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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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魏晋南北朝

三国(曹魏)

晋(西晋)

南朝

基本政治制度

确立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官僚体质

1.皇帝制度

2.三公九卿制度中央行政体制

3.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部

承项羽封建余续与秦亡教训,郡国并行

"汉承秦制"

汉中期儒家崛起,独霸,中后期体制渐趋固定

立法思想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法令由一统,以吏为师

事皆决于法/

"一断于法"

法律必须公共

轻罪重刑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自汉初至武帝亲政之前的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清净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而辅之的儒法。

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直到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轻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儒学的核心就是德主刑辅。

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将一些"太平当除"的临时性法规,以及"施行制度、以此射教"的积极性、正面性的法规编入令典。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法律形式

律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制、诏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制诏形成的单行法规成为令(律的重要来源))

式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封诊式》

廷行事司法部门通过整编判例而获得的一些规则相当于汉代决事比

法律解释(法律问答)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去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程关于具体事物的标志、额度的规定

基本沿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

律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九章律》

令皇帝发布的指示,或者是由朝廷大臣提出立法建议后经皇帝批准而成,命令"诏"演变而来(律的重要来源)

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正式将律作为定型化的法典

将大体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的"具律"改称"刑名",确立了刑法总则的首要地位,为以后各代继承

八议入律

《郡令》

三国政权往往采用汉朝"科"的形式

曹魏《甲子科》

蜀汉《蜀科》

吴多依汉制

曹魏设"律博士"

《泰始律》

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是临时性的条款

"刑名"分为"刑名"和"法律"

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准五服以治罪"

内容简洁明了,成为封建法制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西晋律学著作:

《张杜律》

《晋令》涉及官府行政事项、职官机构等

取消了"科"的形式

《故事》

基本沿用晋律

萧齐《永明律》

梁武帝《梁律》

陈霸《陈律》

南陈也有令典

《梁令》

《梁科》,《陈科》

社会等级

特权阶级:

爵位贵族

平民阶层:

公卒、士伍、庶人、百姓、黔首

贱民阶层:

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

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

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

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

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

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

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特权阶级:

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平民阶层:

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有所放松)

贱民阶层:

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特权阶级:

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平民阶层:

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有所放松)

贱民阶层:

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婚姻法律制度

结婚年龄:

女子身高超过六尺

结婚、离婚、休妻都要到官府登记

夫妻地位比较平等

赘婿地位低下

正式婚姻关系中,子女身份从父

严格维护父权、主权

汉初提倡早婚,规定妇女15岁前结婚

一夫一妻多妾制

"乱妻妾位"为法律不容

离婚:

七出,女子也有主动要求离婚

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

晋令规定按官品置妾

门第婚盛行

女方接受聘财表明婚姻成立对以后法律有重要影响

门第婚盛行

女方接受聘财表明婚姻成立

家族制度

严格维护父权,主权

《分户令》

分户令延续,核心家庭为主

东汉中后期大家族同居共财

维护父权,主权

严禁家族成员内部不正当的性行为

废除了秦朝要求成年儿子与家长分家的法律

社会舆论标榜,政府表彰:

同居共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确定"五服制"

社会舆论标榜,政府表彰:

同居共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五服制

继承制度

贵族爵位继承权一律属于嫡长子

西汉实行卿以下"降等继承制"

财产平均分配

定罪量刑的通例

以身高来判断刑事责任的能力

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端",过失"不端"

合并论罪盗罪"并脏以论":

脏值累加

共犯加罪五人以上共盗加重"群盗"

自首减刑"自出"

诬告反坐

汉朝的刑法基本继承了秦律,但是在刑法原则以及通例上有几个重要的变化

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

长幼减免刑罚(肉刑适用年限:

70以上,17以下)

"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

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诬告反坐

加罪

保辜制度:

追究罪责限定时期

八议入律八种人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一直沿袭至明清

确定五服制

南陈创立官当制度允许以官位当徒刑,用官爵抵罪行

刑罚

死刑具五刑,族诛,弃市,坑

肉刑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增加了"笞刑"

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

迁刑

髡耐刑髡,耐,完

赀甲,盾,徭

籍没

于淳缇萦上书,废除肉刑

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刑罚机智的演进:

逐出社会--强制劳役

改革笞刑,并不准中途换人

女徒顾山:

妇女被判刑时可以一月出钱三百雇人去服刑

其他见书

族诛不及祖父母、孙,不再追及已出之女

无宫刑

从坐女子免除死刑,没为官奴婢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

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

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

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西晋占田制

按身份规定土地的占有数额(表面文章)

遗失物制度

拾得遗失物应持送当地县政府或乡、亭等政府机构,无人认领的大的财物归政府,小的财物归拾得人

债权契约

已排除了以人身作为债务担保的做法

券书

严禁"取息过律"罪

劳役抵偿债务

流行质押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出现了质库:

专门收取质押品放债的营业机构

流行质押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出现了质库:

专门收取质押品放债的营业机构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

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鼓励告奸

也对告发作了限制公室告:

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

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

对于公室告必须高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

自诉告发称告,公诉称劾

禁止卑幼控告亲尊,限制年龄、身份

请求复审乞鞫判决一年后,由本人或亲属提出

允许向皇帝直诉,登闻鼓

禁止匿名投书纠治

正式设置登闻鼓,直到清代都有这种直诉制度

审判制度

口供

爰书

重审读鞫,乞鞫

讯讯问

鞠判定

论议罪

报报谳

疑狱上报制度

春秋决狱在判案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一些警句名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根据汉朝开创

录囚制度由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在押犯进行提审和复核的制度汉朝开创

察囚制度

梁、陈"测立","测罚"

其他

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

有条件刑讯原则

证据采用原则

死刑秋冬行刑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起源于先秦

大赦惯例的形成成为后代法律一项常规

魏晋南北朝

北朝(北齐)

基本政治制度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

立法思想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执法要求审慎

祥译明律,参以国制。

正人心,厚风俗,崇尚经学。

法律形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也有"新式","格"

隋《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的体例近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改《北齐律》的"重要十条"为十恶,并置于篇首

《开皇令》《大业律》《大业令》】

律刑事法典,包括部分诉讼程序

《武德律》唐代制定的第一部律,基本仿照隋律的篇章和内容

《贞观律》唐律的定本,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减轻了不少罪名,缩小了反逆重罪的缘坐范围。

以《开皇律》为基础

《永徽律》及其《律疏》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

《开元律》少量修改

令积极性的、正面性指导人们行为的法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与律并行的制度性法典,有相当的强制力

格以禁止性规范为主体的单行法规,来源为制敕:

皇帝因人,因事发布的诏令格的效力高于一般律令

《留司格》《散颁格》《格后长行敕》

式国家行政事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公文的格式

与律同时修订,自开元后不再修订

《唐六典》唐代典章制度的汇编,不具有立法性质

刑律统类唐末出现的刑事法律汇编形式

法律形式基本承袭唐朝

《重详定刑统》(《宋刑统》)宋代第一部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刑版印行的法典

承袭了唐、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体例,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此格式沿用至明清

以唐律12篇为主干,增设"起请"条,删去了《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汇集"余条准此"为一门,加入一些新的注释和律;增创"折杖法"替代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刑,增加了不少有关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敕优先于律使用

敕皇帝颁布的单项法令,称散敕、续降

编敕散敕经整理修成为发电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宋代编敕修撰必分敕令格式

令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制度的规定

格正确实施国家制度而设立的借以比照实施的法定标准,《赏格》,《田格》,与唐格禁违止邪的定义想去甚远

式对朝廷各府衙公文程式和文牍方面的规定,与唐式轨物程式的定义也不同

例经立法程序将官府办事惯例法律化的法律形式,可分为行政上的"例"和刑法上的"断例"

"条法事类"体的法规汇编体例

清朝沿袭明制,法律形式以律、例、会典为主

入关以前,民淳法简,有"盛京之例"

《大清律集解附例》明律基础上稍加修改,清朝第一部律典(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未因时制宜缺乏灵活性的弊端)

《大清律集解》

《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以后律文不再修改,只是修例。

例由明朝的《问询条例》发展而来,但种类更多,有条例(典型案例中概括的单行法规)、则例(某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诏谕或批准的某政府部门的建议)、定例(经整理汇编的事例,为单行法规)等

会典五部统称《大清会典》

对少数民族立法

省例以地方性事务为规范对象、以地方行政性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区性特别法的一种法规汇编

清朝基层政府最重要的规范

综合比较,取精用弘

北周《大律》

《北齐律》

隋、唐律的直接渊源

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

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规定了"重罪十条"

开唐代"律令格式"之先河

北魏无令典,有《职员令》和《狱官令》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式政府机关的办事细则

社会等级

特权阶级:

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平民阶层:

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加强)

贱民阶层:

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另立"百工"户籍

特权阶层:

皇室贵族,外戚,功臣,士族门阀及官僚阶层

平民阶层:

凡人,良人,良色,百姓,白丁,分士农工商四类

贱民阶层:

奴婢(允许奴婢以财产自赎,赦免,放免),部曲及其他贱民

特权阶级贵族(封爵不世袭),官僚(官户:

品户之家)

平民阶级主户:

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客户,吏户

贱民阶层奴婢,杂户

半贱民阶层人力和女使(雇工)

社会层次简化,贱民阶级人数减少

特权阶级贵族(满:

宗室和觉罗,汉:

(王)公侯伯子男,孔府衍圣公地位显赫)

旗人八旗:

一种军事、行政、生产合一的制度官缺制度

官僚士大夫科举考试捐钱买官捐纳和恩荫

平民阶层民人废除军户、匠户

贱民奴隶(包衣,投充,壮丁,犯罪发遣、罪人妻孥、买卖),雇工人,行业贱民(倡优衙役),习俗上的贱民(惰民,乐户,伴当,世仆,疍户)

婚姻法律制度

废除依官品娶妾制度(影响犹在),沿袭鲜卑族旧俗,娶妾情况不多

门第婚盛行

不准贵族、士族与庶族通婚

女方接受聘财表明婚姻成立

婚姻必须由尊长主婚

具体程序:

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一旦接受聘财则婚姻成立

"嫁娶违律"罪:

丧期间嫁娶婚姻"违律为婚"罪

不得先奸后娶

七出三不去,发生义绝必须离异,允许和离

主要承袭唐代

重视婚姻礼仪(不同等级不同)

妇女离婚权利提高:

丈夫犯法、病不堪生活、三年不归

家族制度

社会舆论标榜,政府表彰:

同居共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五服制

严格维护夫权和父权

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子孙对家长必须无违;家长具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家长具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处置全权

同姓同宗的家庭组织成宗族,敬宗收族、团聚族人(民间自治组织)不同与以往,对后世影响深远

编修宗族谱牒欧阳氏、苏氏族谱

兴置族产范氏义庄规矩,具有法人性质

制定家法族规

祭祀

加强对宗族的保护,让乡约、俗规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赋税、治安、巡逻等事委托宗族

宗族跳出轻微犯罪及户婚、田土、继承纠纷

继承制度

爵位嫡长子继承

财产诸子均分,未婚的可另得聘财、嫁妆;户绝按遗产处分或变卖均分给女儿或近亲平分

代位继承越位继承

允许无子平民立嗣,生前:

收养同宗或异性子孙(异姓不超过三岁);死后称"继绝",分"立继"和"命继"

财产诸子均分

顺序:

儿子在室女出嫁女

无子寡妇可继承丈夫全部遗产但不得出卖

义子、赘婿、外甥等同居者也有财产继承权

允许立遗嘱分配遗产(有要求)

"兼祧","两房各一子"

定罪量刑的通例

北魏确立官当制度

允许以官位当徒刑,用官爵抵罪行

《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名目,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至隋朝发展成"十恶"

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行为人双方的社会贵贱等级和血缘尊卑关系定罪量刑,优遇官僚贵族(八议,请,减,赎,当)

老幼残疾减免

划分公罪与私罪

区分故意和过失

共同犯罪区分首犯、从犯

同居者和亲属有罪相为隐(包括奴婢,部曲)(除三谋罪)

自首减免刑罚

数罪并发以重者论

疑罪以赎论

化外人相配的处理原则

比附原则"举重以明清","举轻以明重"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律条中另有与《名例律》不同规定的按照律条本文处理

保护贵族官僚特权:

议、请、官当、赎、免不杀士大夫

犯法官员有荫身的特权,可免杖、黥等皮肉之苦

重法地与《重法地法》的出现

《盗贼重法》:

重点打击强盗罪

加强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文字狱

维护旗人特权

刑罚

"门诛"之制

从坐女子免除死刑,没为官奴婢

北齐真正结束了宫刑的历史

依据"赦死从流"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

北周律创五等流刑

《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律:

死流徒杖鞭

沿袭了隋《开皇律》的五刑体系笞杖徒流死

五刑赎法

死刑一般由皇帝下令"决重杖一顿处死"

中后期格、敕规定"枷项令众"

完善保辜制度

主刑刑罚趋轻弱化,但附加刑的适用却逐渐重于主刑

折杖法作为代用法,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

死刑分凌迟、杖杀、斩首、绞杀

附加刑包括配隶(刺面配,不刺面配),编管(州县管辖,无须服役),羁管,移乡(强制迁往别州县居住),令众,没官为奴婢(重大罪犯家属),籍没财产

沿袭明代的刑罚制度,病有所发展

笞杖刑折竹板

将充军刑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

清独创发遣刑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死刑立决,监候区分清楚

附加刑刺字,枷号

主要罪名

十恶

侵害人命犯罪(六杀)

伤害人身罪

六脏罪名

"盗贼"重法

重禄法厚禄以养廉

盗剥桑柘之法

重惩贪官

土地

北魏均田制

按人头课税,及于奴婢、耕牛

以后的东、西魏,北齐、北周政权都实行这一制度,并影响到隋唐

均田制(无效)

规定各阶级人民"永业田"

农民"口分田"不得买卖

两税法按照私人家庭资产征收户税(实际上就是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现象合法存在)

不立田制,承认土地私有

所有权转移频繁,田宅无定主

淤涨土地优先补偿受损土地的地主

严禁倒卖田产

旗地旗产的设置和保护

三次圈地

旗地赐予满洲贵族、官员、兵丁的圈占土地

旗地禁止汉族买卖、典当

遗失物制度

阑遗物:

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官府

漂流物江河,打捞人得五分之二;平静的水面得五分之一;无人认领归打捞人

宿藏物:

埋藏物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各二分之一

债权契约

北齐帖:

转让土地,约定回赎期限,到期"钱还地还"

是唐宋期出现的不动产"典质","活卖"的滥觞

流行质押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出现了质库:

专门收取质押品放债的营业机构

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契约关系

不计息之债:

借、便"负债违契不偿"

三种担保方式:

牵掣,役身折酬,保人代偿

计息之债;举

利息的限制:

月息不过六分(6%),不算复利,不能超过原本

建立了完整的田宅买卖契约制度

程序:

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出典和出卖类似可以转典

倚当契约制度期满或收益达当价两倍还给原主

借贷契约制度月息4%以下,粮食借贷年息50%以下,欠者逃亡,保人代偿

明确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

典不必纳契税,而卖须纳契税

须明确回赎年限

损害赔偿

凡侵损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处以刑罚的同时都要进行赔偿

过失导致水火灾害的"坐而不偿",过失弃毁、亡失他人财物的"偿而不坐"

"赎铜"

司法机构

沿袭东汉制度

廷尉改为大理寺

中央: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小三司

中央:

刑部和审判院,大理寺,御史台(台院,殿院和察院),直诉机关

地方:

路(提点刑狱司),州(知州,通判),县

维持明朝"三司法"制度刑部不仅负责审判实务,还设有律例馆修订律例

处理旗人案件的特殊司法机构:

宗人府,内务府中的慎刑司,步军统领衙门

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诉讼制度

禁止亲属间相互告诉,禁止老幼残犯告诉

十月初至三月底可告诉

诉讼管理:

案发地主义,后发就先发,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

一切案件都应从最基层的县开始诉讼审理否则越诉

重大冤抑可以到朝廷直诉肺石,挝登闻鼓,邀车驾

诬告反坐,禁止匿名告发

诉讼有时效

限定证人资格,不能单纯根据证人的证言定罪

由当事人向官府提出刑事诉讼,对年龄和性别有限制

送出诉状书写手续简单,白纸亦可起诉;之后要书铺书写并有人保识

词状日刑事诉讼有特定日期

起诉状由州县长官签押

受理案件根据起诉人的不同职业有先后受理的区别

承认家法、族规、民约,宗教调处

农忙止诉

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

诉讼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

审判制度

开创"死刑奏报制度"(效果不好)

察囚制度

刑讯有适用条件

依靠五听弄清事实,拷讯不超过三次,隔20天,如不认罪反拷原告

法官责任"出入人罪"

审判管辖制度:

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地区管辖

鞫谳分司制(鞫:

查名犯罪事实。

谳:

谓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只能审讯诉状所告范围内的事情,状外之事不得追究

刑讯是必要手段,但不得乱用(众证定罪法可定罪)

录问审讯官以外的人员核实案状、供词

检法法司依据犯罪情节,检出应适用的法律条款

拟判其他官员根据条款写出案子的初步处理意见

集体审核经同级官僚集体审核,签署意见

判决审判后呈知州做正式判决,由知州书写判语定判

申诉方式:

录问或行刑时称冤,向上级司法机构提出申诉宋初有直诉,之后禁止越诉

理雪制度:

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以程序逐级进行申诉,但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翻异别推制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改换审判官重新审

翻译别推移推

无疑难的死刑案复审交地方掌管;死刑疑案奏谳

刑名疑虑情理可悯尸不经验杀人无证司法官意见不统一

会审制度完备,虽号称"恤刑",但实际上是皇帝对司法审判活动加强控制

秋审每年霜降之前,朝廷各部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监候案件的制度

朝审朝廷各部院长会同审理刑部在押斩、绞监候罪囚的制度

秋审和朝审都有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中结果

幕友(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胥吏(俗称师爷,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干预司法

其他

宋代十分重视证据的收集

物证与书证

尸体检验有初检、复检程序创制检验格目,检验正背人形图,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封案法

公证制度书铺

司法主权在近代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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