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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宇职务侵占罪重婚

刘振宇职务侵占罪、重婚

  昌刑初字第492号,刘振宇职务侵占罪、重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昌刑初字第4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振宇,男,40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东林,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经诉字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宇犯职务侵占罪、重婚罪,于20XX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宇及其辩护人王东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振宇化名陈雷并伪造一系列身份证明,于20XX年11月至1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前期开发部副总裁的职务之便,伪造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及沙河镇人民政府小寨村经济合作社给北京市国土局的“关于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申请”、“关于办理返还部分防洪费的证明”等文件,将该公司存放在北京市国土局监管帐户上的农民征地补偿款万元和北京市国土局返还该公司的防洪款万元,共计人民币万元私自转至其虚设的北京沙河安泰科工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后通过李强、王士献提取现金及消费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后携款潜逃。

 另,被告人刘振宇在与王玉新已婚期间,于1995年1月4日,伪造婚姻登记手续又与刘春玲结婚。

 综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重婚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振宇在庭审中辩称其认可重婚的事实,但否认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未使用过陈雷的名字在罗顿公司工作过。

公安机关对其家进行搜查时,将电脑硬盘交给了非公安人员,存有罗顿公司资料的硬盘不是自己的。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刘振宇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公安机关认定陈雷就是刘振宇,仅依据证人对照片的辨认来确定,缺乏科学依据;没有对陈雷的签名与刘振宇的签名进行科学比对;没有排除其他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也无法认定陈雷实施了犯罪;不能排除移动硬盘中的内容是他人事后放入的。

关于重婚罪,受害人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XX年7月,被告人刘振宇化名陈雷并伪造一系列身份证明,经招聘到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前期开发部任职。

20XX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振宇利用担任该公司前期开发部副总裁的职务之便,伪造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及沙河镇人民政府小寨村经济合作社给北京市国土局的“关于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申请”、“关于办理返还部分防洪费的证明”等文件,将罗顿公司存放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监管帐户上的农民征地补偿款万元和市国土局返还该公司的防洪款万元,共计人民币万元。

私自转至其虚设的北京沙河安泰科工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后通过李强、王士献提取现金以及消费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后携款潜逃。

 被告人刘振宇于1990年12月与王玉新登记结婚,20XX年12月25日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刘振宇于1995年1月4日,伪造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又与刘春玲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范建平的证言证实,我受公司委托来公安机关报案。

陈雷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文件将罗顿公司存放在市国土局的安置补偿费和防洪费共计1424万余元私自转走。

陈雷是20XX年7月1日经网上招聘到公司任前期开发部高级经理,20XX年4月份被任命为前期开发部副总裁,主管公司沙河高教园区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是我公司确定的对外联系人。

20XX年11月5日,由我公司和沙河镇政府及下属小寨村共同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市国土局审批后指令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支付的200万元安置补偿费划入沙河镇政府和小寨村共管帐户。

20XX年12月13日,也是上述三方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申请金额是万元。

经查陈雷伪造文件,从市国土局划出万元,此款先期从市国土局入到陈雷自己设立的安泰公司的帐户后,陈雷将其中万元划入沙河镇政府及小寨村共管帐户,另外200万元被陈雷非法占有。

20XX年春节后,陈雷下落不明,罗顿公司到市国土局核查安置补偿费的情况,发现公司存放在市国土局监管帐户上的安置补偿费万元于20XX年12月20日,被陈雷利用伪造的文件私自转出,划入安泰公司帐户。

另外,陈雷利用同样手段将市国土局返还给罗顿公司的防洪费万元占为。

经其辨认,被告人刘振宇就是自己的前下属工作人员,原罗顿公司前期开发部副经理陈雷。

 2、证人张宝山、谢晓浪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二人对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刘振宇就是原罗顿公司前期开发部副经理陈雷。

 3、证人高扬的证言证实,我在市国土局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监管。

20XX年11月至12月间,罗顿公司先后分三次办理返还征地补偿费的事,都是罗顿公司的前期开发部高级经理陈雷办理的。

20XX年11月8日返还了200万元征地补偿费。

有三方所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村民意见书等一套手续。

华夏银行于11月11日左右答复钱已划到沙河镇政府在农行开立的一个帐户中。

20XX年12月10日左右,返还了万元征地补偿费。

因为他们提供了小寨村同意将款转入安泰公司帐户的证明。

另外在他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沙河镇政府法人变更为高大旗,他们提供了高的身份证,高本人也到场了。

第三次是20XX年12月15日左右,返还了万元征地补偿费。

华夏银行答复钱已划到安泰公司帐户中。

此外,20XX年11月20日左右,罗顿公司的陈雷持相关手续来我局返还部分防洪费万元,经我处审批后,通知我局财务将该款返还给罗顿公司。

高扬辨认出被告人刘振宇就是罗顿公司陈雷。

 4、证人刘维嫒的证言证实,20XX年11月份左右,我处收到我局征地处审批后同意返还罗顿公司防洪费万元的内部行文,在20XX年11月底,财政局将该款转入我局在工行帐户后,我直接跟罗顿公司的联系人陈雷联系的。

20XX年11月30日,陈雷自己持罗顿公司的证明及发票找我办理这事。

我向其开具了一张转帐支票,金额为万元,用途为防洪费,由于一时疏忽在收款人处未写任何东西,就将这张支票交给了陈雷。

刘维嫒辨认出被告人刘振宇就是罗顿公司的陈雷。

 5、证人高大旗的证言证实,其是沙河镇党委办公室主任,没听说过北京沙河安泰科工贸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与罗顿公司没有接触,也没有去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任何手续,知道罗顿公司有陈雷这个人,但没有任何接触。

 6、证人李文慧的证言证实,20XX年罗顿公司在昌平沙河地区开发一个引进几所高校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拆迁工作涉及到小寨村,双方就拆迁用地补偿进行了洽谈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

罗顿公司的陈雷负责征地这一块工作,小寨村和罗顿公司就征用土地补偿费问题签订了两份协议,协议上罗顿公司由刘立签字盖章,小寨村由我签字并加盖小寨村公章,沙河镇由武子一盖名章和公章。

第一份是20XX年11月5日,补偿金为200万元,第二份是20XX年12月14日,补偿金是万元。

这些钱都到了小寨村和沙河镇政府的共管帐户。

没有听说安泰公司。

其辨认出被告人刘振宇就是罗顿公司的陈雷。

 7、证人李强的证言证实,昌荣塑料制品厂是我们自家的企业,20XX年10月我厂所在地拆迁,与陈雷相识。

20XX年12月初,陈雷要我帮他倒现金,给好处费6%。

20XX年12月8日到20XX年1月27日,他从沙河安泰科工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帐户汇给我公司1297万元。

这些钱我从农信社通过王士献换成现金交给陈雷,20XX年1月27日最后一次清帐后,我就没有见过陈雷。

其辨认出被告人刘振宇就是罗顿公司的陈雷。

 8、证人崔学荣的证言,与李强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辨认出被告人刘振宇就是陈雷。

 9、证人王士献的证言证实,20XX年12月一天,李强说有一笔上千万的资金需要帮忙提现,给我%的好处费。

我将1200多万人民币帮助他提了现金。

 10、证人孙兴勇的证言证实,20XX年1、2月间,一男子持一张转帐支票在北京市国华商场珠宝柜台购买一枚克拉价值万元的钻戒。

 11、证人姚振龙的证言证实,20XX年12月22日,一个自称陈雷的男子,使用安泰公司的转帐支票,在北京慧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亚运村营业厅购买一辆银灰色大切诺基汽车,并提走万元的回扣。

20XX年1月25日,后以该车废油为借口,将该车以23万元的价格又卖给我公司。

其辨认出被告人刘振宇就是自称陈雷的人。

 12、证人韩红的证言证实,20XX年11月30日,一个自称陈雷的男子在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开立安泰公司的帐户。

其辨认出被告人刘振宇就是自称陈雷的人。

 13、证人刘春玲的证言证实,刘振宇是我爱人,我们是1994年底结婚的。

他在一家公司工作,具体单位名字我不知道。

20XX年春节前就不上班了,他说做生意赚了100万元,拿回家50多万元现金。

我汇回四川内江老家20万,刘振宇卡上有10多万元,他用王海玉的名字买了一辆奥拓车,二部手机、一部戴尔电脑、一台海信电视机。

刘春玲对罗顿公司提供的“陈雷”照片进行辨认,指出就是其丈夫刘振宇。

 14、证人王玉新的证言证实,1990年12月份我和刘振宇结婚,20XX年12月份离婚。

1998年左右,他就不怎么回家了,2000年左右他承认在外面有女人了,20XX年年底,我们离的婚。

王玉新对罗顿公司提供的“陈雷”照片进行辨认,指出就是其前夫刘振宇。

 1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振宇于20XX年8月27日16时30分在宣武区和平门路口被抓获。

 16、文检鉴定书证明:

、编号为“罗沙报字[20XX]第83号”的《关于支付部分监管征地补偿费的申请》一份;、日期为20XX年12月10日的《证明》一张;、日期为20XX年12月9日的《高教园一期B区〈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一份;、编号为“罗沙报字[20XX]第89号”的《关于支付一期监管征地补偿费的申请》一份;、日期为20XX年12月17日的《支付补偿款证明》一份;、日期为20XX年12月17日的《征用土地补偿补充协议》;、编号为“罗沙报字[20XX]第041号”的《关于办理返还部分防洪费的证明》一份;、号码为沙政发[20XX]第023号《关于同意组建“北京沙河安泰科工贸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一份;、姓名为高大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代码为10163188-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张;、注册号为1100003869837、日期为20XX年11月1日,《关于对沙河高教园区一期B区开工建设征求村民代表签字表》一份中的所加盖的“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昌平区小寨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文慧印”的印文与单位提供的相应印文样本不一致。

 17、北京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管理中心鉴定书证明:

被告人刘振宇化名邓维付,该身份证系伪造。

 18、物证检验报告证明:

在案扣押被告人刘振宇的硬盘6块,编号为检材1-6。

检材1、检材6中,检出与“罗顿公司”、“沙河镇政府”、“小寨村”有关的数据文件136个。

 19、扣押物品清单证明:

20XX年8月28日,依法搜查被告人刘振宇住所宣武门东里3号楼3单元204号,扣押三星手机一部、现金13万元、笔记本电脑2台、兴业银行兴业卡一张、工行存折2张、身份证一张、移动硬盘5快、电脑硬盘2块。

 20、照片:

罗顿公司提供的其员工陈雷的照片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刘振宇家中起获的照片,供辨认使用。

 21、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指定为土地补偿款监管银行的通知,证明20XX年9月18日,市国土局在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监管土地补偿款专款存储帐户。

 22、相关文件材料,证明市国土局在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土地补偿款专款存储帐户、帐号,由双方共同对土地补偿款实行监管。

 23、关于退付防洪费的函一份,证明20XX年8月9日,市财政局同意返还市国土局防洪费万元,该款由市国土局退付罗顿公司。

 24、关于办理返还部分防洪费的证明及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存根,证实20XX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振宇化名陈雷,持该伪造证明骗取市国土局返还防洪费万元。

 25、关于支付部分监管征地补偿费的申请及进帐单,证明20XX年12月15日罗顿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解冻其监管帐户内的万元支付小寨村的土地补偿费,并划入安泰公司的帐户。

 26、关于支付一期监管征地补偿费的申请及进帐单,证明20XX年12月20日罗顿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解冻其监管帐户内的万元支付小寨村的土地补偿费,该款已划入安泰公司帐户。

 27、对帐单证明,20XX年12月2日该帐户内万元以转帐支票形式支出,收款人为安泰公司。

 28、证明材料,证实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没有下发过沙政发[20XX]023号、049号、057号文件,只收到200万、万两笔征地安置补偿费。

 29、小寨村经济合作社说明材料,证明除20XX年11月5日、12月14日,小寨村经济合作社与罗顿公司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外,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或使用公章。

 30、安泰公司工商注册及帐户手续证明,20XX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振宇伪造手续成立安泰公司,同年11月30日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和平里支行设立一般结算帐户。

 31、北京市商业银行对帐单证明,安泰公司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和平里支行的帐户内,于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期间,以转帐支票的形式将1297万元转至北京市昌荣塑料制品厂,65万元转至被告人刘振宇使用陈雷假名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资金帐号,万元转至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支付给北京慧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万元购买汽车一辆、支付给国华商场有限责任公司13万元购买钻戒一枚。

 32、工商查询证明,证明现有数据库中未有安泰公司企业信息登记。

 33、违章信息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振宇20XX年4月14日驾驶罗顿公司租用的京CW4559白色桑塔纳2000轿车,在西四违章被处罚。

 34、提现材料证明,李强、王士献为被告人刘振宇提取现金1297万元。

 35、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振宇不按照正常书写速度和规律进行书写,不具备鉴定条件。

 36、发还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已发还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元。

 37、民事调解书证明,20XX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振宇与王玉新离婚。

 38、结婚登记手续,证明1995年1月4日,被告人刘振宇伪造结婚状况证明与刘春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宇无视国法,身为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重婚罪。

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振宇犯职务侵占罪、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振宇关于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辩护人关于公安机关认定陈雷就是刘振宇,仅依据证人对照片的辨认来确定,缺乏科学依据;不能排除移动硬盘中的内容是他人事后放入的等辩护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举证程序违法,本院亦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振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二十九万二千八百元、冻结被告人刘振宇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区红莲北里储蓄所的存款十二万零八百零七元三角一分、冻结的陈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沙河分理处存款一万一千一百一十六元零九分、冻结北京沙河安泰科工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的存款八万五千六百九十元零五分、冻结崔学荣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兴昌支行东海分理处的存款三十万元、冻结李艳芳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沙河支行西沙屯分理处的存款二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索爱牌手机二部、CECT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奥拓小轿车、戴尔电脑一部、IBM笔记本电脑一部,变价后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振宇身份证一个、手机卡一个、兴业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一个、刘振宇驾驶证一个、皮箱一个、黑色包一个、帆布包一个、笔记本一个,发还被告人刘振宇;移动硬盘五个、硬盘二个、昌荣塑料制品厂进帐单十张、转帐支票存根十五张、邓维付身份证一个予以没收存案。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振宇的犯罪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卫东

          人民陪审员 孙士清

          人民陪审员 吴秀菊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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