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生产现场监管督查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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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生产现场监管督查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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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生产现场监管督查对照表

1.电力企业通用部分

*本部分适用于对电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管督查

序号

检查项目

具体事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自查情况

1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

1.1.2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是否健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1查阅是否审批发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附录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

1.2.2抽查部分重点生产系统是否制定配置了操作规程

1.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3.1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1.3.2抽查教育培训计划是否实施

1.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4.1询问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因安全投入不足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

1.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1查阅文件批阅、会议和安全检查记录,了解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协调、督促和检查

1.5.2抽查隐患管理台账,了解主要负责人对未整改闭环隐患是否知情并进行督促

1.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1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应急预案

1.6.2抽查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培训、演练

1.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1抽查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询问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了解是否存在不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情况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1按国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1.1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1.2是否明确机构、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2.1抽查企业是否有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考核的证明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1查阅是否制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附录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3.1.2抽查部分重点生产系统是否制定配置了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

3.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2.1查阅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3.2.2查阅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3.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3.1查阅是否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控和检查的档案

3.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4.1查阅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是否有应急演练的档案记录

3.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5.1查阅是否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计划和实施情况记录

3.5.2查阅是否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档案

3.5.3查阅是否有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6.1查阅是否有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记录

3.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7.1抽查对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建档跟踪和闭环管理

4

安全培训情况

4.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1查阅企业是否有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考核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4.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1查阅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2.2查阅是否制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

4.2.3抽考部分从业人员是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4.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4.3.1抽查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

4.4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1抽查企业是否将实习学生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

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5.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4.5.2抽查教育培训档案是否完整和真实

4.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6.1询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四新”,抽查企业是否针对“四新”开展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7.1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1检查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因素的排查,是否制定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清单

5.1.2抽查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上设施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6

安全设备管理情况

6.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1.1检查企业是否有安全设备的管理制度

6.1.2抽查企业安全设备(工器具)是否按规定维护、保养、检测并记录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1.1查阅企业是否制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1.2抽查企业是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五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7.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7.2.1检查企业是否对事故隐患实施评估、分级和建档管理,对隐患治理情况是否进行闭环管理

7.2.2抽查企业是否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7.3每月1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0前报送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经过自评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7.3.1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

8

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8.1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8.1.1查阅是否制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附录规定的应急预案

8.1.2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8.1.3抽查是否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8.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8.2.1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8.2.2抽查企业相关会议记录或文件资料,询问企业从业人员,了解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8.3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信息报送制度、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相关管理规定修订后,应重新报送。

8.3.1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涵盖了规定的内容

8.3.2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制度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8.4发生《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所列的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事件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

8.4.1抽查企业相关会议记录或文件资料,询问企业从业人员,了解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电力安全事件的情况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5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所列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8.5.1如了解到企业发生过电力安全事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是否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9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9.1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对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形成评价报告,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提出改进意见。

9.1.1检查企业是否有本年度(或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评报告,报告是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确认

9.1.2检查企业是否对自查评报告指出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抽查部分项目是否切实完成整改

9.1.3抽查部分标准化评价项目,了解企业自查评工作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9.1.4对未能提供本年度自查评报告的,检查是否制定本年度标准化创建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

9.2电力企业(小型发电企业除外)每年12月25日前,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经上级单位审批通过的当年自查评报告抄送华东能源监管局和辖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依据。

9.2.1检查电力企业是否按规定将自查评报告报华东能源监管局和辖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电网企业专业部分

*本部分适用于对电网企业履行电力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职责情况的监管督查

序号

检查项目

具体事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1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开展情况

1.1组织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1.1.1查阅是否制定电网安全风险管控相关制度,明确本级电网风险分级标准;

1.1.2查阅是否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对梳理出来的风险是否判明故障场景、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

1.1.3抽查是否对排查出来的电网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方案,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对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的电网风险对用户进行风险告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4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2及时报告风险管控工作情况

1.2.1查阅是否将排查出来的二级以上电网风险按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1.2.2查阅是否按规定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1.2.3查阅是否将二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的控制方案和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1.3建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1.3.1查阅是否建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3.2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3.3查阅是否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演练。

2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

2.1建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1.1检查是否建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2组织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编制、审核、验收工作

2.2.1检查是否编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

2.2.2检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及验收。

2.3组织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

2.3.1检查是否建立安全防护评估制度;

2.3.2检查是否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

2.3.3检查安全防护评估报告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面完成整改。

3

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3.1.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落实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3.1.1检查是否制定本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3.1.2检查是否明确可靠性管理人员及岗位职责。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2.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可靠性信息。

3.2.1检查是否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3.2.2检查是否采集、分析可靠性信息。

3.3及时报告可靠性信息和报告

3.3.1检查是否于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3.3.2检查是否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3.3.3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检查是否在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4

生产作业风险管控情况

4.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

4.1.1检查是否建立“两票、三制”制度;

4.1.2抽查“两票、三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4.1.3检查是否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教育培训。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2贯彻执行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4.2.1检查是否针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检查实施计划;对照各项重点要求逐项梳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4.2.2检查是否组织开展过《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教育培训。

5

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情况

5.1严格执行联(并)网调度协议

5.1.1检查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5.1.2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电网运行规则》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2严格执行并网基本条件

5.2.1检查是否对并网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并网基本条件进行把关。

三、发电企业专业部分

*本部分适用于对发电企业履行电力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职责情况的监管督查

序号

检查项目

具体事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1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

1.1建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1.1检查是否建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2组织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编制、审核、验收工作

1.2.1检查是否编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

1.2.2检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及验收

1.3组织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

1.3.1检查是否建立安全防护评估制度

1.3.2检查是否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

1.3.3检查安全防护评估报告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面完成整改

2

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1.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落实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2.1.1检查是否制定本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2.1.2检查是否明确可靠性管理人员及岗位职责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2.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可靠性信息

2.2.1检查是否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2.2.2检查是否采集、分析可靠性信息

2.3及时报告可靠性信息和报告

2.3.1检查是否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2.3.2检查是否于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

2.3.3检查是否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2.3.4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检查是否在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3

生产作业风险管控情况

3.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

3.1.1检查是否建立“两票、三制”制度

3.1.2抽查“两票、三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1.3检查是否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教育培训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2贯彻执行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2.1检查是否针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检查实施计划;对照各项重点要求逐项梳理,明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3.2.2检查是否组织开展过《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教育培训

4

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情况

4.1严格执行联(并)网调度协议

4.1.1检查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4.1.2询问调度机构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联(并)网和解网的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电网运行规则》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2严格执行并网基本条件

4.2.1询问调度机构该企业并网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是否存在不满足并网基本条件的情况

5

贮灰场安全管理

5.1履行贮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1.1检查是否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技能技术人员

5.1.2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建立贮灰场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抽查是否有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维护的工作记录

5.1.3对委托他方承担贮灰场运行管理具体工作的,检查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抽查是否有对被委托方进行管理指导的工作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第九十三、第一百条

5.2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安全备案

5.2.1在贮灰场建成投运后一个月内应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安全备案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5.3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坝体位移、坝体沉降、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溢点变化情况等安全监测。

5.3.1检查是否有安全监测的记录

5.3.2抽查部分项目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定期开展监测

5.3.3如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或发现坝体有裂缝或滑坡征兆等严重异常情况时,检查是否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5.4加强贮灰场防汛安全管理

5.4.1检查是否组织开展汛前贮灰场安全检查

5.4.2检查是否组织开展汛后贮灰场安全检查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第九十三条

5.5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5.5.1检查是否组织对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并有明确的评估定级结论

5.5.2检查是否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5.5.3检查是否存在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和险情灰场的贮灰场,抽查是否采取除险加固等整治措施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5.6加强贮灰场应急管理

5.6.1检查是否制定灰坝垮坝、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坝坡滑动、防排洪系统失效等运行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影响贮灰场安全运行的台风、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应急预案

5.6.2抽查是否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5.6.3抽查文件资料或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是否发生贮灰场异常或事故情况,是否规定启动应急处置并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十二条、二十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6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

6.1摸排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6.1.1检查是否对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辨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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