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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谈判基本术语模板

WTO谈判基本术语

【关税谈判】(TariffNegotiation)

GATT/WTO框架下,关税谈判主要有四种类型:

(1)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的关税减让谈判,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47年以来已完成的八个回合关税谈判以及目前WTO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均属于此类谈判;

(2)修改各国减让表中约束税率的关税谈判,这种谈判主要是与那些对具体需要修改关税税率的产品拥有最初谈判权的国家重新进行谈判;(3)申请国为加入总协定或WTO而与现存缔约方/成员之间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这种谈判通常是双边谈判,谈判结果多边化成为该成员加入多边组织的最终谈判结果;(4)发展中国家在根据1979年“授权条款”而订立的优惠协议基础上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项目纳入特别关税表。

GATT第II条、第XXVIII条及其附则对进行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方式作了原则规定,关税谈判的目的是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多边关税谈判】(MultilateralTariffNegotiation)

指由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为削减贸易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参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举行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以及目前WTO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均属于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是:

(1)由全体缔约方或成员协商一致发起,并确定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

(2)成立谈判委员会等谈判机构,根据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确定谈判方式,一般采用部门减让或者公式减让与具体产品减让相结合的方式;(3)将谈判结果汇总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参加方签字后生效。

多边关税谈判是相互的,任何缔约方或成员,均有权向其他缔约方或成员要价,也有义务对其他缔约方或成员的要价作出还价,并根据确定的规则作出对等的关税减让承诺。

但是,就具体产品减让谈判而言,有资格进行谈判的,主要是对该项产品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对该项产品具有实质供应利益,或已享有最初谈判权的缔约方或成员。

【加入谈判】(AccessionNegotiation)

任何一个加入申请方都要与成员方进行关税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方的关税水平,作为加入后享受多边利益的补偿。

加入谈判的程序是:

(1)由申请方向成员方发出关税谈判邀请;

(2)各成员根据其产品在申请方市场的情况,提出各自的关税要价单,一般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3)申请方根据对方的要价,并考虑本国产业情况进行出价,谈判双方进行讨价还价;(4)双方签订双边关税减让表一式三份,谈判双方各执一份,交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一份;(5)将所有双边谈判的减让表汇总形成加入方的关税减让表,作为加入议定书的附件。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资格,一般不以是否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来确定。

任何成员均有权向成员方提出关税减让要求,是否与申请方进行谈判,由各成员自行决定;要求谈判的成员也可对某些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申请方不得拒绝。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谈判】(RenegotiationofTariffs)

指就成员修改或撤回已作出承诺的关税减让,包括约束税率的调整或者改变有关税则归类,而与受影响的其他成员进行的谈判。

这种谈判以双边方式进行。

谈判程序是:

(1)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要求修改或撤回某项产品的减让,理事会授权该成员启动关税谈判;

(2)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确定修改或撤回的减让幅度,给予补偿的产品及关税减让的水平等,一般来说,补偿的水平应与撤回的水平大体相同;(3)谈判达成一致后,应将谈判的结果载入减让表;(4)若谈判未能达成一致,申请方可以单方采取行动,撤回减让;但其他有谈判取的成员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行动,撤回各自减让表中对申请方有利益的减让。

有资格参加修改或撤回减让的关税谈判成员,包括最初谈判权的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的成员。

【关税减让】(TariffConcession)

指降低关税的行为。

包括自主降税和执行减让谈判结果。

以中国为例,2001年底加入WTO之前,我国主动调低关税;加入WTO之后,我国执行入世谈判的降税结果,每年按照关税减让表的要求进行降税。

通过谈判确定下来的减让表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成员对各产品设定的关税税率不能超出减让表中确定的关税水平。

【产品对产品谈判】(Product-by-producttariffNegotiation)

亦称“逐个商品减让法”。

这种方法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和建立双边优惠贸易协定的谈判中经常使用。

以申请加入WTO时为例,通常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

然后,这一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WTO成员。

通过这种方法,成员各方不仅从它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谈判方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

各方在提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之后,才能做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减让。

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是早期多边关税谈判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GATT前五轮谈判中,即第一轮(1947年日内瓦)、第二轮(1949年法国安纳西),第三轮(1950年英国托奎),第四轮(1956年日内瓦)和第五轮(1960年“狄龙回合”),根据GATT28条规定,均采取这种谈判方式。

1957年GATT缔约国修改了GATT第28条,增加了B部分。

B部分第2款(a)规定,多边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基础上进行,或通过使用有关缔约方可接受的多边程序进行。

这为在以后的谈判中使用“公式减让谈判”和“部门减让谈判”两种方式提供了法律基础。

【公式减让谈判】(FormulaReductionTariffNegotiation)

是通过议定的削减规则(详见词条“关税削减公式”)在原有关税税率(基础税率)基础上确定新的约束税率的谈判,是多边关税谈判的三种方式之一。

确定其中的削减规则是公式减让谈判的核心,也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焦点。

公式减让谈判是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也是GATT/WTO近几轮谈判中广泛使用的谈判方式之一。

早期多边关税谈判主要采取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

1957年GATT缔约国修改了GATT第28条,增加了B部分。

B部分第2款(a)规定,多边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基础上进行,或通过使用有关缔约方可接受的多边程序进行。

这为在以后的谈判使用“公式减让谈判”和“部门减让谈判”两种方式提供了法律基础。

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利用了上述条款,首次采取了公式减让方式—“实质性线性减让”。

东京回合(1973年)亦采用公式减让方式。

在多哈回合农业和非农品市场准入谈判中,WTO成员同意分别采取分层削减公式和非线性削减公式对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关税进行削减。

【部门减让谈判】(SectoralTariffNegotiation)

是把部分成员特定范围的产品关税按议定规则约束在一定水平的谈判,也是关税谈判方式中的三种方式之一。

如果约束水平为零,亦称为零对零部门减让,如果约束水平不为零,亦称为部门协调。

部门减让成员(缔约方)的参加方式(例如自愿或强制)、产品范围、关税削减规则等是部门减让谈判的核心要素。

部门减让谈判是从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基础上发展出来的。

早期多边关税谈判主要采取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

1957年GATT缔约国修改了GATT第28条,增加了B部分。

B部分第2款(a)规定,多边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基础上进行,或通过使用有关缔约方可接受的多边程序进行。

这为在以后的谈判使用“部门减让谈判”提供了法律基础。

乌拉圭回合谈判提出了农业机械、建筑机械、蒸馏酒、家俱、医疗设备、纸及纸制品、药品、玩具、钢材、啤酒等10个零关税部门。

1996年美、日、欧、韩等成员签署了《信息技术协议》,旨在将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削减至零。

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参加了该协议,还有啤酒、家具、部分纸制品和玩具的部门自由化,还部分参加了化工品关税协调。

多哈谈判回合谈判中,发展中成员要求部门谈判应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反对强制性参加。

此后,美国提出了“临界数量”的谈判模式,即自愿参加部门减让的成员在此部门贸易额达到该部门全球贸易总额的一定比例(如90%,视部门不同而不同),则这些成员可以在最惠国的基础上对部门实行自由化。

为使更多发展中成员参与部门减让,美国等发达成员提出发展中成员可以以“0对X”的方式参加部门自由化,即发达成员将某一部门产品关税降到0,发展中成员将关税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平(即X);此外发展中成员还可以将该部门的少部分产品排除在自由化之外。

谈判组前任主席吉拉德曾经提出过电器和电子产品、水产品、鞋类、皮革制品、汽车零部件、矿石、宝石、贵重金属和纺织品和服装等部门进行部门减让(要求所有成员都参加)。

目前正在以“临界数量”为模式进行部门减让讨论的包括汽车及零部件(日本)、电子电气产品(日本)、化工品(美国)、原材料(阿联酋)、珠宝(泰国)、运动器械(中国台北)、自行车及零部件(中国台北)、手工工具(中国台北)、林产品(加拿大)、鱼产品(新西兰)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美国)等。

【关税削减公式】(TariffCuttingFormula)

是成员方谈判确定的削减成员关税的一定规则,该规则确定了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T0)与削减后的约束税率(T1)之间的关系,通常以函数形式出现。

常见的关税削减公式包括两种,一是直接以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T0)与削减后新的约束税率(T1)作为函数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削减公式,表示为T1=f(T0),其中f为不增函数;二是以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T0)和削减后的新的约束税率(T1)的特定统计量作为函数参数的削减公式,例如在乌拉圭回合中农业市场准入谈判达成的削减公式是,发达国家农产品平均削减36%,最低削减15%,该减让公式可以表示为

,其中

指削减后新约束税率简单算术平均税率,

指基础税率(削减前税率)的简单算术平均税率。

以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T0)与削减后的约束税率(T1)直接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减让函数,根据削减幅度与基础税率间的关系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线性减让公式和非线性减让公式。

【线性减让公式】(LinearTariffCut)

是直接以基础税率(削减前税率,T0)与削减后的约束税率(T1)作为函数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税削减公式中的一种,基础税率(削减前税率,T0)与削减后的约束税率(T1)呈线性关系,其削减幅度不随基础税率变化而变化。

由于削减幅度相同,故引用了数学概念“线性”。

这种方法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尼迪回合”中正式使用。

例如,采用线性削减,要求所有的税率削减10%,关税最初水平若为90%,削减后的税率为90%*(1-10%)=81%;关税最初水平若为30%,削减后的税率为30%*(1-10%)=27%。

【非线性减让公式】(Non-LinearTariffCut)

是直接以基础税率(削减前税率,T0)与削减后的约束税率(T1)作为函数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税削减公式中的一种,基础税率(削减前税率,T0)与削减后的约束税率(T1)呈非线性关系,其削减幅度与基础税率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基础税率高的税目削减幅度大,而基础税率低的税目削减幅度低。

由于削减幅度与基础税率呈非线性关系,故引用了数学概念“非线线性”。

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瑞士提出的瑞士公式就属于非线性减让公式;在多哈谈判初期,美国、欧盟、中国以及谈判组主席吉拉德分别提出的美国公式、欧盟压缩机制公式、中国公式和吉拉德公式均属于非线性减让公式。

【瑞士公式】(SwissFormula)

是瑞士在东京回合谈判中提出的非线性关税减让公式。

公式形式为T1=(A×T0)/(A+T0)。

其中A=成员议定的系数;T0=基础税率;T1=削减后的约束税率。

瑞士公式是一种非线性公式,其削减幅度与公式系数及税目税率相关:

同一税率情况下,公式系数越小削减幅度越大;同一系数情况下,税率越高削减幅度越大。

同时瑞士公式削减后的税率以公式系数A为上限。

瑞士公式将线性减税公式与协调减税公式结合起来,使高关税国家的减税比例高于低关税国家的减税比例,有助于缩小各国税则中税率之间的差异。

该公式在目前的多哈回合谈判中被用于非农产品的关税减让。

【乌拉圭回合谈判】(UruguayRoundNegotiations)

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框架下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GATT框架下的最后一轮谈判,1986年9月2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启动,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结束,1994年4月15日成员国部长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一揽子协议。

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乌拉圭举行,故称“乌拉圭回合”。

参加谈判的国家,最初为103个,结束时有123个。

谈判的主要目标是:

一是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二是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三是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对世界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四是促进国际合作,强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加强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内容包括多边贸易谈判的传统议题和新议题。

传统议题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等。

新议题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GATT体系的运作等。

每个议题谈判分别由不同的谈判组负责。

由于发展中国家不同意把服务纳入谈判范围,因而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与其他内容谈判分开进行。

谈判计划在4年之内完成,但实际上历时七年半,这使乌拉圭回合成为GATT框架下历时最长的谈判。

实际上谈判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从埃斯特角城启动谈判到1989年12月的蒙特利尔中期评审;

(2)从中期评审再到1990年12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原定于此次会议结束谈判;(3)从布鲁塞尔部长会议到1994年4月的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

1993年12月15日美国“快车道”(fasttrack)授权结束时,实质性谈判已基本结束。

乌拉圭回合主要成果包括:

成员贸易加权平均关税削减38%;达成了《农业协议》,首次把农业贸易纳入完全的GATT纪律;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创立了更加有效、更具可预见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确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以监督15个多边协议和4个诸边协议的实施。

谈判还加强了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的纪律。

新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代替了原有的《多种纤维协议》,把纺织品部门纳入了GATT体系。

【关税壁垒】(TariffBarriers)

一国政府用提高关税的办法,对外国商品进口征收高额关税,削减其竞争力,保持本国商品的竞争优势,以阻止和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市场的措施。

这种高关税像城墙一样把国内市场保护起来,故称为“关税壁垒”。

它是一些国家之间进行贸易战的重要形式,是贸易保护主义的直接表现形式。

实行关税壁垒多以拥有一定经济和政治实力为基本条件,因而多被发达国家用作经济扩张和贸易歧视的手段。

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壁垒则往往是保护国内经济发展、防止外国商品倾销的自卫方式。

衡量是否存在关税壁垒及其程度强弱,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目前只能用关税水平比较不同国家间关税的高低,或用名义保护率和实际保护率来表示对某类商品的保护程度,并作为确定关税壁垒存在与否的基本标准。

【关税水平】(TariffLevel)

指一个国家平均关税税率的水平,用以衡量或比较一个国家的保护程度,在关税减让谈判中经常以关税水平作为削减关税的指标。

关税水平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1)简单算术平均法,即对一个国家税则中所有税率进行简单算术平均。

此种方法的优点是结果客观,有利于各国之间的横向比较;缺点是掩盖了相当多的低税率进口商品分担少数高税率进口商品的税负这一重要现实。

(2)加权平均法,是以不同类别或种类进口商品的金额乘以其适用的进口税率,然后相加得出总额,以总额除以所有进口商品的总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水平=(Σ各种商品进口量×进口价格×关税税率)÷各种商品进口总金额×100%

这种方法解决了简单算术平均法的不足。

加权平均法算出的关税水平越高,表明关税壁垒的程度越大。

【实施税率】(AppliedDutyRate)

指WTO成员方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际征收的关税税率。

鉴于国内经济发展要求或其他政治考虑,实施税率往往低于减让谈判确定的约束税率。

【减让幅度】(ConcessionalRate)

指关税减让幅度的大小。

其计算公式为:

减让率=(某产品减让前的税率-某产品减让后的税率)/某产品减让前的税率*100%。

【贸易创造】(TradeCreation)

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参见“贸易转移”词条)是英国经济学家Viner在其关于关税同盟研究的开山之作《关税同盟问题》(剑桥出版社,1950年)中首次提出的概念。

贸易创造指在关税同盟缔结之前,各国对来自境外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致使一部分商品被排斥不能进口,国内企业在关税的保护下以较高的成本组织生产,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关税同盟缔结之后,同盟内部各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因而使一部分原先由国内以较高成本生产的商品转向同盟内其他较低成本生产的商品供应,增加了成员间的贸易。

于是形成新的同盟内部分工与协作,开创新的贸易格局。

根据Viner的提出模型(由于该模型具有良好的可计算性,已广泛应用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评估、WTO谈判等,例如UNCTAD与WB合作开发的SMART系统、OECD开发的Tariff&Trade系统等均以该模型为蓝本设计),如果AB两国建立贸易贸易区,A国的贸易创造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从贸易伙伴的进口额(MCA);

(2)进口需求弹性(ECm),即进口品在国内市场价格每下降1个百分点带来的进口需求变动的百分点;以及

(3)关税的变化率(

)。

A产生的贸易创造(等于B出口增加)的计算式为:

【贸易转移】(TradeDiversion)

贸易创造(参见“贸易创造”词条)和贸易转移是英国经济学家Viner在其关于关税同盟研究的开山之作《关税同盟问题》(剑桥出版社,1950年)中首次提出的概念。

贸易转移指关税同盟缔结后,成员国将以前向非成员购买的部分商品转向成员购买。

这种贸易格局由原来低成本供给来源向高成本供给来源转换,无论是从同盟体成员经济还是整个世界经济而言,这都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经济福利水平的降低。

根据Viner的提出模型(由于该模型具有良好的可计算性,已广泛应用自贸区评估、WTO谈判等,例如UNCTAD与WB合作开发的SMART系统、OECD开发的Tariff&Trade系统等均以该模型为蓝本进行设计),假设中国和印度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由于其他贸易伙伴价格不变导致的贸易转移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即:

(1)相对价格变化;

(2)从FTA成员及其他贸易伙伴的进口;

(3)FTA成员及其他贸易伙伴产品的替代弹性Es(为-1.5到-2之间)。

其中,

分别为中国从印度(India)和其他贸易伙伴(Other)的进口额,Es为印度产品与其他贸易伙伴产品的替代弹性,

为印度产品的相对价格变化(RelativePriceChange,RPC)。

假定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不变,价格变化主要由关税变化引起,相对价格变化(RPC)为:

其他贸易伙伴的贸易转移效应计算等式与印度的相似,

上式中“其他贸易伙伴”由于中印自贸区建立而导致相对价格变化(RPC)为

【加权平均税率】(Weighted-averageTariffLevel)

以不同类别或种类进口商品的价值总量乘以其适用的进口税率,然后相加,得出总额,再除以所有进口商品的价值总量,其结果即为加权平均税率。

加权平均税率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的是一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和实际贸易保护程度。

【名义税率】(NominalTariffRate)

指一国税则上某种进口商品的从价税率。

该税率有时与实施税率不同。

在分析一国对某种进口商品的保护程度时,名义税率往往难以全面反映该国对此部门的实际保护程度。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RateofProtection)

有效保护是指全部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的生产过程的净增值的保护作用。

有效保护率是一种加工产品在各种保护措施的作用下可能带来的增加值的增量与其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加工增加值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该概念由加拿大经济学家巴伯(C.L.Barber)在1955年发表的《加拿大关税政策》一书中提出,继而巴拉萨、柯登(W.M.Corden)等一批从事国际经济研究的学者在该领域进行了大量开创性的研究。

我们以ERP表示有效保护率,V表示自由贸易条件下某一生产过程的增值,

表示在各种保护措施作用下该生产过程的增值,则有效保护率可以表述为:

有效保护不仅考虑了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考虑了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

【负保护】(NegativeSafeguard)

亦称“负有效保护”,指在贸易保护措施作用下一生产过程的增值额小于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该生产过程的增值额。

一个生产过程通过对投入品进行加工、制造,一般会产生价值增殖。

如果一国对这个生产过程的产出品实行贸易保护,使增值额提高,产生更多的利润,吸引生产要素流入,使该行业得到发展。

但是如果一国对各种进口贸易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使得该生产过程的增值额反而小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增值额,那么对这个生产过程的保护就是负保护。

这种保护措施扭曲了投入品和产出品的价格关系,国内生产者将无利可图而放弃国内生产,使本国经济难以顺利发展。

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避免形成负保护。

负保护通常是不合理保护结构所致。

此外,对投入品实施高于产出品的非关税壁垒和国内消费税也会形成对产出品的负保护。

但有些国家有时在一个时期内可能对某个别生产部门实施负保护,以换取其关键产业的发展。

【名义保护率】(NominalRateofProtection)

名义保护率是分析一国贸易保护程度的一种理论模型。

世界银行研究保护结构时﹐给名义保护率下的定义是﹕对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是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也称“内涵税率”。

用公式表示:

名义保护率=(一产品国内市场价格-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100%

从保护关税制定的一般理论来看﹐关税往往是根据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与进口价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税则中的(法定的)税率与上述的内涵税率是一致的。

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税率就看成是其名义保护税率。

实际上﹐影响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的因素除关税外还有很多,诸如﹐国内税收、进口许可证、配额、外汇汇率和外汇管制、进出口价格补贴,生产补贴,国内外消费者偏好等。

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确地计算关税保护程度时﹐其它因素可以忽略。

【免费搭车者】(FreeRider)

指一国不做任何贸易减让,而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从其他国家的关税削减和减让中获益。

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和WTO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某项产品减税谈判的缔约国(或成员国),可以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坐享该项产品的减税结果,成为“免费搭车者”。

在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中,美国一直坚持要采用传统的“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进行关税减让,以便利用其贸易实力向贸易对手要求双边互惠的减让,而不让别的国家作“免费搭车者”;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欧美等成员反复强调所有的成员都必须做出“实质性”减让,实现贸易流增加,谈判不是免费午餐。

【关税优惠幅度】(TariffPreferentialRange)

指最惠国税率与普通税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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