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管理制度修改一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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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管理制度修改一览
柳塔煤矿机电管理制度修改条款汇总
柳塔矿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管道附件要垂直上下安装,不得外露。
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设置龙门跨越管道附件。
管道附件安装好后必须便于操作。
第二条损坏供水施救系统、设备、管道者隐瞒不报,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分管队干部800元/次,区队负责人500元/次。
第三条辅助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等损(撞)坏供水施救系统、设备、管道,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分管队领导800元,队长500元。
无法追查到责任人的,对途径事故巷道车辆的管辖单位各处以2000元的罚款。
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报告处理。
第四条未经审批随意(关闭闸阀)停水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分管队干部800元,区队负责人500元。
无法追查到责任人的,处罚管辖区域责任人500元,分管队干部300元,区队负责人100元。
第五条未经批准私自拆除供水施救管道的,处罚责任人2000元,分管队干部1500元,区队负责人1000元。
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报告处理。
第六条破坏供水施救系统,未造成事故的,处罚责任人2000元,分管队干部1500元,区队负责人1000元。
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报告处理。
第七条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如遇跑、冒、滴、漏等现象未造成事故,不处理或延迟处理,对所管辖单位责任人处罚300元,当班队长处罚100元。
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报告处理。
柳塔煤矿电气焊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条每月全矿允许批准电气焊30次,按全月计划安排表各单位自行控制,严禁超计划施焊。
生产指挥中心每月按审批措施进行认真统计,机电信息中心月底核实后考核。
第九条周三、周日无焊日(特殊情况下除外)实施电气焊的,处罚机电副队长及以上职务人员每人200元/次。
第一十条超过规定机电五型考核次数施焊的,每超过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柳塔煤矿防爆设备入井管理办法
第一十一条各使用单位提出防爆设备使用申请—→防爆检查员对防爆设备进行检查—→判定是否符合防爆要求—→机修车间通电试验—→出具“防爆合格证”—→交周转库—→使用单位到周转库领取设备—→颁发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井口检身房留存一联后方可入井。
第一十二条对防爆设备入井把关不严,导致无入井许可证入井的,对井口检身员处罚200元。
第一十三条携带非防爆检查员签发的防爆入井许可证入井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一十四条防爆检查员检查不仔细,导致不完好设备入井的,对防爆检查员处以200元罚款。
柳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周期和保养用品对车辆进行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况。
第一十六条区队负责车辆补水箱清洗、防爆栅栏清洗、加注润滑油、吹空滤等日常保养,车队负责车辆更换机油、防冻液、制动液、调整制动、系统检查等定期保养项目。
第一十七条冬季车辆要使用相应的防冻液、润滑油、油料等,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必须完好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一十八条车队要制定冬季防冻措施,做好胶轮车库冬季防寒保暖工作,定期检查取暖设施、门窗密封,保证车辆安全过冬。
第一十九条井下区队锚索车、挂网车和防爆装载机每星期必须升井保养一次。
第二十条车队应备齐备足保养用品。
柳塔煤矿给排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未安排按时清理水仓,影响矿井供排水或生产的,对生产办责任人处罚500元,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第二十二条生产办负责矿井给排水规划,方案制定及审查工作,给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布局,给排水工程施工外委。
生产办必须依据地测公司给定的数据进行设计规划。
第二十三条机电信息中心负责给排水设备调剂、设备运行和技术管理工作,给排水设备、管道安装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经营办负责给排水工程施工外委合同、预算及预决算审查。
第二十五条各区队负责所辖区域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网维护。
柳塔煤矿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未履行审批手续在地面、井下私自接电,处罚矿内相关责任人1000元,单位当班队干部500元,队长200元,处罚承包商10000元。
第二十七条未设置接地系统,罚相关责任人500元,单位分管队干部300元,队长100元。
第二十八条进入其他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停送电的,操作单位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应提前与管辖单位跟班队长联系,获得准许停送电后,操作单位跟班队长(当班班长)通知生产指挥中心当班调度员,当班调度员分别与双方单位跟班队长确认无误后,通知操作单位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停送电的,未造成事故的,罚责任人500元,跟班队长300元,队长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报告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破坏电气设备闭锁上锁装置或保护装置,情况不明强行送电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学习一个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一年、罚款10000元。
(二)主要管理责任区队队长处罚500元,机电副队长、技术员各罚款8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
(三)次要责任区队队长处罚500元,跟班队长各处罚500元,责任人处罚500元。
第三十一条进入其他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低压停送电不按照规定执行,按照事故报告处理。
第三十二条具备送电条件未及时送电,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当班跟班队长300元。
第三十三条供电设计不合理或未按照供电设计设置、安装、回收电气设备和装置,对电工班长(包机组长)、机电技术员处罚300元,机电副队长处罚100元,并限期改正。
柳塔煤矿机电要害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出现脱岗、睡岗、在接班人员未到时离岗等情况,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理。
第三十五条进入要害场所的人员妨碍值班人员操作或自行操作设备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理。
柳塔煤矿机电管理考核奖罚细则
第一部分通用部分
1、凡矿领导安排的工作,每延迟一天完成,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2、凡机电信息中心安排的工作,每延迟一天完成,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3、各种检查考核及公司开具的罚款全部落实到责任区队或责任人。
9.5.铁器管理
9.5.3区队所加工的各种铁器及设备附加铁器附件,进入运输系统吸入除铁器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00元。
进入运输系统造成设备损坏或撕带等重大事故,经公司或矿里追查,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处罚不低于1000元,责任单位处罚不低于10000元(公司追查的处罚加倍),其他责任人不低于500元,对沿线相关责任人处罚不低于300元。
9.5.4对于找不到源头的铁器进入运输系统,关联区队负管理和连带责任,相关区队所有责任人一并按照9.5.3规定处罚。
柳塔煤矿机电运输事故追查办法
第三十六条每起机电运输事故追查必须由生产指挥中心、安管办、事故单位当事人和涉及到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机电运输事故追查应及时进行,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八条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实事求是提供情况,不得隐瞒编造事故情节,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隐瞒编造事故情节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次,对相关管理人员处罚500元/次。
第四十条发生机电运输事故后破坏现场的,对责任人处罚2000元/次,对相关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次。
第四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柳塔煤矿胶带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胶带不得随意乱割、乱扔。
制作皮带接头时,切割长度一般不得超过100㎜。
皮带扣保证完好齐全。
第四十三条胶带回收时必须从接头处拆开,不得随意将胶带割断。
如果穿条变形严重无法抽出的情况下,可以在距接头100㎜范围内断带,但必须保留皮带扣。
第四十四条胶带未从接头处或距接头100㎜范围内断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处罚相关管理人员500元。
柳塔煤矿人员定位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机电队职责
(一)负责已建成系统软件、井下所辖区域硬件的维护。
(二)负责井下搬家倒面时系统设备、线缆的安撤、调试等工作。
(三)按照机电信息中心提出的安装要求,按时、准确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
(四)负责所需备品、备件和材料计划的提报工作。
(五)每月对系统进行全面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负责定期更换井下定位器电池。
(七)负责对井下系统所辖范围内缆线的吊挂工作。
(八)负责对井下系统分站的牌板申请制作、更换、吊挂工作。
(九)负责绘制更新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定位器等设备的位置、缆线连接关系等信息,按月报送电子版机纸质版报机电信息中心、生产指挥中心,并打印存盘。
第四十六条各使用单位职责
(一)各连采队负责搬家倒面后掘进工作面系统分站、缆线延伸、吊挂工作。
(二)各使用单位负责对系统新安装设备供电(必须为可靠电源)。
(三)各使用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系统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各使用单位应设有兼职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系统分站、人员射频卡等信息进行查询统计,每班对系统内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射频卡电池更换工作。
第四十七条系统工作期间不得切断分站电源,如确因生产需要且切断时间未超过2小时,需事先通知生产指挥中心,如断电时间超过2小时,应事先向机电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作业。
遇到矿井供电系统故障停电时,待供电恢复后,分站所在区域电源由该区域的管辖单位在第一时间送电。
第四十八条井口检身人员漏检,出现入井人员或车辆不携带射频卡入井处罚当班检身人员100元。
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切断分站电源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条设备出现故障,又无特殊原因不能在8小时内及时修复处罚机电队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一条离职人员未交回射频卡者处罚责任人300元(离职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可告知经营办从当月工资或其他抵押金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离职人员离职后射频卡未交回所在单位且所在单位未向经营办、机电信息中心及时反馈的处单位第一负责人300元罚款。
柳塔煤矿设备点检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发生A、B角替换时必须通知机电信息中心,以便备案。
第五十四条严禁出现无故漏检、弄虚作假和擅自停止设备点检。
第五十五条DALLAS钮不到现场,处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五十六条点检现场通道不完善,不能准确反应设备的运行参数,处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五十七条设备停机时点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每漏检一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九条擅自停止设备点检,按照漏检进行考核。
柳塔煤矿设备日常检修和预防性检修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日常检修和预防性检修需要聘请矿外单位(包含维修中心)来矿提供有偿服务,区队应承担60%维修费用。
经鉴定确因技术含量高、疑难、复杂问题需要来矿提供有偿服务,区队不承担费用。
机电信息中心应及时联系。
第六十一条区队应提前准备相应的材料、配件、工器具,保持检修通道和运输路线的畅通,工作区域提前施工起重锚索、锚杆保证,起重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预防性检修准备工作不充分,对相关管理人员处罚500元。
柳塔煤矿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结构件防腐流程:
区队填写回收票→结构件升井→井口检身体员在回收票上签字确认→周转库清点数量检查回收价状况签字确认→经鉴定不需要防腐卸车入库,需要防腐的拉运至防腐场地→下达修理委托书→防腐→交周转库组织验收→月底汇总。
第六十四条机电信息中心、党政办、经营办每周对“五项”材料修理质量、数量进行抽查。
第六十五条“五项”材料修理竣工后,机电信息中心组织经营办、党政办对修理质量、修理数量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周转库对每项修理进行现场验收。
第六十七条对“五项”材料维修采取虚假手段多报数量、多验数量、以次充好等现象的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柳塔煤矿水泵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具备自动排水条件的,4KW水泵必须使用自动排水装置。
第六十九条水泵回收未交到周转库,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回收的水泵随机电缆长度低于6米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柳塔煤矿通讯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井下电话机及小灵通基站用水冲洗或冲洗巷道时不采取保护措施,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罚。
第七十二条井下通讯设施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未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七十三条私自拆卸、毁坏小灵通手机者处罚500元。
第七十四条离职人员未交小灵通手机的处罚责任人500元(离职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可告知经营办从当月工资或其他抵押金中扣除)。
第七十五条离职人员离职后小灵通未交回所在单位且所在单位未向经营办、机电信息中心及时反馈的处单位第一负责人500元罚款。
柳塔煤矿物资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特殊情况急需购买的紧急物资计划需报机电信息中心、机电矿长逐级审阅后,提交机电管理部批示购置意见,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七十七条物资回收单上无跟班队干部签字或司机不主动接受井口检查的,按照盗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物资回收单各联司机不签字或回执联没有返回回收单位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构成盗窃的,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移送公司治安保卫部。
第七十九条应急物资领用执行柳塔煤矿应急管理办法。
柳塔煤矿油脂管理办法
第一条采取提前取油样、油量不够、掺假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机电副队长500元。
第二条更换下的废油未当班回收的,罚责任人200元,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三条井下油脂不按照规定存放的,罚责任人200元,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四条井下油脂不按照规定回收随意倾倒的,处以责任人1000元,单位机电副队长800元,队长500元。
第五条要求换油部位没有按照规定换油的,罚责任人500元,机电副队长300元。
柳塔煤矿主要通风机运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主通风机及附属装置、库房、材料码放等质量标准化按照公司及矿内标准执行。
库房要建立台帐。
第二条主通风机院内禁止饲养动物。
第三条禁止向主通风机院围墙外倾倒垃圾、杂物。
第四条主通风机院内饲养动物,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区队负责人200元。
第五条向主通风机院围墙外倾倒垃圾、杂物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区队负责人100元/次。
柳塔煤矿EAM系统管理办法
第八十条事故、故障工单:
上报公司总调度室的机电事故或故障,必须制作事故、故障工单。
第八十一条在考核中连续三次出现同样的问题,处罚责任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