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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作作业操作规程

 

目录

1目的3

2适用范围3

3职责与分工3

4内容与要求3

4.1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

4.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7

4.3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9

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2

4.5断路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4

4.6动土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5

4.7厂区起重作业安全规程16

4.8抽堵盲板安全管理制度19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证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厂区作业时的危险作业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作业挫折。

3职责与分工

安全员负责公司内各项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监督执行,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1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火作业。

对易燃液体容器、包装物、设备、易燃液体输送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和导热油管道等装置和设施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属特殊动火作业。

凡在磺化车间、化萘间、材料和成品仓库、罐区及其危险爆炸区域范围内动火作业均属一级用火作业;生产区内危险爆炸区域范围以外为二级动火作业;其他区域为三级动火作业。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2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均应办理相关的作业证。

4.1.3动火作业参照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的要求

4.1.4动火作业许可的范围:

4.1.4.1各种气焊、电焊等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粒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

4.1.4.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1.4.3金属击打碰撞、烧烤管线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4.1.4.4联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4.1.5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1.6“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员负责发放并备案。

4.1.7公司储罐区、充装车间及其法律法规规定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火区。

4.1.8凡在禁火区内从事上述高温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都要办理动火证手续,填写动火作业证,落实安全动火措施。

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

4.1.10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要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4.1.11审批人应到现场观察并组织做好动火分析,布置好防火措施后签发动火证。

动火人要做到四不动火:

没有动火证不动火,消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经过危险性分析评估确认安全不动火,监火人不在场不动火。

4.1.12动火时动火人和监火人要密切配合,发现异常许立即停止并作重新分析。

4.1.13高空作业时除应遵守有关安全制度外还要注意防止火花四溅,对重点设备和危险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

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处动火。

4.1.14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距动火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1.15电焊机应放在指定地点,检维修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焊接点,禁止搭接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或容器上。

4.1.1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和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装卸或搬运等作业。

动火作业区内禁止一切加料、放料工作。

4.1.17特殊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安全检维修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1.18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1.19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1.20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1.5职责要求

4.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4.1.5.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1.5.2动火人

4.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1.5.2.2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1.5.2.3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1.5.3监火人

4.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1.5.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1.5.3.3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4.1.5.4.1动火作业应停止生产,特殊情况经生产经理和安全员批准,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1.5.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4.1.6.1《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4.1.6.1.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6.4.1.6.2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4.1.6.1.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4.1.6.1.3 《作业证》实行“一点一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1.6.1.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6.1.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三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岗位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员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1.6.2 《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动火由总经理和生产经理、安全员及动火负责人会签;一级动火由生产经理审批;二级、三级动火由安全员审批并签字。

4.1.6.3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1.6.3.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4.1.6.3.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4.1.6.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2.1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正常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检维修单位和人员。

4.2.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需要时,由用电人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必须经安全员签字审批。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安全员存档,第二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二联由用电执行人签字后交安全员注销。

4.2.3危险识别: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1)生产工艺风险风险识别削减风险措施确认:

1)用电设施易产生火花,用电设施不准放置在生产装置内;

2)用电设施产生明火,办理用火手续;

3)接引电气设施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使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4)用电设施接引及放置地点不安全,选择安全地点接引和放置安全设施;

5)接引电源负荷大导致接引点过负荷,对接引电源负荷进行核定后确认接引点;

6)电源线穿过马路易碾压,采取防碾压措施;

7)用电结束未断电易造成事故,每次用电结束及时断电;

8)用电设施存在缺陷,对用电设施检查不得存在缺陷。

(2)检维修作业风险评价:

1)手持电动工具漏电伤人,安装漏电保护器;

2)临时线架设高度不够易被挂坏,架设高度满足要求;

3)接引点接线不牢易短路,接触紧密并有固定措施;

4)用电设施接触水造成短路,采取防水、绝缘措施;

5)在潮湿环境电气设施漏电,使用前进行绝缘测试

6)在爆炸危险和潮湿环境使用12V以上的电压易致人伤害。

4.2.4接入临时用电线路要请专业电气工作人员。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2.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检维修、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2.6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到达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7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

4.2.8临时架空线路应用绝缘铜芯线,架空距地面的距离在检维修现场大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应大于5米,架空线路严禁架设在专用架杆、树枝和设备上。

4.2.9对需要地埋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大于0.7米,穿越道路时应加防护套管。

4.2.10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防雷措施。

4.2.11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等金属设备操作装设的行灯电压不超过12伏。

4.2.12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13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4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2.15安全员应对临时用电每天一次巡回安全检查。

4.2.1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主管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3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总则

4.3.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4.3.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4.3.2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审批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安全员提出申请,由作业负责人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4.3.4一般高处作业由安全员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生产经理进行检查确认后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的应遵守相关作业纪律。

4.3.4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3.4.2作业负责人在进行高处作业前必须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安全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所从事的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时可能遇到以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3.4.3作业负责人应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态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因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

现场人员应熟知预案内容。

4.3.4.4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检维修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3.4.5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3.4.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做好方案,并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人。

4.3.4.7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凡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8作业人员的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和作业环境的要求,安全帽要系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高处作业上方的固定构件上,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底用。

4.3.4.10高处作业要设专人监护,不得上下投掷工具、杂物。

工具应系安全绳,不得放在工具包内。

在同一上下坠落方向上不得交叉作业。

4.3.4.11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

应使用安全的脚手架、护栏、梯子等,作业前必须逐项检查是否牢靠。

4.3.4.12在有有毒气体、烟尘排放和恶劣天气下严禁高处作业。

4.3.4.13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检维修安全的措施。

4.3.4.1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3.4.15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4.16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3.4.17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3.4.18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3.4.19在暗处或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3.4.20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4.3.5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1)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2)作业人员职责:

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安全员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

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4.1“受限空间”是指区域内液化气储罐、坑、池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临时用电、用火、高处作业等要遵守相关作业纪律。

4.4.2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安全员和作业负责人共同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作业监护人。

4.4.3作业前安全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所从事的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时可能遇到以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并担当或指定作业监护人。

4.4.4应制订现场处置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态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因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

现场人员应熟知预案内容。

4.4.5监护人不在现场,安全条件不落实不得作业,监护人应通知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控制电源、水、汽等,设并置警告牌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4.6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等有关要求。

并保证作业区的通风,但不得充氧。

人员应轮换作业或休息。

4.4.7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用阀门代替盲板。

4.4.8带有搅拌器等传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并有专人监护。

4.4.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当作业环境原来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伏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防爆工具。

4.4.10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等,但一定要事先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放在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4.4.11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4.4.12作业时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后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在行作业。

4.4.13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内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

4.4.14作业监护人应在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应对安全条件和评估结果进行确认,达不到安全条件作业人员拒绝作业。

4.4.15作业监护人负责清点进出作业的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随时联络,严禁离岗并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4.16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严格遵守作业制度,不得盲目进入。

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发现不适立即发出信号,停止并迅速撤离现场。

禁止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用具。

4.4.17如作业人员发生中毒等事故,监护人不要盲目施救,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后,按事先指定的救援预案进行,避免事故扩大。

4.4.18《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办理,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4.19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

4.4.20《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安全员存查。

4.5断路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5.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检维修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5.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员负责。

4.5.3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5.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现场,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4.5.3.3检维修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作业。

4.5.3.4断路后,检维修单位负责在检维修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5.3.5断路作业结束后,检维修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栏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

4.5.3.6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3.7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3.8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时,断路申请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4《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5.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5.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员审批。

4.5.4.3申请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

检维修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本单位应填写内容后交回安全员

4.5.4.4《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检维修单位、安全员各执一份。

4.5.5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员组织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情况时,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4.6动土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6.1定义及范围

6.1.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检维修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6.2动土作业的范围:

生产区域由公司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4.6.3外单位在公司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4.6.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6.2.1作业人员没有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4.6.2.2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检维修单位应进行检维修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6.2.3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动土作业检维修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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