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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实务教程

第一章拍卖市场(新增)

一、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

1.起步:

我国的拍卖业恢复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早的拍卖活动是一些零星的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从1986年国营广州拍卖行成立开始,到《拍卖法》实施之前的1996年底,是我国拍卖行业起步和拍卖市场初步形成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拍卖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标的含义不清,标的组成较为混乱;主持拍卖的企业不明确;佣金支付不规范;处置渠道多样化。

2.第一次转折(质的飞跃):

上世纪末,围绕公物拍卖的委托减少,拍卖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拍卖行业的一次转折,即从以公物拍卖为主转为以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态势。

到本世纪初,司法强制拍卖已经成为我国拍卖行业最为主要的市场之一。

这一时期的拍卖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

(2)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

3.快速成长:

目前,我国的拍卖市场体系终于形成,行业发展达到新的高峰,标的物空前丰富,几乎涵盖了可流通商品的全部,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既有物质资料,又有精神产品。

★二、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简记:

国有资产、金融房产、土地机车、文艺无形)

1.国有资产拍卖市场:

最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重要的拍卖市场。

普遍性、案值大、涉及问题多且复杂

3.金融资产拍卖市场:

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

4.房地产拍卖市场:

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所占成交比重极大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

前景光明

6.机动车拍卖市场:

快速发展

7.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

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与国际接轨,最具活力的拍卖市场

8.无形资产拍卖市场:

我国拍卖行业的创新,最具中国特色的拍卖市场

★三、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特点

1.政策性拍卖占主导地位:

由公物拍卖起步,由司法强制拍卖发展,由国有企业改制、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等逐步壮大,皆因法定或政策规定使然,导致过度依赖政策性业务,不利于行业发展。

2.运作过程缺乏技术含量:

以政策性拍卖为主的现实使拍卖企业更多注重的是人际关系和公关,而普遍忽略专业技术的提高,运作过程较为简单。

3.拍卖形式单一:

从接受委托到拍卖会上使用的竞价方式,二十多年没有多大变化,尤其缺少对国际行业新变化、网上拍卖的研究。

4、市场拓展乏力且缺乏手段:

面对新的市场,缺乏方向、思想准备、人才。

★四、我国拍卖市场现状与行业发展的关系

1.市场适合行业发展初期人员结构和企业规模:

行业恢复之初以政策性拍卖为主的市场正好与行业初起阶段的人员结构、企业规模合拍,从而给了行业发展较好的外部环境。

2.为行业发展奠定了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

拍卖行业在完成拍卖委托的同时,锻炼了队伍,增长了知识,增强了业务能力,也壮大了企业实力,为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经济和人才基础。

3.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拍卖体系:

拍卖流程及管理科学有效,风险防范措施逐步完善,从单一的现场拍卖增加到密封投标拍卖、网上拍卖等方式,职业教育健康稳步发展。

★五、我国拍卖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行业业务存在差异性:

拍卖市场标的丰富并不代表区域之间、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员工之间从事拍卖的实践相同、能力相当。

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在无形资产、股权、债权拍卖方面经验丰富且覆盖面广,但西部地区经验缺失。

西部地区在采矿权、采砂权、林权承包等资源类拍卖上有优势,而东部沿海地区少有类似机会。

在同一城市中,企业规模、市场拓展力度、业务量差别、内部分工等因素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业务能力的差异。

2.缺乏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市场拓展乏力:

面对企业数量增多、委托量减少、委托人要求提高、竞买人恶意串通增多等变化,行业运作和思维的方式并没有随之发生变化,又缺乏开拓新市场的手段,形成了传统拍卖没有做的更好,找不到新标的尴尬局面。

3.无形资产拍卖市场空间大:

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不一,拍卖技术要求高,运作难度大,尤其是宣传、招商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大部分拍卖企业没有无形资产拍卖的运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4.拍卖的专业化、大众化水准低,市场细分不够。

(二)采取的对策

要使我国的拍卖行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市场开拓能力,提高运行的专业水准。

1.做好传统的拍卖市场业务。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政策性拍卖仍然是绝大多数综合性拍卖公司的重要业务,留给拍卖行业的空间是巨大的。

拍卖行业要通过各种措施提高运作能力和拍卖效率,最大限度地争取获得拍卖标的,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成交的价值。

2.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随着市场的调整和委托人要求的提高,拍卖行业需要通过走专业化道路细分市场,缓解委托减少而竞争加剧的局面。

拍卖企业应该立足自身实际,选定擅长或有一定基础的市场,形成拳头和特色,凝聚客户群,为专业化经营奠定运作模式、人才队伍、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基础。

3.努力打造学习型行业。

现行的拍卖标的需要行业认真学习研究,未来的市场开拓及新出现的拍卖形式、拍卖标的更需要行业学习,一个与时俱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行业,应该是个注重学习的学习型行业。

★六、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前景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拍卖市场体系终于形成,标的物空前丰富,几乎涵盖了可流通商品的全部,拍卖行业发展达到新的高峰,是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朝阳行业。

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拍卖行业尚存在技术含量不高、拍卖形式单一、市场拓展乏力、重复建设较多、业务差异性明显等问题和不足。

面对经济环境的新形势和市场发展的新变化,拍卖行业应该吸取教训,调整策略,明确思路,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努力做好传统的拍卖市场业务,减缓市场急剧变化、金融危机、其他行业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的蚕食带来的压力。

二是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引进新的拍卖方式,把比较成熟的房地产、文物艺术品、物资等拍卖做得更好更深入,加大对不成熟的农产品、无形资产等拍卖的投入,积极开拓新市场。

三是主动打造学习型行业,努力提高行业素质,锻炼培养人才队伍,从而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转暖,市场更加规范,经过全行业的不懈努力,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前景光明,拍卖行业必定后来居上,立于世界行业之林。

第二章强制拍卖(新增)

★一、强制拍卖的概念

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委托商业性机构予以拍卖的活动。

二、法定拍卖的概念

法定拍卖是指转让有关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处置时必须委托拍卖。

★三、强制拍卖的五个特点

1.国家强制性:

①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拍卖的进行,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

②国家强制性是仅就拍卖的委托环节而言的。

2.标的的非自有性:

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此乃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基本特点。

3.主体的特定性:

一方必然是法院,另一方必然是拍卖机构,使强制拍卖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成为可能。

4.目的的利他性:

依法保障和实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法院比拍卖机构享有更多的权利(中止拍卖、撤销委托、监督拍卖程序、单方确认拍卖结果等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时不对等的。

这是由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强制拍卖过程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四、强制拍卖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1.对法院的处置权予以严格的限定,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由强制拍卖标的非自有性所决定的。

2.主要表现:

①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终止拍卖程序;②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③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过低,应当有一个底线;④如果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

(二)禁止无保留价原则

1.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必须对拍卖标的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

2.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强制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如经评估则按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3.适用范围不是绝对的,对于价值低微、鲜活物品的拍卖可以免于该原则的适用。

(三)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

1.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拍卖结果裁定等均由法院决定。

这是由司法强制拍卖的国家强制性和目的利他性决定的。

2.主要体现:

①决定是否委托;②出现中止事由时有权单方中止拍卖;③出现终结事由时有权单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终结拍卖程序;④有权对拍卖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⑤有权审查拍卖结果并依法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

五、强制拍卖和其他拍卖的区别

1.强制拍卖和公物拍卖:

相同——属于法定拍卖范畴,必须优先选择拍卖、事先指定拍卖机构。

不同——①强制拍卖强调拍卖行为本身的性质,公物拍卖强调拍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性质;②强制拍卖的成交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公物拍卖的成交价款上缴国库;③强制拍卖的委托人只有法院,公物拍卖的委托人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工商等机关。

2.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

3.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

法定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上位范畴,除强制拍卖外还有公物拍卖、国有资产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等

4.强制拍卖与国有资产拍卖:

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进入强制拍卖的标的可能是国有资产,强制执行必须拍卖,国有资产转让中拍卖不是唯一方式。

六、强制拍卖的主体

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形成的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委托人和拍卖人,即人民法院、商业性拍卖机构,他们的意志和行为决定着强制拍卖的启动、进行、中止和终结。

被执行人、竞买人与买受人都不是强制拍卖的主体,而只是强制拍卖的关系人。

★七、强制拍卖标的的构成要件

1.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

但有两种法定情形除外:

①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以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2.必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3.必须是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财产。

八、强制拍卖中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

1.拍卖佣金:

单向收取,累进递减

2.拍卖次数:

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对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可以拍卖三次,三次流拍后应当在60日内再进行一次变卖。

★3。

中止拍卖、暂缓拍卖和终结拍卖。

4.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拍卖:

以权利人的债权为限;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合并拍卖。

5.优先购买权。

6.买受人资格: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可以参加竞买,但被执行人必须预交保证金。

7.被执行人的投资利益:

须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8.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

必须拍卖,必须评估。

9.拍卖成交后出现的执行回转:

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

退还原物,否则折价抵偿。

第三章公物拍卖(新增)

一、公物拍卖的概念

公物是公共财产的总称,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公物拍卖是指拍卖企业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将依法没收的充公的物品通过拍卖方式变现上缴国库而进行的拍卖活动。

二、公物拍卖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

①罚没物品;②充抵税款的物品;③充抵罚款的物品;④其他物品(公安机关保管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车站、港口、机场等货运处的无主货物)。

2、人民法院:

①没收的物品;②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③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拍卖是处置公务的最佳方式

1.拍卖具有很高的透明度,面对大众公开处理,公物处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公物处理制度公开化,有利于防腐倡廉。

2.拍卖的成交规则是价高者得,竞买人在平等、公开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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