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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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桂益萍、柴智峰、崔倩如

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自2014年试点以来,取得较为显著成果,杭州地区办案机关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不过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开始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该说速裁程序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举措。

本文对速裁程序的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为完善速裁程序、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供参考。

杭州市办理速裁案件基本情况截止

2016年6月30日统计数据,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速裁案件5125件5217人,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天,法院审理周期平均4天,用时远少于“两高”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占比分别为:

危险驾驶71.22%、盗窃20.94%、故意伤害1.23%、毒品犯罪1.37%、交通肇事1.09%、寻衅滋事0.43%、抢夺0.37%、诈骗2.28%、非法拘禁0.12%、扰乱公共秩序0.10%、其他犯罪0.85%。

杭州市为落实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了诸多努力。

一方面,建立外部工作机制,规范诉讼流程。

2014年11月,杭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杭州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办案期限、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细化,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

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内部程序。

杭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起诉规则》,详细规定了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活动的内部审查、审批的各个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列明了各环节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程序流程。

同时,专门设计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告知书、具结书、评估委托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规范速裁程序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全市速裁程序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刑事速裁程序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速裁程序适用比率仍然偏低,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不足10%,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够,罪名适用太过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占到速裁案件总数的95%。

(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

被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辩护权。

一方面,知情权保障不足。

许多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证据了解得不够充分,仅仅知道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目录。

另一方面,辩护权无法保障。

许多被告人形式上参与了整个庭审,但法律知识缺乏,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未能得到实质保障。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如果自愿认罪、积极退赔退缴、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可能会导致有些被告人为了减轻处罚而选择速裁程序,如此被告人比较被动,如果对被告人权益保障再不到位,则难以保障程序的平等性和自愿性。

(三)量刑建议标准问题

当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从宽幅度不明确,部分速裁罪名缺乏量刑建议依据,有的地方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尚不成熟。

即便是最基本的危险驾驶,检察机关该如何准确合理地提出量刑建议各地标准也不统一。

因此,需要针对案件特点探索不同的量刑激励模式,细化速裁案件的量刑标准和缓刑适用条件,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和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科学性,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

(四)检察环节办案效率问题

一些因素客观影响或制约了速裁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办案效率。

如有的检察院提审、开庭路途较远,提押流程复杂,降低了办案效率。

又如案管系统、网上办案系统与速裁办案工作尚未完全对接,不能完全适应速裁程序案件流转快、审批环节少、办案效率高的特点。

同时,速裁程序虽然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简化,但在审结时间要求十分高的前提下,庭前准备工作十分多,除了需要向当地司法局寄出社区矫正接收函,还要提出定性罪名,决定量刑意见并让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对嫌疑人讲解速裁程序的特点并告知权利义务,如此对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另外,对于远程提审的人员配备问题,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关于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关于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浙公监管[2016]2号文件)中指出,检察机关进行远程视频讯问,应当有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为检察官)当场办理提讯手续。

远程视频讯问时,办理手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这就导致效率不减反增,在检察院提审室须配备两名检察人员,在看守所当场提讯需要配备至少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员数量上比原先只需要两名检察人员增加了两人,工作量也未能减少。

以上这些问题使得一些基层检察院办理速裁案件时感到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减少工作量,反而增加了工作紧张程度,影响了试点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主动性。

(五)部门配合问题

一是侦查机关介入速裁案件不够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

杭州地区试点以来,公安机关建议速裁的案件虽然不断增加,但启动速裁程序的主动性仍有提高余地,对于一些不常适用速裁的罪名也应尽到审查义务。

二是侦查机关办案时限问题。

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速裁案件有时间限制,需在八个工作日内结案,但公安机关侦查速裁案件,并没有时间限制,是否合理存在疑问。

三是调查评估存在困难。

杭州地区大量案件系流动人员犯罪,户籍地多在外地,要求检察机关八个工作日委托、完成调查评估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由于快递来回问题,常常在判决前还无法收到司法局的回函,为此部分法院改变了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对此,是否可以把审前调查放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出调查函,保障法庭判决前能及时收到回复值得考虑。

(六)文书效力问题

在刑事案件速裁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下,被告人出具的具结书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是否需要改变,目前都不明确。

另外,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犯罪嫌疑人速裁程序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之间存在重复,让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文书太多也不易理解。

有必要将这些文书尽量专业化合并,增强速裁告知的实用性。

(七)裁判结果拘束力问题

目前对被告人具结后上诉无制约措施,有的案件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签字具结,但在收到判决书后又提出上诉,此类案件在杭州地区试点第一年就有20多人,占总判决数的2.1%,造成速裁程序认罪认罚无法落实到位等问题。

尽管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但这种情形也会浪费诉讼资源,影响诉讼效率,且不利于裁判拘束力的维护。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对策建议

(一)完善认罪协商机制

在当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扩展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认罪协商机制。

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控辩双方就定罪的罪名不得进行协商,也不允许减少起诉罪名或将重罪改为轻罪。

其次,检察机关只能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协商,对于那些只有被告人供述,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事实部分,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因此也不能纳入认罪协商范围。

再次,认罪减刑幅度应有所放宽。

根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践经验来看,目前的速裁程序只给予检察机关在正常量刑的基础上减轻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幅度,比较不够,应再予以放宽。

陈瑞华教授认为,在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实质真实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那些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加大减轻处罚的力度,以便吸引更多的被告人做出自愿认罪的选择。

尤其是对那些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有积极退赃、积极退赔、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更应该对量刑做出较大幅度减轻,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譼訛。

最后,建议扩大认罪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

通过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速裁的试点,试点机构普遍感觉如果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所带来的繁简分流集约化效应将会更加明显。

因此,顺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趋势,可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同时对于那些有累犯等情节的案件,只要符合程序要求,也可以考虑适用。

另外,可以扩大罪名适用,尝试开展除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类案件外的其他罪名的适用工作。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意味着失去无罪辩护的机会。

为防止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认罪认罚,也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有必要加强速裁程序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也可以减少被告人出现诉讼反悔的几率,从整体上提高诉讼效率。

具体可以从三方面进行。

首先是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对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和后果有充分了解。

加强对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制宣传,坚持庭前向被告人充分解释速裁程序的适用后果,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其次是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于那些没有能力请律师的被告人应指派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四条规定: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由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代理当事人与检察官协商,既可以更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减少检察官法律解释的时间,提高检察官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譽訛。

而且从长远看,建议刑事速裁程序适用强制指定辩护制度。

最后,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反悔后的程序回转机制,如果被告人推翻供述,应当中止原有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三)规范量刑建议工作

将量刑纳入速裁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等阶段,实现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允许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实现透明司法,便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评判,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和案外人为因素干扰。

同时,可以明确量刑标准。

杭州市检察院与杭州市中院协商确定了11类案件的具体量刑幅度标准,共同参考执行,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

目前部分基层院对案件的量刑幅度已精确到15天,且绝大部分能够被法院采纳。

(四)创新办案模式

公检法机关可以设专人负责速裁,各自成立刑事速裁专案组,全程对接。

检察院可以建立刑事速裁主任检察官制度,由专门的主诉检察官小组办理速裁案件,由办案组成人员分工负责提审、文书制作、出庭等任务,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组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实现“速”裁。

同时,可以创新审批模式,加快办案流程。

传统的案件审批模式并不完全适应速裁程序需要,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导致速裁程序“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创新审批模式。

如检察机关办案都在涉密网,程序大多需要领导审批,案件数量大,可以开拓发展“互联网+”模式,在涉密手机上创建专门的审批程序APP,并设置提醒,以加快审批流程。

(五)强化速裁工作的技术保障

应当充分依靠科学技术提升办案效率,全面推进远程提审、远程开庭、远程送达“三远一网”建设,建设专网,完善硬件,设立专门办案通道。

截止2016年,杭州地区已有西湖、萧山、江干、建德、余杭、拱墅完成了远程法庭、提审室的建设使用,大大提高了速裁案件的审查效率。

同时,积极变革刑事案件办理模式,充分借助互联网科技手段,在杭州地区建立、推广远程视频办案系统,严格规范技术参数、装备设置、场所标识等,实现全市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之间远程设备互联互通和法律文书、网络印章的传输送达功能,从硬件方面推动案件“速裁速决”,提升基层检察院的积极性。

(六)加强部门之间协作

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

推动公安机关提高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加强取证引导。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只做原则性要求,而不做限制性要求,务必确保侦查质量,使得更多案件可以在检察起诉阶段进入到速裁通道,最终实现案件的检察、审判环节快速流转。

从公安机关移送速裁案件起就进行明确标注,与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进行对接走绿色通道。

同时,将社会调查前置到公安阶段,由于速裁案件在侦查阶段并没有时间限制,而审前调查结果又必须在判决之前送达法院,如果由检察机关邮寄材料进行审前调查,往往在时间安排上比较局促,因此可以由公安在前期侦查阶段提前与犯罪嫌疑人暂住地或户籍地的司法局进行联系,将审前调查提前。

2、加强与司法行政、邮政部门的合作

一方面,加强与司法局的合作,促使各地司法局加强对速裁案件的重视,优先审查、优先寄送相关材料,保证在一审判决前送达法院,不影响被告人的缓刑适用。

另一方面,加强与邮政部门联系,解决普通快递法律文书送达慢、送达难的问题。

面对实践中遇到的司法局地址、电话不明,网上查询出现多处地址等情况,某些地区检察院采用与邮政EMS合作的方式,由邮政EMS为该院开通专门的检察专递通道,实现了单位到单位的邮递模式,值得参考。

(七)明确相关文书效力

针对文书效力问题,建议将来把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予以合并,而一旦犯罪嫌疑人具结以后反悔,则原来签订的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作废,使犯罪嫌疑人能真切感受到认罪认罚的效力。

(八)确保裁判结果拘束力

1、建议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具结签字的被告人,已经因认罪认罚而得到从宽处罚,属于该程序的受益者,为此,应当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对于适用此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上诉,有失诚信,且违背认罪认罚制度的主旨。

因此建议今后在制定修改法律时,规定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审终审,除非能证明当事人适用速裁程序非自愿或有其他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情形。

2、建议原则上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程序设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基于对于法律后果的明确认知而自愿接受判决结果,因此除非被告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一般不应造成错案。

为此,对于此类案件判决结果的评价,重点应当是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判决既判力,一般不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做出改变,除非能证明当事人适用速裁程序非自愿或有其他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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