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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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打击盗窃、抢劫和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减少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安全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不得以经济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县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施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形式

(一)总行与支行、分理处实行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

(二)支行、分理处与职工个人实行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逐级签订安全承包责任合同书和消防责任书,层层落实到岗、到人。

第五条 安全承包责任合同书和消防责任书要科学、规范,内容要明晰、准确,切合实际,便于考核。

第六条 安全承包责任合同书和消防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年终考核兑现。

第七条 总行与辖内分支机构签订各项责任书由总行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保卫部门具体实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机构、配备保卫人员。

(一)总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日常工作由保卫部门总经理负责。

(二)健全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

总行设保卫部,配备专职保卫干部二到三人;支行、分理处各营业网点配备兼职安全员一人;

(三)保卫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勘察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并保证其良好的技术性能。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九条 总行董事长对辖内支行、分理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分管领导协助董事长具体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检查、总结安全保卫工作;

(二)结合辖内的工作特点,抓好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与防范技能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及所辖机构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防范;

(四)制定相应的防范案件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枪支、弹药的管理,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六)本单位发生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七)落实安全防范经费,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条 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所辖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职工防范犯罪侵害的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与当地派出所或邻近单位签定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建立本单位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将本单位的贵重器材、物品、帐款、重要凭证、印章、密押、金库门及保险柜钥匙、机密文件等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实行四定(定人、定物、定位、定责)的管理办法,保障本单位的安全;

(四)随时检查本单位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定期查库;

(五)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县联社报告;

(六)及时整改检查后发现的问题;

(七)按规定标准搞好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总行保卫部门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本行及上级保卫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其工作职责是:

(一)定期向本行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行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所辖机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本行和当地公安机关布置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本行押运公司执行金库守卫和现金押运工作;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察、处置工作;

(五)负责保卫干部、机构保安人员的管理、培训,督促落实所辖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技防器材养护、维修;

(六)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防范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七)组织对所辖部门、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

(八)协助人事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九)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并根据各个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特点和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实际,经常地向干部职工做好防诈骗、防抢劫、防盗窃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教育工作,组织各项防暴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十)按照金融系统《要情快报及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以及保卫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五防一保”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兼职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责任,积极协助领导做好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二)对本单位的要害部位和贵重物品,每天进行经常性检查,夜间临睡前检查一遍本单位的安全及人员在岗位等情况,提醒各责任人履行职责,提高防范意识;

(三)发现隐患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提出建议,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总行、支行及分理处在制定规章制度、业务计划、布置工作时,均应在各个环节上提出保障本单位安全运营的措施和责任。

第十四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

第三章 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总行制定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内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和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范围

总行年终对辖内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安全保卫责任制是否层层落实;

(二)安全保卫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专兼职保卫人员是否按规定配齐;

(三)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将安全保卫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四)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和各种登记手续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五)各项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是否达标;

(六)机构无责任性重大刑事案件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七)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率达到百分之百;内部职工犯罪率不超过万分之三;对九种人的教育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八条 考核方法:

依据责任制规定的期限、内容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实行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安全资料的完整性与实地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准确地评估,年终总评后经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兑现奖惩。

第十九条 在检查考核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发现隐患应督促有关机构、人员及时消除。

隐患严重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有隐患问题的单位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确实无力解决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阐明情况,同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总行应对所辖机构无力消除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经过严格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保卫机构、人员、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全年无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完成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单位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经营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个人;

(六)其它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二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由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责任;

(一)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二)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可能导致案件、事故发生的;

(四)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五)遇有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行凶杀人等犯罪活动和重大灾害事故时,消极逃避的;

(六)对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逾期末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问题发生的;

(七)对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八)责任制不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九)其它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未完成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的各项指标,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责任人取消评选先进、晋职、晋级资格,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企业达标、升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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