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要点总结招标采购法规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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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要点总结招标采购法规与政策

 

招标采购法规与政策

 

招标师考试要点总结

1、法律体系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引人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 。

1、纵向效力层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

2、横向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指“信息透明”。

(2)公平原则:

指“机会均等”。

(3)公正原则:

指“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4)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1)招标:

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

(2)投标:

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

(3)开标:

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4)评标:

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中标:

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6)签订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招标人

招标人分类:

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法》没有将自然人定义为招标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和依法进行招标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4、投标人

投标人分为三类:

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亦称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

潜在的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两项资格条件:

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中的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但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即不能违反公平原则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有: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预备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500万元以上,乙级100万元以上。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

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4)政府采购招标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7、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

8、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指导协调部门:

国务院指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方面。

招标方案的审批与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招标方案核准项目有三类:

一是国家发展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投资项目;二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以上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9、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例外情况: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I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10、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商务部《机电产晶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12、招标条件

(1)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①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批准;②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11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条件: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的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12、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

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需要: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13、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招标公告发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对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指定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资格预审文件发周期不得少于5日。

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应做到:

澄清或修改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至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则个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眼提交则个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14、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5)投标文件格式;(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至少还应当包括:

(1)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提交方式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3)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4)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5)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6)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9)各项技术规格如安全、质量、环保和能耗等,是否符合国家国家强制性标准与规定;(10)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若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必须明确其处理方法;(11)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1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担保形式;(13)其他必须明确标明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6、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除现金外,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化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1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改或撤回与撤销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撤回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投标,或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重新投标。

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9、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送达方式:

可以是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邮寄方式送达应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0、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的有关规定: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招标人可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同意延长游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1、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时,与单一投标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投标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22、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23、开标

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如果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当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4、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1)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

(4)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

抽取评审所需的专家的时间不得早元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省外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政府采购项目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按先后顺序递补。

25、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因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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