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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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模板

**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培育示范典型,发挥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市市级示汇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告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

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

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商品化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

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规模:

1、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5亩以上。

2、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400头以上,羊年出栏1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5头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5万羽以上;水产养殖25亩以上。

3、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由我局组织业内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通过的规模经营标准。

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

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

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六)效益明显。

土地产出率高,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

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

由镇(街道)农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组织相关专家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市人民政府公众网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

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或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可提供如购买合同、发票、固定资产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实物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以及在**市土地流转管理网内登记信息的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佐证材料。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佐证材料(复印件)。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进行一次监测。

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总结材料和监测表,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材料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在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全称

(盖章)

家庭农场地址

邮政编码

农场主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农场主年龄

从事农业生产时间(年)

户籍地址

文化程度

家庭农场类型(种植、畜牧、水产、种养结合等选其一)

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家庭劳动力数量

家庭

成员

结构

成员

总数

雇工人数

长期

劳动力

人数

短期

家庭农场开始经营时间

农业部门认定时间

营业执照登记时间

自有承包地面积(亩)

流转土地面积(亩)

土地流转

起止年限

土地流转价格

(元/亩/年)

经营规模(种养品种、规模)(亩、头、只等)

品牌商标名称

上年底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所在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收入(万元)

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支出(万元)

上年度家庭农场净利润(万元)

上年度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万元)

获得的培训、荣誉及奖励情况(认证、奖励、地方政府扶持等)

农场主承诺

上述所填内容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

农场主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注: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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