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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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

(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

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

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

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7.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包括: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的大小;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8•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9.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并非全部属于中级法院,只有下列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

院管辖:

(1)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2)案情复杂的案件;

(3)—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0.案件涉外因素包括:

(1)当事人;

(2)经常居所地;

(3)诉讼标的物;

(4)法律事实。

具备以上任何一个因素,即属于涉外。

1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1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海事、海商案件:

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属于中级法院级别)。

(2)专利纠纷案件:

1北京、上海和广东:

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中级法院级别)。

2其他地方:

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一般: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

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商标民事案件: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与仲裁有关的案件:

1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有约定的仲裁机构: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

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一般: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

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3.基层法院管辖下列四类案件:

(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

1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两类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5•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三、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三条、第五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

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一)基本实务要点

16.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包括:

(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

(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在当事人的所

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案件就由该地

区的法院管辖。

17.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即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

则。

但也有例外规定,而是实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8•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9•专属管辖是法律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规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其排除协议管辖。

20.专属管辖与专门法院的管辖不同:

专门法院的管辖是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的管辖;专属管辖属于地域管辖中的特殊规定,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21.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的,称为共同管辖。

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单方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一般的地域管辖

22.根据被告公民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

(1)一般:

由被告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3.公民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的住所地:

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4.根据被告法人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

由被告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2)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5.根据没有办事机构的被告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

(1)经过注册登记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6.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情形: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1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1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7.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8.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法院都能管辖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味着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夫妻一方

(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味着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29.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0.不动产纠纷是指:

(1)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1.不动产所在地包括:

(1)不动产己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2.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情形: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3•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情形: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诉讼排斥外国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34.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类诉讼案件,具体情形包括:

(1)国内与涉外诉讼案件;

(2)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3)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35•协议管辖只能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36.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包括:

(1)国内诉讼案件协议管辖: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等。

(2)涉外诉讼案件协议管辖: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等。

37.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据此可推知,当事人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仲裁无效,管辖有效。

39.管辖协议可以选择多个法院,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40.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1.管辖协议作为格式条款出现的,则按格式条款处理,即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

(1)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约定优先适用。

43.合同转让后的管辖协议效力:

(1)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2)合同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不生效力。

(五)应诉管辖

44.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应诉答辩。

45.应诉管辖规则适用于各类案件,无论是国内案件还是涉外案件,以及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

46.应诉管辖规则的适用条件:

(1)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受诉法院原本没有管辖权;

(2)被告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47.应诉管辖的例外情形:

(1)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

查。

(3)应诉管辖规则的适用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合同纠纷的管辖

48.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49.合同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特例: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0.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

(1)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合同是否实际在该地点履行则在所不问。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1.对于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其合同履行地为租赁物使用地,但如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则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优先管辖。

5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其履行地的确定:

(1)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如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则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优先管辖。

53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

的货物,也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4.涉及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

(1)随主合同纠纷确定的法院管辖。

(2)债权人单独向担保人

(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合同纠纷,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如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不一致的,则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5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管辖:

由被告

(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5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管辖:

由被告

(即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侵权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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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般侵权纠纷的管辖:

(1)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58.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9.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60.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61.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6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

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运输纠纷的管辖

63•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4.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

(1)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即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5.排除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6•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具体包括:

(1)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5)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6)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8)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

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10)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1)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九)公司诉讼的管辖

67.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特殊案件的管辖

68•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69.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70.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1.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72.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特别规定

7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

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

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纠纷管辖:

(1)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78.因合同争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引发的涉外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凡是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中,存在一定实际联系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2)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4)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79.上述涉外纠纷的管辖法院: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0.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情形: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

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

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

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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