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148职业卫生管理办法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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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148职业卫生管理办法19

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

文件

 

新圣电石规〔2016〕148号

关于印发《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车间、中心: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现将《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日

 

 

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修订:

马超

审核:

李长厅

批准:

王明武

受控号:

Q/DS-ZDAH-31-2016

版本号:

A/0

受控状态:

 

批准日期:

2016年7月15日实施日期:

2016年9月5日

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及相关权益,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石公司存在或潜在的职业危害管理。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

《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第四条术语与定义

(一)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三)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的疾病。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电石公司员工依法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安全环保处

(一)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修订;

(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负责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八条综合管理处

(一)负责电石公司工伤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员工入职前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禁忌症者及职业病人员的调离、转岗的人事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员工岗中、特岗体检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治、职业病报告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有毒有害岗位员工疗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并协助各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使职业卫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流程化,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订、修订、审核电石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条电石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问题,布置员工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事项,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具体参照安全环保会议各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时应严格贯彻“五同时”的工作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电石公司新、扩、改建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电石公司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工作涵盖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与控制。

各部门在开展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时,应将职业危害因素治理、职业卫生防护、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对日常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禁忌进行普查,并依据普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具体参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针对普查出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制定治理、控制、整改措施。

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培训措施、运行控制措施、隐患治理等方面。

对危害因素进行整改治理后,应及时进行效果验证,保障不断改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

对普查的职业禁忌要在职业健康体检、转复岗等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十五条在治理、整改职业危害因素过程中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工作,具体参照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对作业场所普查出的职业危害因素,由安全环保处向安全环保运营部进行作业产所的危害申报后,由安全环保运营部审核后再向地方安监部门进行作业场所危害申报。

具体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

第十七条电石公司各部门应针对职业危害辨识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员工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职业卫生防护与职业病防治意识,提高员工自身健康保护技能。

具体参照安全环保培训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电石公司执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具体参照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由安全环保处负责搜集、整理化学品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危害特性、主要成份、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及时组织接触人员进行应知应会培训。

(三)生产现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运营部应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点、定时的监测工作,具体参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规定执行。

(一)安全环保处应依据生产现场实际,每年更新所需监测的职业危害点,下发次年度职业卫生监测计划,定期检测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结果应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将监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三)安全环保处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的检测监控管理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各部门要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具体参照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执行。

(一)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时,必须事先制定作业安全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维护、检修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

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具体参照设备检修管理规定执行。

(三)需要进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的场所作业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具体参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四)各部门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五)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及时对员工告知,不得隐瞒其危害影响。

(六)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对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规范管理,具体参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要求佩带或使用私自购买不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二)按照职业卫生防护的要求,各部门配备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急装备、救护用品,如呼吸器、冲洗设施、呼救设备、现场急救等用品必须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各部门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在员工经常停留或经过的地方设置报警装置。

(三)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二十二条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一)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岗位人员,发现职业禁忌症或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停止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二)各部门的生产现场应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作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三)装置开车前应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确认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等系统的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四)各部门应落实夏季各项防暑降温措施,高温期间加强作业管控,减少高温作业时段的室外作业,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具体参照高温作业及防暑降温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石公司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发生原因的比对分析,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具体参照技措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一)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应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杜绝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防止污染环境及人员。

(二)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监督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加强现场作业防护。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监护

(一)电石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的作业存在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具体参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二)电石公司应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视同正常出勤。

具体参照员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执行。

(三)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四)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严格执行女员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员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员工的生理特点。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九)各部门应建立完善所属部门的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具体参照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管理

(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应立即向公司汇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二)各部门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环保处、综合管理处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职业病病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病诊断应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人事处应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认可,同时及时告知本人,经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人事处及时、如实进行建卡、登记、统计。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提供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各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五)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经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人事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病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定期检查或疗养。

(七)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各部门职业卫生管理执行情况,安全环保处每月至少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各部门及时整改。

具体参照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事故与应急

电石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据演练结果完善、持续改进应急救援预案。

具体参照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其他管理要求

(一)电石公司党政办公室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具体参照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二)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具体执行各岗位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协助各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并监督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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