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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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社意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到2020年,平均收入比2018年翻一番以上,努力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群体落户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二、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

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性措施,使农民工全面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场地租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

结合本地特色经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网上创业。

对进城创业、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对创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各县(市)区要重点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见习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人员和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唐山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强化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农民工素质。

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

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结合行业特色,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培训。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教育培训,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农民,以及从事粮食、畜牧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和青年农场主,建立完整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数据库。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保障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让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按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减轻企业和农民工培训负担。

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

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教育。

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

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就业服务,稳定扩大农民工就业。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服务范围辐射到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对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服务。

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广泛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

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和民营企业招聘周专项行动,重点针对京津用工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维权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大力宣传、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能力。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行简易劳动合同。

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为重点,扩大农民工劳动合同覆盖面。

继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强执法监察,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履约质量。

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

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

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预储金制度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唐山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民工依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

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及时纠正。

推动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平等享受待遇。

继续大力推进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三)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年度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计划,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打击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

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相关规定,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工作,确保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畅通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畅通仲裁“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

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预警预报制度。

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

畅通“12348”“12333”“12351”法律服务热线,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一)整合服务资源,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加快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提高综合承载能力。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农民工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继续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继续开展示范性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创建活动,提高服务能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教育政策,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妥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问题。

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加强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创新留守流动儿童帮扶救助项目。

(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卫生服务,保障农民工共享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

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

继续落实城市日接种、农村周接种制度,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及时获得预防接种服务。

加强疾病监测,做好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妇幼卫生和精神卫生工作。

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意识。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和“关怀关爱”工作,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四)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有效改善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

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

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合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五)深化户籍改革,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基本放开市中心区落户限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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