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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工程》复习提纲

《建筑防火工程》复习提纲

第一章建筑防火基础

火灾分为建筑火灾、石油化工火灾、交通工具火灾、矿山火灾、森林草原火灾等,建筑火灾损失占80%,建筑火灾次数占总次数的75%。

建筑火灾原因:

1生活用火不慎;2吸烟不慎;3玩火;4违反生产安全制度;5电气设备设计安装使用及维修不当;6自然现象引发火灾;7纵火。

建筑火灾发展过程:

1阴燃阶段;2初期阶段;3轰燃阶段;4充分燃烧阶段(要提防房间倒塌);5减弱阶段。

燃点:

固体用明火点燃,能发生燃烧时的最低温度就是该物质的燃点。

可自燃的物质:

木材受热,粮食受湿发霉生热,硝化棉,黄磷,钠钾钙电石受空气中水蒸气作用。

闪燃:

可燃液体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明火点燃呈现一闪即灭这种现象叫做闪燃,出现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闪点。

表格1-3,1-4常见固体液体的燃点和闪点

爆炸下限:

可燃蒸汽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爆炸时的最低浓度

爆炸上限:

爆炸时的最高浓度

表格1-5常见的气体爆炸下限

表格1-61-7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课本

固体分类标准:

甲类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导致迅速自燃或者爆炸的物品(硝化棉,赛璐珞,黄磷)常温下受到水或水蒸气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燃烧的爆炸物品(钠钾,氧化钠,氢化钙,磷化钙)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及遇到有机物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强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

乙类:

镁粉,铝粉,消化纤维漆布,硝酸铜,亚硝酸钾,漂白粉,桐油漆布,油纸油浸金属屑

丙类:

竹木,纸张,橡胶,粮食等可燃固体

丁类:

酚醛塑料,水泥刨花板等难燃固体

戊类:

钢材,玻璃,陶瓷等不燃固体

液体分类标准:

是根据闪点划分的汽油煤油柴油是甲(闪点<28℃),乙(≥28℃,<60℃),丙(≥60℃)类液体的代表

气体分类标准:

划分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是爆炸下限.爆炸下限小于10%的为甲类(甲烷5.0%,乙烷3.2%,乙烯2%~8%,丙烯2.0%,苯1.5%,甲苯1.4%,丙酮2.0%,氢4.0%,汽油1.0%,石油气3.2%),不小于10%的为乙类(氨气,氧气,氟气)。

火灾荷载:

在一个空间内所有物品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在内的总潜热能。

火灾荷载密度:

房间中单位面积上的火灾荷载。

建筑物内可燃物分为固定可燃物和容载可燃物两类。

固定可燃物是指墙壁、顶棚等构件材料及装修、门窗、固定家具等。

容载可燃物是指家具、书籍、衣物、寝具、装饰等。

单位发热量:

木材18MJ/kg,氢气119.7MJ/kg。

初期火灾的持续时间,即使火灾轰燃之前的时间。

tp+ta+trs≤tu

tp―从着火到发现火灾经历的时间

ta―从发现火灾到疏散之间耽误的时间

trs―转移到安全地点所需时间

tu―火灾现场出现人们不能忍受的条件的时间

轰燃:

是建筑火灾发展过程特有的现象,是指房间内部或局部燃烧向全室性火灾过渡的现象,经过轰燃室内燃烧由燃料控制转向通风控制。

轰燃发生条件:

a地板面上有20kw/m2的热通量;b顶棚以下温度接近600℃;c可燃物燃烧速度超过40kg/s。

国际标准ISO834的标准升温曲线公式:

Tt=345log(8t+1)+T0。

影响火灾严重性的因素大致有以下6个方面:

1.可燃材料的燃烧性能;2.可燃材料的数量(火灾荷载);3.可燃材料的分布;4.房间开口的面积和形状;5.着火房间的大小和形状;6.着火房间的热性能。

前3个因素主要与建筑及容纳物品的可燃材料有关,后3个因素主要涉及建筑的布局。

熄灭阶段前期,燃烧仍十分猛烈,火灾温度仍很高,应注意防止建筑构件因较长时间受高温作用和灭火射水的冷却作用而出现裂缝、下沉、倾斜或倒塌破坏。

建筑火灾蔓延的方式:

1.火焰接触;2.延烧;3.热传导;4.热对流;5.热辐射。

建筑物内火灾蔓延的途径:

1.在水平方向的蔓延(未设防火分区,洞口分隔不完善,火灾在吊顶内部空间蔓延,通过可燃的隔墙、吊顶、地毯等蔓延);2.通过竖井蔓延(楼梯间、电梯井、其他竖井);3.通过空调系统管道蔓延;4.通过窗口向上层蔓延。

建筑火灾中的烟气是指可燃物燃烧所生成的气体及浮游于其中的固态和液态微粒子组成都混合物。

包括气体燃烧产物,如CO2、H2O、CH4、CnHm、H2,以及未参加燃烧反应的气体,如N2、CO2、未反应完的O2等。

火灾中的烟气浓度,有三种表示方法:

(1)质量浓度;

(2)粒子浓度;(3)光学浓度(消防上用的最多)。

烟的光学浓度常用减光系数Cs来表示,Cs=1/L·ln(I0/I)(m-1),可以看出:

当Cs值越大时,亦即烟的浓度愈大时,光线强度I就愈小;L值愈大时,亦即距离愈远时,I值就愈小。

高分子有机材料高温下能产生大量的烟气。

木材类在加热温度超过350℃时,发烟速度一般随温度的升高而降低。

而高分子材料则恰好相反。

高分子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的浓烟,其危害远远超过一般可燃材料。

当能见距离降到3m以下时,逃离火场就十分困难了。

烟的减光系数Cs与能见距离D之积为常数C,反光标志、疏散门等,C=2~4;对发光标志、指示灯等,C=5~10。

疏散视距:

最小的允许能见距离称为疏散视距,一般用Dmin表示。

对于不熟悉建筑物的人,其疏散极限视距应规定较大些,Dmin=30m;对于不熟悉建筑物的人,其疏散极限视距可规定小一些,Dmin=5m。

火灾烟气的危害:

毒害性,减光性,高温,恐怖性。

空气中CO含量为0.05%时,1.0h内对人体影响不大。

烟在建筑内流动的特点:

火灾初期,热烟比重小,烟带着火舌向上升腾,遇到顶棚,呈层流状态流动,这种层流可保持40~50m。

此阶段,烟气扩散速度约为0.3m/s。

轰燃前,烟气扩散速度约为0.5~0.8m/s,轰燃发生以后烟气呈紊流状态。

烟气上升速度比水平流动速度大得多,一般可达3~5m/s。

当天井高度越大和天井温度越高时,抽力就越大,烟的流动速度也由初期的1~2m/s增至3~4m/s,最盛时3~5m/s;轰燃时,可达9m/s。

烟气流动的基本规律:

由压力高处向压力低处流动。

如果房间为负压,则烟火就会通过各种洞口流入,反之则会使烟火无法进入。

烟气流动的驱动力:

包括室内温差引起的烟囱效应、烟气的浮力和膨胀力、风力影响、通风系统风机的影响、电梯的活塞效应等。

烟囱效应:

在垂直的维护物中,由于气流对流,促使烟尘和气流向上流动的效应。

当室内的温度比室外温度高时,室内空气的密度比外界小,这样就产生了使室内气体向上运动的浮力。

在竖井内,气体上升运动十分显著,这就是烟囱效应。

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室内烟气温度很高,则竖井的烟囱效应更强。

通常将内部气流上升的现象称为正烟囱效应。

中性面之上任意高度h处的内外压力差为:

ΔPs0=Ks(1/T0-1/Ts)h,Ks—修正系数等于3460,T0—外界空气的绝对温度,Ts—竖井中空气的绝对温度。

着火房间与外界的压力差为:

ΔPf0=Ks(1/T0-1/Tf)h=3460(1/T0-1/Tf)h,T0—着火房间外气体的绝对温度,Tf—着火房间内烟气的绝对温度。

烟气控制的基本方式:

(1)防烟分隔;

(2)加压送风;(3)自然排烟;(4)机械排烟。

建筑耐火等级:

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

它是由组成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决定的。

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在于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

表1-22(P46)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重点看一二级耐火等级,特别是楼板和疏散楼梯。

耐火极限:

是指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这三个条件的基本含义是:

1.失去稳定性(即失去支持能力),是指构件在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下,由于构件材质性能的变化,自身解体或垮塌,使承载能力和刚度降低,承受不了原设计的荷载而破坏。

2.失去完整性(即完整性破坏),是指薄壁分隔构件在火中高温作用下,发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缝或孔洞,火焰传过构件,使其背面可燃物燃烧起火。

3.失去隔热性(即失去隔火作用),是指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背火面任一点的温度达到220℃时,构件失去隔火作用。

以背火面温度升高到220℃作为界限。

任何一个条件出现,就可以确定是否达到其耐火极限。

建筑材料按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1)不燃烧材料;

(2)难燃烧材料;(3)可燃烧材料。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1)不燃烧体;

(2)难燃烧体;(3)燃烧体。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破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取最大值。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高度超过24m的其他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为高层建筑。

单层主体高度在24m以上的体育馆、剧院、会堂、工业厂房等,均不属于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划分考虑以下因素:

(1)登高消防器材;

(2)消防车供水能力;(3)参考国外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

表1-25(P50)高层建筑分类

高层建筑的若干概念:

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综合楼: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级旅馆: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调系统的旅馆。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室、科研楼、档案楼。

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第二章建筑耐火设计

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

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高度、使用性质与火灾危险性。

选定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

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试样的耐火安全储备,既利于安全,又节约投资

建筑耐火等级:

一级建筑的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定为1h,三级定为0.5h。

这样80%以上的一二级建筑不会被烧跨。

楼板的耐火极限确定后,根据建筑结构的传力路线,确定其他构件的耐火极限。

凡比楼板重要的构件,其耐火极限都应有相应的提高。

除耐火极限外,其燃烧性能也是耐火等级的决定条件。

一级耐火等级构件全是不燃烧体;二级耐火等级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都是不燃烧体;三级耐火等级的构件出吊顶和屋顶承重构件外,也都是不燃烧体;四级耐火等级构件除防火墙为不燃烧体外,其余的构件按其作用与部位不同,有难燃烧体,也有燃烧体。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和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基本上相似,但其构件和耐火极限可能较低,而且可以采用未加保护的钢屋架。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木屋顶,钢筋混凝土楼板,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木屋顶,难燃烧墙体组成的可燃结构。

对于功能多,设备复杂,性质重要,扑救困难的重要建筑,应优先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我国规定: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对高度超过50m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可分段考虑。

50m以下各层应采用不低于一级耐火等级,50m以上的楼层可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钢材是不燃烧材料,可是在火灾条件下,裸露的钢结构会在十几分钟内发生倒塌破坏。

一般十五分钟

钢材在高温下的强度:

当温度小于175℃时,受热钢材强度略有升高,随后,强度伴随温度急剧的下降;当温度为500℃时,受热钢材强度仅为其常温强度的30%;而当温度达到750℃时,可认为钢材强度已全部丧失。

钢材的弹性模量随着温度升高而连续下降。

钢材的膨胀系数:

钢材在高温作用下产生膨胀,其热膨胀系数与温度成正比。

钢结构防火保护材料:

(1)混凝土

(2)石膏(3)矿物纤维(4)膨胀涂料。

钢结构防火工法:

截流法,疏导法

混凝土在火灾高温作用下基本的变化规律:

混凝土在热作用下,受压强度随温度的上升基本上呈直线下降。

当温度达到600℃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仅是常温下的45%;而当温度上升到1000℃时,强度值变为零。

混凝土的抗拉强度:

抗拉强度是混凝土在正常使用阶段计算的重要物理指标之一。

它的特征值高低直接影响构件的开裂,变形和钢筋锈蚀等性能。

而在防火设计中,抗拉强度更重要。

混凝土抗拉强度在50~600℃之间的下降规律基本上可用一直线表示,当温度达到600℃时,混凝土的抗拉强度为0。

与抗压相比,抗拉强度对温度的敏感度更高。

弹性模量:

它在火灾高温作用下同样会随温度上升而迅速降低。

400~600℃时变化幅度已经很小,可这时的弹性模量也基本上接近0。

保护层厚度对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性能的影响:

适当加大受拉区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降低钢筋温度,提高构件耐火性能的重要措施之一。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要比非预应力构件的耐火时间短(30分钟)。

玻璃幕墙防火设计:

幕墙与每层楼板交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该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对于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楼板外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构造:

预应力混凝土楼板在火灾温度作用下,钢筋很快松弛,预应力迅速消失。

当钢筋温度超过300℃后,预应力很快地全部消失,板中挠度增加迅速,板下产生裂缝,使钢筋局部受热加剧,导致楼板失去支持能力而垮塌。

大量实验证明,当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受力钢筋的保护层为10mm时,耐火极限低于0.5h,不能满足二级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1h的要求。

提高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的方法:

1.增加预应力楼板保护层的厚度;2.使用预应力混凝土楼板防火涂料;3.掺上非预应力钢筋。

吊顶的耐火构造:

吊顶空间内往往密布电线或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管道,起火因素较多。

不燃材料吊顶(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吊顶构造):

(1)轻钢搁栅钉石膏板吊顶。

(2)轻钢搁栅钉石棉型硅酸钙板吊顶(3)轻钢搁栅复合板吊顶

第三章建筑总平面防火设计

防火间距:

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致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

设置防火间距的目的:

(1)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

(2)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3)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4)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居住(或使用)者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

(1)热辐射,热辐射是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

(2)热对流(3)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的面积(4)建筑物的可燃物种类和数量(5)风速(6)相邻建筑物的高度(7)建筑物内消防设施水平(8)灭火时间

确定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

(1)考虑热辐射的作用

(2)考虑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3)有利于节约用地。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与一二级6米,一二级与三级7米,一二级与四级9米,三级与三级8米,三级与四级10米,四级与四级12米。

注意:

(1)两座相邻建筑物,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看)相邻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米(3看)相邻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门窗或防火卷帘加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3.5米(4看)两座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5)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6层的住宅,如果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平方米时,可以成组布置。

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仍按防火间距可按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距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重要的公共建筑距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50米。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13米,高层建筑与裙房9米,裙房与裙房6米,高层建筑与一、二级其他民用建筑9米,裙房与一、二级其他民用建筑6米。

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掌握:

(1)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如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本表的防火间距不用掌握)(3)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丙类厂房库房附近(50米)

工业建筑防火间距:

(1)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规定数值增加2米

(2)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按表中规定减小2米(3)高层厂房、库房之间及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按表中规定增加3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大致相同(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米。

厂房与库房(甲、乙、丙、丁、戊类)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与一、二级10米。

汽车库防火间距:

根据汽车库内停放汽车的数量,可以分为Ⅰ、Ⅱ、Ⅲ、Ⅳ类。

一、二级的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与一、二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间距为10米。

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应变措施:

(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或使用性质

(2)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3)改变房屋部分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4)减少易燃、可燃物品的存放量(5)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为有防火能力的墙(6)改外墙门窗为甲级防火门窗(7)减少相对外墙上的开口面积,并使门窗不正对(8)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的影响新建建筑物安全的相邻原有建筑物(9)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消防车道:

掌握

(1)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沿街的高层建筑,其街道的交通道路,可作为环形车道的一部分。

(2)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如超过3000各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各座位的会堂及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宜在建筑物周围设置环形车道。

(3)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大的建筑,如U形、L形、口型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00米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进入后院的消防车道。

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与净宽不应小于4米,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4)为了日常使用方便和消防人员快速便捷地进入建筑物内院救火,应设连接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5)为了消防车进入内院或天井扑救火灾,且消防车辆在内院有回旋掉头余地,当内院或天井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消防车道。

(6)规模较大的封闭式商业街、购物中心、游乐场所等,进入院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院内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米(7)对于设在高层建筑附近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如:

江、河、湖、水渠等)应设消防车道(8)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5米ⅹ15米,对于大型消防车,回车场不宜小于18米ⅹ18米(9)消防车道下的地下室管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操作空间:

高层建筑的主体周围最少要求有以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建筑。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米。

第四章建筑平面防火设计

防火分区:

是根据建筑物的特点采用相应耐火性能的建筑构件或防火分隔物将建筑人为划分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治火灾向同一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防火分区的目的:

控制一次火灾的规模。

防火分区按其作用可分为:

1)水平防火分区;2)竖向防火分区。

水平防火分区是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而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是防止火灾在层间蔓延,或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竖向火灾蔓延。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其防火分区面积最大为2500m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室等儿童活动场所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其防火分区面积最大为2500㎡;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500m2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扩大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大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地上商场营业厅、展览厅,如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的首层;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内装修符合规范要求。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0000平方米。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表4-2,P90)

高层厂房:

建筑高度大于24m、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为高层厂房。

甲类生产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除了生产工艺必须采用多层着外,一般应采用单层。

乙类生产采用一级耐火等级厂房时不受限制,采用二级厂房时不得超过6层。

不得把甲、乙类生产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甲类生产不得采用高层厂房。

当甲乙丙类厂房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增加一倍;丁丙类厂房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限;局部设则局部面积增加一倍。

高架仓库:

层高在7米以上的机械操作和自动控制的货架仓库。

甲乙类物品库房宜采用单层建筑,不能设在地下室活半地下室内。

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用防火墙分割。

设备用房的设置应遵循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米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可燃气体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锅炉时,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事故油池(铺鹅卵石)

柴油发电机房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辆)Ⅰ级大于300辆;Ⅱ级151—300;Ⅲ级51—150;Ⅳ级50—0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设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层数不超过两层的百货店、副食店、超市、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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