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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三、暂免征税项目

  第八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本节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四)计算简便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考试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个人所得分为广义所得和狭义个人所得。

所谓广义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不论其是偶然所得,还是经常所得,是货币、有价证券所得,还是实物所得。

所谓狭义个人所得,仅限于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个人广义所得的概念来界定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般来讲,可以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分为毛所得和净所得、非劳动所得和劳动所得、经常所得和偶然所得、自由支配所得和非自由支配所得、交易所得和转移所得、应收所得和实现所得、名义所得和实际所得、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对个人所得实行不课征税收的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外经济交往不断扩大,来华工作并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根据国际惯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对个人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1986年、1987年,国务院分别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并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格局。

为了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对原有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合并的基础上,于1993年10月31日修订并分布实施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国务院也相应地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各国均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运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

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体现国家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分配,体现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综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

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

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但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

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按照这样的标准减除费用,实际上等于对绝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免税或只征收很少的税款,使提供一般劳务、取得较低劳务报酬的个人大多不用负担个人所得税。

(四)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并且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便,符合税制简便原则。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以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本节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考试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般来讲,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具体来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别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较为复杂,各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各不相同。

国际上通行有两种管辖权,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国际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即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并以此来区分纳税的无限责任(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税)和有限责任(即只限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税)。

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住所标准

住所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依据。

”亦即以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

但在一些情况下,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

具有法律意义。

习惯性住所则是指经常居住地,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

根据这种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样就将中、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的居住地。

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

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不同的。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天数。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无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

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各国对界定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的规定不尽一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根据以上两个标准,可以将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定义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

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非居民纳税人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比较多。

为了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作了规定。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在该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涉及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

事先不能预定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纳税。

【例4-1】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A.外籍个人甲2007年9月1日入境,2008年10月1日离境

B.外籍个人乙来华学习180天

C.外籍个人丙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31日离境

D.外籍个人丁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1月20日离境

【解析】答案为C。

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必须要在中国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指1月1日到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90天,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因此A、B、D不符合要求。

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有利于控制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简化征纳手续,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近年考试评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2011年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2010单选)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近年考试评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2011年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2010单选)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本节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考试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个人所得税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非独立劳动者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

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

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即所谓“蓝领阶层”)的收入称为工资;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即所谓“白领阶层”)的收入称为薪金。

在实际立法过程中,由于其所得收入性质相同,一般都将工资、薪金所得列为同一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列入工资、薪金科目。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例4-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解析】答案为A。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托儿补助费、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由于我国已取消农业税,因此从事上述行业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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