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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签订书面合同的

不用签订书面合同的

  篇一:

不签合同的危害

  不签合同的危害

  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而且还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但在实践中,总是会很多民事活动的主体忽视合同的重要性而不签订合同。

现把实践中不签合同的危害归纳如下:

  

(1)不签合同容易产生纠纷

  各种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某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人民对某些问题的记忆会出现偏差,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从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角度考虑,这就决定了很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易发生纠纷。

  

(2)不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也就是说,人们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容易上当受骗

  人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会比较谨慎,各自都要详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调查对方的资金和信誉等情况。

在合同中,每写进一个条款,都要经过再三斟酌。

相反,如果不签订合同,这些潜在的风险就不能通过事先的审查予以防范,从而给一些不法之徒创造诈骗他人钱财的机会,进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侵害。

  (4)发生纠纷后,不易辨清是非,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即使能够证明纠纷的存在,也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问题带来诸多困难和不便。

  篇二:

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声明书

  声明书

  致:

公司

  贵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声明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声明人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本人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愿贵公司为声明人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为明确责任,本人特别声明:

本人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放弃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本人也充分理解本声明书的风险,本声明书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被胁迫、被隐瞒的情况,本人也不会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申请撤销本声明书或单方宣布本声明书无效。

  声明人:

  身份号码:

  年月日

  个人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说明书

  致:

公司

  贵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声明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本人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明确责任,本人特别声明:

本人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放弃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本人也充分理解本声明书的风险,本声明书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被胁迫、被隐瞒的情况,本人也不会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申请撤销本声明书或单方宣布本声明书无效。

  声明人:

  身份号码:

  年月日

  篇三:

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

  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

  :

胡律师作者:

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

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某市小饭店的经理李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从20XX年11月开始,她就忙着让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餐饮业劳……

  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

  某市小饭店的经理李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从20XX年11月开始,她就忙着让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餐饮业劳动者流动性强,一些员工害怕书面合同约束自己,往往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

20XX年3月份大部分员工都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李某为此为难不已,害怕不签书面合同员工讨要双倍工资。

  《劳动杏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面临着相似的困境,如餐饮、建筑等行业由于流动性强,员工认为有没有书面合同都无所谓或者书面合同约束自己等,拒绝签订书面合同。

那么,员工超过1个月拒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呢这是一个员工超过1个月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向法》中规定企业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但实践中有部分劳动者担心书面合同限制自己,或煮想借故不签书面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故意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针对这种情形,《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这一规定明确了超过1个月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三种处理方式:

  

(1)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合同。

超过1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原因在员工还是企业,其行为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限,因而企业要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

  

(2)如果员工拒签书面合同,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员工超过1个月仍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不得继续使用该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签书面合同属于违法用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在重申企业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明确了对员工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实施条例》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指的是企业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XX年1月1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在1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必须支付员工两倍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经理应该自20∞年1月1日起1个月内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在1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的,应该自2月1日起每月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超过2月1日员工仍然拒签书面合同的,应该书面通知员一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实践中,企业应把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到在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签书面合同,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对超过1个月没有签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合同,如果员工仍拒签书面合同,应当立即终止用工。

企业应当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签订书面合同也是劳动者的义务,避免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

胡律师上海地区邮箱:

hulvshi119@)

  篇四:

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

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

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尽管在实践中,多数观点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

从法律性质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即使中标通知发出后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已建立合同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而且是书面合同。

从内容上看,投标文件一般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甚至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中标通知又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

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

此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即合同已经成立。

  (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管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合同都是成立的。

招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不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

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中标人应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前文提到,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们又通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订“中标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但是具体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下。

  

(一)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在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标人无需承担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中标人负有继续与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

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补签,导致招标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第60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

  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

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招投标实务中,由于中标人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实施建设工程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招标、评标费用、工期延误费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两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招标人因组织招标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

  篇五:

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书

  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日入职xx公司的工序(工号:

)工作。

  于年月日收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本人清楚,贵公司拟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因自身原因而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本人,与公司无关。

本人自愿承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确认!

  姓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日入职xx公司的工序(工号:

)工作。

  于年月日收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本人清楚,贵公司拟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因自身原因而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本人,与公司无关。

本人自愿承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确认!

  姓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篇六:

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书

  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书

  本人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任何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时,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时间:

  篇七: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声明

  声明

  我是公司员工,本公司书面提出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我自愿放弃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今后涉及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事宜与本公司无关,责任和后果均由我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篇八:

工作协议签与不签的区别

  

(1)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

  有的毕业生经常来问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有何不同,有的在实习期间与单位发生问题,常常是因为不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所谓“试用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有无试用期和使用的长短,由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毕业生若签了就业协议,会在就业协议中进行约定。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

  关于“见习期/实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

见习期/实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xx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

比较宽容的单位将未毕业应聘者的实习期算进试用期,这样一旦毕业就可以直接转正,从某种方面来说能够令新进员工产生对公司的信任。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会和毕业生签定实习协议,对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

若需要学校签署意见的,也可以到校招毕办签章确认。

实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之间签订的关于未来劳动聘用关系及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2)先签合同后试用

  有的毕业生报到后和用人单位之间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只是先试用着毕业生,实际上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最大的意义就是使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内容,有利于明了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

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和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欠缺,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员工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员工手无“凭据”这两个目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如何签定就业协议

  注意:

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校招毕办鉴证。

  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时候注意

  第一,不要轻易交出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具备唯一性,一旦签订就业协议而又不履行时,大学生就要到教育部门办理手续,重新获取就业协议。

这会耗费精力和时间,得不偿失。

第二,违约金设定是双刃剑。

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是否约定违约金,大学生朋友应该慎重考虑。

很多大学生急于找工作,轻易地在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但工作后不满意想换工作时自己不得不承担违约金。

但要是不设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的限制显得过少。

违约金上、下限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但大部分企业都在2500左右,若超过5000元学生需慎重考虑。

  第三,利用好备注栏。

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的就业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第四,在签就业协议书时,对待附加协议要更加认真谨慎,因为这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轻易违约。

  《不要轻看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五,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

  1.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调查中,92%的受访者都表示,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有6%,还有2%的求职者说“没有试用期”。

  专家建议:

关于试用期问题,最好将条款都写明在劳动合同内。

  2.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建议:

如果遇到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薪资结构是“底薪+提成”,那薪资的规定最起码有一点可以保证,就是底薪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离职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专家建议:

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实习期、见习期就是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篇九:

个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书

  申请书

  XX后勤保障部:

  本人基于以下原因:

  一、本人已知悉公司欲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并已通知本人;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若本人购买保险,每月必须会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部分来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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