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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定义及特征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

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

投资型保险

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源于海上借贷。

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

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保险断供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

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中国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商业保险  大致可分为: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投保必知

  

保险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保险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功能与意义

 

农村住房保险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

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

  

1、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

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二、资金融通的功能  

保险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

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

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

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

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三、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

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

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

法律诉讼费用保险

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

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

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

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

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作用

  一、积极作用  

选择保险的四大标准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二、消极作用  1.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2.增大费用支出

含义

  

保险客服中心系统解决方案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

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

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

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

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

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一)广义保险  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就其自然属性而言,都可以将其概括为: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二)狭义保险

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指出: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

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

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特征

1.互助性,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体现。

2.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

巧用保险规避风险

3.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4.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5.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要素

  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基本概念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

标的

图说保险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

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费率的厘定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

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

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似和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

如果不这样,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

  经过保险费赔付率:

年内赔款支出/(P101×1/24+P102×3/24+P103×5/24+P104×7/24+P105×9/24+P106×11/24+P107×13/24+P108×15/24+P109×17/24+P110×19/24+P111×21/24+P112×23/24+P201×23/24+P202×21/24+P203×19/24+P204×17/24+P205×15/24+P206×13/24+P207×11/24+P208×9/24+P209×7/24+P210×5/24+P211×3/24+P212×1/24)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险费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险费收入,余者与此含义相同。

  

例子:

家庭财产保险  例如,家庭财产价值$100,000,众所周知财产发生风险引起损失足以导致家庭财务危机,所以财产所有者习惯上会购买财产保险。

保险公司会拟定一个保险费率,比如一年交费$1,000,交费后,财产损失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通常条件下,该金额经常被核定为家庭财产重置或者修理的价格。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其成立条件是: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有两层: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

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权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

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

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

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

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

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

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历史

  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

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

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

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滥觞。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

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海上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

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

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

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

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现在的劳合社的前身。

  

火灾保险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

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

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

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

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人寿保险  

在中世纪,各种行会盛行,德国的“扶助金库”,美国的“友爱社”,荷兰和法国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资的形式开始了人寿保险业。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保险的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

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

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

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据传说,5000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横越埃及沙漠的骆驼商队正艰难地在沙丘间跋涉。

酷热的太阳烘烤着毫无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干,一只粗糙的水壶在商人间传递。

突然,天空一下子变暗,乌云像横泻的浊浪在天空中翻滚,一场大风暴要降临了。

商人们顾不得骆驼了,拼命地往沙丘高处爬去。

风暴过后,原来他们丢弃骆驼和货物的地方已经堆起了几座新沙丘,30只骆驼只有8只跑得快的幸免于难,其余的无影无踪了。

  要是在从前,损失货物、骆驼的商人就要面临着破产了。

但这次的情况有些不同,因为商队在出发前,精明的商队领队就将商人们召集到一块,通过了一个共同承担风险的互助共济办法。

这个办法规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货物或骆驼遇到不测而损失或死亡,由未受损的商人从其获利中拿出一部分来分摊救济受难者;如果大家都平安,则从每个人的获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为下次运输补充损失的资金。

由于有了这个约定,这次损失事故没有在商队中造成太大的波动,因为全商队还有8只骆驼和它们所载的货物,贸易所得的利润分摊下去,至少可以使商人们购置新的骆驼,以求东山再起。

这种互助共济法,经过后来不断的完善后,被收入到汉谟拉比法典中。

  

中国保险业三十年大事记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

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公司由招商局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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