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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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细则
砌体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核:
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一、工程概况
二、本工程砌体设计及施工特点
三、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本工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三、监理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点:
1.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流程
2.质量控制要点及措施
2.1审查《砌体结构施工方案》及质量管理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2.2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3砂浆用砂,核查检验报告,不得含有有害杂物,含泥量M5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落地灰重新拌合的混合砂浆,严禁用于墙体砌筑。
2.4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5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小时和5小时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度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小时和3小时内使用完毕。
掺缓凝剂时,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按规范要求留置足够数量的试块。
2.6空心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傾倒。
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2.7空心砖应提前两天浇水湿润,砖、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砖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查报告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2.8砌体砂浆饱满度,应采用百格网检查水平灰缝(≥80%),垂直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应有透明缝、瞎缝、假缝。
2.9砌体、填充墙,沿柱高400用2ф6拉结筋与柱连接,拉结筋沿墙通长设置,竖向位置偏差不应超过一皮高度。
当墙水平长度大于5m或墙端无翼墙且末设钢筋砼柱,应在墙中间或墙端部分设构造柱,当墙高超过4m时,应在墙中或六洞上方加设与柱相连和水平梁。
2.10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按设计要求设置过梁。
2.11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砌,空心砖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
空心砖砌体灰缝应为8-12㎜,用尺量5皮砖高度;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将其补砌挤紧。
2.12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12.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2.12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不应超过1m。
临时洞口应做好补砌。
2.14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2.14.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14.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2.14.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2.14.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2.14.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2.14.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2.15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沙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2.16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菏载值。
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2.17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1
基础顶面和楼面标高
+15-15
用水平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2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
5
用2m靠尺和锲形塞尺检查
有代表性自然间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
混水墙、柱
8
3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5-5
用尺检查
检验批洞口的10%,且不少于5处
4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检验批的10%,且不少于5处
5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7
拉10米线和尺检查
有代表性自然间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
混水墙
10
6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吊线和尺检查,以每层第一皮砖为砖为准
有代表性自然间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
2.18配筋砌体工程的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他杂物清理干净,并在结合面处注入适量与构造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沙浆。
振捣时,应避免触碰墙体,严禁通过墙体传震。
2.19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50d,且其水平或垂直弯折段的长度不宜小于20d和150mm;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5d。
2.20所用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应检查钢筋的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2.21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沙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应检查混凝土或沙浆试块试验报告。
2.22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合格标准:
钢筋竖向移位不应超过100mm,每一马牙槎沿高度方向尺寸不应超过300mm。
钢筋竖向位移和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两处。
2.23构造柱位置及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抽检方法
1
柱中心线位置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2
柱层间错位
8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3
柱垂直度
每层
10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
高
<=10m
15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10m
20
3.砌体工程的验收:
3.1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3.1.1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1.2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1.3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3.1.4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3.1.5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3.1.6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3.2砌体子分部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3.3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规定执行。
3.4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3.4.1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3.4.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