人负责销毁,并做出经有权人签字的书面销毁记录。

3.2.17乙方承诺合作期限内如有其他金融需求(含联名卡、金融IC卡等)的,优先交由甲方负责,如甲方无法完成的,乙方可考虑与第三方合作。

3.3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并保证:

3.3.1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若本协议关于收单业务的相关约定与双方和银联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有冲突的,以《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为准。

3.3.2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银联及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定。

甲方有权拒绝或单方面终止未按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进行的任何交易,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可疑的银行卡及用卡行为。

3.3.3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同做好促销支持和广告宣传活动,具体内容另行协商。

四、安全与保密

4.1甲乙双方对因本协议而获取的相关信息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其使用,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

上述信息指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甲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操作手册、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客户、数据等资料、持卡人信息、相关银行卡交易信息等,不论这些信息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等有形或无形方式存在,也不论这些信息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4.2甲乙双方均应建立详细的内部保密制度,并通过培训、检查等方式确保包括银行卡交易信息在内的本条第4.1款所述信息的安全,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换银行卡受理机具终端的使用密码。

4.3甲乙双方因发生内部人员流动、辞职、解雇等情况对包括银行卡交易信息在内的本条第4.1款所述信息的保密造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将由人员原所在方承担。

4.4下列信息不属于本条第4.1款所述信息:

4.4.1非由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原因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4.4.2一方在收到保密信息前已合法取得的信息;

4.4.3由双方合作直接产生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双方应共同履行保密义务;

4.5如有包括银行卡交易信息在内的本条第4.1款所述信息被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4.6双方应当对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会议内容及因本项目而获知的各类客户资料等)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要求外,任何一方未经另外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4.7本协议终止,各方仍负有保密义务。

一方若违反前述条款,应全额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违约条款

5.1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履行的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协议义务的,须全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5.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经甲方明确书面告知仍未纠正的并导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投入软硬件设备。

因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并导致乙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甲方尚未履行赔偿责任前,乙方可留置甲方提供的软、硬件设备,乙方在收到甲方违约赔偿额后,甲方方可从乙方撤走前期提供的软、硬件设备。

六、不可抗力

6.1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仅包括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正式公布的飓风、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和动乱。

关税的变更、市场环境的变更、流行性疾病等均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

因法律、政策因素调整影响本合作协议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6.2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有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6.3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持续超过九十天,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且终止协议的一方不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但该等终止不得影响协议终止前双方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履行。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八、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8.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8.3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无权把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部分地或全部地转移或转让给其他方。

8.5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硬件设备及相关服务清单;

附件二:

海信HK900收银机配置方案;

附件三: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金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硬件设备及相关服务清单

1一次性设备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型号

数量/年限

(个、台、年)

交货截止日

1

收银机(含5年维保)

海信HK900(5年维保)

30

5月5日

2

收银打印机

EPSONTM-U288B(针式带自动切纸)

30

5月5日

3

收银密码键盘(支持EMV)

银捷尼科3070(全新)

30

5月5日

4

收银机专用UPS电源

山特MT1000

30

5月5日

5

条码扫描器

LS1203条码激光扫描器

5

5月5日

6

POS刷卡设备(连接电话线)

标配

10

5月5日

7

手持POS刷卡设备(无线)

EPT-5630

10

5月5日

8

点、验钞一体机

银行专用一线品牌,最新配置,每两年更新一次

34

5月5日

9

金卡工程接入设备、专线通信线路建设及使用租金

全套

5年

5月5日

10

金卡(MIS)前置服务器

机架式

1

5月5日

11

金卡接口费

由富基、万达百货、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5年

5月5日

12

发票打印机

EPSONLQ-635或当地税务指定型号

2

4月30日

13

保险柜

160CM大金柜2个(两锁一密,且为国内一级品牌,迪宝或虎牌)

2

4月30日

14

保险柜

普通保险柜

2

4月30日

15

POS机楼层交换机及光模块

H3CS3100-52P-SI(光口),标配

12

5月5日

16

百货机房核心交换机

H3CS550052C-PWR-EI(48电口,4光口),标配

1

5月5日

17

款箱/包

标配,根据实际上门收款需要配置

5

5月5日

18

每一收银机需配置的税控设备及服务器

根据当地税务要求

30

根据税务要求

19

打印机

平推式打印机EPSONLQ680K3或HP四合一体打印机

2

4月30日

20

收银用激光打印机

HP/laserJer1020plus

1

4月30日

21

支票打印机及票据打印软件

普霖支票打印PR-09/04/80

1

4月30日

22

装订机

金典50自动打孔装订机

1

4月30日

23

笔记本电脑

DELL、联想等品牌

2

4月30日

24

收银用PC机

DELL、联想等品牌

4

4月30日

25

收银员练习测试服务器

知名品牌机架式2U服务器

1

4月30日

2日常投入

1

收银机耗材(打印纸、色带等)

三彩收银纸,神州SP200色带及带架以最终每年的实际使用量为准,每月按需求配送二次

5年

2

上门收款

免费365天上门收款服务

5年

 

3

兑换零钞

免费365天兑换零钞服务,每周至少三次上门兑换零钞

5年

 

3常规服务费用

1

刷卡手续费

内卡

0.765%

外卡

VISA卡、MASTER卡、美国运通卡、JCB卡、大莱卡3%

团购等特殊类交易限价(2台)

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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