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销人员应注意的问题可作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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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人员应注意的问题可作培训课件

企业营销人员法律风险防范

一、企业营销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指的是: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其有以下特点:

(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所以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构成要件: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企业营销人员职务侵占的刑事法律责任

职务侵占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营销人员挪用资金的刑事法律责任  

挪用资金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最高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本文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企业营销人员票据诈骗的刑事法律责任 

票据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五、企业营销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事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构成要件:

1、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处于直接故意,并且一般具有一定的营利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罪、最高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六、企业营销人员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刑事法律责任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构成要件:

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捏造并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相关法条: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66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企业营销人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指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

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关法条: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企业营销人员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刑事法律责任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相关法条: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企业营销人员假冒专利的刑事法律责任

假冒专利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专利可分为三类: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破坏他人专利权益的目的;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十、企业营销人员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相关法条: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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